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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历年复试真题汇总及答案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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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13、2014 西政法硕面历年真题Ps: 1、题目中给出的参考页码均是 2013 版考试分析上的页码,若有变动,以实际为准。2、有些题目较为灵活,作答中参和了许多个人观点,糟粕精华,要有主见。宪法1. 宪法的研究动向 p268答:各国越来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各国越来重视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保障宪法的实施;政府的权力逐渐扩大,相应的监督及限制政府权力的机制成为方向;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内容被吸纳进宪法。2. 宪法的形式特点 p265答: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既是宪法的形式特点内容:根本性;效力:最高性(对法律、对人) ;:制定、修改程序:特殊性(制定:2

2、/3 或 3/4;修改:人常、1/5 代表提出,全体 2/3 通过3. 宪法学的五部著作与作者答:韩大元 宪法学基础理论以现代宪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为基础,力求将宪法文本、宪法原理与宪法实践结合起来,以期获得对宪法现象的完整的认识,并在动态的过程中提炼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权利、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社会变革与宪法实施五个部分,突出了宪法学作为法学的属性与专业化知识体系的特点胡锦光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有趣的一个观点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情况的比较,因为它是最高的,我们都是设定它不可能违宪,这是民主集中制下的思维,也是符合中国人要有个头的思维,而西方式三权分立的,没有头,所以即使是立法机关违宪,也有

3、相应的监督机制。贺卫方,咱们西政的老校友,新浪博客自称守门老鹤。他的著作看的不多,也是关注他的博多一些,比如是运送正义的方式这也是一本论文集,很多事多时事的评论,看着能看懂,也能被言语间的情绪带动,但是总体印象而言,看到贺老师是讲台的时间多一些,大部头的作品少一些,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可以说是他在用脚推广宪政。林来梵宪法学讲义原因,因为他是从我毕业的福建师大政教系走出去的,所以,在学校时,因为喜欢看一些评论,所以就常常关注他的博客“梵夫俗子” ,林来梵的文章最大的好处就是我看得懂。我对他的关注是博客多余专注。这本书也是因为写作业需要才看的,在宪法学讲义中林来梵教授着重介绍了日本宪法权威芦部信喜教

4、授,他认为宪法的本质是国家能让人有尊严的活着,林来梵教授就认为这句话说透了就是人不能被国家或者他人看成是一种手段,这话确实挺经典,我读到以后很震憾,比如我以前对中国强拆很不理解,但找不到反驳的依据,因为政府制定了条例就可以拆迁,而且还是依法拆迁,但是我们从芦部信喜教授认为宪法的本质是为了让人有尊严的活着不理解,那么当拆迁是一部血泪史或打着为了人民更好生活的借口,不惜强制拆迁,不惜造成人民死亡或自焚,那这样的行为或法律本身就是违宪的,因为他违背了国家是让每个人像人一样有尊严活着的宪法精神。2洛克 政府论 ,我是大二的时候买的商务出版社的下册。因为当时在上一门叫西方自由主义的课,现在隔了一段时间,

5、有些模糊。印象里这本书主要内容是讲政府权力的来源及分配。洛克是一位古典自由主义的大师,他在书中对霍布斯描述的人与人是狼的自然状态进行了反驳,他的立论是人的自然状态是完备而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只是因为社会安全和人民的自然权利收到威胁才建立政府。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4. 宪法与宪政 p267答:二者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从纵向看,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从具体实践看,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政治实践结合产物;形式上看,

6、宪政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宪法是宪政里面的文本表现形式;实质上,宪政是宪法的生命;总之,宪法是静态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的实践过程。5. 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自治权、政治体制 p293答:地位:是中国境内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与香港之间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内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虽有自治权,但无主权,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市自治区。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报国人常备案)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政治体制特点: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与配合。6. 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 p292答:制定自治条例(人大制定,人常不行) ;变通执法;管理地方财政;管理地方经济建设自主权;管理

7、地方教科文卫体自主权;经国务院批准,组织地方的公安部队;其他。7. 违宪审查制度 p277答: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有特定机关对立法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从审查对象来看,主要特定的主体的行为,表现为这些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立法和行政行为;审查模式上看,主要有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我国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这一模式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怎样解决自己监督自己立法的问题。从审查方式看,有事先审查,即一般性审查和事后审查,即具体审查(宪法诉愿) 。8. 82 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p269答:总结经验,重新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从国家机构一章看(政权组织

