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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利用人寿保险规避遗产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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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1 页浅谈如何利用人寿保险规避遗产税摘要 :在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顺利转变对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安定团结的稳定大局至关重要。在这一宏观背景下,本论文首先阐述遗产税的历史及国外遗产税的实施情况,进而分析我国一旦实行遗产税之后,对保险行业将会有怎样的推动和影响。重点讨论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应对即将出台的遗产税所推出和调整的产品形态及产品利益演示。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离不开保险业尤其是寿险的发展。本论文概述了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结合遗产税,研究其寿险产品的发展前景及存在的问题。本论文

2、探讨了遗产税的实施在促进我公司的寿险产品的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最后针对即将出台的遗产税,提出我公司寿险产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关键词 :遗产税、税制模式、总遗产税制、保险、海康人寿、投保Abstract :During the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of China, the smooth shift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crucial to further deepening reforms and opening, further development of social productive forces and

3、social stability and unity. Under such a macro-background,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history and the overseas implementation of Inheritance Tax, and then analyzes the possible promotion and influence in domestic insurance industry after the upcoming introduction of Inheritance Tax in our country

4、. Discussion is mainly about the product design and profits demonstration promoted and adjusted by Agean-Cnooc, in response to the upcoming introduction of Inheritance Tax. Besides, the perfe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cant do without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industry especially the life ins

5、urance. This paper also gives an overview of Agean-Cnoocs developing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makes research o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its life insurance products in combination with Inheritance Tax.This paper reveals the importanc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heritance

6、Tax in improving the life insurance products of Agean-Cnooc and makes suggestions to Agean-Cnooc about measures to be taken to develop the life insurance products against the upcoming introduction of Inheritance Tax. Key words :Inheritance Tax, Tax model, Total Inheritance Tax, Insurance industry, A

7、gean-Cnooc, Buying insurance目录1. 引言 22. 遗产税概述 32.2 主要发达国家遗产税实施情况 42.2.1 美国的遗产税 4装订线装订线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2 页2.2.2 德国的遗产税 52.2.3 英国的遗产税 52.2.4 日本的遗产税 63. 中国实施遗产税的相关可能性 63.1 遗产税在我国开征的必要性 63.2 遗产税在我国开征的可能性 73.3 我国开征遗产税应注意的问题 84. 人寿保险概述 94.1 人寿保险的概念 .94.2 人寿保险的特点 104.3 人寿保险的功能 115. 海康人寿 125.1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

8、司概述 125.2 海康人寿经代渠道主要险种与功能 125.2.1. 海康全都宝两全保险计划 125.2.2.钱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135.2.3. 海康增划算两全保险产品计划 145.2.4.海康都来保两全保险 145.2.5. 海康安康无忧重疾养老保险计划 145.2.6. 海康卓越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B 款 .155.3 如何利用海康产品来规避遗产税 161.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私人财富的大量累积喝收入差距的扩大,社会各界要求征收遗产税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是否征收遗产税、如何征收遗产税已成为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且就目前形势而言,中国初次收入分配不平等已经扩大

9、到相当程度。为实现长治久安,中国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再分配机制,以救助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补偿利益受损者,为大多数人提供收入保障,使之不会因失业、患病、年迈而陷入贫困,并尽可能运用再分配手段缩小贫富差距。而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处于一个转型的阶段,即由过去国家与企业大包大揽的模式逐渐转变成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位一体共同出资的方式,在加强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保障和社会统筹医疗保障的同时,更需要大力加速商业保险的发展,从而为社会提供可靠的全方位保障体系。在此社会背景下,遗产税的及时推出,既是缩小我国贫富差距的有力武器,又完善了我国的税收体制。而且遗产税的推出,不仅能帮助解决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

10、不公的矛盾,装订线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3 页还能有力地推动商业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体制转型时期,人们的保险意识还很淡薄的社会背景下,遗产税的推出,对于加强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进而造就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2.遗产税概述2.1 西方遗产税制度早在古罗马时期,由于战争急需军饷,奥古斯特斯大帝曾令公民在遗嘱中注明,至少应将遗产的 5%上交国家。公元 6 年,奥古斯特斯迫使罗马元老院通过遗产税法案,规定继承人对继承的遗产征收 5%的遗产税,以作为士兵的养老费用和屯田基金。在中世纪,教会法曾规定,教徒应把遗产交给“最神圣的大主教会” ,这是一种自

