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公司在 2013 年 6 月采购一批材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售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给客户。销项税在当月申报,进项税由于一些原因在 8 月才抵扣。我公司属于“营改增”试点企业,请问,“营改增”前的货物进项税额可否在“营改增”后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附件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
2、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2013 年 8 月 1 日“营改增”试点实施后,贵公司截至 2013 年 7 月 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
3、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贵公司取得 2013 年 6 月开具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贵公司取得 2013 年 6 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在 2013 年8 月办理认证符合规定。贵公司在 8 月办理认证后,应在认证通过次月申报期内,即 8 月申报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不属于“截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直接在“营改增”试点后的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