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点击目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 加入收藏 规范号 DB 11/891-2012 目 录前言1 总则2 术语、符号3 建筑热工设计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5 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6 电气节能设计附录 A 面积、体积的计算和朝向的确定附录 B 居住建筑节能判断文件附录 C 外墙和屋顶平均传热系数计算附录 D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附录 E 外窗热工性能附录 F 管道绝热层最小厚度和最小热阻本标准用词说明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DB1
2、1/891-2012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3 年 01 月 01 日前 言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在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022006)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总结工程经验,并经专家深入论证,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了修编。本标准在修订中提高了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的标准,加强了对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增加了给水
3、排水和电气专业系统设计内容。本标准还附有若干节能设计判断文件、建筑热工和管道保温计算、外窗热工性能等资料。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绿色建筑研究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2号,联系电话:88042132)。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 北京建筑节能研究发展中心 北京清华阳光新能源开
4、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圣戈班玻璃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敏生、万水娥、夏祖宏、刘杰、贺克瑾、吴晓海、周辉、董宏、王祎、燕达、刘烨、张野、鲍宇清、周宁、刘铭、刘瑞萍、何庚中、佟立志、赵志军、田辉、刘越、钱文森、杨理南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以姓氏拼音为序)蔡敬琅、曹越、李宁、刘月莉、刘振印、罗运俊、王根有、翁如壁、吴德绳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
5、筑节能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1 住宅、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以供暖能耗为主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2 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集中冷热源、供水和供电系统的节能设计;3 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农村自建住宅,参照本标准执行。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遵循本标准,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1 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严格控制建筑物冬季耗热量指标。2 通过供热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供热系统的热源效率和输送效率。3 通过建筑遮阳和空调、通风系统的节能设计,有效
6、控制夏季的空调能耗。4 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104 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201 体形系数(S) shape coefficient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单位为 m2/m3。202 窗墙面积比(M) window to wall ratio某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是该朝向外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总面积(包括外窗面积)之比(M 1)。开间窗墙面积比是房间的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
7、)之比(M 2)。203 建筑遮阳 solar shading of building采用建筑构件或安装设施以遮挡或调节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的措施。204 活动外遮阳装置 active external solar shading device简称活动外遮阳。安设在建筑物室外侧并固定在建筑物上,能够调节尺寸、形状或遮光状态的遮阳装置。205 中间遮阳装置 middle solar shading device简称中间遮阳。位于两层透明围护结构之间的遮阳装置。206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在稳态条件下,围
8、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 1K,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 W/(m2K)。207 外墙和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nal wall and roof考虑了外墙、屋顶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整体传热系数。208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 H) index of heat loss of building在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为 W/m2。209 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i) modification for h
9、eat transfer coefficient考虑了太阳辐射对外围护结构传热的影响而引进的修正系数。2010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 i) modification coefficient of temperature difference for building envelope根据围护结构同室外空气接触状况,在设计计算中对室内外计算温差采取的修正系数。2011 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 e) mean outdoor temperature during heating period计算供暖期是采用滑动平均法计算出的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 5的天数,期间室外平均温度是室外的日平均温
10、度的算术平均值。2012 耗电输热比(E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ratio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2013 耗电输冷(热)比EC(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cooling(heat) quantity ratio设计工况下,集中系统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2014 热量计量装置 heat metering device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
11、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2015 热量表 heat meter用于测量及显示水流经热交换系统所释放或吸收热能量的仪表。由流量传感器、计算器和配对温度传感器等部件所组成。2016 热量测量装置 heat testing device专指设于热源和热力站,仅作为企业管理用,不作为贸易结算用的热量表或其他类似装置。其流量传感器测量精度可适当放宽。2017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site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该热量表所在位置为热量结算点。2018 分户热计量 heat metering in consumers以住宅的户(套)为
12、单位,以热分摊或热量直接计量方式对每户的用热量进行的计量。2019 热分摊 heat allocation在热量结算点内(通常为建筑物内)的各独立核算用户之间,通过设置在用户内的测量记录装置,确定每个用户的用热量占结算点总热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用户的热分摊量,实现分户热计量的方式。2020 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 1) efficiency of network管网输出总热量与输入管网的总热量的比值。2021 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automatic control device of heating load安装在热源或热力站,能够根据室外气候的变化,结合供热参数的反馈,通过相关设备的执行动作,
