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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doc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6564814 上传时间:2019-04-1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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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5. 3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随着石化工业的迅猛发展,纺织服装材料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棉、麻、丝、毛等天然纤维,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在满足不同消费者对纺织品服装需求的同时,也使得广大消费者在如何辨别、使用以及保养商品方面面临新的难题,消费者在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商品时,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产品的使用说明。不能仅仅将使用说明认为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产品的使用说明与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各个方面都有直接联系。如果没有使用说明,或者使用说明语焉不详甚至有误,并由此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生产和销售部门就要为此承担责任。反之,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如一件纯毛西服的使用说明明示只可干洗,而消费

2、者水洗造成的变形等问题,生产和销售者就不用承担质量责任。因此,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作用可以表现为:帮助消费者或洗染业者正确处理产品;引导消费者合理选购产品;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质量监督部门有效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所以,世界各国政府部门对纺织品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都有明确规定,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早已颁布有关法规,欧盟也推出了相应标准。我国质量监督部门也于 1998 年颁布实施了 GB 52964 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强制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所以,凡是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国

3、内销售 的含义是指在国内市场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纺织品和服装,包括国产纺织品和服装,出 111 转内销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纺织品和服装。一般而言,消费者不要购买、使用说明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产品。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对产品的十一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下面我们就对这十一个方面逐一介绍。53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 标准)中第 51 条规定,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使用说明中标注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为了明确产品

4、的生产责任者。生产者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就意味着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现问题或受到损失时,可及时通过使用说明中标注的名称和地址找到产品的生产者,处理和解决产品质量纠纷。(1)国产产品制造者 (生产者) 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必须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生产者的地址应当与工商行政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地址相一致。标注的地址应当具体、明确。(2)进口产品的标注 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下同),不需具体标注国外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进口产品原材料的原产地可以不标注。除标明原产地外,

5、同时还要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进口产品既有进口商又有代理商或销售商的,可以选择标注其中之一作为责任承担者。532 产品名称标准中第 52 条规定,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如无规定,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并不能单独使用“奇特名称 、 “商标名称” 。产品名称必须反映产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应能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产品的真实属性,如“纯棉衬衫 产品,其棉纤维含量就应当是100并且是衬衫。产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少数产品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没有规定

6、名称时,可以使用通俗易懂的常用名称或俗名,前提是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产品名称不应与企业的产品商标混淆,有的产品上附有商标,但不是产品名称。不能单独使用商标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如果使用奇特名称,也应附加一个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常用名称或俗名。有些不法商人常常会钻产品名称的空子来欺骗消费者,20 世纪 90 年代末曾经风靡一时的“绵羊绒 产品就是典型的例子,不法商人利用羊绒制品深受欢迎且价格高昂, “造 出了“绵羊绒”这种产品,欺骗了不少消费者。这种行为违反了本条的规定,受到质量监督部门的查处。 533 产品号型和

7、规格标准中第 53 条规定,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 GBT 1335113353 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产品号型或规格是消费者最关心的产品信息之一。本项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有信息依据的合理选择,购买到符合其要求的产品。机织面料制作的服装号型应按 GBT 1335113353服装号型的要求,规范地标注服装号型。服装上必须按标准规定标明号、型(即人体身高、胸围或腰围及体型代号)。表示方法是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后接体型分类代号。如 16584A、17088B 等。儿童服装号型标志不带体型分类代号。针织服装的号型或规格采用 GBT 64111997棉

8、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中规定的号型。号:指人体的身高,以 cm(厘米)为单位表示;型:指产品本身的胸围、腰围(请注意与机织服装的“型 的含义区别),以 cm(厘米)为单位表示。例如 175100 表示针织服装产品本身胸围(或腰围)为 100cm,适合人体身高为 175cm 者穿着。该标准没有规定针织服装的体型分类,所以无需标 注体型分类。普通羊毛衫产品标注产品本身的胸围或裤子规格(以 cm 为单位)。紧身衣标注适穿范围。其他产品的规格。不同纺织品有不同的号型或规格的表示方法,应根据具体纺织品的特征,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来标注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例如袜子的规格为袜号,但连裤袜的规格是所适应的人体身高范

9、围;绒线产品的规格为细度、质量;纱线产品的规格为细度;布匹面料的规格为幅宽、纱线线密度、单位面积质量或经纬密度;窗帘产品和床上用品类产品规格为尺寸长宽;领带产品规格可为领带长度。 不规范的服装号型标注。仅用字母或数字标注,例如 L、M、S 或42、46 等均为不规范的表示法,对消费者选购服装造成困难,应予以纠正。如果在规范标注的基础上,再辅以其他标法还是可以的。534 所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标准中第 54 条规定,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 FZT 01053 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 A(标准的附录)。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10、,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有关成分含量的标示方法请见 52。下面是几个示例。(1)单一原料 如 100棉,或纯棉;(2)混纺产品 85锦纶、1 5黏纤或 92醋纤、4黏纤、4氨纶,或92醋纤、8其他纤维;(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产品 绒毛:90棉、10锦纶或基布:100涤纶或 60棉、30涤纶、10锦纶;(4)有里料和面料的服装 里料:1 00涤纶,面料:纯毛;(5)有填充物的服装 套:6 5棉、3 5涤纶,填充物:100木棉,面料:65棉、35涤纶,里料:1 00 涤纶,填充物:100灰鸭绒,含绒量80,充绒量 2009。535 洗涤熨烫方法标准中第 551 条规定“应

