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局令第22号) 2000年05月22日 发布,依据及主要内容,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4月1日) 架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共12条,2个附件。,第一条 制定目的,加强医疗器械管理; 强化企业质量控制; 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第二条 适用范围,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 ; 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 。,第三条 体系考核组织单位,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考核。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 省局受理,国家局组织考核。 可委托下一级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结果由委托方负责。,第四条 产品准产注册前资料,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见附件1)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条 产品质量体系考核,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考核 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见附件1)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被考核产品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国家局;,第四条 产品质量体系考核(续),其它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 填写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的附表) 以备现场考核时查验 。,第五条 资料审核,第二类医疗器械: 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和相关资料 省局签署意见(必要时可
3、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第五条 资料审核(续),第三类医疗器械: 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后: 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和考核报告(见附件1、2) 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正本(原件)一份。,第六条 对考核人员的要求,考核人员至少应有一人经贯彻GB/T19001和YY/T0287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或外审员的资格; 考核人员至少由二人组成; 确定的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企业应无经济利益联系。,第七条 质量体系现场考核,参照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的方法 ; 依据附件1自查表确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 重点考核项目及判定规则为 (见下表),第七条 质量体系现场考核,第七条 考核结论判定,考核结论判定为“通过考核”
4、的,对质量体系的评价和存在不合格项要如实陈述,对不合格项给出整改期限。 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应作为“整改后复核”处理。,第八条 整改后复核,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以“考核报告”的签署日起,企业必须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逾期将取消申请准产注册资格。,第九条 有效期,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考核以“考核报告”通过的签署日为准,其有效期为四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申请同类产品准产注册,不再进行考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定期自查,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体系自查,自查结果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的规定进行记录、归档;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体系审查。,第十条 适用范围,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经核实,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 (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 (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谢谢大家! 20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