13、实现对供热量自动调节控制的装置。2022 一次水和二次水 primary water and secondary water在通过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一次水,用户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二次水。对应的循环水泵则称为一次侧循环泵和二次侧循环泵,简称一次泵和二次泵。2023 一级泵和二级泵 primary pump and secondary pump在热源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循环水泵为一级泵,外网或用户侧的循环水泵为二级泵,简称一次泵和二次泵。2024 静态水力平衡阀 static hydraulic balancing valve具有良好流量调节特性、开度显示和开
14、度限定功能,可以在现场通过和阀体连接的专用仪表测量流经阀门的流量的手动调节阀。简称水力平衡阀或平衡阀。2025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self-operate flow limiter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流量保持恒定的调节阀。又称定流量阀。2026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self-operate differential pressure control valve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压差保持恒定的调节阀。又称定压差阀。2027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thermostatic radiator valve与供暖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
15、专用阀门,可人为设定室内温度,通过温包感应环境温度产生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即可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从而实现室温恒定。简称恒温阀或散热器恒温阀。2028 计算集热器总面积 Ajz calculation for gross collector area指北京地区单栋住宅全楼所有用户均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生活热水,太阳能保证率为 0.5 时,所需设置在屋面的太阳能集热器的总面积计算值。3 建筑热工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和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风、夏季自然通风。312 建筑物的朝向和布置宜满足下列要求:1 朝向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2 建筑物不宜
16、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3 主要房间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及西北向)。313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 S 不应大于表 3.1.3 规定的限值。当 S 大于表 3.1.3 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3.3 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注:计算体形系数时,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F 和其所包围的建筑体积 V0,应按本标准附录 A.1 计算确定。表 313 体形系数 S 限值314 普通住宅的层高不宜高于 2.8m。315 居住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 M1不应大于表 3.1.5 的限值。当 M1大于表 3.1.5 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3.3 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17、,但 M1不得大于其最大值。表 315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M1限值和最大值316 窗墙面积比 M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计算:1 面积和朝向根据本标准附录 A 进行计算和确定。2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计入窗户面积。3 凸窗的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4 封闭式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如下计算:1)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设置保温隔墙和门窗时,按阳台内侧与房间相邻的围护结构面积计算,阳台门计入窗户面积;2)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无保温隔墙和门窗隔断时,按阳台外侧围护结构计算。317 平屋顶的屋顶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不应大于平屋顶总面积的 5%;坡屋顶房间的窗户为采光窗时,开窗面积不应超过所在房间面积的1/11。318
18、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装置的住宅屋顶应符合本标准第 5.3.4 条的规定。32 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321 外墙需保温时,应采用外保温构造。当确有困难无法实施外保温而采用内保温时,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或阻断热桥的措施,并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322 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K 不应大于表 3.2.2 规定的限值。当 K 值不满足限值要求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3.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表 32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K 限值注:1.坡屋顶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 45按外墙计,小于 45按屋顶计。2.低层别墅供暖房间与室外直接接触的外门应按阳台门计。3.当变形缝内沿高度方向填满保
19、温材料,且缝两边水平方向填充深度均不小于 300mm 时,可认为达到限值要求。323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K 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外墙和屋顶的 K 值应是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按本标准附录 C 计算确定。2 门窗的 K 值应为主体部分(包括透明玻璃和非透明门芯板)和窗(门)框等的整体传热系数,根据产品提供的数据确定,部分外窗的 K值可参考附录 E。3 楼板、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变形缝墙的 K 值按主断面传热系数确定。324 东、西向开间窗墙面积比 M2大于 0.3 的房间,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 应符合下列规定:1 M20.4 时,SC 不应大于 0.45;2 M20
20、.4 时,SC 不应大于 0.35。注:1 M 2的计算见本标准第 3.1.6 条。2 下列情况可直接认定满足本条要求:1)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装置;2)封闭式阳台,阳台与房间之间设置了能完全隔断的门窗。325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 应按下式计算:SC=SCCSD=SCB(1-FK/FC)SD (3.2.5)式中 S C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CC外窗本身的遮阳系数,部分外窗的 SCC值可参考附录 E;SD建筑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冬季当外窗仅有活动外遮阳时取 SD=1,当有固定外遮阳时应按本标准附录 D 计算;SCB玻璃的遮阳系数;FK窗框的面积;FK外窗的面积,F
21、K/FC为窗框面积比。326 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北向房间不得设置凸窗。2 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凸窗凸出(从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 500mm;2)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327 阳台和室外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阳台下列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3.2.2 条的规定:1) 敞开式阳台内侧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2)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不设置门窗的封闭式阳台,阳台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3)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的封闭式阳台,
