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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董事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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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70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董事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制订本会章程。第二条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是由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创办、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院坚持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并举、质量与规模相协调、诚信办学的方针,致力于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性专门人才。董事会积极为学院提供财力、物力的支持,帮助、促进学院的发展,致力于把湖

2、南涉外经济学院办成具有鲜明特色、国内一流的现代化民办大学。第三条 董事会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四条 董事会按照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董事会的成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董事会应维护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第二章 组织与活动第六条 董事会由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人,秘书一人。董事长领导和主持学校董事会工作。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董事可连选连任。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

3、事会成员联合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条 董事会议除下列事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通过外,其他事项以到会董事人数过半数通过:(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院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罢免、增补董事;(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重大规章制度;(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增加开办资金;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综合管理71(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决

4、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董事会义务(一)努力向社会各界宣传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推荐专家和高级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或参加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二)优先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三)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等工作。(四)为学院提供科研合作项目,促进学院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五)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第十一条 学院设董事长一人,其职责是:(一) 出任学院法人代表,对学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三) 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四) 主持拟订或修改学校发展规

5、划方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五) 拟订学校岗位编制方案、基建及设备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六) 负责学校对外重要文件的签署工作;(七) 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九)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会选聘,报主管部门备案。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重大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组织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6、,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三条 学院注册资金壹仟万元,由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出资,用于学院建设与发展。办学资金注册后,出资人不得抽走出资,但是出资人之间可以根据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超过全体出资人半数同意。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四项内容。第十五条 学院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第四章 学院的终止和清算第十六条 学院的终止和清算依照中华

7、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实施。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72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全体董事同意通过。第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由 湖 南 涉 外 经 济 学 院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综合管理7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第三条 学院性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是由

8、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出资自愿举办的一所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第四条 学院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创建特色专业;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五条 本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教育厅。第六条 学院地址:学校有两个校区,主校区在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园,邮政编码 410205;清水湖校区在湖南汉寿县太子庙清

9、水湖,邮编 415900。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学院的举办者是: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有关权利。第九条 学院开办资金:壹仟万元人民币;出资者: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金额:壹仟万元人民币。第十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一)全日制国家任务统招本专科教育;(二)全日制自考助学教育;(三)其他经批准的教育培训形式。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本学院设董事会,成员为

10、5 至 11 人。董事会是本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74(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筹集办学经费,增加开办资金;(五)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院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的议案由董事会全

11、体成员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 6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董事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 1 人1 票的票决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董事人数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

12、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并记载议事经过及结果,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出任学院法人代表,对学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3、(三)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四)主持拟订或修改学院发展规划方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五)拟订学院岗位编制方案、基建及设备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六)负责学院对外重要文件的签署工作;(七)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综合管理75(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九)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本学院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负责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

14、、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学院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学院财务;(二)对学院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学院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行使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票决制,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全体监事

15、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院董事长。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 学院经

16、费来源:(一)举办者投入;(二)银行贷款;(三)办学积累;(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76(五)依法收取的有关费用;(六)利息收入;(七)捐赠;(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教学质量,学校教学支出不低于经费总支出的 49%;学校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一)基础建设支出;(二)教学支出;(三)业务辅助支出;(四)行政管理支出;(五)学生事务支出(六)后勤及其他支出。第二十九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举办者可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

17、核算,编制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岗位责任,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资金安全。第三十三条 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

18、、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运行体制与运行机制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的监督机构。党委书记经党代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委书记可以由校长兼任,也可根据情况由另外的人担任。党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这些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院的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

19、议;(二) 讨论学院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三) 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四) 监督、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五) 行使其他职权。第三十九条 学院后勤服务管理与学院分离,实行物业市场化管理。第七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综合管理77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院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院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院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

20、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学院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四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

21、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22、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七)其他有关义务。第四十六条 学院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五)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六)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

23、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院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78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综合管理79第八章 学 生第五十条 学院学生应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院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

24、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项费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五)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

25、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第五十五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第五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方可毕业。第五十七条 学院为毕业、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并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

