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编 环境法,第二编 环境法,第一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环境标准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各论 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一、环境纠纷的特点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 (二)调节 (三)诉讼 (四)仲裁 (五)信访 三、环境纠纷的非诉讼机制(ADR) 四、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一、环境纠纷的特点,一、环境纠纷的特点 (一)产生的原因具有复杂性 引发环境纠纷的原因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 环境纠纷的原因具有发现的滞后性 环境纠纷产生的原因具有复杂的科技关联性,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一、环境纠纷的特点,(二)纠纷的
2、主体具有不确定性 加害主体具有多元性。 受害人具有不确定性。 如并未造成私人权益受损, 而仅造成公共环境的破坏, 则环境纠纷的受害人就更加不确定。,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一、环境纠纷的特点,(三)纠纷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 作为环境权利义务的客体的“环境”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具有不确定性。 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因环境污染行为而受到损害后,究竟是按照传统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给予救济,还是按照新的环境权给予救济, 侵害公共环境算不算侵权,等等,这些都没有明确一致的看法。,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一、环境纠纷的特点,(四)纠纷当事人之间地位失衡 对社会秩序影响较大的、比较严重的环境纠纷,大多发生在污染性企业
3、与受害居民之间。 受害居民与企业相比,无论是在技术、组织及经济实力上,还是在信息占有、举证能力、社会资源、权利主张途径上均处于明显弱势。 受害者为纠纷解决所付出的成本相对较高,失败风险较大,在环境纠纷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一、环境纠纷的特点,(五)纠纷具有地域性 环境侵权以环境为媒介,具有地域性特征,一般发生在地理上邻近的当事人之间。 在纠纷解决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还会保持长期的联系。一旦矛盾发展到不得不动用诉讼这个最后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地步,双方的关系就可能遭受难以修复的打击,不利于将来的生产和生活。,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一、环境纠纷的特点,(六)环境纠纷具有社会性
4、 由于环境纠纷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广泛而尖锐,导致环境纠纷具有非常强的社会性, 在处理时往往难以平衡各方的利益。 在农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冲突迅速增加,这类事件由于影响面广、危害程度重,又具有突发性,人们的心理承受力较低,因而更容易爆发群体性事件。,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一、环境纠纷的特点,(七)环境纠纷类型多样性 环境纠纷既有当事人比较少、冲突性比较小的生活型污染纠纷,也有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冲突激烈的产业型纠纷。 既有赔偿损失的纠纷,也有要求停产、停业的纠纷。随着事态的发展,原本轻微的冲突有可能激化。 不同的纠纷状况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纠纷解决模式的要求都不
5、同。,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 (二)调节 (三)诉讼 (四)仲裁 (五)信访,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 是指当事人之间本着平等、友善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就有关纠纷的解决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并自觉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对这种解决方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但并不禁止。 在自然资源立法中有明文规定。如水法第36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也都有关于当事人协商解
6、决纠纷的规定。,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协商方式的好处:是环境民事纠纷得以较好解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环境纠纷,既能解决问题,又不伤害双方的感情,有利于增进彼此之间的团结,也有利于双方共同实现既发展经济又保护环境的目的。 协商方式的弊端: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力,具有不确定性。,漳河水事纠纷,漳河蜿蜒于海河流域南系,源起山西,流经冀豫省界,上游浊漳、清漳两支会于合漳,干流汇入卫运河。 漳河上游地势峻峭,水土资源匮乏,经济发展缓慢。几十年中,漳河上游三省交界地区水事纠纷频发。,漳河水事纠纷,1976年,河北、河南两沿河村庄发生持枪械斗 1990年以来,沿河村
7、庄发生械斗事件30余起。 1999年春节,在一水之隔的河南省古城村与河北省黄龙口村,针锋相对的炮击、爆炸使近百名村民受伤,生产生活设施被毁,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水事纠纷的解决,联合国将2009年第十七届“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确定为:跨界水共享的水、共享的机遇。 跨界水纠纷影响区域和谐:在中东和非洲地区,水资源分配成为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水资源分配也引发了非洲一些国家之间的冲突。在国内,关于水的跨界纠纷同样时有发生。,水事纠纷的解决,除河道采砂外,产生水事纠纷的主要原因是防洪和排水矛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量需求逐步增大,水污染日益严重,边界河流的开发利用程度不断提
8、高,水事纠纷已从“排水”为主演变成“争水”为主。 不少一衣带水的“邻居”因此而摩擦丛生。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05年,全国共调解水事纠纷4万余起。,水事纠纷的解决,新水法的实施和水利部省际水事矛盾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水法规的出台,明晰了流域管理机构在协调水事矛盾中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流域机构对水事矛盾的调处职责。 现在,国内七大流域的管理单位,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负责协调省际水事纠纷,并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水利部通过制定有关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建立了以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水事纠纷的解决,建立边界水事活动规约及协商制度,也是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的重要手段。同
9、一河流的“邻居”互相监督、共同维护,遇事相互协商、互相谅解,对预防和处理水事纠纷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多年的水事纠纷调处实践说明,建立边界地区自我监督约束机制,能保障良好的水事秩序,维护边界地区团结稳定。,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二)调节 1、行政调解 (1)种类 责任纠纷 赔偿金额纠纷,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2)特点 启动程序上,依当事人的申请, 以自愿为原则, 行政机关只是提出调解方案, 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 法律效力上, 调解协议既不能由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一旦一方或者
10、双方当事人反悔, 则调解协议自动失效。,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3)性质 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只能是以原纠纷为标的的民事赔偿诉讼, 而不能以作出调解处理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损失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1992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称:因环境污染损害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民事纠纷。
