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德市科知发201499 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项目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德阳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项目组织应逐步建立市场决定项目形成和经费配置的机制,应建立备选项目库制度。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科技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服务机构等四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立项、实施、监理、验收、绩效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二章 计划设立 第六条 德阳市科技计划包括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产业升级牵引计划、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科技人才发展计划、创新环境优化计划、创新创业载体支撑计划。 1、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主要是全面提升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2、产业升级牵引计划: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为抓手,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培育发展优势产业集群。重点围绕我市“三基地”建设,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5+2”工程,壮
3、大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 3、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推动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以银行信贷、资本市场融资和风险投资为支撑,以社会投入为补充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4、科技人才发展计划:围绕我市重点产业人才和技术需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本地高级人才,建设中西部创新创业首选地和科技人才高地。 5、创新环境优化计划:通过科技惠民工程、科技示范培训工程、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国际科技合作、政策保障体系研究等,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创新资源在我市聚集配置,培植我市的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 6、创新创业载体支撑计划:加
4、快科技孵化载体建设,一是推动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农业科技园等高新技术产业化载体发展,提升园区的创新能力。二是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苗圃等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三是加快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管理单位。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知局”)是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主体。其职责是: (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确定需参与项目管理的推荐单位和服务机构; (三)提出项目的评审标准,审定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 (四)编制和审核项目年度财政经费预算; (五)项目立项后,作为甲方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德
5、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组织项目的执行期监理、验收及绩效评估工作; (七)指导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的开发和运营,并设定各单位在申报系统中的权限。 第八条 承担单位。承担德阳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其职责是: (一)项目立项后,作为乙方与市科知局、推荐单位签订任务书; (二)严格执行任务书;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四)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五)接受市财政局、市科知局和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推荐单位。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知局认可推荐权限的市级有关部门
6、、和其他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各区(市)县辖区内及市属单位所申请项目的推荐工作; (二)对申报者的资格、推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科学性进行把关审核,并签字盖章; (三)项目立项后,作为丙方与市科知局、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 (四)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收集相关报表; (五)参与项目的监理、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 服务机构。受市科知局委托,承担项目评审、监理、验收以及监督检查等部分项目管理职责的科技服务机构。其职责是: (一)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并提交评审报告; (二)负责组建、管理和维护科技评估专家库,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培训; (三)承担项目监理、验收及绩
7、效评估具体工作,对承担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审查,并提交监理、验收及绩效评估报告; (四)在重大、重点项目立项考察过程中,为市科知局提供专家组织、财务检查、商业模式运作及风险因素分析等服务。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包括评审类和审核类。 评审类项目的立项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项目评审、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合同签订等步骤,主要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的方式。 审核类项目的立项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经费拨付等步骤,主要采取后补助的方式。 第十二条 指南发布。市科知局根据德阳市科技发展规划、科技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
8、发展科技需求,编制和对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报者(包括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指南,通过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知局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业务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9、(一)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根据科技业务类别制定);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重大项目须提供); (三)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市科知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技评估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项目评审采取查阅申报资料、会议答辩等方式。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项目评审按计划类别、专业领域分组进行,每组原则不少于五位专家组成。专家要求副教授及同等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立项审定。市科知局业务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选择,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经综合科室平衡后,报局务会研究审定。 拟立项项目经与市财政协商后进行公
10、示,公示无异议后与市财政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市科知局对通过审定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知局重新审定。 第十九条 计划下达。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科知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经费。列入市级科技(含指导性)计划的项目,由市科知局发文下达。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知局、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 1-3 年,执行起始时间从立项文件下达之月起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的
11、各项约定,对项目经费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市科知局报告。市科知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协商后,做出项目调整、项目终止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结余经费应按德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收回。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
12、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知局报告。 第六章 项目监理及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科知局各业务科室组织开展。根据项目监理情况,提出“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项目终止”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定期填报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并报送相关附件。监理工作完成后,各业务科室须向综合科室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
13、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知局组织推荐单位、验收服务机构、专家进行,经费在 5 万元以下的由市科知局组织专家或委托验收服务机构组织进行。 项目验收时,一并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须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报送项目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技术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自评总结报告。 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组织验收;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事先向市科知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分为总结结题、项目验收结题和项目验收鉴定结题三种形式。 1、项目总结结题:是指项目已完成,但未能达到计
14、划任务目标或因其他原因,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 2、项目验收结题:是指项目按计划任务合同完成,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3、项目验收鉴定结题:是指项目按计划任务合同完成,其项目技术的创新性和先进性需要行业专家作出评价的项目;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项目未按照预算执行,或资金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未通过
15、验收以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同类别项目。 第三十二条 除合同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者所有。 第三十三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应限期整改,市科知局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到终止合同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向社会公开,终身不得承担德阳市各类科技项目;非不可
16、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 年内不得承担德阳市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科研信用“黑名单”制度。市科知局会同推荐单位、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其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加强信息公开。市科知局须及时对外发布科技业务信息、项目立项信息、项目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市科知局须加强和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科知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作为必要补充。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德阳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德市科计2002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