8、形式-横) ,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设主席、设中央军委、任期限制等)从公民权利一章看,强调了民主法治,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纵,设特别行政区维护了国家统一,健全民族区域自治维护了民主团结。9. 88 年宪法修正案 p270答:第一、二修正案。一是对私营企业作了规定(公有经济的补充) ,二是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10. 1993 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p270答:第 3-11 修正案。指导思想;国情;市场经济制度;农村经济: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政党制度(政协) ;11. 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的区别 p3083答: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

9、国人大是权力体系的尖端。人常是人大的常设机关,较大市及省级以上人常也是行使立法权、监督权的机关,但是它隶属于人大的,必须服从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并向人大报告工作。而且人常这是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12. 国家机关组织 p307我国国家机关分为地方和中央两级。中央国家机关是最高层次的政权组织体系。中央国家机关有 6 机关:国人大及人常、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 4 机关:除掉上面的军委和主席乡镇国家机关 2 机关:人大、政府。13. 司法独立 p317答: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检察

10、院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要以是市委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审判、检察,实事求是的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司法独立并不是说不接受任何监督和限制。在我国,首先,要接受选举它的同级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其次,检察院对法院、法院对检察院也有相互监督的机制;第三,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和监督。第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14. 宪法修改的限制 p277答:宪法的修改是指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以补充、调整、删除,以保证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宪法的修改有严格的限制程序要求。提案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 审议和表决,我国由全体 2/3 以上多数通过有的国家,有的国家还应

11、实行全民公决。15. 人大代表停止执行职务的情形答: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死亡的。16. 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p310答: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争条衔章代特急动) ;任免权(闭会期间) ;监督权(10 人质询案)其他(领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17. 公民的含义 p296答: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上来讲,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

12、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国籍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18. 自然人与公民、人民答:自然人强调的是人的自然属性,反映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上来讲反映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以取得的国籍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人民在我国是指全体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用户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419. 人

13、权和公民权的区别 p297答: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追求生活、财富、自由和幸福的权利。公民权是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简称。人权和公民权有干戈的区别:性质不同,政治概念 vs 法律概念;不能简单等同,公民权中一项体现着多项人权,反之亦然。人权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时代性、国际性等特点。20. 谈谈人权 p297答:人权是指人之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收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基本特征是普适性和道义性。当今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一种政治体制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人权的本质特征和基本

14、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平等与生存发展互为前提和保障。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全等,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指定的国际秩序的不满和对国际公平正义的追求。国际社会上对人权有这样的分类,即基本的生命权(最基本) 、自由权、财产权(生命、自由的物质延生)尊严权、获助权(生命权的保障) 、公正权(平等权扩展到每个人身上)进阶的人权如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人权的价值及哲学基础。人权的哲学基础应该

15、是来自自然法,它是独立于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就如西塞罗所说的“适用于所有的人,跨越时间限制的的真正的法律正确的理性”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人权也是一个很暧昧的理论概念,因为它太抽象,而且在不同时代、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达。但是作为一种代表人类对美好事物的向往,它是值得我们执着追求的。21.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p298答:权利:平等权(贯穿其他权利之中) ;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最重要的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延伸权利(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其他权利的基础,最基础的权利):人身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

1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财产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获得国家赔偿请求权。义务:国统民团守法国安护荣兵役纳税;劳动受教育计划生育养老抚幼22. 公民罢工权答:罢工权又称罢工自由。指被雇佣者所拥有的在劳动争议不能解决时以停止工作的方式来对抗雇佣者的自助性权利。劳动者在合法罢工享有法律的保障,主要是民事和形式上的免责。雇主不得因罢工产生的损失索赔,国家不因罢工带来的社会暂时性失序而提起公诉。当然罢工权的保护是限于合法罢工的。国际上通行的合法的罢工权行使有以下条件。罢工的主体应该是劳动者,但某些特殊行业的罢工应做合理限制;罢工的行使方式

