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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货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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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秦汉时期的货币货币的产生,有它古老的历史。它开始表现为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后来才逐步确定为一种等价物的形态,进而有金属货币的出现。秦汉时期,是金属货币的重要发展期,它把黄金与铜钱固定为金属货币的复本位制,并称黄金为“上币” , “铜钱”为“下币” ,把珠玉、古代的龟币、贝壳及银、锡等金属,都排除在法定货币之外,只能作为珍宝与器饰看待,几乎从此确立了整个封建社会的货币制度的基础。黄金和铜钱据云梦秦简所载,秦国时的货币还是黄金、铜钱与布三本位制。 金布律规定:“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 ”这说明铜钱和布,都是秦国的法定货币本位。又出土秦律讲到对犯人罚款时,有“赉钱如律”的话;当时计

2、算各种实物的价值时,也往往以若干钱计算;这说明铜钱确是法定的货币。 金布律又规定:“钱十当一布” 、又规定每“一布” ,是“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的标准星,这表明法令对每“一布”的规格和它同铜钱的兑换率或比价,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 法律答问简文中,还几次提到给追捕逃犯有功者以奖励黄金“二两”的规定,如“当购二两” 、 “人购二两” 、 “购人二两”等。这里的二两,显然是指黄金而言。因此,黄金也是法定货币的本位之一。故秦国实行的是黄金、铜、布的三位制货币体系,即尚未完全摆脱以实物作为等价物的状况。从前引“毋敢择行钱、布”的规定,表明人们逐步倾向重钱而不重布,故有此规定。再结合封诊式简文中关于

3、惩办盗铸钱币者的案例考察,说明秦国的铜钱铸造权是属于国家的,私铸铜币是违法的。由三本位制货币完全过渡到金属货币的二本位制,是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实现的。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 221 年)统一全国后,下诏“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 ,其中就包括统一货币制度。所谓统一货币,其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统一货币的形制。据太史公云:“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龟贝。 ”据考古发掘,还有刀币、铲形币。总之,形制不一,不利于商品流通。故秦始皇废除各国不同形制的货币,统一于圆形的铜钱。二是统一货币的二本位制和取消以实物“布”及银等为货币的本位。 汉书食货志云

4、:“秦兼天下,币为二等” ,即黄金与铜钱,从而确立了黄金与铜钱的二本位制,取消了秦国时以“布”为货币的制度,明确规定这些只能作为“器饰宝藏,不为币”,从而完全确立了金属货币制度。三是统一重量:“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铜钱曰半两,重如其文。 ”每一溢黄金,重二十两。但黄金与铜钱的兑换率不明。 史记平准书 。 史记平准书 。 史记平准书 。汉承秦制,在货币方面也基本如此。汉代也以黄金与铜钱为主币。但改黄金的计量单位为斤,不再称镒。凡云“一金” ,即黄金一斤,故史记平准书云:汉以“黄金为一斤” 。至于铜钱,汉初,以“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名曰榆荚钱,重三铢,较秦半两钱重十二铢者,四钱当秦一钱而已

5、。黄金与铜钱的兑换率,为每斤黄金当钱一万。汉武帝曾铸黄金为麟趾马蹄形金,故颜师古说:“今人(指唐人)往往平地中得马蹄金,金甚精好,而刊制巧妙。”直到今日,仍有地中得马蹄金者,由此可见武帝时已正式铸造了金币。又由于每个金币的重量一定,都为一斤,故每一斤黄金,又称为“一金” ,百斤黄金则称“百金” ,千斤黄金则称“千金” ,余以类推。是以西汉史籍中屡见“百金” 、 “千金”等词,既省“斤”字,又去“黄”字,其实皆黄金,往往用于赏赐、交易、罚款,也用于计算财产和贮藏,表明汉代的黄金确已2具备了作为货币的流通手段、贮藏手段与支付手段等职能。奇怪的是,在西汉时普遍使用的黄金货币,到东汉时已极少见,而且日

6、益退出了货币领域,变成了稀罕之物。汉代变化较多的,是铜钱问题。如前所云,汉初以秦半两钱难用,改铸每钱重三铢的榆荚钱。由于钱太轻,加上“不轨逐利之民”的囤积居奇活动使物价上涨, “米至石万钱”。于是,高后二年(公元前 186 年) , “行八铢钱”(按汉书 高后纪注,应劭认为“八铢钱” ,本秦半两钱,但古今注谓秦半两钱重十二铢,与此矛盾) 。但到了六年(公元前 182 年)六月,又“行五分钱” ,应劭认为是恢复汉初榆荚钱。到“孝文五年(公元前 175 年) ,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 史记平准书载此事作:“孝文时,荚钱益多、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 ”据此,益知高后六年所