22、阳台内侧的隔墙和门窗(限值为表 3.2.2 序号 4 和 1),或阳台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2 当封闭式阳台内侧设置保温门窗时,保温门窗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3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不设置门窗,以及设置隔墙和门窗、但保温设在阳台外侧的封闭式阳台,应按阳台门冬季经常开启考虑,将阳台作为所联通房间的一部分。4 室外平台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屋顶传热系数的限值。328 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楼梯间、外走廊等套外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门和窗应能完全关闭。2 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过渡空间和双道门。3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第 3.2.2
23、 条的规定。329 外窗、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 7 级。3210 建筑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分)应设置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2 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3 外遮阳装置的结构和机电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应执行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 J237 的规定,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注:三玻中间遮阳窗,靠近室内的玻璃或窗扇为双玻(中空),且
24、遮阳部件关闭时可以全部遮蔽窗户,冬季可以完全收起时,可等同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3211 居住建筑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 1/15,并应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3212 外围护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设计:1 外保温的外墙和屋顶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顶突出物等;当外墙和屋顶有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和突出物时,应采取隔断热桥或保温措施,保温构造做法示意见附录 C。2 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窗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窗(外门)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3 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4 变
25、形缝墙应采取保温措施,且缝外侧应封闭。当变形缝内填充保温材料时,应沿高度方向填满,且缝两边水平方向填充深度均不应小于300mm;采用在缝两侧墙做内保温时,每一侧内保温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3.2.2 的限值。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331 当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均满足本标准第 3.2.6 条 1 款、第 3.2.9 条、3.2.10 条 1 款和 3 款的规定,且各项围护结构的设计参数均不大于第 3.1.3、3.1.5、3.2.2、3.2.4 条的限值时,可直接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当不满足第3.1.3、3.1.5、3.2.2 条的限值要求时,应以建筑物耗热量
26、指标为判据,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332 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时,所设计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qH不应大于表 3.3.2 的限值。表 33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qH(W/m2)33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qH(Q HTQ TYQ INF)/A0q IH (3.3.3)式中 q 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 2);QHT单位时间通过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温差传热量(W);QTY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的太阳辐射得热量(W);QINF单位时间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W);A0建筑物的建筑面积(m 2),应根据本标准附录 A.1 的规定计算确定;qIH折合
27、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建筑物内部得热量(W/m 2),取 qIH=3.8W/m2。注:1.建筑外围护结构包括外墙、屋顶、地面(还包括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墙面)、外门窗、不供暖地下室上部的楼板、暴露在室外空气中架空或外挑的楼板等。2.封闭式阳台保温设在外侧时,外围护结构为阳台外侧的外墙和外窗;当在阳台内侧设置保温的隔墙和门窗时,外围护结构为分隔阳台和房间的墙、窗(门)。334 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温差传热量 QHT,应按下式计算:QHT= iKiFi i(tn-te) (3.3.4)式中: i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按表 3.3.4-1 取值;Ki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W/
28、(m 2K),按表 3.3.4-2 值;Fi外围护结构的面积(m 2),根据本标准附录 A.1 的规定计算确定;tn室内计算温度,取 18;当外围护结构内侧是楼梯间或封闭外走廊时,取 12;te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取 0.1; i温差修正系数,按照表 3.3.4-3 取值。表 334-1 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i注:外墙朝向按本标准附录 A.2 确定。表 334-2 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Ki取值注:周边地带为距外墙内表面 2m 以内的地面或与土壤接触部分不超过 2m 的外墙。表 334-3 温差修正系数 i注:阳台朝向按本标准附录 A.2 确定。335 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
29、结构透明部分的太阳辐射得热量 QTY,应按下式计算:QTYI TYiCmciFmciI TYiC mciF mci (3.3.5-1)Cmci0.870.70SC (3.3.5-2)C mci(0.870.70SC W)(0.87SCN)0.53SC WSCN (3.3.5-3)式中 I TYi北京地区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供暖期平均太阳辐射强度(W/m 2),应按表 3.3.5 选取;Cmci一般外门窗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Fmci一般外门窗和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m 2),根据本标准附录 A.1 的规定计算确定;SC一般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3.2.5)计算;C mci保温设在内侧
30、的封闭式阳台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F mci分隔封闭式阳台和房间的透明保温门窗面积(m 2);SCW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外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3.2.5)计算;SCN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内侧透明门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3.2.5)计算;0.873mm 普通玻璃的太阳辐射透过率;0.70考虑污垢和天气阴晴因素的折减系数。表 335 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外表面供暖期总辐射平均太阳强度 ITYi(W/m2)注:垂直面朝向按本标准附录 A.2 确定。336 单位时间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 QINF应按下式计算:QINF(t nt e)CpNV=3.238V (3.3.6)式中 t
