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座的各位领导、企业界及其他各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自我介绍今天有这个机会同在座的领导、企业界的朋友进行一个沟通和交流,也非常感谢工商联的领导能给我这个机会。因为今天的时间有限,我想抛两个话题和各位简单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一个是法律武器,一个是企业法律风险。当然,我也希望今后有更多的机会和在座的各位领导和朋友有更深入的交流和沟通。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当下非常热门的话题案例,而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企业之间到底是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对于企业来讲,又是多么的重要。这是网上的一篇报道,我们一起来分享一下:一向善于挥舞知识
2、产权大棒的苹果公司最近在深圳输了官司。这场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之间关于“IPAD”商标权的争夺战甚至有可能影响到 iPad 未来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因为已经有消息说,为了避免惹上官司,一些地方已将 iPad 下架。就这场争夺战,业界评说不一,有的专家认为,在商标权的征战中,过去多是中国企业侵权败诉,而这次则是中国企业赢了官司,这是中国企业成熟的表现。但也有专家说,这场官司还存在很多变数,谁将成为最后的赢家还不好说,也不能借此就认为中国企业在商标的使用上更加成熟。谁的“IPAD”很多“果粉”可能并不清楚,“IPAD”的注册商标最早并不属于苹果公司,而是属于深圳唯冠和台北唯冠。据了解,深圳唯冠是香
3、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2001 年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两个商标的注册。注册商标后,唯冠公司曾一度推出了名为“IPAD”的产品,但销量不佳,最后以停产告终。(武器:商标注册,法律规定,商标经过合法注册,享有了相应的权利。比如说:享有使用的权利,转让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权利。)而事实上,唯冠国际公司的另一家子公司台北唯冠也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PAD”。也就是说,深圳唯冠拥有“IPAD”在大陆的注册商标,而台北唯冠拥有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IPAD”注册商标。22010 年 1 月 27 日,苹果公司的 iPad 上
4、市。之前,为了收购“IPAD”商标,2009 年 8 月 11 日,苹果公司律师与英国一家公司合作,向唯冠台北公司发出了收购 IPad 全球商标的请求。很快,在2009 年,英国 IP 公司以 3.5 万英镑购得台北唯冠的 IPad 全球商标,随即转让给苹果公司。至此,苹果公司认为其已成功将这一商标购入囊中。(武器:苹果公司深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运用收购商标的手段,使商标合法拥有并合法使用。法律规定,商标权可以转让,只有拥有了合法的使用权,才能避免今后纠纷的出现,苹果公司的法律意识是非常强的。)整个过程中,苹果公司并未意识到,“IPAD”在大陆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在台北唯冠,而是在深圳唯冠的
5、手中。 在苹果看来,既然已经购买了唯冠的全球商标,自然包括中国大陆;然而,深圳唯冠认为,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谁也无权处置别人的商标。2010 年 10 月,深圳唯冠约见媒体表示,苹果公司并未取得“IPAD”在大陆的商标权。之后,苹果公司率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唯冠公司执行其与台湾唯冠电子股份公司达成的商标转让协议。(武器: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苹果公司率先提起诉讼,目的就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1 年 12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宣判中指出,由于深圳唯冠没有参与之前的谈判,也没有授
6、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对深圳唯冠无约束力,从而驳回了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武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通过判决书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只有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争议的处理具有法律效力,各方都必须遵守法院判决。)苹果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悉,苹果公司最新上诉的理由包括:在内地注册的商标和 IPAD 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认为该案应该适用香港法律判定,要求判定深圳唯冠所有的“IPAD”商标已经转让给苹果公司等。(武器:上诉的权利,苹果公司一审判决对其不利,提起了二审上诉,这也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针对愈演愈烈的商标权纠纷,苹果公司在 2 月
7、14 日晚间发布了一份简短声明:“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个不同国家的 IPAD 商标权。唯冠公司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部分的协议。香港法院已支持苹果公司,我们在中国内地的诉讼仍在进行中。”据深圳唯冠方面介绍,其实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问题也一直在进行谈判,转让价格随着 iPad 发售日3期的临近也水涨船高,由 1000 万元美金一直涨到 4000 万元美金。但苹果公司最终没有接受这样的报价。(武器,商标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具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在对其转让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事实上,过去几年,唯冠公司的经营状态一直不佳。据唯冠公告显示,其流动负债净额
8、达 28.7 亿元,38 亿元贷款逾期未偿还,对中国银行等 8 家银行的负债大约为 1.8 亿美元,约合人民币 11.45亿元。唯冠手里的“IPAD”中国商标权,就成了其名下唯一一块肥肉,各家债主都在盯着。谁将成为赢家法院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对这一纠纷案作出判决。业内预计可能呈现三个结局:一是深圳唯冠胜诉,苹果公司高额购买商标权或者将 iPad 在大陆市场“改名换姓”;二是苹果公司胜诉,继续销售其产品;三是双方达成和解。深圳唯冠负责人杨荣山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深圳唯冠方面还正准备向海关提供材料,要求禁止 iPad 进出口。(武器:唯冠公司享有商标合法的权利,有权利通过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9、)从以上案例可以得知,一方面起诉是苹果公司的权利。另一方面,因为到目前为止大陆地区“IPAD”的商标权仍归唯冠公司所有,唯冠公司根据自己享有的权利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也没有不合理之处。而工商部门根据投诉立案,在商标权利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对市场上有侵权嫌疑的商品进行查扣,也在职权范围之内。(武器:唯冠公司是合法的商标使用权利,享有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能,有权利予以查处。)事实上,苹果公司购买产品的商标,不光是“IPAD”。“IPHONE”的中国商标权,也是苹果公司花了 365 万美元从汉王科技公司手上购得。汉王科技公司招股意向书显示,2009 年 7 月 18 日,