26、苦地区工作。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五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80(五)其他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五六十条 本学院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六十一条 本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27、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六十二条 本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02 年 9 月 20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经 2008 年 7 月 1 日董事会会议修改。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综合管理8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常规事务管理办法(试行)湘外经院办字200847 号为了使学校常规性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28、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校常规事务” ,是指需有多个部门协同完成、带有常规性和全局性的事务。学校常规事务通常有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领导部署,必要时可成立领导小组。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常规事务的综合协调。如: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召开筹备会议,拟定领导发言稿,督促工作进程,接待校外媒体,落实校内外新闻报道。承办单位负责学校常规事务的策划与实施。如,拟定并执行工作方案,主持学校常规事务的组织工作,评估并反馈工作绩效。协办单位根据承办单位制订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协助开展工作。如,保卫部门负责秩序的维持与交通管理,物业部门负责场地搭建,会场布置,水电保障及其他后勤工作

29、。凡列入本办法的工作,各单位应按要求自觉组织实施。一、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一)每学期寒假或暑假前三周,各部门向校长办公室提交学期工作总结;新学年开学后两周之内,各部门向校长办公室提交学年工作计划。校长办公室据此撰写学校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二)学期工作总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基本数据;2、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3、获得的主要成绩和荣誉;4、取得的主要经验和教训;5、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三)工作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现状分析与工作思路;2、各项工作的奋斗目标;3、工作的措施与方法;4、以月或周为单位的工作安排。二、迎新工作(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迎新工作

30、领导小组,校长或党委书记,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各学部、处室负责人为组员。(二)主持与协办主持单位:学生工作处协办单位: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财务处、保卫处、各学部、物业公司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82(三)工作部署1、新生入学前两周,主持单位制定迎新工作草案;2、新生入学前 10 天,校长办公室组织迎新工作部署会议,讨论并通过迎新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单位;3、新生报到前 4 天,校长办公室组织迎新工作协调会议,检查各工作小组筹备情况,解决疑难问题;4、清水湖校区的迎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工作方案;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三、军训及

31、入校教育(一)组织领导成立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工的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军训办公室(设在校武装部),具体负责军训日常工作。(二)主持与协办主持: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协办:校长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团委、物业公司。(三)工作部署1、军训时间原则上为三周;2、军训期间开展入校教育。入校教育的内容包括:校情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教育、法制教育、大学生活规划教育;3、军训期间开展军事理论课的教学,由武装部会同教务处制定教学计划,聘请教师,一般采用大课教学的方式进行;4、军训开始前两周,学生工作处制订军训工作方案,军训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军训工作方案

32、,确定入校教育内容,确定入校教育主讲教师名单;5、军训开始前三天,军训领导小组审定入校教育教案或课件;6、军训前一天,各学部召开军训动员大会;7、军训期间,军训领导小组成员每天至少有一人深入军训现场巡视。四、新生军训阅兵暨开学典礼(一)主持与协办主持: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协办:教务处、保卫处、各学部、团委、物业公司(二)出席人员董事会成员,全体校领导,各学部、处室负责人出席开学典礼,常务副校长主持开学典礼,党委书记阅兵,校长致辞。五、田径运动会(一)组织与领导学校成立田径运动会筹备委员会,校长或党委书记任主任,相关校领导任副主任,校办主任、教务处处长、学工处处长、保卫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团委

33、书记、各学部主任、书记为委员。(二)承办与协办承办:教务处、体育学部联合承办;协办: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校团委、保卫处、各学部、物业公司协办综合管理83(三)工作要求1、运动会时间定于每年的 10 月底或 11 月初。每年下学期开学前,承办单位确定竞赛项目,制定竞赛规程,发布竞赛通知,各学部选拔运动员;2、运动会开幕前一个月,召开组委会会议,讨论并通过承办单位拟订的运动会组织方案,明确各单位分工;3、运动会开幕前三天,召开赛前协调会。(四)开幕式、闭幕式组织开幕式、闭幕式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分别致开、闭幕词,宣布运动会开始,全体校领导、各处室第一负