31、 n室内计算温度,取 18;te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取 0.1;Cp空气的比热容,取 0.28Wh/(kgK);空气的密度(kg/m 3),取温度 te下的值,北京地区 1.292;N换气次数,取 0.5h-1;V换气体积(m 3),当楼梯间和外廊不供暖时,V0.60V 0;当楼梯间及外廊供暖时,V0.65V 0,V 0为建筑体积,根据本标准附录 A.1 的规定计算确定。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供暖系统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应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规格、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412
32、 住宅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和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及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414 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废热或工厂余热。2 不具备 1 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3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优先采用
33、可再生能源。41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有关规定执行。4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为热用户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创造条件。417 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在设计时不应采用直接电热供暖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1 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
34、居住建筑;2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居住建筑。418 在冬季设计工况下,当空气源热泵机组运行性能系数(COP)低于下列数值时,不宜采用其作为冬季供暖设备:1 冷热风机组:1.80;2 冷热水机组:2.00。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是指设计工况时的性能系数,即冬季室外侧温度为供暖计算温度或空调计算温度条件下,达到设计需求的机组供热量(W)与机组输入功率(W)之比。419 集中供热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4110 采用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供暖系统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EHR 或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 EC(H)R,
35、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HR 或 EC(H)R 值应符合下式要求:式中: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 3/h);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 水柱); 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的效率;Q设计热负荷或冷负荷(kW);T规定的供回水温差,按表 4.1.10-1 取值();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 4.1.10-2 取值;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 4.1.10-3 取值;L管网主干线长度(包括供回水管)(m);与L 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 4.1.10-4 取值。注:管网主干线长度L 如下确定:1.供暖系统按室外主干线长度计算。2.空调水系统为从冷热机房至该
36、系统最远用户的供回水干管总输送长度;当管道设于大面积单层或多层建筑时,可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空调末端的管道长度减去 100m 确定。表 4110-1 T 取值表表 4110-2 A 取值表注:不同流量的水泵并联运行时,按单台最大流量选取。 表 4110-3 管道系统的 B 取值表注:1.多级泵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 值可增加 5;2.多级泵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 值可增加 4。 表 4110-4 管道系统的 取值和计算式4111 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满足下列规定:1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进行计量检测。2 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并以此
37、作为热量结算点;住宅分户热计量应采取以楼栋为热量结算点,每户热分摊的方法。3 热计量(热分摊)装置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供热计量应用技术规程(JGJ 173)和相关北京市地方标准执行。4112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4113 管道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本规范附录 F 选用。采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 F 中数值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min m min/ m (4.1.13) 式中 min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min附录 F 中最
38、小保温层厚度(mm); m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 m附录 F 中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42 热源和热力站421 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满足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管理部门对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和选址要求。422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QBQ 0/ 1 (4.2.2)式中 Q B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Q0锅炉负担的供热设计热负荷(W); 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一般取 0.93。423 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4.2.3 中的限定值。表 423 锅炉额定工况下
39、热效率(%)注:1.括号外为限定值,括号内为目标值。2.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类烟煤21000(kJ/kg),燃油燃气锅炉按燃料实际化验值。424 燃煤(燃散煤)锅炉房应设置区域锅炉房,并应采用设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锅炉的容量和台数应按下列原则合理配置:1 单台锅炉容量不宜小于 14MW;2 锅炉台数不宜少于 2 台,且不宜超过 5 台;3 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 60%。425 燃气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直接供热的锅炉房的供热面积不宜大于 10 万 m2。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2 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 30%
40、。3 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在满足本条 2 款的条件下,宜为 23 台。4 采用模块式组合锅炉的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也应相对分散设置。每个锅炉房设置的模块数宜为 48 块,不应大于 10 块,总供热量宜在 1.4MW 以下。5 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 2.1MW 以上的燃气锅炉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 2.1MW 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燃烧器。426 间接供热的燃煤、燃气锅炉,应采用高温和大温差的设计参数。设计供水温度不应低于 115,且不宜高于 130,设计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
