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州市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依据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温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包括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前者以服务民生,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后者以解决全市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为目标,对经济社
2、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第三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一)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减灾防灾、农业与农村发展等社会公益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的研发。主要包括处于竞争前阶段,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具有潜在广泛应用前景的战略共性技术;关系某一行业技术发展和技术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为某一领域技术发展或竞争技术开发作支撑的测试、试验手段和标准等基础共性技术。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
3、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第五条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及行政单位,均可申报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主动设计的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可征集温州市以外的高校、科研机构承担。鼓励青年科研人员领衔申报项目。支持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引进国内外公益性技术和共性技术在我市推广应用。支持全市党政机关中熟悉市情、有相关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的研究者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
4、求。第七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集中受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的管理,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科技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 的原则,按照市科技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组织立项论证工作。申报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二)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八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纳入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其中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资助经费不低于年度公益性科技计划总资助经费的 80%。资助经费不补助县(市)申报项目。第九条 对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经费资助立项和经费自筹立项两种支持方式。经费资助立项项目在
5、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视项目研发工作需要和预算合理性,原则上安排 10万元以下的财政经费补助,采取一次性拨款方式。综合考虑申报单位科研条件、研发能力和自愿情况,对部分项目采用经费自筹的方式予以立项支持。第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 事务费、劳务费、激励费、专家咨询费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手提电脑、照相机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直接用于课题组成员的激励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 5%,市科技局主动设计项目激励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 20%,激励费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
6、额或行政单位津补贴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课题组开展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再额外收取因项目实施需要使用本单位有关设备、场所、水、电、气等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管理性费用。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加强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规范经费使用。严禁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在项目经费中变相领取劳务费,严禁编制虚假预算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项目经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及用途。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科技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必须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并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第十三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预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
7、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延期完成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要求终止或撤销项目立项的,应当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结余的资助经费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相关研究;市科技局批准结题、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的资助经费按原渠道上缴市科技局。第十四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软科学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主动设计软科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个别项目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实施期限。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年度进展报告制度
8、,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十五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市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费自筹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可以委托给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并按月将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和监督。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实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复核或再评价。(二)评价
9、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开,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 谁用款、谁担责” 的原 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绩效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予以激励,绩效不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通报批评、减少立项数量或暂停申报资格。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应重视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共享、推广和应用。由公共财政资助形成的技术和成果,市科技局保留对该技术和成果进行推广和使用的权利。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惩处科研不端行为:(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书规定日期(含延期)申请验收,逾期一年后验收的暂停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2 年。市科技主管部门通
10、知后仍不申请验收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经费、取消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三)科研信用黑名单在温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负责人 5 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专家参加市科技项目评估、验收等活动。对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较多的归口管理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减少立项数量、暂停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三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