17、上应该是一种集体的权利,应该由有组织有纪律的劳动者代表即工会来组织。罢工的目的,罢工的目的应该局限于经济目的。政治目的或者其他目的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罢工的程序上,一般应该先进行劳资谈5判,在谈判失败后才可以进行罢工。罢工的限制。任何权利都有限度,罢工的限制应该是不影响整个社会大面的秩序胡乱为前提。23. 宪法中为什么没有规定公民的罢工权答:我国 1975、1978 宪法规定了罢工权,但 1982 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历史原因,这是当初没有规定罢工权的最大的现实原因。我们知道 1966-1976 年,我国经历了给中国带来深痛灾难的文革,文革期间,学生不上课,工人不上工,

18、教师不上课。许多红卫兵集体上北京请愿,许多工厂学校出现文攻武斗的情况,从实质上来看,这不属于合法的罢工行为,因为无论是从主体还是程序以及限度上来说都超出了合法罢工界限。这给当时的中国社会带来极大的创伤。这种对罢工的误读给后来的 1982 年的立法者们深刻的阴影,82 宪法不写入罢工权也就可以理解了;国体政体不符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广大工人阶级的代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共产党就是最大的工会组织。但是在社会制度下,广大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罢工从法理上还可以接受,但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罢工就法理不足,这样,就出现一个罢工权不被普遍适用的问题。我国宪

19、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不意味着我国公民不可以罢工。因为规定罢工权是保护合法罢工,没有规定,只是没有保护,但也没有禁止。这样,国家可以通过劳动纠纷调节机制和其他调解纠纷的机制就可以合理回应劳动者的诉求。而对于举行罢工的劳动者,也只是不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当然,从现实情况发展来看,我国还是有必要将罢工写入宪法的。符合国际潮流;既有事实已经超出原有框架,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走上街头却不能有效组织,与其放任,不如规定罢工权,并对合法罢工进行从主体到程序的一整套制度设计。也是打击一些打着罢工的旗帜进行非经济性目的非法活动的需要。24. 你认为当今中国宪法还应规定公民的其他什么基本权利答:一、生命权。 (出生的权利

20、、免于饥饿维持生存的权利、死亡的权利)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本身的重要性的自然要求。生命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可以说生命权是真个公民权利体系的根基,是权利王国中的土壤。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权利的现实需要。当今社会漠视生命、践踏生命的时间层出不穷;是完善现行宪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1966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中的基础性权利;是部门法发展的需要。我国刑法、民法都有关于剥夺生命带来的相应的法律制裁,然而,这些制裁却无法在宪法中找到本源性权利支持。因为现有权力体系中人身自由权是本源性的最基本的权利。以至于出现严格逻辑解释下的死刑是死缓、死缓是无期、无期是有期的说法。有利于加快对

21、胎儿权利、安乐死、死刑存废等法律难题的研究。二、迁徙自由权城镇化下必然的选择。25. 为什么说言论自由是一切政治自由的基础?答:联合国 1966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认为言论自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之上的:真理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断发展的,没有一个人可以穷尽和垄断一切真理,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追求真理。真理无止境、追求真理的步伐也不会停止,因此,人们只有在各种知识的汇集和不同意见的争论中才能最大的接近真理,避免错误,为了接近真理,我们必须尊重个人发表的甚至我6们憎恨的意见的自由。言论自由即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政治权利,它一端联系着公民自由交流、听取别人观点、保持沉默的公民权利;另一端联系着与出

22、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手段表达的政治权利。所以,他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纽带。作为公民的其他政治权利,如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罢工等政治权利,它们都是以言论自由的实质,但通过不同的表达方式传达出来的政治权利,所以,言论自由是这些政治权利的基础。26. 谈谈公民的哪项基本权利最重要,为什么答: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分两个角度来作答。按照我国现有的宪法权利体系看看,人身自由权是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人身自由是指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按照

23、1966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权利体系,生命权应该是最基础性的权利(出生的权利、免于饥饿维持生存的权利、死亡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因为 1)人类历史发展来看,人的生命机体及其内部具有进行物质生产活动能力决定了人类社会物质财富的丰富程度,从而推动人类发展。2)从宪法价值来看,宪法是根本法,最高价值在保障人权,在人权体系中,生命权是人权的基础,人权的其他类容都源于人生命的存在这一基本前提。3)从,从生命权与其他宪法权利的关系来看,生命权优先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而我国宪法中出于基础性的人身自由也是为了生命的自由而存在,是为了确保生命的屋里存在空间;平等权是为生命提供