34、责人,各学部主任、书记出席开、闭幕式。(五)田径运动会可采取一年一小办,四年一大办的思路进行,小办之年可简化组织程序,但不能减少竞赛项目。六、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一)承办与协办招生就业办公室承办,学工处、保卫处、物业公司、校长办公室、各学部协办。(二)工作要求1、供需见面会前两周,招生就业办公室制定供需见面会组织方案,提交供需见面会筹备会议讨论通过;完成对学生应聘技能的培训;2、供需见面会前 2 天,根据需要召开协调会议,落实组织工作细节;3、供需见面会后 2 天内,招生就业部门做好工作总结报校长办公室;4、招生就业办应对供需见面会的后续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形成就业形势报告。七、毕业典礼及毕业生离

35、校工作(一)主持与协办1、毕业典礼由教务处、校长办公室联合承办。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各学部、物业公司协办;2、各学部组织好毕业典礼后的联谊活动,如:班级合影、师生联欢。联谊活动方案报校长办公室备案;3、毕业生离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筹安排,校长办公室综合协调,人事处、物业公司、财务处、保卫处、教务处、团委、各学部协助开展。(二)毕业典礼的组织1、出席人员:全体校领导,各学部、处室负责人;2、毕业典礼前两周,各学部将毕业联谊活动方案报校长办公室;毕业典礼前一周,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共同制订毕业典礼筹备方案,编制包括学部毕业联谊活动在内的毕业活动安排表,提交毕业生离校工作部署会议讨论;(三)毕业生离校

36、工作1、毕业生离校工作从毕业典礼之后开始启动,学工处在毕业典礼前两周制订毕业生离校工作方案,提交毕业生离校工作部署会议讨论;2、各部门做好以下毕业生离校工作:图书馆负责办理清借图书手续;物业公司负责办理校产家具归还手续;教务处负责办理毕业证发放及学生证、校徽交退手续;财务处负责办理毕业生的有关财务手续;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84组织部、团委负责办理党团关系转移手续;人事处负责按时寄发人事档案。八、迎接年检(一)承办与协办承办单位:校长办公室协办单位:各学部、处室(二)工作部署1、校长办公室提前一周做好年检工作安排,分解工作任务;2、学校校长或党委书记作年检汇报,全体校领导、各处室负责

37、人参加年检报告会。九、校庆(一)一般校庆年的组织1、每年 10 月,由科研处组织“迎校庆学术报告月活动” ;2、校长办公室通过校报、电视台、网站、电子显示屏、横幅等方式作适当的宣传。(二) “逢十”校庆的组织1、报董事会同意后,学校成立校庆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各学部、处室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校庆办公室及相关工作小组;2、校庆前 6 个月,更新校庆专网;3、校庆前 3 个月,校长办公室制订校庆工作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成立校庆领导小组,正式启动校庆筹备工作。十、安全普查工作(一)每年 6 月、11 月,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处、物业公司协助,对学校进行一次防火

38、、防盗普查。普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使用和维护情况,防盗设施使用和维护情况,校内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保卫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普查完成后,保卫处、学工处联合向学校提交安全普查报告 ,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方案;(三)普查情况作为各单位安全考核的主要依据。十一、寒、暑假对教学、生活设施的维修(一)每年寒暑假放假前 1 个月,各学部处室、各学生公寓楼栋向物业公司申报维修项目,放假前 15 天,物业公司对维修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认定,并将认定情况反馈到校长办公室;(二)物业公司利用假期进行维修。十二、大型节假日安排(一)每年的“三八” 、 “五一” 、 “五四” 、 “七一” 、 “十一” 、 “一二九”

39、、 “元旦”等重大节日,如上级机关有统一的庆祝、纪念要求,则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于节日前提出活动方案,交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节日前一周,校长办公室发出活动安排的通知;(二)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放假前一周,校长办公室发布放假通知,确需值班的部门应及时向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提交值班安排;(三)寒暑假放假前 20 天,教务、学工、人事、保卫等部门将期末工作安排报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综合各部门信息发布关于放假的通知。综合管理85十三、教师节(一)由校长或党委书记召集“教师节座谈会” ,董事会成员、全体校领导、各处室第一负责人出席;(二)人事处、教务处协商确定出席座谈会的教

