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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骨折算几级工伤及工伤鉴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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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腰椎骨折算几级工伤?腰上打了三根钢针!8 级左右。先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 ,提交以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 份;(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一寸照片 2 张;(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 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4)其他。三、工伤待遇。伤残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 。 。 。 。2011 年 7 月 3 日早上!从杆上摔下!屁股着地,造成腰椎 L1 和 L3 压缩性骨折! 现正在治疗中! 五级第 18 条规定: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

3、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六级第 21 条规定: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估计你应该在 5-10 级,工伤的鉴定要看肢体的残缺和功能的丧失程度,还要到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的鉴定机构作出正式鉴定结果,赔偿的多少看“功能的丧失程度”,差距很大,你如果治疗好了不影响工作,几万差不多,如果瘫痪不能动,几十万也不多。我爸爸在上班的时候被工地上面掉下来的东西压到腰,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属于工伤,打官司的话能陪到多少钱/?如果私了的话多少钱才合适?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计算赔偿额.大概在八九级左右,赔偿额其他不算仅仅残疾补助,一

4、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大概在四万八到七万二之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五级:18)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六级: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八级: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 12 以上者;九级: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1/2 者;2010 年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鉴定 8 级的赔偿标准?作者:全国工伤赔偿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联系电话:13910909615问题:律师:您好!请问:我父亲今年 52 岁,四川省广元市人。2010 年

5、3 月 29 日,在河北省廊坊市一建筑工地上班时发生工伤,从 5 层高楼上摔下来,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做了内固定手术。住院 20 多天。经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为 8 级。我领了工伤证和伤残鉴定 8 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和治疗费花去 3.5 万元左右,全部由单位支付的。休息至今,单位没扣我工资,我父亲月工资为 2400 元。如果我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多少赔偿?回复:您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您父亲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 个月*2400 元/月=24000 元。 (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和第 61 条第

6、3 款)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7 元/月*(20+8)个月=72996 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 33 条) 。上述两项合计:96996 元。所以,如果您父亲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合计 96996 元。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

7、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2、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8、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 个月至 8 个月工资,其中:五级 44 个月,六级 38 个月,七级 26 个月,八级 20 个月,九级 14 个月,10 级 8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2 个月至 4 个月工资,其中:五级 22 个月,六级 16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8 个月,九级 6 个月,十级 4 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

9、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以上计算暂按照 2009 年河北省廊坊市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31286 元,即月平均工资 2607 元为标准计算,如果廊坊市 2009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另有公布,那就按公布后的标准为依据计算。4、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中国全国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5、除以上赔偿项目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通常所说的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6、本赔偿标

10、准只适用于河北省廊坊市。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6-3-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前 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有必要制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本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 划分为十个等级 470个条目。本标准为工伤、 职业病患者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

11、医学技术鉴定的准则和依据。本标准于1992年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险字1992第6 号文发布在全国试行。在其后三年间,经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试用,累积了10余万试用案例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修订,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上作了调整:1.伤残条目由420条调整为470条。主要以第四、五、七级调整较多。2.职业病内科中尘肺的评残等级依照国家原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调整,以保持有关待遇规定的连续性。3.总则中增加“经进一步治疗后重新评残”的规定。 “多项等级相同,晋升一级 ”改为“ 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4.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医疗终结”的提法改为“于国家社

12、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以便于判断与执行。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地方评残标准有:国务院颁布的残疾标准,中华神经精神科学会制定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黑龙江省、吉林省、湖南省、大连市、长春市、沈阳市等省市地方评残等级标准及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例等。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 C 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劳动部、卫生部共同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

13、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院、黑龙江省劳动局、吉林省劳动厅、大连市动劳局、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和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凤生、周安寿、李舜伟、越雅度、田祖恩、张寿林、刘千、李春生、叶启彬、王显伦、游凯涛、尹克炎、任引津、赵金铎、倪为民、鲁锡荣、王玉林、邹培环、宁伟、朱秀安、李世业、刘利辉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

14、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231-8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3-8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4854-8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7341-87 听力计GB7582-87 声学 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

15、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3-87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保护听力用GB7795-87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7798-87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1-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02-89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12-89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33-89 标

16、准对数视力表3 总则3.1 判断依据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3.1.1 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3.1.2 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3.1.3 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 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3.1.4 护理依赖 指伤、 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

17、主要包括下列五顶: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c)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3.1.5 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 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3.2 门类划分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3.2.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3.2.2 骨科、整

18、形外科、烧伤科门。3.2.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3.2.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3.2.5 职业病内科门。3.3 条目划分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 B(标准的附录)表 B1B5及110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470条。3.4 等级划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残情级别分为1 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 有的类型可以不足10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3.5 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

19、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3.6 重新鉴定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3.7 工伤、职业病的证明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才有效。3.8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4 分级原则4.1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

20、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4.2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3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4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4.5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4.6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4.7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

21、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4.8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4.9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4.10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5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5.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5.1.1 智能减退分级a)极重度智能减退1)IQ 低于25;2)语言功能缺失;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重度智能减退1)IQ2539;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 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3)生活不能自理。c)中度智能减退1)IQ4054;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 但词汇贫乏;对