1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不能以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行政调解好处:各级环保部门对本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环境问题比较熟悉,一旦发生环境纠纷,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现场勘查、监测、调查研究等途径,收集证据、查清案件真相,以此为基础,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另外,行政调解具有及时、简便、经济等优点,当事人比较愿意接受。 行政调
12、解的弊端:不具有约束力,全靠自觉执行,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2、法院调解 (1)概念指在法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种类庭前调解和审理中调解,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8月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正式将法院附设ADR方式引入司法实践, 对我国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法院调解好处:法院调解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环境纠纷,
13、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也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实际履行。 法院调解的弊端:审理中调解不具有约束力。,法院调解,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日前运用“大调解”机制,成功调解了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和谐。 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中营村村民刘祥明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诉讼,称其耕种的责任田被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煤矿扎佐货场堆放的煤污染,农作物先是减产尔后绝收,周边村民人身健康亦受到危害。诉请被告立即停止并排除污染侵害,赔偿原告粮田损失3万余元。,法院调解,环保法庭以往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对立,调解难度很大。同时,原告诉请
14、的经济损失依法必须由其举证证明,而这种证据一般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才能得出。加之这类鉴定周期长、成本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法院调解,环保法庭认为,各地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处于第一线的环保局一般都了解,有的还进行过调处,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较为明确。 因此,环保法庭在审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并摸索总结出邀请环保局等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参与法院调解工作、发挥案发地环保局熟悉案件情况优势提高环保审判能力。,法院调解,据统计,环保法庭成立一年多来,共受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9件,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的有6件。在已调撤的6起案件中,环保法庭全都邀请行政机关共同参与
15、调解工作,强化了法院调解与社会调解的有机结合。,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1)概念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采用居间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和程序的统称。,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2)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农村) 村民委员会和( 城镇) 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另外,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也可参与。,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近10年来,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呈现出了一种萎
16、缩状态。根据法律年鉴的资料统计, 在20世纪80年代, 调解与诉讼的比例约为101( 最高时达171) ,到2001年却已降至11, 从而与法院的案件快速上升以及世界各国ADR制度的蓬勃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2002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这一规定大大促进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推行。,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
17、解决方式,(三)诉讼环境诉讼是指环境纠纷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自己的主张,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 环境诉讼和普通诉讼相比,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1、环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因环境污染等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 ,“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七十五条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
18、的解决方式,因此,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举证:被告从事了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行为(不必证明是否违法);自己受到了损害;被告的行为与自己的损害事实之间有联系。,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2、环境诉讼的民事归责原则 所谓绝对责任,是说不仅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甚至不必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只要行为人从事某行为,某损害事实发生,且行为人的行为与该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便应当对此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即不论排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造成污染危害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章 环境纠
19、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3、代表人诉讼制度 环境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污染受害人常常人数众多,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第54条、5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4、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四)仲裁由纠纷当事人预先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 议,双方服从仲裁机构对有关纷争裁断的程序。仲裁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裁决的权威性和终 局性,在程序上又具有便利、灵活、经济的特 点,有利于及时而公平地解决纠纷。,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
20、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1988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第1款规定,该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关于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争议”。 在处理国内环境污染纠纷时,我国1994年的仲裁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五)信访1、概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2、其他国家的规定 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规定各都道府县要设置公害投诉相谈员,其任务是接待居民的公害投诉,调查公害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帮助