10、公司与苹果公司签订了商标和解及转让协议,汉王科技公司同意将其在世界任何地方申请或注册的所有和任何与“IPHONE”相关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内的“i-phone 及图形”和“I-phone(美术字体)”(“汉王 I-phone 商标”)出售给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向汉王科技合计支付 365 万美元。“商标就像网址一样,先到先得,抢注商标、买卖商标,都是一门生意。”有业界人士在工商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后发现,从 apad到 zpad,以 26 个英文字母开头的 pad 在大陆都已经被注册,苹果4公司想继续用“pad”这个名,恐怕是要费一番周折。“IPAD的商标价值,主要是跟苹果公司的产品质量和苹果公司
11、的价值相关联的”,离开苹果公司,IPAD 的这个商标价值将大大缩水。我们可以分析,深圳唯冠跟苹果公司是在互相试探,博弈。唯冠公司起诉苹果公司、申请各地工商局查封、进一步向海关申请停止进出口 iPad,就是想要卖一个高价,这个价格也只有苹果公司能给。但苹果公司似乎看穿了唯冠公司的想法,稳坐钓鱼台,到目前为止仅仅给了一个声明。对苹果公司来说,商标最后归谁都没有太大影响,唯冠公司却是背水一战,输了就一无所有。如果苹果公司放弃大陆“IPAD”商标,即把在 3 月份上市的 iPad3 更名,也没有太大损失。而唯冠即便出售商标,苹果公司主要的竞争对手不屑要,最有可能是被中小山寨厂商低价买走。有业界人士推测
12、说,对比 iPhone 中国商标的价格,苹果公司最多愿意出价 1000 万2000 万美元,这是商标价值的极限。唯冠身背 30 多亿元的债务,想通过 iPad 商标作为“救命稻草”来偿还债务,自然要价很高。另外,即便唯冠进一步要求侵权赔偿和工商罚款,因为曾经签过全球商标转让协议,所以也算不上是故意侵权,赔偿和罚款都不会太高。(武器:唯冠公司是合法的商标权人,有权利提起侵权赔偿,有权利要求工商机关行使行政职能,予以查办罚款。)iPad 商标战提醒中国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 事实上,这场纠纷也给国内不少中小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课”。过去,很多国内企业并不把知识产权当回事,但这一事件中 IPA
13、D 商标就关联了巨大利益,这也会对促进企业主动维护商标、产品等知识产权带来积极影响。一些业内人士分析,唯冠公司和苹果公司的商标之战,虽然双方体量不同,但说明无论是小公司还是全球市值第一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面前,都没有法律豁免权。在这里,我们看看这两家公司如何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见括号内的武器列举。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感受到双方的较量是刀光见影,而他们使用的每一招都是在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法律的武器不是抽象的,不是书本知识,而是真真切切和我们日常生活、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的。没有了法律武器,就好象一位剑术高5超的武侠缺少了最重要的兵器,剑,那么在这位武侠
14、和其他武林高手对决高下时,谁输谁赢就可想而知了。那么我们如何认识法律武器呢?随着社会生产生活的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各类主体之间的各种矛盾也在不断增多,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呈现更为密切的依赖性,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矛盾的标准和基本尺度被频频适用。人们对于法律的说法或者比喻也有很多,最为突出的和形象的比喻就是把法律比作“武器” ,不少人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向各机关提交的申诉文书里都有所表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意予要求受理或者是接待部门用法律的武器制裁被投诉者。把法律比作武器的人们是想让法律站出来替自己说话,为自己申冤,认为指控的对方须要得到惩治,借法而战。而通过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来看,为实现公平
15、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定相关的法律,作为人们生产生活中遵守的规范,由此看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实就是一种标准或者说是规范,法律一方面是对守法者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法律就象公路上的路标,它就是人们在公路上需要遵守的交通规范,给人们指示行进的方向或行进中需要注意避让的危险,人们务须按着路标指示的方向行进,如有不遵者就会有危险,不是去撞人就会被人撞,如若出了事故,须用事先拟定的规则衡量谁对谁不对,以此查找事故责任。因此,在我们看来,首先我们应当了解法律,培养法律意识,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控法律风险,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就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刚才我提
16、到了防控法律风险,这就引出了我的第二个话题,企业的法律风险。我相信做企业的朋友经常会听到,要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什么意思?法律风险是什么?为什么要防范法律风险?其实,我们做企业的培养防控法律风险的法律意识是至关重要的,运用法律武器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代社会,企业是最重要的商事主体。从规模上讲,企业也是千差万别,大到数量极少,富可敌国的跨国财团,小到不计其数、一个苦撑的独资企业,无时无刻不在充斥公众的视野。但是,我们也常常发现,不少知名企业就因为一场经济诉讼或是一次重大违法而很快从我们的视线中消失, (比方说包头号称资产 25 亿元的富豪金利斌的自焚案,浙江东阳年轻的富商吴
17、英案)案件简单介绍一下:内蒙古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人金利斌涉嫌自焚案,在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6被宣称车内自焚之前,金利斌一直是包头商界举足轻重的人物。在他身后,是一个资产逾 25 亿元的惠龙集团,没有人想到他会以这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2011 年 12 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公司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从 2004 年至案发,采用融资券、借款合同的形式,以高利回报为诱惑,公开采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惠龙公司的名义向 1925 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2.24 亿元。至案发,仅返还本金 8