24、尊严;财产权是为了保障生命延续的物质条件。因此,生命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自然人所有的权利均需以生命的存在为不证自明的前提。27. 如何界定宪法的概念 28. 解释出版物的预先审查和追惩制29. 直选的宪法意义 法制史1. 禹刑、汤刑、九刑答:禹刑: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大致上是启正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和军令陆续积累的习惯法,托名禹所创制,以表达对禹的尊重和怀恋。它初步确立了以习惯法为主体的五种刑名,即大辟(杀头) 、劓(割鼻) 、宫(残害生殖器官、破坏生殖功能) 、刖(断足) 、墨(割开上额,灌注黑色) 。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由一些原始社会习惯形成的习惯法,最终发展为成文法典汤刑 。 汤刑

25、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继承和发展。 汤刑的罪例有三百条,最重的刑例是不孝。商朝确立了五刑体系。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 。2. 大司寇与小司寇答:大司寇小司寇是西周的司法机构。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长官全国司法工作,遇到重大或疑难案件,须上报周王最后裁决。大司寇下设小司寇,7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处理讼狱。3. 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答:自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起着重要的调解作用。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作为抽象精

26、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另一方面,具体的礼仪形式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抽象的精神原则主要可归纳为亲亲和尊尊。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内容可分为五礼,即吉(祭祀) 、凶(丧葬) 、军(行军打仗) 、宾(迎宾待客) 、嘉(冠婚) 。礼与刑的关系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二者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筑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防范,侧重预防;刑事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事后处罚。所以,有先礼后刑一说。礼强调道德化,刑着重惩罚镇压,所以有失礼则入刑一说。但是,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指庶人日日忙于

27、生产,不具备贵族的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能按贵族的礼来要求,但绝不是说他们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行为都要受到惩罚,他们只是受到庶民的礼的惩罚。刑不上大夫,是指一方面,制定刑法目的不是针对贵族,而是庶民。另一方面,贵族犯罪在刑罚适用上有特权,能获得宽宥。4.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后世法律的重要原则。礼不下庶人,指庶人日日忙于生产,不具备贵族的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能按贵族的礼来要求,但绝不是说他们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行为都要受到惩罚,他们只是受到庶民的礼的惩罚。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制定刑法目的不是针对贵族,而是

28、庶民。其次,贵族犯罪在刑罚适用上有特权,能获得宽宥。5. 亲亲得相首匿答:亲情得相首匿原则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幼隐尊不罚) ;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除死罪需上请外,其他皆不追究刑责(尊隐幼非死不罚) 。6.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答:这句话是西汉时董仲舒对儒家学说进行阐释的结果。董仲舒将传统儒家伦理阐释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伦理,尤其是大力鼓吹

29、君权神授,强调臣子和庶民对君主的绝对效忠。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古人理解这句话与今人说有所不同,古代臣子说这句话一方面是为了向当时的统治者表示他的衷心,毕竟,在当时,皇帝的一句话就可以决定生死,即使他们是爱国志士,那么他们要效忠那首先就要保命; 另一方面,当那些志士面对国与“我”的时候,为了大局着想,也会牺牲小我,也就是为国牺牲,而当时的皇帝,可以代表一个国家,为皇帝牺牲就是为国牺牲,这里就有一层“愚忠”的意思在里面。当然,这样的话语体系只适用于“君权、父权、夫权”的历史时代,这是一种压迫、是一种赤裸裸的剥夺,是统治阶级奴化民众思想的一个统治工具;是在当时那种落后阶级统治下非人道的统治思想;是在老

30、百姓没人更多的财产、人身自主权的情形下的思想观点。是腐朽的;在当今社会,人,是独立8的个体、是自由人,已不再受制于某阶级的控制和奴役;人人皆有人之为人的基本人权,任何阶级、任何个人除非依照现行刑法判处死刑且程序合乎法律,已经无权剥夺任何一个人的生命和生存的权利。当然,这种“A 让 B 死,B 就不得不死”的话语体系有时候在现代生活中仍然存在,只不过是在两种或者物质上的或者精神层次的利益中,B 明显出于不对等的状态,为了实现 B 认为的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自我,也是可以理解的。比如说绑架中,绑架者 A 以被绑者生命相要挟来迫使被绑者家人 B 自杀的,存在被绑者在情急之下真的以自己生命来家人的安全的可