22、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d)轻度智能减退1)IQ5569:2)无明显语言障碍; 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3)生活能自理, 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e)边缘智能1)IQ7084;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 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5.1.2 精神病性症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突出的妄想;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d)紧张综合征, 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 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5.1.3 人格改变有

23、下列情况之一者:a)情绪不稳, 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 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c)社会责任感减退, 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 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5.1.4 癫痫的诊断分级a)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b)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 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

24、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c)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 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 次以上者。5.1.5 运动障碍5.1.5.1 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根据英国医学研究委员会分级划分为0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

25、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5.1.5.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a)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 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b)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 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c)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5.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5.2.1 颜面毁容5.2.1.1 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 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a)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外耳缺失;d)鼻缺失;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

26、)颈颏粘连。5.2.1.2 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a)眉毛部分缺失;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翼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5.2.1.3 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5.2.2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2.2.1 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5.2.2.2 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5.2.3 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无法安装假肢或安装假肢后活动仍然非常困难者。5.2.4 关节无功能(功能完全丧失 )与功能不全( 功能部分丧失 )5.2.4.1 无功能 (功能完全丧失) 指关节僵硬

27、(或挛缩) 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5.2.4.2 功能不全(功能部分丧失 )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5.2.5 放射性皮肤损伤5.2.5.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天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5.2.5.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5.2.5.3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

28、节变形及功能障碍( 具备其中一项即可)。5.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5.3.1 视力的评定5.3.1.1 视力检查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 5分记录( 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表一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旧法记录0无光感1/光感0.001手动5分012旧法手指/cm681012155分2.12.22.32.42.5旧法手指/cm20253035405分2.62.72.82.852.9旧法手指/cm455分2.95走近距离50cm60cm80cm1m1.2m小数0.010.0120.0150.020.0255分3.03.13.23.33

29、.4走近1.5m2m2.5m3m3.5m小数0.030.040.050.060.075分3.53.63.73.83.85走近4m4.5m小数0.080.090.10.120.155分3.93.954.04.14.2小数0.20.250.30.40.55分4.34.44.54.64.7小数0.60.70.80.91.05分4.84.854.94.955.0小数1.21.52.05分5.15.25.35.3.1.2 盲及低视力分级 见表2。表2 盲及低视力分级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或半径 20);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

30、力 0.1;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 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 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11)下颌骨缺损长6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2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

31、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 ,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期;37)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3级;39)肝切除2/3;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

32、)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e)五级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

33、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或半径 25);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0.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1;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14)下颌骨缺损长4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17)舌缺损2/3、1/3;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

34、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4级;20)单肢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利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瘫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 或一膝) 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型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 PaO2810.7kPa;

35、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

36、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f)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 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0.3;12)一眼矫正视力0.1, 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 ( 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37、;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20)鼻缺损1/3、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 含拇指) 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

38、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 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 趾外, 25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

39、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g)七级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2)第、对脑神经麻痹;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 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6)全身瘢痕面积50-59;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0.6;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 0.4;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 ( 或半径40);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40、;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15)牙糟骨损伤长8cm,牙齿脱落10 个以上;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 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 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29)一足除 趾外,4趾缺失;30)一足除 趾外

41、,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31)一前足缺失;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34)下肢伤后短缩3cm、2cm 者;35)肺叶切除;36)肺功能轻度损害;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38)尘肺期,肺功能正常;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1)肝切除1/4;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44)成人脾摘除;45)胰切除1/3;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47)白细胞减少症;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49)血小板减少(8100/L) ;50)胃切除1/2;51)小

42、肠切除1/2;52)结肠大部分切除;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4)轻度排尿障碍;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狭窄;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h)八级1)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颅骨外露;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全身瘢痕面积4049;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 0.5;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

43、3者;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14)外伤性青光眼;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或一耳 91dBHL;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7)发声及言语困难;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19)牙糟骨损伤长6cm ,牙齿脱8个以上;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44、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4)一足 趾缺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缺失;35)一足 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畸形;36)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7)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一级;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2)肺段切除;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4)肝部分切除;45)胆道修补术后;46)脾部分切除;47)胰部分切除;48)腹壁缺损

45、10cm 左右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49)胃部分切除;50)小肠部分切除;51)一侧肾上腺缺损;52)输尿管修补术后;53)尿道修补术后;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9)性功能障碍;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i)九级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cm2 ,无功能障碍;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

46、者;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 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 3039;9)鼻再造术后;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 0.6;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5;13)职业性( 含放射性) 及外伤性白内障期( 或重度);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 或一耳损失71dBHL;16)发声及言语不畅;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 4 个以上;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47、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 者;24)一拇指末节部分 1/2 缺失;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27)一足 趾末节缺失;28)除 趾外其他二趾缺失;29)除 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30) 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5)肺修补术;36)支气管成形术;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8)乳腺成形术后;39)膈肌修补术后;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41)子宫修补术后;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j)十级1)颅骨缺损 924cm2,无功能障碍;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4)全身瘢痕面积30;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8;6)双眼矫正视力0.8;7)职业性( 含放射性) 及外伤性白内障 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8)晶体脱位;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1)外伤性瞳孔放大;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 , 或一耳56dBHL;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4)发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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