7、“行五分钱” ,确为“榆荚钱” 。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 140 年) , “行三铢钱” 。建元五年(公元前 136 年) , “罢三铢钱,行半两钱。”又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作建元五年, “行三分钱” 。元狩四年(公元前 125 年) ,又“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文如其重”。次年, “罢半两钱,行五铢钱。 ”自此以后,无改易五铢钱者。观上述铸钱的轻重,变化不已,最后才定于五铢。直到平帝元始中,先后共铸造五铢钱共二百八十亿万余。下及东汉,仍如旧铸五铢钱行于世。至东汉末期灵帝中平三年(公元 186 年) , “铸四出文钱”,而其重“犹五铢两” ,只是在形制上作“四道,连于边轮”而已。 “

8、四出文钱”之名即由此而来。献帝初平元年(公元 190 年)六月, “董卓坏五铢钱,更铸小钱” ,五铢钱之通制才被破坏。 史记平准书 。 详见古今注 。 汉书食货志 。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 汉书高后纪 。 汉书食货志 。 汉书武帝纪 。 汉书武帝纪 。 史记平准书 。 汉书武帝纪 。 汉书食货志 。 后汉书灵帝纪 。 后汉书补注引献帝春秋 。汉代货币制度变化最大而且种类繁多的时期,莫过于西汉武帝时期与汉末王莽时期。以武帝时期而言,不仅如上述在铜钱重量方面变化不已,而且在元狩四年(公元前 119 年)实行了一次币制大改革,增加了以银、锡造的“白币”和以皮革造的皮币两大类货币,并提高其与铜

9、币的兑换率,其目的既在解决财政困难,也在于经济上打击大量贮藏缗钱的富商大贾以及诸侯王的势力。 汉书武帝纪云:“(元狩)四年冬,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河西、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县官衣食振业,用度不足,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 ”武帝采纳了这一建议, “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又造银、锡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白撰 ,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元,其文龟,直三百。 ”这一变革实行后,盗铸者不可胜数;商贾也3“以币之变,多

10、积货逐利” ;更有大农颜异,代表王侯宗室的利益,认为“今王侯朝贺以苍璧,值数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 ,因而引起武帝不悦,张汤便利用此事以腹诽之罪处颜异死刑。民间仍反对新币,致“白金稍贱,民弗宝用,县官以令禁之,无益,岁余终寝不行”。由此可见,尽管元狩五年(公元前 118 年) , (慎阳侯嗣)侯买之“坐铸白金弃市,官府严格推行白金、皮币之新币制,仍然不能奏效。在武帝实行新币制的过程中, “郡国铸钱,民多奸铸,钱多轻” ,于是, “公卿请令京师铸官赤仄,一当五,赋官用,非赤仄不得行。 ”所谓“赤仄” ,即“子绀钱” ,系“以赤铜为其郭也,令钱郭见有赤者”。由此可见,所谓“赤仄” ,即

11、以赤铜加于黄铜之上,以别于民间伪铸官钱。然而,不久“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 ”最后,只得以取消各郡国的铸钱权而全统之于“上林三官”的办法以防盗铸。另一次币制的大变革在王莽统治时期。西汉之末,王莽改制,其中也包括对钱币制度的改变。其主要作法是:“以周钱有子母相权,于是更造大钱,径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钱五十 。又造契刀、错刀:契刀,其环如大钱,身形如刀,长二寸,文曰契刀五百 。错刀,以黄金钱其文,曰一刀直五千 ,与五铢钱凡四品,并行。 ”王莽正式建立新朝后,又一次改变币制,一方面“罢错刀、契刀及五铢钱” ,另一方面又大造新币。分为“金货” 、 “银货” 、 “钱货” 、 “龟宝”

12、、 “贝货” 、 “布货”六个种类,每类又有不同名目,一共达二十八品,总称为“宝货” 。以金货而言,规定:“黄金一斤,直钱万。 ”以“银货”来说,又分二品:“朱提银重八两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银一流,直千。是为银货二品。 ” 后汉书献帝纪 。 均见汉书食货志 。 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 汉书食货志及注引应劭、如淳语。 汉书食货志 。以龟宝而言, “元龟岠冉长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为大贝十朋。公龟九寸,直五百,为壮贝十朋。侯龟七寸以上,直三百,为幺贝十朋。子龟五寸以上,直百,为小贝十朋。是为龟宝四品。 ”以“贝货”而言, “大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壮贝三寸六分以上,

