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绝挂失银行担责【案情介绍】2011 年 5 月 28 日中午,肖某在下班的公交车上钱包被偷,银行卡一并被盗。肖某立即到就近的该行营业网点向银行柜员说明情况,申请挂失。银行柜员要求其提供存款信息和身份证,肖某在提供存款相关信息后,却发现身份证因前天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放到单位人事处了,肖某怕时间长了存款被盗取,想让银行柜员先办理挂失手续,自己马上回单位取身份证。但银行柜员以不符合流程为由拒绝先办理挂失手续,肖某无奈,只好急忙返回单位取身份证,在往返单位和银行网点期间,肖某手机收到银行的取款信息提示:卡已被取现5000 元。肖某认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
2、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由于银行未及时办理临时挂失手续,造成了客户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辩由,客户所申请的业务是正式挂失业务,而不是临时挂失业务,银行按流程操作无过错。双方协商未果,肖某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审判】法院通过庭前调解,原告肖某与被告银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银行赔偿原告肖某经济损失 5000 元。【案例分析】紧急情况下 银行应办理临时挂失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
3、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挂失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式挂失,一种附有条件的临时挂失。无论何种挂失,银行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本案中,肖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当即到银行营业,网点说明情况并要求挂失。但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以原告未带身份证而拒绝受理,在往返途中,其银行卡被取现 5000 元。银行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止付的登记手续,致使该存款挂失后被他人冒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折)挂失的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第 75 条、第 106
4、 条的规定1,银行应负一定的责任。【案例启示】银行对于存单、折挂失业务,应当及时审核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要迅速办理挂失手续;对于证件不齐全的,可以根据申请,让客户在申请书书写“如果挂失错误给他人的存款造成损失的,由挂失人承担赔偿责任”内容,并签字确认,留下监控资料,并按临时挂失手续办理,告知申请人临时挂失后,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失效,责任自负。存款纠纷案例: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被骗案转载 2015-04-21 21:44:12 耿金衡 【案情介绍】李某以 A 银行存款利息高为诱饵,劝说黄某到 A 银行存款,黄某在银行在办理存款后,A 银行员工张某向他支付了高息,并告
5、诉黄某一年内不能动存款。几天后,张某以受黄某委托为名,申请办理了与存折相配套的银行卡,此后该银行卡和密码一直由张某使用,并以此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资金转入存款人黄某帐户后,由张某将大部分资金划入李某指定的帐户。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与银行员工张某内外勾结,采取小额存款,用白纸替代存单打印,套取空白存单,然后将此空白存单,以高息存款为名诈骗黄某等数十人人存款,获得资金后两人化整为零支取现金瓜分。后因黄某向银行查询存款发现存款被冒领而案发,公安部门初步掌握涉案金额 2600 万元,黄某等存款人均否认自己在银行办理过定单质押贷款。【案例分析】一、银行粗放式经营风险大片面追求存款业务,缺乏贷款风险意
6、识。个别银行经营中单纯追求存款指标,中间人以高息拉入存款,通过存款质押发放贷款,以存定贷的粗放经营模式,表面上一方面银行增加了存款,同时以存单质押增加了贷款,形成存贷业务双升假象,由此引发的风险对银行来说是致命的。齐鲁银行假票据案造成 22亿元的经济损失和巨大的声誉风险发人深思。二、内控制度流于形式该案中,银行员工违规操作,内控制度形同虚设。1、没有落实面谈面签制度在客户本人没有申请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申请的情况下,银行员工私自为储户开通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六条规定,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
7、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存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必须与银行签订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协议书。2.银行内部人员作案。市分行接到张某提交的 500 万元存单质押贷款请示后,要求存款人黄某到现场亲自办理贷款手续,并派零售业务部副主任面签,支行负责人张某竟然请他人冒充存款人黄某到现场签字,逃避市分行监督。3.擅自为存款人出具存款证明。存款人黄某致电银行,称其存款被冒领冻结,并否认其有质押贷款,声称要向公安部门报案。该支行为掩盖问题,向存款人保证存款没有问题,并根据存款人要求出具 500 万元的存款证明,并交给存款人。由于银
8、行未及时上报案情,延误破案时机,并导致李某帐户上的剩余资金在此期间被全额转移,扩大了损失。【案例启示】银行要从根本上转变重发展轻管理的经营理念,改进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员工道德风险防范,对于一些员工交际面广,朋友多、拉存款多,被银行视为“能人”、“功臣”,而过于信任,放松管理,盲目放任、百依百顺,为其作案提供了方便。同时,要加大内控制度执行力,用制度约束、规范员工的行为,加大对违规员工和行为的问责力度,真正形成依法合规的银行文化。对已冻结存款解冻协助不当的风险提示(2014-11-25 21:58:44) 转载标签: 分类: 银行案例 合规银行培训本文由玉淇老师编辑中银合规培训2014.11.2
9、5银行在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过程中,由于没有准确履行协助义务和职责,往往会导致被处罚的现象发生,且有权机关对银行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增加大了银行的责任,为了加强对已冻结存款的解冻工作,避免工作中出现被处罚和赔偿的风险,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印发各行,请认真学习,规范操作,避免类似法律风险。一、案例介绍2012 年 2 月 6 日,某支行依法协助某法院执行人员办理了对A 公司在该行开立账户内存款 533.4 万元的冻结手续。在某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中明确写明“请暂停支付六个月,从 2012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12 年 8 月 5 日止”。2012 年 8月 6 日(周一)9 点
10、30 分,A 公司财务人员到网点申请账户解冻并转款。某支行柜员及运营主管调出冻结资料并审核后,认为根据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明确记载,冻结期限已过,可以进行账户解冻,遂按行内流程于 9 点 50 分予以解除冻结,之后 A 公司通过支票转出 456 万元。同日 11 点 30 分法院执行人员到该支行要求办理续冻结手续时,却发现账户已解冻且资金全部转出,遂询问原因,支行人员解释账户冻结至 8 月 5 日,现已到期,故依客户申请解除了冻结并支付了款项。法院执行人员认为解除冻结不合法,因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期间的最后一天遇节假日的应当顺延,以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故责令该行限期追回被转移款
11、项,否则由该行承担责任。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15 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33 条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 154 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12、民事诉讼法第 75 条规定:“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三、相关建议(一)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向银行提出异议的,银行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裁定、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银行不得自行解冻。(二)妥善处理有权机关确定的冻结“期间” 。“期间”的最后一天遇节假日的应当顺延,以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 的最后一天,本案中就是冻结期限未满,柜员即办理解冻手续,引发的纠纷和处罚。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冻结到期后如遇到节假日,期限要顺延到假日后第一天的工作日结束。(三)加强基层员工的培训。银行应加强对柜面及运营管理人员的协助执行知识培训,提高防范风险技能,并加大对司法协助业务的法律合规性审查,努力防范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