21、、斡旋、指导。 台湾地区的公害纠纷处理法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应置专责人员,处理公害陈情,对公害陈情作调查,指导陈情人申请调处或裁决。,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环境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环境信访工作专职或兼职人员;各省、自治区和设区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独立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 各级环保部门直接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环境信访人。,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3、复查和复审 信访人对
2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查。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环境信访的好处: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环境信访这样的简便、省力程序迅速解决环境纠纷。 环境信访的弊端:实践中的执行情况不好。,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一、环境纠纷的特点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 (二)调节 (三)诉讼 (四)仲裁 (五)信访 三、解决环境纠纷的非诉讼机制(ADR)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非诉讼机制(
23、ADR),世纪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普遍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出现了“诉讼爆炸”、诉讼迟延、成本巨大、弱势群体利益无法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缓解司法的危机,保障民众利用司法制度的权利,各国无不在诉讼制度之外寻求纠纷解决的方法,建立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是大势所趋。,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三、非诉讼机制(ADR),三、解决环境纠纷的非诉讼机制(ADR) (一)非诉讼机制(ADR)的概念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也叫做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或替代纠纷解决机制,是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既包括当事人借助第三方的中介达成的自行协商和解,
24、也包括各种专门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决定;既包括传统的调解,也包括当代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各类裁定、决定等。,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三、非诉讼机制(ADR),(二)非诉讼机制(ADR)的特征 1、合意性 ADR作为完全不同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与审判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合意性。 通过合意去寻求“更接近事实”或者更符合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的纠纷解决结果,是ADR机制相对于审判的价值所在。 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意保证了ADR运行的低成本和简易性,程序启动上的合意保证了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与审判区别开来,而最终解决方案的合意是真正的重点,它可以保证当事人的诉权。,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三、非诉讼机制(ADR),
25、2、纠纷解决依据上的广泛性 ADR方式除依照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外,还可以各种有关的社会规范作为依据和标准,如地方惯例、行业规范、公共道德、通行的公平原则等依据来解决纠纷。 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合意选择纠纷解决的依据是ADR机制的本质特征即其合意性的必然结果。,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三、非诉讼机制(ADR),3、解决程序上的非正式性 相对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高成本和高耗时等弊端,ADR机制则具有简易性和灵活性。 在程序上,ADR方式不需要遵循严格的举证、质证、判决程序等,而是采取当事人同意的非对抗性的程序。 这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信息的交流,同时也为当事人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达成
26、谅解提供了可能。,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三、非诉讼机制(ADR),、以利益为中心 与民事诉讼以当事人的权利为导向不同,主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纠纷解决的焦点,因为利益而非权利才是当事人最终之利害所在。 由于权利是充当衡量利益合理性的基本工具,因此具有权利导向的特征,但它的基本价值取向仍然是直接切入纠纷的核心要素利益冲突。,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三、非诉讼机制(ADR),(三)我国环境非诉讼机制(ADR)的完善 1、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 2、环境仲裁的确立 3、环境纠纷ADR与诉讼的衔接,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非诉讼机制(ADR),1、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 (1)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重
27、要意义 行政处理是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途径,日本学者认为“在公害纠纷中,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有与司法救济同等的重要性” 。,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非诉讼机制(ADR),(2)我国行政处理机制的不足 对行政处理方式的理解较为混乱 有关行政处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够健全 缺乏专门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机构 缺乏相应的行政处理救济机制,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非诉讼机制(ADR),(3)我国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 建立隶属于环保机关内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门处理机构。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为纠纷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不作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应该赋予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以
28、强制执行力。 明确取证规则、停止污染侵害的措施、赔偿损失的原则和范围以及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等具体制度。 建立行政处理救济机制。,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非诉讼机制(ADR),2、环境仲裁的确立 建立环境仲裁机关。在专业上接受环保机关的指导并可向其问询和要求其提供技术支持,在纠纷处理上独立于环保机关,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各自独立行使仲裁权。 设立环境纠纷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由于处理环境纠纷的专业性要求高,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业务知识。建立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有助于保证仲裁的公正和质量。,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非诉讼机制(ADR),设立特别程序。环境仲裁除适用仲裁法基本