11、觉的宗教义务。这项规定盛行与欧洲,尤其是英伦三岛。爱尔兰法律规定,死去的人要把遗产的 1/10 划归教会。这实际上是古罗马征收遗产税制度在教会法上的表现。14 世纪末,一些意大利自治城市因财政困难,先后开征了遗产税,采用比例课税,税率为 2%-5%。可见,早起遗产税是按比例课税,其开征目的是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弥补财政支出的不足。1从全国范围看,美国开征遗产税的历史虽不久远,但其一波三折的发展进程,及当前招致的种种批评,既值得我们关注借鉴,也予人以启发在美国,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均开征遗产税。联邦政府的遗产税首次开征于 1797 年2,其目的是为美国海军的发展筹集资金,以应付当时美国与法国的紧张关

12、系。但仅哥 5 年,即 1862 年,出于为南北战争筹措军费的需要,国会又决定重新开征遗产税。随着南北战争的结束,国会于 1870 年再度废除遗产税。遗产税的第三次开征则是在 1898 年,起因是美国与西班牙的战争急需军费,与以往一样,此税随着战争的结束而再次被停征。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来临,遗产税于 1961 年在美国重获新生而直到今日。由此不难看出,美国联邦遗产税始终与战争是密不可分的,是军事战争的衍生物。目前,美国联邦遗产税的基本框架是由 1976 年的税收改革法予以确立的。这不法律对各种财产转移征税作了统一的规定,据此遗产税的起征点为 60 万美元,但是根据纳税人减免法的规定,这一数额

13、在 1998 年提高到 62.5 万美元,并将逐步提高,直至 2006年达到 100 万美元。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则是遗产净值,即遗赠资产与生前赠与资产总和减去允许扣除的资产项目。因此在实际上,美国的遗产税融赠与税于一身。允许扣除的资产项目主要是对慈善机构的捐赠、最低免征额、债务和丧葬费等。至于死者的配偶则享受装订线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4 页“无限扣除”优惠,无需交纳任何遗产税。遗产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 18%至 55%不等,55%的高税费适用于价值超过 300 万美元的遗产,与其他税种相比,遗产税是一个小税种,1998 年和 1999 年财政年度的税额为 231 亿和

14、300 亿美元,分别占同期税收总收入的1.4%和 1.5%。2.2 主要发达国家遗产税实施情况2.2.1 美国的遗产税美国政府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其特点是“先分后税” ,即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然后才能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赠与人,在税率设计等方面不考虑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程度,不考虑被继承人的负担程度等。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遗产总值或赠与财产价值一般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遗产税的扣除项目有:债务、丧葬费用、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配偶间转让和慈善捐赠,另外,各宗遗产都有 60 万美元的终身豁免额。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

15、要是捐赠扣除和配偶间赠与扣除等。一.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计算。将应税遗产额和应税赠与财产额分别计算出来并相加得出合计数后,就可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应税遗产额 + 应税赠与财产额)X 适用税率二.应税遗产额的计算。财产所有者死亡时应税遗产额的计算公式:应税遗产额 = 按公平市场价格估算的遗产总额 - 夫妻之间的遗产遗留额 - 死者的负债额 - 按遗嘱赠与慈善团体的遗产额 - 丧葬费 - 管理费现行美国联邦遗产税与税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 16 级,最低税率为 18%最高税率为 45%。2.2.2 德国的遗产税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赠与税的纳

16、税人是赠与人和受赠与人。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境内外继承遗产或受赠遗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在德国境内的因遗赠继承或受赠继承而得到的财产支付税款。装订线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5 页遗产税的课征对象是因继承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赠与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虑报酬的转移及为某一特定目的的转移,对因这种而取得的财产课以赠与税。财产估价。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值估价,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劵按继承发生时或赠与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该公司资产平均收益估价。珠宝首饰、高档艺术收藏品由专门鉴定部门估定。遗产税中的免税规定为: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

17、基本免税额 25 万马克和额外免税额 25 万马克,每一个子女可免税 9 万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 5 万马克。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抵免主要是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已缴纳的外国遗产税和赠与税,但规定最高抵免不得超过德国税率计算的国外财产的应纳税额。遗产税税率按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赠与人和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配偶、子女、继子女为 3%至 35%,孙子女、重孙子女、父母、祖父母为 6%至 65%,兄弟、姐妹、离婚配偶、继父母为 11%至 65%,其它个人和法人实体为20%至 70%。2.2.3 英国的遗产税英国是经济发展