31、能;再比如说 B 很爱 A,A 却不爱 B,A 利用这种情感上的优势,来要求 B 去死,如果 B 因为爱的太深也可能真的去死了。 7. 一人犯罪,株连九族答: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 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灭九族”,始于秦王朝的“族刑”,一人犯法,株连家族,同时实施于商鞅发明的“连坐”,从诛三族一直发展到诛七族。到了隋炀帝杨广,更进一步扩大为“灭九族” 。以后的历封历代均沿袭了这一令人毛骨悚然的株连法度,直到清末法律变革运动,在修律大臣沈家本、任廷芳大力倡导努力下,清廷终于在 1905 年正式宣布废除。从性质上

32、来说这是有违儒家精神的,孟子说“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口号更表现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场。但是后世以儒家礼仪标榜的为政者却将这一制度广泛推广。其原因有二:首先,是古代政权的性质及其贯常的镇压手段决定的。中国传统的集权专制政治在本质上是反人民的,为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政权,无所不用其极,视人命如草芥,任何惨无人道的杀戮,既便是尸横遍野、血流成河,也不会使任何一位暴君虐臣产生什么负罪感。他们甚至还可以为其刑罚的酷滥寻找到堂皇的借口,即所谓的“以刑去刑“理论。其次,则又要从文化的角度去寻找。简言之,即古代家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家族本位的社会形态营造了族刑的生存空间。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基本结构决定了

33、任何个人的存在都是以一定家族的存在为前提的,即离开了家族背景,个人的生命意义及生存价值便被抹煞于无形之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属物,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全以家族利益为转移。因此,个人的行为被赋予了家族的含义,成功或发达,首先是家族的荣耀,所谓“光宗耀祖“ 是也;沦丧或犯罪,则意味着家族的耻辱,所谓“家门不幸“ 是也。在这些观念的影响支配下,族刑也就具备了其存在的立足点,即就某些重大犯罪而言,整个家族有义务与犯罪者共同承担罪责。另一方面,在统治者看来,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单纯惩治个人尚不足以达到威慑与防范的目的,于是,家族作为个人的母体也就相应地成为了杀戮的目标。 8.

34、 七出三不去 陈世美抛妻答:源于西周。西周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所谓七出,是指女子有以下情况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单方面解除婚约。一、无子-不孝;二、淫佚-乱族;三、口舌离间亲属;四、盗窃 -反义;五、妒忌 -乱家;六、恶疾-不能共祭祖;七、不事舅姑-逆德。所谓三不去是指,一、有所取无所归;二、与更三年丧;三、前贫贱后富贵。三不去对休妻一定程度上有所限制,但这也是为了维护整体的宗法伦理。从七出和三不去的条件可以看出,婚姻只是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而已,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和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关系,没一条是有关感情的。因为古代婚姻是两家之间的关系,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所以古代社会才

35、有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9着走”的说法,因为一不能自己做主,二不能在结婚前见面,只听媒人说对方情况。婚姻的决定权在于父母,结婚、离婚都由父母说了算。所以才出现了孔雀东南飞中的兰芝、陆游妻子唐氏的离婚悲剧。 陈世美的“原罪”是抛妻再娶,犯下重婚罪。可是这个罪名实际上在古代的法律中只是个很轻的罪名。但是在在我国传统的戏曲里有个叫做秦香莲的故事,这个故事也叫铡美案中陈世美却被包公铡刀处死。宋朝的法律,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因此真有这样的事情,陈世美不过是个徒罪、杖罪。另外,按照古代的法律,官僚士大夫还享有种种的特权。在故事发生的宋代,陈世美可以通过“官当”拿自己的官品去抵挡掉这个徒

36、罪。完全不符合传统法律原则的秦香莲故事在民间流行,是一个传播学有趣的案例。在古代“天高皇帝远”的生活环境里,民间百姓熟悉的也只是集权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模式,很自然地只能把改变现状的希望寄托在高高在上的皇帝那里,这种对于持“尚方宝剑” 、“龙虎狗”大铡刀前来诛杀贪官污吏的御史的渴望,是长久存在于基层的政治理想。9. 九章律的基本内容答:萧何取秦法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律,又补充了户律(户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赋税征收) 、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和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方面) ,合为九篇,成九章律 , 九章律仍以约法省禁,蠲削烦苛为原则,对一些定罪、刑罚有所减缓,删除了秦