18、.87 多亿元,导致 7.7 亿元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被告单位惠龙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经调查审计发现,对于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公司还能勉强承担。但后期,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惠龙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加之金利斌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的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 “充门面” 型的挥霍消费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金利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畏罪自焚。告单位内蒙古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9、、判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王秀华、吴云等 12 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 2 万8 万元。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忽视法律的存在,放任法律风险的不断扩大,不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法律风险,结果最终是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民营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融资难,既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间接融资,又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民营企业在缺乏正规、有效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只好寻求民间借贷、集资、违规借贷等方式筹资,有得民营企业甚至靠拖欠贷款来获得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这就造成了一些潜在风险。有的企业为了融资而借高利贷,一旦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便可能被逼债
20、,闹个家破人亡。还有的企业为了多贷款,制造虚假文件骗取贷款,最后被定为贷款诈骗罪。在民营企业里面还有一种现象,就是盲目地扩张,贪多求大,大笔贷款,甚至不怕高息贷款。这些企业即使靠银行贷款能够维持一时,但如果资金链一旦断裂,往往兵败如山倒,另外一件案件是吴英案,是目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个案件,争议也是相当大的。7吴英,原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 2005 年5 月至 2007 年 2 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 7.7 亿元,案发时尚有 3.8 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1、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 年 1 月 18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集资诈骗罪裁定吴英死刑。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后,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公众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讨论,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这里有几个问题大家可以思考一下:首先主要从专业角度从案件本身的罪名性质来谈,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前提下,行为人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集资款占为己有的才构成集资诈骗罪。首先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
22、层面上能否成立。按照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基本特征是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集资,而且处于某种高息的方式吸引集资进来。吴英的行为我认为典型的是向特定的少数人借高利贷,其实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11 个人,11 个债主能不能谈得上不特定多数, 11 个人当中有合作伙伴有原来的朋友有后来保持联系的能不能说不特定?显然不能。应该说吴英是向特定的少数人借高利贷。第二个问题从下一个层面。假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下,能不能构成集资诈骗,这就要看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将近 8亿的借款里面检查机关指控用于个人挥霍,暂且不说真实,假如用于个人挥霍的完全属实也就四百万,四百万占将近 8 亿集资款里面的
23、 0.5%,这个数字很重要。再退一步讲,假定那六百万请客吃饭是一种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假定这六百万作为说不清的个人挥霍一千万,加起来占总集资额的 1%。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怎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至少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占主要,至少超过一半。任何一种理解和解释都不能把 0.5%或者 1%的这种比例数认定为行为人把集资款主要用于挥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无非一个是携款外逃,一个是个人全挥霍糟践了。吴英办的公司和店铺,都在那儿摆着,不管是投资失误还是投资过于冒险或者不负责任,总之她都是投资办公司办企业,很多企业,都有。吴英胆大妄为也好不负责任8也好,确实她用于经营活动了。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认为别说没有充
24、分理由,基本上没有理由认定她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个环节来讲,即使认定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那么我认为也没有理由认定她构成诈骗。吴英案可能是有这样六无一有的特点。无诈骗故意,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肆意挥霍,无诈骗行为,无虚假宣传,无针对公众集资,有检举立功行为。通过以上案件的介绍,我们可以思考在现今的榆林,民间资本和民间借贷也相关活跃,企业的负责人如何合理的利用好民间借贷这样一个融资工具,避免融资法律风险,相信这两个案件会给大家一个很好的启迪。所以,市场经济大潮下在不断得拷问我们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意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斯 阿罗曾经说过:“我们要获得社会或自然界中事物运作方式的知识,就必须穿