29、程序外,还适用一些特殊程序。如仲裁庭可以直接调取环保机关档案资料,传唤专家证人,获得环保机关的监测数据和生态鉴定等。 司法监督。仲裁所在地法院对于有明显侵害公众利益和有损公正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撤消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非诉讼机制(ADR),3、环境纠纷ADR与诉讼的衔接 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纠纷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有限,使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常难于取得相应的效果,纠纷当事人在花费了时间和金钱运用这些方法后仍无法解决纠纷。 由于缺乏ADR与诉讼制度之间必要的衔接,使得先前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努力,在进入到诉讼后变得毫无价值,这不仅是对纠纷当事人间人力、物力、财
30、力的浪费,同时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一、环境纠纷的特点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 (二)调节 (三)诉讼 (四)仲裁 (五)信访 三、解决环境纠纷的非诉讼机制(ADR)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环境是地球慈祥的母亲,司法是人类社会严肃的父亲。 环境和司法,看似不相关的两种要素共同构成了这个世界的生命。 当儿女把母亲逼得不再慈祥时,父亲不得不更加严厉。,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诉讼,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诉讼
31、 (一)环境污染侵害的特点 (二)环境污染损害归责原则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四)环境污染侵害的几种特殊情况 (五)环境民事责任形式 (六)环境公益诉讼,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一)环境污染侵害的特点 1、加害主体的不特定性2、加害行为的合法性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4、损害范围的广泛性5、侵害时间的漫长性,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二)环境污染损害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1、概念因污染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即 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32、 (1)无须证明加害人在主观方面的过错 (2)无须证明加害行为违法与否 (3)举证责任倒置 (4)具体的损害及其赔偿范围,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传统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 在因环境污染等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 ,“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七十五条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33、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首先,环境侵权中的受害人与加害人相比,在举证能力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加害方对自身生产工艺和所排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特性最为了解,相对于受害人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其次,实行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利于实现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在该原则下,受害人由于举证成本过高,大多不能完成举证而遭致败诉,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1)无须证明加害人在主观方面的过失 (2)无须证明加害行为违法或者具有违法性 (3)举证责任倒置 (4)具体的损害及其赔偿范围,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
34、讼机制,(4)具体的损害及其赔偿范围 对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 对因环境污染致人身伤害既要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要赔偿精神损害。,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3、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必须完全是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且及时采取了 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否则不能免责或不免除未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损 害的部分责任,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2)第三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 第三人无过错的,污染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受害者自身责任 受害者自
35、身故意或过失,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三)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 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42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 和民法通则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的比较,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非特殊情况不能延长。 二十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损害,都只给予二十年的保护期限,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四)环境污染侵害的几种特殊情况1、复合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指由
36、于来自不同所有人排放的污染物由于 性质相同而使污染物的浓度增加(累加)、或者 由于不同种类的污染物因混合而产生二次污染等 对环境以及对他人权利造成的侵害。,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1)第一种情况 由于不同所有人排放而使浓度累加,对环境以及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 各排放者按照其所排放比例或者份额,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二种情况 由于不同种类的污染物混合而产生二次污染等对环境以及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时 对侵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2、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共同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
37、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当环境污染损害为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共同过错所为时,应当由加害人与受害人共同承担混合过错的责任。,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3、因第三人的偷窃等行为致使环境污染损害、且不知谁为第三人时的赔偿责任。 属于所有人与第三人的“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知何人为具体加害人时,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由数个加害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在第三人不知为谁时,应当先由加害人中的所有人作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行为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行为对环境不构成污染损害的危险的举证。 如果所
38、有人不能依法举证,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能够查找到第三人,所有人与第三人之间需内部责任分担。但是,所有这些并不影响他们对受害人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五)环境民事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一、环境纠纷的特点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 (二)调节 (三)诉讼 (四)仲裁 (五)信访 三、解决环境纠纷的非诉讼机制(ADR)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第五章 环境纠纷的解决,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诉讼 (一)环境污染侵害的特点 (二)环境污染损害归责原则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四