18、较早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世界上较早开征遗产税的国家。英国的遗产继承税是总遗产税制,且将赠与税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继承税的纳税人是遗产处理人和赠与人。如果该纳税人没有或不能支付税款,遗产或财产受让人就负有纳税义务。课税对象包括:死亡时全部财产、死亡前 7 年赠与的财产、赠与后仍保留收益权的财产、视为应税转让的全权信托财产。遗产总值估价原则通常是以市价为依据。土地由专门的土地评估部门估价。无形资产由国家收入局资本税收办公室负责评估。上市股票由死亡当日股价确定。非上市企业股票的价格依企业资产、企业利润、股票市场行情、持股比例大小等因素综合评估。1985-1986 年度,税率设为 7 个档次,最低税

19、率为 30%,最高税率为 60%。1987-1988年度税率级次降为 4 档,1988-1989 年度起至今,税率改为 40%比例税率。2.2.4 日本的遗产税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继承税的纳税人财产继承或受遗赠人。凡在日本拥有住所者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去的装订线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6 页财产时在日本无住所者,作为有限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继承财产是指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而去的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为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利,主

20、要有: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百姓契约有关的权利等。继承税实行 14 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 75%,最低税率为 10%3.中国实施遗产税的相关可能性3.1 遗产税在我国开征的必要性目前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进一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 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达到鼓励公益性捐赠, 限制不劳而获行为, 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遗产税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征遗产税对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必要的完善。当前世界各国实行的遗产税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3。总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全部应税遗产总额征税,其特点

21、是征管简便、成本低廉,较易控制税源,但因为没有考虑各继承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差异,有失公平;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继承的应税遗产额分别征税,其特点是税负较为公平,但难以控制税源,为偷逃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混合遗产税制是先对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总额征一次税,对继承人分得的达到一定标准的分遗产额再征一次税,这种税制形式兼有前两种模式的优点,是理论上最优的税制模式,但操作起来极为困难,征管成本较高。从我国税收征收的实际管理水平出发,并兼顾遗产税收入与征税成本之问的比例关系,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总遗产税制,以增加财政收入,降低成本,至于采用总遗产税制所带来的税负不公平问题,可以采用单独设置优惠条款或在税法以

22、外通过补贴等其他形式予以弥补。关于遗产税纳税人的确定应遵循国际惯例,采用属人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做法,可参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确定的条款,即被继承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在我国境内居住超过一年的,应以其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为应税遗产;被继承人在我国没有住所或居住不超过一年的,应以其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为应税遗产。具体纳税人应为:(1)遗嘱执行人;(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产继承人;(3)两者都没有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不能选定管理人的税务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原则上,我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应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其拥有所有权的全部合法财产,以及死亡之前 10 年内赠与他人的所有财产,包括有形动产、不动产

23、和各种财产权利。具体应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票据;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机器、厂房等固定资产;保险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和国际惯例,下列项目应作为扣除项目:(1)被继承人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和罚款;(2)被继承人尚未偿还的债务;装订线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7 页(3)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和遗产管理费用;(4)被继承人无偿捐赠给政府、农村义务教育、老年康复机构、社会福利单位等公益事业并满足一定条件(如规定捐赠须通过政府或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等)的财产。我国遗产税的计税依据应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市场价格估定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各种财产的总值。考虑到我国

24、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平社会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现实,我国遗产税率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设一定的免征额。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状况,免征额应以不低于 100 万元为宜。遗产税免征额的制定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要根据社会发展和居民财富的递增及时调整。从我国征收遗产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初衷来看,我国遗产税可设置比个人所得税稍高的税率但最高不要超过 50,因为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50是一个心理底线,从一开始就设置过高的税率,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人投资再生产的扩大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个体经济人独立经济行为的情况已越来越少,税收已成为实施

25、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任何一部税法都不能考虑到所有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针对纳税人共性之外的某些特殊情况,我们应设置一些特别规定,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这就要求在制定遗产税法时,除了要适当选择纳税人,设置合理的税率之外,不能忽视税收优惠。实行总遗产税制模式的缺点之一就是不能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难以做到税收公平,单独设置相关的税收优惠是解决这一缺憾的有效措施,这一优惠应对下列几种情况:(1)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高龄老人;(2)继承人为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3)继承人个体经济条件极差且分得的遗产额又十分有限,通过减征或者免征遗产税予以适当照顾。3.2 遗产税在我国开征的可能性税