13、二枚为一朋,直五十。幺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三十。小贝寸二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为朋,率枚直钱三。是为贝货五品。 ”至于“布货” ,又分“大分、次布、弟布、壮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小布长寸五分,重十五铢,文曰小布一百 。自小布以上,各相长一分,相重一铢,文各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长二寸四分,重一两,而直千钱矣。是为布货十品。 ”如此繁杂的币制,又加上复古倾向,彼此之间兑换率不均等,必然是行不通的。故“百姓愦乱,其货不行,民私以五铢钱为市买” ,最后不得不“但行小钱直一,与大钱五十,二品并行”而已, “龟贝布属且寝”。以布帛充货币如前所

14、述,秦汉的货币不论是上币黄金还是下币铜钱,都是金属货币。但是,并不绝对排斥布帛谷物为货币者。如孝文帝时,贾山为至言以言治乱之道,其中讲到文帝曾“出帛十万余匹以振贫民”,此官府以帛充赏赐,则帛也起着货币的作用。又武帝“北至朔方,东到泰山,巡海上,并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这显然也是以帛充赏赐,其作用与钱、金相同。又董偃为馆陶公主散财以交士, “并令中府曰:董君所发,一日金满百斤,钱满百万,帛满千匹,乃白之 。 ”这里的“帛” ,同钱、金并列,同起货币的作用。由此可见,布帛等实物并未绝对排除于货币之外。因此之故,元帝时贡禹主张“除其租铢之律,租税禄赐皆几布帛

15、及谷”,贡禹的主张虽未被4采纳,但如果布帛及谷物已根本无货币的职能,他的建议未免过于荒唐。到了东汉,情况就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实物的货币化倾向又有明显增加。如东汉光武帝初年,因“王莽乱后,货币杂用布、帛、金、粟”,冯衍于建武末年上疏,道及其“家无布帛之积”,显然布帛有贮藏手段的货币职能。郑均曾“为佣,岁余,得钱帛,归以与兄”,这是帛有支付手段的职能。还有夏馥其人, “自剪须变形入林虏山中,为治家佣”后,其弟夏静“乘马车,载缣帛追之于涅阳市中”。更有献帝时,诏“卖厩马百余匹,御府大农业杂缯二万匹,与所卖厩马直,赐公卿以下及贫民不能自存者。 ”所有这些事实,都说明布帛的货币作用。正因为如此,

16、章帝时,张林主张封钱不用, “一取布帛为租”;而且国家税收中,以实物缴纳的部分日益增多。 汉书食货志 。 汉书食货志 。 汉书贾山传 。 详见史记平准书及汉书食货志 。 汉书东方朔传 。 汉书贡禹传 。 后汉书光武帝纪 。 后汉书冯衍传 。 后汉书郑均传 。 后汉书党锢夏馥传 。货币铸造权关于汉代货币的铸造权问题,前后也有颇大的变化。如前所云:从秦简得知,秦的钱币是禁止私铸的,故有惩办盗铸者之律。及乎汉初,从史记平准书所云:“汉兴,于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的话来看,表明汉初即已允许民间私铸币。又汉书吴王濞传谓“孝惠、高后时” ,吴国因有豫章铜山,刘濞则招致天下亡命“益铸钱,煮海水为盐,以

17、故无赋,国用富饶” 。可见刘濞之铸钱煮海,早在惠帝高后时便已开始了。到了孝文帝五年(公元前 175 年) , “除钱律,民得铸钱”, 汉书文帝纪也有同样记载,可见文帝之时,不仅纵民冶铁、煮盐,而且进一步明确规定允许民间私铸钱币。正如盐铁论错币所云:“文帝之时,纵民铸钱、冶铁、煮盐。 ”然而,钱币一旦允许私铸,一定会出现规格不一、质量不纯和重量不足等问题,从而会使钱币贬值,出现物重钱轻、价格上涨等现象。因此,文帝时的贾谊,就坚决反对允许民间私铸钱币,认为由民间私铸钱有“博祸” ,由官府铸钱可致七福。因此,到武帝时期就开始由国家控制钱币的铸造权,各郡国铜官亦可铸钱,但仍然不免于盗铸与伪滥,最后,只

18、得将铸币权全部收归中央,以上林三官主之。终西汉之世,未曾变更。东汉时期,史书虽缺乏关于钱币铸造权的记载, 续后汉书百官志也仅言大司农掌钱谷,而不言铸钱的官署。证以出土古物,知东汉铸钱由太仆卿属官考工会主管。 簠斋金所收建武时期的五铢钱范,其背刻文云:“建武十七年(公元 41 年) ,三月丙申,太仆监椽苍,考工令通,丞或,令史凤,工周仪造。 ”又隶续卷十一耿勋碑文云:“又开故道铜官,铸作钱器,兴利无极。 ”东汉的钱范出土虽不多,但可以确信东汉的铸币权是由官府控制的,不同于盐、铁之允许民间煮铸。 三国志魏志董卓传注引献帝纪 。 后汉书朱晖传 。5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 详见汉书食货志 。 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 13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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