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工商长办20105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各工商所,机关各股、室、队:为切实规范车辆的使用管理,经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车辆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车辆的使用、管理:1、车辆驾驶人员要加强对道路交通法等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并自觉遵守。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车辆不得带病上路。2、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进行管理调配。没有配车的股、队、室因工作需要用车,先与办公室联系所派车辆,再请分管局领导签批派车单,办公室凭领导签批的派车单安排专职驾驶员出车。工商所、经检大队的日常工作用车(周一至周五)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使用。3、所有车辆每天 20 时前一律停放在局机关办公楼前规定的停车位
2、内(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停放需报分管领导)。星期六、星期天、节假日实行集中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出车,由分管局领导签批派车单后方可使用,分管领导因其它原因不能签批派车单,在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出车,出车回来后(第二天)立即请分管领导补签派车单交办公室备查。4、机关车辆原则上由办公室专职驾驶员出车,出差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驾车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工商所、经检大队车辆由该机构负责人指定持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驾驶。工商所、经检大队的车辆出县外由分管领导批准,出市外需报请局长批准。5、办公室专职驾驶员要凭办公室出具的签派车单出车。同时要负责对所驾车辆的保洁和养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转。出车前(后)要负责对当天行
3、车的路线、里程、油耗及车况进行检查登记,防止车辆违章或被损而出现隐瞒不报的情况发生。二、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按照省工商局“谁派车、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的原 则,落实车辆 管理和使用责任。1、车辆责任人(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其罚款或扣分由责任人(驾驶员)个人自行负责处理。2、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每发现一次扣减责任人(驾驶员)所交保证金 50 元,造成交通责任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处理。3、责任人(驾驶员)出车因违章或车辆被损应主动报告办公室和派车分管领导,如发现隐瞒不报者由责任人(驾驶员)自行负责车辆的修复费用,同时县局
4、将进行相应处理。4、每月平均有三次以上(包括三次)被督查不按规定停放或违规使用车辆,被省、市、县(主要指纪委、上级工商局)通报批评或被相关媒体曝光的,除扣减责任人保证金外,取消车辆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并进行问责。三、车辆的督查督办1、配车部门的负责人为车辆的责任人,责任人每年向人事监察室交纳车辆使用管理保证金 500 元,由人事监察室统一收取保管并依据车辆督查记录进行扣减,所扣得的保证金用于奖励遵守车辆管理制度优秀的先进个人。2、局领导每个月要轮流带领人事监察室、办公室或分管股室人员对车辆的停放和使用进行督查(每月不少于四次),督查人员作好记录,月底交人事监察室用作扣除保证金或其它处理的依据。3、本制度从宣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二 O 一 0 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 车辆 管理 通知抄 送: 市工商局办公室,本局各领导。长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 年 8 月 31 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