26、源方面经过 20 多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使开征遗产税有了税源基础。据 1998 年的 中国统计年鉴 显示, 个人存款的 60%掌握在近 20%的人手里,2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有社会全部收入的 50%多,20%的最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全部收入的 4.27%。目前中国居民在银行的存款已超过 10 万亿元人民币, 而且根据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推算,3%的富裕人口占有居民储蓄存款的 4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已初步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税源基础。法律环境方面遗产税的建立需要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来保障。现行法律体系中的 婚姻法 、 继承法 、 民法通则 、 税收征管法 等对有关遗产的确定

27、和遗产税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配套设施方面第一、 和财产相关的制度已在逐步健全完善, 如买住房有房产登记, 买汽车有车辆登记, 买股票有股票登记, 银行存款以实名开户, 这些都为开征遗产税创造了条件。第二, 我国资产评估事业日益发展, 评估队伍日益壮大, 内部管理日臻完善, 行业自律不断加强, 完全有能力做好遗产的评估。第三,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公证管理制度、 金融管理制度以及房产管理制度等。遗产税的历史较长, 世界上有 100 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 中国在 1949 年前就曾开征过遗产税, 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 从技术上讲也并不复杂。但是,短时间内遗产税在我国还不会开征, 因为遗产税开征的时机还

28、不完全成熟。首先, 现在征收遗产税的意义并不很大, 因为大多数先致富者都是青壮年, 其遗产继承人是潜在的, 不会短期兑现。一旦匆忙实施, 可能造成投资资金外流, 对我国整个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积累来说弊大装订线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8 页于利。其次, 遗产税的开征所需要的财产登记制度、信用制度、 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在我国还很不完善。如果遗产税在我国开征, 根据我国的国情, 在征税模式上, 将实行总遗产税制, 即对被继承人的财产净额一并征收遗产税, 完税后再分配给各继承人。这样做优点是不必考虑继承人的亲疏关系, 税制相对简单, 税源更有保证, 在税率的设置上也可以更简单一些; 其

29、缺点是如果子女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变现能力, 可能连遗产也无法继承。3.3 我国开征遗产税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加强对个人财产状况的监控。准确掌握个人财产状况是控制遗产税税源,防止偷逃税款的必要条件。由于受历史传统和以前计划经济制度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尽管我国已于 2001 年开始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但由于现金交易、尤其是大额现金交易的普遍性,各种灰色收入和隐蔽性收入仍然大量存在。因此,为了配合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应尽快制定有关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的法律规范,以明确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规定取得、转移财产的必要程序和各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其次,健全个

30、人财产评估制度。既然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遗产总额的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的,那么合理确定遗产的市场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资产评估起步较晚,各种评估的方法、程序都处在探索阶段,很不规范,现行的资产评估制度也不健全,评估事务所的业务主要限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工业产权的评估,对特殊商品(古玩字画等)、无形资产等的评估几乎还是一片空白。由于遗产评估工作的特殊性和综合性,对评估师的专业技术要求很高,开展起来就更加困难重重了,所以必须进一步健全我们现行的资产评估制度,不断拓宽资产评估的范围,丰富资产评估的实践,以适应遗产税开征的需要。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上的资产评估机构(主要为资

31、产评估事务所)共同建立由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权威的个人财产评估机构,按财产的不同类别,由不同专业领域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专业税务评价员来共同完成对财产的估价。再次,进一步完善民法 、 继承法等民事法律法规。遗产税的征收是一项系统工作,绝对不是颁布一部遗产税法就可以了事的,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尽管我国现行民法和继承法中规定了有关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继承、分割、转让方面的条款,但显然过于笼统和宽泛,对具体的操作过程及由此引起的相应的税务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遗产税的征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为此我们必须对民法 、 继承法的相关条款做出相应调整,以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来配合

32、遗产税开征的需要。有人提出在继承法中应明确规定:继承人须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分割、继承遗产,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肯定。我国的税收征管一直不尽人意,这既有受传统习惯影响的原因,又有征管制度设置缺陷的原因;而税款的征收管理又是遗产税开征过程中最重要、最关键,同时也是最复杂、最困难的环节,我们必须在完善现有征收管理法的同时,制定更为详细的遗产税征收实施细则,以保证遗产税的征收保持顺利和高效率。总体设想:应采用“轻税重罚”原则,让纳税人在守法与偷税之间权衡轻重,以增强国民纳税意识,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在申报上应有别于“源泉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方式,而采用以个人申报为主的征收方式,装订线毕业