25、过层层迷雾” 。风险,便是惊涛骇浪的市场浪潮中最为扑朔迷离、变幻莫测的那层层迷雾。在风险中游戏,没有永远的胜者,因为这种不确定的游戏规则一直处于动荡变化之中。而如果能在游戏中把握风险,却又往往能够稳操胜券,因为游戏的变化规则经由推动已经朝着比较确定的方向发展。这,就是所谓的风险控制。现实生活中,企业就是风险的集合体。从企业的生存链条看,企业从产生、发展到消亡,每一个环节都布满风险。从企业逐利的目的看,因为风险和利益往往呈正相关关系,所以企业只能与风险共舞。无数风险集于一身,最终的落脚点,或者说最终的体现必然是法律风险。所谓法律风险就是企业在法律方面面临的风险,这种风险包括企业面临的内部法律风险
26、和外部法律风险两个方面。记得近年食品行业那一串串令人不堪回首的事件:茶叶有剧毒,牛奶是问题奶,饼干有转基因,驰名冰激淋来自厕所旁,婴儿奶粉超标等等。这一场场轩然大波仅仅是食品行业疏忽大意的结果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是基于企业意愿发生的法律风险。出现这种风险,并非企业主动追求法律风险,而是企业为了自身商业目的而放任法律风险的产生。不少企业为了追求刀尖上的利润铤而走险,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甚至践踏法律。这种情形属于企业的自身法律风险。除此之外,另一风险源头9则是外在风险。法律环境变化了,会产生相应的风险,企业外部相关主体行为违法,也会带给企业风险。联想集团的掌门人没有想到,就在企业准备将笔
27、记本电脑打进欧洲市场时,其辛苦经营、享誉海内外的”Legend”商标在当地已被多家公司注册。有回购商标的可能吗?联想相关人表示,这样做代价太大,不是一两个国家的事。联想最终不得已在国外市场启动另一个商标,并为此付出了重新打造一个品牌的市场成本。这就是一个没有重视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的深刻案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走向国际化时,遭遇了商标被抢先注册的尴尬。根源就在于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淡薄,再强大的企业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后果往往相当严重,有时甚至是灾难性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 “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等等,企业的各种行为都会存在法律风险。国
28、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处长肖福泉在有关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讲座上曾这样说过, “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而任何企业哪怕是再强大的企业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往往难以掌控。其实,不仅企业的经营行为,人力资源管理环节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现在企业人员流动较快,商业秘密、客户群都有可能因相关人员跳槽而暴露和流失,这些都存在法律风险,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谈到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肖福泉打了一个恰当的比喻:“就如一个人驾驶技术再高也有被追尾的可能性一样,再大再强大的企业也要防范法律风险” 。这一点,无论中外企业都不例外。2004 年
29、世界石油巨头壳牌石油公司虚报 20%石油储备的事实被曝光,导致其公司股票价格在一周内下跌了 10%,损失市值近 60 亿美元。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 “其实并不是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法律风险一旦发生,所带来的影响有时是难以弥补的,而法律风险本身是可以预见和控制的,与其事后“灭火” ,不如事前“防火” 。如何将法律风险最小化?当务之急是从企业高管开始培养和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在美国波音公司,公司总部有 5
30、00 名高管人员,其中法律顾问有 232 人,占了约46%。而在我国,大部分中国企业对法律风险未有清楚认识,中国企10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费用支出仅是发达国家企业的 1/50.因此,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和机制,并且要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给我的时间也就要到了,关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讲三天三夜都讲不完,今天借助这个机会只是给大家起一个头,让大家对法律武器的运用,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通过今天这个讲座,如果能唤起大家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和企业法律风险的关注和思考,
31、就达到效果了。榆林的经济才刚刚起步,榆林的企业才刚刚开始展露头角,我们企业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如果能把法律作为企业保驾护航的有力武器,时刻注意防范法律风险,那么我相信,加上企业正确的经营思路,商业模式和有力的执行能力,我们的企业一定能够无往而不胜。最后,我给大家留一个我的联系方式,我榆林的手机号是18992208018,北京的手机号是 13911784299,我希望今后跟能大家有更深入的交流和沟通,欢迎大家到我那里做客。谢谢大家。11那么,我们经常会遇到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在这里我简单讲几个:1、 融资风险民营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融资难,既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间接融资,又难以通过
32、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民营企业在缺乏正规、有效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只好寻求民间借贷、集资、违规借贷等方式筹资,有得民营企业甚至靠拖欠贷款来获得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这就造成了一些潜在风险。有的企业为了融资而借高利贷,一旦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便可能被逼债,闹个家破人亡。还有的企业为了多贷款,制造虚假文件骗取贷款,最后被定为贷款诈骗罪。在民营企业里面还有一种现象,就是盲目地扩张,贪多求大,大笔贷款,甚至不怕高息贷款。这些企业即使靠银行贷款能够维持一时,但如果资金链一旦断裂,往往兵败如山倒,德隆系的危机就说明了这一点。2、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风险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缺乏保障,是民营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一些民营