37、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10. 汉朝三种法律形式答:两汉时期,律、令、科、比为主要法律形式。律,是汉代基本法律形式;令是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对律起增补修改的作用;科是律以外规定犯罪和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11. 斩立决答:斩立决源于汉代,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立即执行,称为“斩立决 ”。到了唐朝是成为唐代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中死刑中的最高等。12、唐化外人处罚原则答:是唐律关于对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唐朝实行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结合的方式。即

38、同意过侨民在中国境内犯事,就按照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对于不同国家侨民相犯以及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这是很高超的立法,因为现代海商法依然有类似规定。我们在 1500年前就早已做出来了,不得不说是中国古代历法的骄傲。13、唐朝五刑答:隋朝确立五刑制度,唐唐沿袭之。只在流刑上有做改变。具体分为五刑二十等。死刑二等,绞、斩;流刑三等,两千里、两千五、三千,皆劳役一年。另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宽宥;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三年;杖刑五等,六十、七十一百;笞刑五等,十、二十五十。另外,死刑和三等流刑在递减量刑时作为一等计算;一般递加加不至死

39、刑,加入绞者,不加至斩。14、阐述古代的一种会审制度答:会审制度由明朝创设,针对疑难重大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审录的制10度。清朝继承并发展明朝的会审制度(除秋审外,其他其他皆同) ,形成了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清朝独创) 、朝审和热审等。三司会审是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审理重大案件;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及通政使等九卿会同审理死刑或监候等特别重大案件,其审理结果均须上报皇帝最终裁决。秋审是对各省移送刑部的监候案件的会审制度,是对明朝朝审的发展,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每年秋天举行。在秋审以前,各省先将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逐级整理复核,分别对监

40、候案犯提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四类定拟意见,上报中央刑部。由九卿、詹事、科道官等对上报案件进行会审,最后由刑部领衔具题奏报皇帝裁决。经过秋审,凡奉旨入于情实者,由皇帝勾决执行死刑;列入缓决者,仍打入监候,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缓决者,多改为流刑或发遣。热审,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的笞杖罪囚,或免释,或减等,或保释,称为热审。朝审,在秋审前一天,对京师刑部在押死囚进行会审复核,称为朝审。它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 15、秋审答:秋审是对各省移送刑部的监候案件的会审制度,是对明朝朝审的发展,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

41、核制度,每年秋天举行。在秋审以前,各省先将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逐级整理复核,分别对监候案犯提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四类定拟意见,上报中央刑部。由九卿、詹事、科道官等对上报案件进行会审,最后由刑部领衔具题奏报皇帝裁决。经过秋审,凡奉旨入于情实者,由皇帝勾决执行死刑;列入缓决者,仍打入监候,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缓决者,多改为流刑或发遣。16 清末修律答:进入 20 世纪以后,面对国内革命运动的心腹之患和西方侵略的肘腋之患以及士大夫阶层“变法自强”的呼声,清政府不得不进行立法修律活动。清末修律坚持“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指导原则,既吸收西方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又维护中国伦理纲常。修订法律馆是清末

42、负责修订法律的专门机关。沈家本、伍廷芳是修订法律大臣。修订法律馆在二人的主持下进行了大量的删定旧律、制定法的活动,开启了中国传统法律近代化的道路。主要成就有1910 年大清现行刑律 、1911 年大清新刑律 、1911 年大清民律草案以及一系列的商事立法和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清末修律的特点。指导思想上:中西-内容与形式;内容上,保守内容与先进形式;法典编撰形式上,明确实体法程序法之间及各自内部的差别;实质上,:维护君主专制。历史意义。中华法系解体;法律近代化基础;引进传播先进法律学说制度;助于资本主义发展和法教育近代化。17、清末的宪法文件答:1908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条文内容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实质上是给君主专制披上宪法外衣;但第一次对臣民权利作出规定,对启发民智有意义。1911 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制定的十九信条 ,被迫于革命风暴席卷,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权力。是一种应急的政治策略,已经不可能挽回清王朝覆灭的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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