33、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9 页以实现纳税人义务体与法律责任体的统一,避免遗产税款的偷逃现象。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征了遗产税,尽管各国的税制模式和征管操作并不完全相同,但在国际税收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双重征税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足够重视,以避免因双重征税造成税负过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可以通过两种办法来解决:一是通过签定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来避免签约国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二是在不能签定或还没有签定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可以用税收抵免的方式给予单边免除。4.人寿保险概述4.1 人寿保险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

34、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传送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参加保险,实质上是将他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确定的小额支出,即保险费。而保险人集中了大量同类风险,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损失的发生额,并根据保险标的损失概率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被保人受到的意外事故损失。因此,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并体现了一定的经济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

35、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为其提供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保险标的保障范围,保险分为财产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对被保人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保险期满有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实际应用当中,人们通常将包括所有人身保险的业务统称为寿险业务,与包含人身保险之外的所有其它保险业务的财产险相对应。中国的保险公司分设为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4.2 人寿保险的特点人寿保险具有如下特点:1人寿保险不是损失的补

36、偿,而是一种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一个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负给付责任,不得有所增减。2保险金额是双方约定,以保费为保证。人的生命不是商品,其价值难以用客观标准来衡量。因此实际做法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数目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给付责任。而保装订线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10 页险金额则是以保费多少为基点。参加人寿保险的人,一般都属于既有保险需求,同时又有交付保险费能力的人。3保险给付完全作为定额保险金额人寿保险作为定额保险的保险金额,即为事故发生时依据约定的给付金额,不得有

37、所增减。被保险人不论参加哪一种人寿保险或先后参加哪几种人寿保险,当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在每一张保险合同中分别得到规定的保险金。4人寿保险风险的稳定性。人寿保险的精算,使得人寿保险的财政趋于稳定,从而保证保险费和保险基金的合理安排的稳定性。5人寿保险合同没有代位求偿权。人寿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可能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并且保险人得不到任何给付上的经济补偿。6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人寿保险合同大都属于长期性合同,保险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续到几年或几十年,由此使得人寿保险既有预防风险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7保险储金的返还性。人寿保险不仅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一种长期性的储蓄业务。

38、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可收回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4.3 人寿保险的功能人寿保险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个人、家庭、企业、社会四方面,现分别阐述如下:1对个人的功能1. 年老或事故发生时的生活保障:社会文明进程,使亲族的力量缩小,个人就更应根据自己的自主力量,来保障自己的生活。2. 确保个人的所得与财产:人寿保险的各项赔偿与给付免交所得税与遗产税,使个人财产避免流失。3. 补偿经济损失:间接地保全了其他储蓄的完整。4. 使个人安心创业:人寿保险为个人准备了一笔即时可用的财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安心创业。5. 养成储蓄的习惯:半强制性抵住物资的诱惑而不可能随时挪用保险费的缴纳,使个人处于被动储蓄境况。

39、2对家庭的功能装订线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11 页1. 保障子女接受专业教育的计划:子女的教育是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应该考虑到两点:第一,将来不会因子女的教育费用而影响整个家庭的经济计划。第二,在父母不赚钱的时候,不至于失去教育的机会而降低了他们的发展能力,所以一家之主在子女幼年时投保人寿保险,才能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完成子女的教育。2. 收入中断后保障家庭生活:在一家之主不能再赚钱的时候,保险金的给付可以保障一家经济生活的稳定,免除妻离子散的危机。3. 保障债务的清偿:对家属而言,亲人离开世间已属不幸,若又留下一笔债务则更是残忍,为使债务能够完全由自己偿还,必须实现准备一笔即时

40、的财富予以保障,而寿险就是最佳的担保品。4. 保全事业:使自己的毕生心血,不会因为其他事故而付之东流。5. 应急费用:以防意外事件发生:一个人纵然是生龙活虎,但并不保证不会有意外伤害,以至于收入突然中断,此时人寿保险就会发挥应急的效用,利用人寿保险的住院医疗,收入补偿,甚至保单的抵押功能,就可以免除告贷无门的痛苦经历。3对企业的功能1. 避免企业损失,使企业运用保险给付用于人员的重建工作中。2. 避税与提高企业福利。3. 提高经营效率,建立抚恤制度及企业年金制度,降低人才流失。4对社会的功能1. 人寿保险是社会安定的力量。2. 能促进经济发展。5.海康人寿5.1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概述海康人