33、企业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12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掌握了公司里面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或被高薪挖走。跳槽时他们就会把技术秘密,甚至把一些客户关系也带走。对于广告企业、展览企业、高科技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泄露或丢失,往往会造成一个企业走向衰败甚至死亡。2000 年 11 月 2 日,在 4 年内一手将创维电视的销售业绩从 7 亿元做到 43 亿元的创维中国区域销售部前总经理陆强华发表了致创维销售体系全体员工公开信,将其与创维集团 4 年来的恩恩怨怨彻底公开,并携 150 多名员工投奔竞争对手,一个原本简单的高层员工流动变成对原企业的致命打击。
3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关税壁垒与行政壁垒逐步消除,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等技术壁垒对占领与保护市场的作用正不断凸显出来,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正在严重威胁着民营企业。3、 合同的法律风险作为我们来讲,合同法律风险是我们日常最常遇到的,我就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可以详细的阐述一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法律意识的提高,合同已成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合同虽然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但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一些企业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合同签订技巧不足,
35、这样就可能导致企业合同出现法律风险,引发合同争议。然而企业处理这些争议纠纷时,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还要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为了“防患于未然”,为了加强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和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与大家解析一些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并为大家提供一些解决风险的建议与方法。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陷入到法律风险当中,引发法律纠纷。那么,我们先看一下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一、合同主体的常见问题及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里所说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6、我们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要考察清楚对方,是不是合法成立的法人或组织,最简单的办法是,要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审批成立的设立文件,名称是否和公章相对应,因为往往签署合同13时,有的签订主体不是合法成立的,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比方说,典型的是,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有的就是刻的项目部章,用项目部去签合同,一旦总公司不予认可,那么合同的效力就必然出现风险。还有签约主体,有的合同签约人是个人,履行合同主体却是公司,个人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人,那么合同效力也是会出风险的,这就涉及到了越权代理和是否追认的法律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证据不充分,那么合同效力出现问题,那么自己的权益就
37、不能得到保护。二、合同成立形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订立合同,一般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 书面形式一般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合同可以找载体证明其合同关系,对合同是否存在上一般是不会出现纠纷的。 但口头形式成立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如否认合同的存在,而企业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则很可能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风险。 其他形式是一般是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
38、”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 36 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是对其他形式的一种直接规定。 鉴于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在举证存在的困难,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是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我们可以看一个案例。A 公司向某化工厂订购化肥 5000 吨,双方约定分批交货,并于2009 年 12 月底前交清。至 2009 年 11 月,化工厂向 A 公司共供应化肥 3000 吨。此后由于生产能力不够,化工厂无力再向 A 公司供应化肥,在得到 B 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化工
39、厂与 A 公司协商,决定由B 公司在 2009 年 12 月底之前向 A 公司提供化肥 2000 吨,以此履行化工厂与 A 公司之间的合同。当合同到期时,B 公司没有按时交货。因此,A 公司要求化工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由于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化工厂认为 A 公司已知道并同意由 B 公司继续履行供应2000 吨化肥的义务,现在合同未得到适当履行是由于 B 公司违约造成的,与化工厂无关因此化工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A 公司无奈以化工厂和 B 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在我国,企业之间或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三角债现象十分14普遍,常常导致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严重破坏了合同履行所要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合同法对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65 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是指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