40、师代表名单;校长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三)工会组织教师节联欢活动(文艺晚会或舞会) 。十四、学校对外承办的事务(一)以学校名义承办上级单位、学术团体、群众组织主办的活动,须经学校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协调部署,承办部门制订严密的活动组织方案,做好经费预算,经有关领导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二)学校各二级部门以学校名义对外承办各类比赛、会议及其他交流活动,或者以学校名义与校外机构联合举办相关活动,须向有关领导汇报获批后,由学校统一部署进行组织。(三)学校各二级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对外承办各类比赛、会议及其他交流活动,或者与校外机构联合举办相关活动,事前须向主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汇报;需要学校提供经费支

41、持的,须将活动策划方案及经费预算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执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86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湘外经院办字200844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学校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 高等学校档案部门业务建设规范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和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档案是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生产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

42、三条 档案工作是维护本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办学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职责范围,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落实档案机构、档案用房、人员编制、设施和经费,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应逐步采用科学化现代技术进行管理,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档案工作自动化和信息化管理,满足学校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省教育

43、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考评。第七条 学校档案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审批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二)负责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计划,保障档案工作与学校的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主持全校性档案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奖惩事项;(四)积极为学校档案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学校各部门的文件档案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五)创造条件积极支持档案人员参加国内外档案学术交流活动。第八条 校办公室设立综合档案室,由办公室

44、主任具体领导,履行对学校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永久保存学校重要档案并提供利用的两种工作职能。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一)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档 案 工 作 法 令 、 政 策 和 规 定 , 规 划 全 校 档 案 工 作 ;(二)制定本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和检查执行情况;(三)负责对本校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切实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综合管理87(四)负 责 对 全 校 专 兼 职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和 有 关 业 务 人 员 进 行 档 案 业 务 培 训 ;(五)负责接收(征集) 、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开放和利用全校各类档案及有

45、关资料;(六)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积极主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多方位的有效地服务于学校各项工作;(七)参加学校信息化建设和国家档案资源的整合,开展多方面的协作,促进档案信息交流;(八)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九)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十)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任务;第十条 建立档案工作管理网络。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把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各单位由一名负责人分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专兼职档案人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长期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46、,符合条件者可以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一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现代化管理知识与技能,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兼职档案员职责与任务:一、负责本部门平时文件的积累,做到及时收集,严格登记,严格检查,随办随归,确保文件的齐全与安全;二、负责本部门的归档文件的整理,移交工作,确保归档文件材料和档案的质量;三、参加档案业务学习、培训及档案业务交流活动;四、接受校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协同作好部门档案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为档案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经济待遇创造条件。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

47、,稳定档案人员队伍。第十三条 学校聘任的档案工作人员及以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属于 档 案 专 业 技 术人 员 , 与 学 校 教 辅 人 员 同 等 待 遇 ,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档案的特殊情况,对于利用频繁且具有独立性的档案,经分管校长同意,可设立档案分室管理。档案分室由其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学校综合档案室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也可根据需要要求其档案定期向学校档案室移交。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档案是国家宝贵的财富,是师生员工辛勤劳动成果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全校师生职工都有保

48、护档案的义务和责任。为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十八条 建立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部门在工作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归档,定期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第十九条 建 立 岗 位 责 任 制 , 实 行 档 案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评 比 。第二十条 实行档案工作与各项工作“四同步

49、”管理制度,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88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制定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根据学校工作职能范围,建立党群类、行政类、教学类、科研类、出版物类、外事类、财会类、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声像类、人物类、实物类。列入归档范围的档案,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依据学校制定的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对学校档案进行分类。依照省档案局制定的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规 则 实 施细 则 进 行 整 理 , 进 库 档 案 必 须 保 证 案 卷 质 量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已归档的文件材料需要修改时,必须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申请,经分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严禁修改已归档的任何文件材料。第二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应编制科学合理的检索目录,逐步实现利用现代化技术检索,保证档案的查准率、查全率。第二十五条 档案人员必须自觉贯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机密。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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