41、寿保险有限公司由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AEGON)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各出资50%组建而成,于2003年5月正式获得营业执照,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海康人寿总部位于上海,目前注册资本为18亿元人民币,迄今已在北京、江苏、山东、浙江、广东、天津、青岛、河北与湖北等地建立了分公司。2009年12月,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企业形象全面升级,标志着公司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篇章。全新的企业标识红蓝相间,代表着组成海康人寿的两大合作伙伴拥有160多年领先行业经验的国际保险专家,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以及具有强大资信力评级的本土实力伙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这样独特的结合让海康人寿成为名符其实的“

42、实力团队” 。这一品牌理念更在每一位海康的员工身上得到体现,所有的海康员工通力协作,组成“实力团队” ,为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最佳的产品与服务。与此同时,海康人寿携手国际知名钢琴演奏家郎朗,将海康的品牌理念带给更多的消费者。一直以来,海康人寿以适度进取的业务拓展策略,在全国范围内陆续设立分公司,并装订线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12 页将专业、优质、全面的保险服务带给全国的民众。5.2 海康人寿经代渠道主要险种与功能5.2.1. 海康全都宝两全保险计划五种缴别选择全本保险计划提供缴3年保10年,缴5年保15年,缴10年保20年,缴15年保25年,缴20年保30年,

43、共5种计划类别,您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人寿风险保障全身故或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给付5万元/份;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全残,除获得上述身故或全残给付5万元/份外,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万元/份。天上地下范围全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海/空公共交通工具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全残,除获得上述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10万元/份外,再额外分别给付每份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陆地/海上/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津贴重疾医疗全意外住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住院治疗,则每

44、天给付50元/份,每个保单年度累计以100天为限,保障期间内累计以2,000天为限。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32项重大疾病,则给付5万元/份,本保险计划效力终止。生存满期收益全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除满期日外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则给付250元/份。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则返还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全都宝送福禄全海康人寿为您倾力打造,集9大风险保障功能于一身,实时呵护您的幸福家庭,免除您的后顾之忧。5.2.2.钱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年龄 范围宽泛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的宝宝,直至七十周岁的老人,解决了新生儿和高龄老人保险难的烦恼。年年领

45、取 收益多多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至缴费期间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则按该保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不缴还领 财源滚滚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之后除满期日外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金予被保险人,高额的给付,财装订线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13 页源滚滚而来。复利滚存 财富倍增您可以选择每年领取生存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将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超额的财富增长,让您喜出望外。 寿险保障 安心可靠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给付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110%予身

46、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您提供一份安心可靠的保障。 满期给付 福寿满堂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生存,则按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祝您福寿安康,满堂欢喜。再加分红 领钱多多公司将根据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配现金红利,红利可年年领取,也可累积生息,给您更多惊喜和增值空间。 简易核保 操作便捷本产品简易核保,无需体检,免抽检,让您轻松、快捷的拥有高额保障。5.2.3. 海康增划算两全保险产品计划七天起购 守护未来出生满7天的宝宝即可投保,成为宝宝未来健康的守护天使。 保至八十 一生无忧保障至80周岁,持久护佑,保您一生高枕无忧。 双重保障 全面关爱住院津贴:保障期发生合同

47、约定的住院治疗,每天每份享有20元,每个保单年度累计以180天为限,保障期内以1,000天为限,持久呵护您的健康。身故保障:给付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110%与保险计划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生存给付 无限照顾60至7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每份每年给付200元生存金,贴心照顾您的幸福晚年。 满期增值 划算多多8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给付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110%及未使用住院津贴的110%,超值划算,祝福满满。 (单份住院津贴总额以2万元为限)5.2.4.海康都来保两全保险选择多多 自由搭配提供缴2年保6年,缴3年保8年,缴5年保10年,缴10年保15年,缴15年保20年,缴20年保25年,缴20年保30年共七种计划类别,供您自由选择搭配,打造安心生活。 保障倍增 放心如意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意外180天后、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累计已缴保险费的110%和身故或全残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非公共交通意外180天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2万/份。另陆/海/空公共交通意外180天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分别为 3万/ 4万/ 5万/份,用固定的装订线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共 16 页 第 14 页保费带给您倍增的保障。 增值给福 两全其美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期满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按累计缴纳保费的110%给付予被保险人,兼有保险及增值功能,两全其美。5.2.5. 海康安康无忧重疾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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