11、按 GB 8685 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也就是说,标准规定洗涤方法必须采用 GBT 8685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中规范的图形符号,不要自行设计图形符号。如果要采用文字说明,也应在图形符号的基础上加注相应文字,并与对应的文字说明对应,不要自行给予定义进行解释。在图形符号上加“”号,意思就是不要或禁止使用该符号所规定的方法。内容包括 5 个方面的内容: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干燥。有关洗涤熨烫的具体方法请见 54 图形符号的形状及含义如表 5-1表 5-6 所示。标准中第 552 条规定“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

12、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如果产品需要用某些特殊处理,而 GBT 8685 中规定的图形符号不足以完全表达清楚时,也不能随意自行设计图形符号表示,可以文字叙述表达,使用简练的补充说明性短语来说明该方法。如:分开洗涤、反面洗涤、不可皂洗、不可甩干、不可搓洗、刷洗、整件刷洗、反面熨烫、湿熨烫、远离热源。标准中第 552 条规定“干洗图形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 A、P、F 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 。在干洗图形符号的圆圈中加字母“A 表示可使用所有常规干洗剂;加字母“P ”表示可使用部分 (Part)干洗剂;而加字母“F”则表示可使用含氟干洗剂。536 产品标准编号标准中第 58 条规

13、定“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标注的标准应是企业组织生产该产品时执行的标准。该标准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明示担保条件,说明产品符合该标准的技术要求。同时该标准也是技术监督部门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537 产品质量等级 标准中第 59 条规定“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质量等级应按所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等级系列标注,并且要与产品使用说明上标注的产品标准编号一致。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无等级规定的产品,只要有产品质量合格检验证明,就可标明为合格品。538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准中第 510 条规定“国内生产

14、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合格检验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过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说明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其形式常用的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企业可根据产品的特性或生产与包装物的特点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539 产品类别根据 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婴幼儿用品产品的使用说明上还应当标明“婴幼儿用品” ,其他产品上标明符合 GB 18401 的类别,即是 A 类(婴儿用品,如尿布、尿裤、内衣、围嘴、睡衣、手套

15、、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等)、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如文胸、腹带、背心、短裤、棉毛衣裤、衬衣、夏裙、夏裤、袜子、床单等),还是 C 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如毛衣、外衣、裙裤、窗帘、床罩、墙布、填充物、衬布等)。在技术要求方面,该规范要求以下 5 类指标必须达标。甲醛含量:含甲醛的织物在穿着时,部分水解产生的游离甲醛会释放出来,损害人体,刺激皮肤,引发呼吸道炎症,引发多种过敏症;pH 值:人体皮肤表面呈弱酸性以防病菌侵入,如纺织品 pH 值过高,不仅刺激皮肤,还可使病菌易侵入皮肤;色牢度:染色牢度不佳时,染料会从纺织品转移到皮肤上,在细菌的生物催化作用下发生还原反应,诱发癌症或引起过

16、敏;异味:任何与产品无关的气味,或虽与产品有关,但气味过重,表明纺织品上有过量的化学品残留,可能危害健康。该规范还列出异味包括霉味、高沸程石油(如汽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烃味、香味等 5 种;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这类染料在人体正常代谢所发生的生化反应条件下,可能分解出致癌芳香胺。明确规定任何纺织品都不得使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该标准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市场上出现的所有服装及家用纺织制品如果没有标注产品类别,就是不合格产品。由于该规范属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因此其具体的执行机制也成为该标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在中

17、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严格执行该技术规范。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该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该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该技术规范为准。5310 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标准中第 56 条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贮藏方法” 。该条规定表明,应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决定是否需要标注此项;如果产品使用或穿用不当则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如果产品贮藏有方法上的要求,应简要标明贮藏方法。 如

18、果产品的使用和贮藏方面没有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说明,则不必标注此项内容。5311 产品使用期限 标准中第 57 条规定“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 。本条是针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能的产品而规定的。普通的纺织品和服装一般对使用期限没有限制要求,没有必要标注此项。产品是否需要标注此项时应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和性能来决定。5312 使用说明的形式和位置(1)常用形式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常用的形式有吊牌、耐久性标签、包装袋(盒)、使用说明书。一件产品的使用说明可采用一种形式或几种形式的组合。(2)耐久性标准一般纺织品和服装都应有耐久性标签。耐久性标签是应具备以下

19、两个条件的标签:一直附着在产品上;能在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中保持字迹清楚易读。耐久性标签必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纤维成分和含量及洗涤方法、号型或规格。但不排除其他内容。免除耐久性标签的情况。如果耐久性标签影响产品的使用,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3)不同形式上内容的一致使用说明应易于被消费发现和查看,易于为消费者获得。如果产品包装或产品不允许打开,附着在产品上的耐久性标签内容则不易被获得,还应采用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并将耐久性标签上的内容提供给消费者,如可再附加标注在产品包装上、悬挂吊牌上或在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中。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4)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耐久性标签必须牢固地固定在产品上,这是强制性规定。位置要适宜则是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可选择适合于本企业产品的标签位置。 “一般”或“可”即意味着不是强制要求必须固定在这些位置,而是一种推荐。标准中推荐的耐久性标签位置是经验或习惯缝制的、大众认可的位置,根据国外同类标准的经验及国内行业的认可,这些位置有其合理性。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进行提供。销售单元是指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时所采用的产品的最小单元,如一套、一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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