41、40。427 燃气锅炉的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应按下列要求设置:1 供水温度不高于 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2 供水温度高于 60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3 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 100。4 条件允许时,宜直接选用冷凝式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428 热力站的供热规模应按下列要求确定:1 为城市热网和区域燃煤、燃气锅炉间接供热配套的热力站,供热面积不宜大于 10 万 m2。2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接近终端用户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429 区域供热锅炉房应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应设
42、计下列节能自动监控内容:1 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室外温度的监测;2 供热参数的预测;3 根据热网的需求,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4 燃料消耗量和补水用量的监测和计量,锅炉房和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4210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气温等条件变化,对热源侧和用户侧系统自动进行总体调节。4211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应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多层建筑和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高层建筑必须采用时,选用的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及设计应
43、符合下列节能要求:1 额定热量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相适合,容量不宜过大;2 应采用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功能的产品,并应具有室温或水温自动调控功能;3 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4 额定热效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炉能效限定值与能效等级(GB 20665)中节能等级(2 级)的规定值;5 配套循环水泵应与系统特性相匹配;6 应设置专用的进气通道和排烟通道。43 供热水输送系统和室外管网431 燃气锅炉房直接供热系统,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级泵混水系统。432 以城市
44、热网、地区供热厂和大型集中锅炉房供应的高温热媒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二次侧水系统,以及采用二级泵的燃气锅炉直接供热水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和二级泵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和特性确定。2 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433 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室外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434 室外供热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用户侧室外供热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以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EHR 不大于本标准第 4.1.10 条规定的限值为原则确定。2 与最不利环路并
45、联的其它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3 应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热力入口的资用压差;并对照室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入口调节装置。室外热力管网施工图的各热力入口应标注下列内容:1)各热力入口资用压差;2)室内侧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静态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的阻力);3)室内系统设计工况时的额定流量。注:同一供热系统中所有建筑物(包括公共建筑)的热力入口均应标注。435 集中供热系统中,建筑物热力入口应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建筑物内供暖系统制式和所采用的调节方式,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他装置。436
46、水力平衡阀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2 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静态水力平衡阀的口径与开度。对于旧系统改造工程,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管径尺寸配用同样口径的平衡阀,同时应做压降校核计算,必要时应调整平衡阀口径。3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代替静态平衡阀,且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4 变流量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2) 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3) 当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各热力入口设计流量和所需控制的压差确定阀门规格,并宜在设置自力
47、式压差控制阀的供水或回水管路的另一侧设置静态平衡阀作为压差测点。5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6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热力入口平衡阀的设置情况和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7 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的管段,不应再另外设置检修阀。8 水力平衡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 5 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 2 倍管径。437 设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管道数量较少、管网分支较少时宜采用直埋管敷设。直埋管道的埋设深度宜在冰冻线以下。44 室内供暖系统441 室内供暖系统管道制式宜采用双管
48、式;当采用单管式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且串联的散热器不宜超过 6 组。442 新建住宅的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型式。443 住宅室内水平干管的环路应均匀布置,各共用立管的负荷宜相近。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的布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北京市有关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444 当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应分别为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配置独立的环路,管道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DB11/806)的规定。445 施工图设计时,应进行室内供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当不满足各并联环路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 15%的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水力平衡措施。当设置平衡阀时,应满足本标准第 4.3.6 条的要求。446 室内供暖系统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户内系统的计算压力损失(不包括户用热量表、室温调控阀门),宜控制在不大于 30kPa 范围内。2 散热器供暖的垂直双管、分户或分区独立系统的共用立管、在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