39、)环境污染侵害的几种特殊情况 (五)环境民事责任形式 (六)环境公益诉讼,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案例 吴某于1999年购买苏州市东港新村141幢101室房屋,并在6月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苏嘉杭高速公路在2002年12月8日通车,地理位置在吴某住房的东面。 据原告吴某叙述,刚入住时周围环境良好;公路开通后,平均每天通车4万辆,其中80%是超载车,每两秒多就有一辆车从他家窗前经过,产生了大量的汽车尾气、高分贝噪音,原告曾向公路指挥部多次反映,但没有答复。,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6月28日,原告再次向报社和市政府反映此事,市环保局安排环境检测
40、中心在其住地东窗进行监测,结果为最高噪声为83分贝,使原告一家通宵失眠。 原告今年62岁,患有冠心病、神经衰弱,老伴患有职业性肺间质炎、肺气肿等疾病。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安宁居住权,现请求被告限期采取解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的措施,将原告住地的噪声降到标准以下;被告赔偿原告噪声扰民补偿每月80元,自高速公路开通至今合计880元。,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被告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辩称,苏嘉杭高速公路线规划于1992年,开工于1999年,2002年12月通车。 针对通车以来的噪音问题,他们已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来降低噪音污染,如采用美国先进沥青路面配方结构,以减轻噪音;
41、在东港141幢等处设置了装有先进吸音板的隔音墙;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路段实行车辆禁鸣,并在各出入口设置禁鸣标志;在高速公路沿线50-100米范围建设绿化带,以减少噪音。,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原告所处为东港新村141幢101室,而高速公路位于101室的上面,应该说高速公路对其的影响较轻,且目前高速公路下方的东环路分流线的噪音对其也构成了一定影响,且该路段沿线未设立禁鸣标志。因此,被告认为造成案件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已经就此采取了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监测数据既无分析意见,也无监测单位盖章,不符
42、合证据要件。 经法院行使释明权,原告提出了环境噪声司法鉴定的申请。法院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原告住宅的环境噪声进行鉴定,但终因苏嘉杭高速公路与东环路分流线平行,无法进行环境噪声鉴定,否则须暂时封闭一条道路。,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法院再次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可以追加被告,但原告表示不申请追加,并愿意承担对损害事实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未能完成噪声鉴定。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对自己受苏嘉杭高速公路噪声污染的损害事实不能举出确切的证据,所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民诉意见第74条“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
43、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 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此案的争议: 原告没有完成对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有违环境污染侵权举证的相关规定。,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并非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而只是将一部分本应由其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原告仍然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身遭受到的损害事实,具体包括对损害后果与被告的损害
44、行为的证明,如果不能完成此部分要件事实的证明,仍然要承担败诉后果;被告在原告就损害事实进行证明后,就免责事由以及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因果关系,被告应从反面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可以推定被告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救济 (一)环境污染侵害的特点 (二)环境污染损害归责原则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四)环境污染侵害的几种特殊情况 (五)环境民事责任形式 (六)环境公益诉讼,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六)环境公益诉讼1、概念指
45、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2、特征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 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 时兼具补救功能。,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第一,起诉资格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46、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第二,举证责任问题。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 第三,诉讼费用问题。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没有把公益性的诉讼案件明确纳入其中。,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我国目前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宪 法:并未将环境权列入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事诉讼法:未对公益诉讼作出规
47、定。传统诉讼理论-“直接利害关系人”说 行政诉讼法:未对公益诉讼作出规定,传统诉讼理论-“直接利害关系人”说 刑事诉讼法:涉及到了公益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环境法律法规:未对环境诉权作出明确规定。,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允许环保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虽只是笼统规定,但公益诉讼初露端倪。 2008年江苏省无锡市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是国内第一项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
48、方性规定。 这一规定对于扼制侵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该规定并未对如何开展诉讼实务做出明确规定。,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近几年,我国环保法庭相继建立: 1989年,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成立。 2002年4月,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成立。 2004年4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成立。 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环境保护法庭成立。 2006年,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成立。 2006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 2007年11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及辖区内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成立。,第五章环境纠纷的解决 四、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机制,2008年2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成立。 2008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及辖区内环境保护合议庭成立。 2008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成立。 2008年底,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挂牌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玉溪市澄江县法院、通海县法院也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