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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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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19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一一一 为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证 LOF)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本指引。一一一 上交所会 员可以参

2、与上证 LOF 交易、分级基金分拆合并等业务;经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还可参与上证 LOF 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可通过前款规定的上交所会员(业务资格有所不同,以下统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交易以及认购、申购、赎回上证LOF 份额,也可通 过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统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 LOF 份 额。2单个上证 LOF 产品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一一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参与

3、上证 LOF 业务的相关手续。中国结算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第二章 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一一一 上交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提供基金场内简称和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应使用与上交所相同的代码。一一一 基金 场内简称不超过 4 个汉字或 8 个字符,用于标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一一一 基金代 码由 6 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用于标识基金产品序号。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一一一 中国 结算对上证 LOF 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上证 LO

4、F 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所得的上证 LOF 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TA 系统)。一一一 投 资者可持中国结算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上海证券账户,其中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所称“封闭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上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上证 LOF份额。投资者可持中国结算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 LOF 份额。一一一 上海 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 账户资 料变

5、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资料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第三节 资金结算账户一一一 场 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等上证 LOF 结算业务 参与人应在中国结算开立相关资金结算账户。一一一一 参与上 证 LOF 场内交易和场内权益分派业务的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使用证券(A 股)结算备 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参与上证 LOF 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 权益分派等业务的应

6、当使用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一一一一 结 算业务参与人开立证券(A 股)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结算上4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认购第一节 认购时间和场所一一一一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 LOF 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

7、购上证 LOF 份额。一一一一 上交所接受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报的时间为认购期内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15:00。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接受投 资者认购 的时间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已募集到预定规模的基金份额或出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募集期可提前终止或延期。第二节 认购申报一一一一 投 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 LOF 份额,应采用“金 额认购” 的申 报方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认购申报价格为“1 元” ;(二)认购金额为 1 元的整倍数,且不低于 1000 元;(三)符合基金

8、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一一一一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 LOF 份额,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提交认购申报。当日提交的认购申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5第三节 认购费率设置及认购资金处理一一一一 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场内和场外认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场内上证 LOF 认购设置统一的费率,对场外上证 LOF 认购 按照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分别设置费率和折扣下限。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中国结算 TA 系统 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认购费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资者场内和场外认购所得上证 LOF 份额:认购费=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折扣率)/(1+认

9、购费率折扣率)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 发行价如基金管理人给定了单笔认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认购费按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投资者认购所得场内上证 LOF 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投资者 认购所得场外上证 LOF 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一一一一 场内和场外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折算成上证 LOF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中国结算 TA 系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利息有效认购金额(认购一次确认金额) 年利率 计息天数/360利息转份额利息/发 行价认购利息折份额的年利率按基金

10、管理人的选择设定。中国结6算 TA 系统对场 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上述中国结算 TA 系统计算的利息进行修改,中国结算 TA 系 统按照基金管理人修改后的利息为投资者折算上证 LOF 份额。一一一一 对于场内认购,在清算日和交收日,中国结算按申请当日交易单元与结算业务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资金清算路径,据此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一一一一 对于被基金管理人全部确认失败的认购申请,中国结算将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利息划付相关场内证券经营

11、机构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由其退还投资者。对于选择利息折份额的,中国结算对被基金管理人在认购结果确认中部分确认失败的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本金)划付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由其退还投资者;但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中国结算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包含在认购结果确认中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上证LOF 份额。基金募集失败的,中国结算将有效认购金额加上按相关计息规则计算出的利息,退还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并由其退还投资者。第四节 业务流程7一一一一一 上证 LOF 认购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认购日

12、(T 日,包含基金认购期结束日当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有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提交上证 LOF场内认购申请;或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提交上证 LOF 场外认购申请。(二)T 日日 终,上交所将当日所有场内认购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转发中国结算 TA 系统。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所有场外认购申请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 TA 系统。(三)T 日日 终至 T+1 日 12:00,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上证LOF 场内和 场外认购 申请一起发送至相关基金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接收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文件,进行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中国结算 TA 系统对每日认购申请

13、进行的交易确认仅表示认购申请有效,并不代表最终的认购确认结果。(四)T 1 日 12:00 后,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场内认购交易确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内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场外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给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场内、场外交易回报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将场内、场外资金清算数据合并后发送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场内资金清算数据与同一证券经营机构的场外数据合并,8通过场外发送)。(五)T 2 日,中国结算于 9:00 之前将场 内认购全额非担保资金交收数据(资金交收数据为中国结

14、算资金交收系统发送的交收指令)与同一证券经营机构的场外认购全额非担保资金交收数据合并后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据此将场内、 场外认购资金划入其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通过中国结算完成向相关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实时划付。非担保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指引相关规定办理。(六)T+2 日,投资者可在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场内认购申请处理结果;可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场外认购申请处理结果。认购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一一一一一

15、上证 LOF 认购结束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份额登记日前一日日终至份额登记日 12:00(份额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设定,份额登记日前一日最早可以是基金认购结束日),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认购期间上证 LOF 全部场内、场外认购申请发送至相关基金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对认购期间全部申请的确认,计算费用及相关退款、退息数据,完成资金清算处理。(二)份额登记日日终,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上证 LOF 场内认购确认结果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9证券登记系统依此进行场内上证 LOF 认购登记处理,并将其完成认购登记后的场内基金交易回报、场内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场内证

16、券经营机构。中国结算 TA 系统依据上证 LOF 场外认购确认结果进行场外上证 LOF 认购登记处 理,并将其完成认购登记后的场外基金交易回报、场外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场内、场外的交易回报和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三)份额登记日次日,投资者可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场内认购所得上证 LOF 份额;可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场外认购所得上证 LOF 份额。(四)份额登记日次日,中国结算于 9:00 之前将场内、场外认购费用、退款及退息(如有)的全额非担保资金交收数据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

17、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认购费用划至该基金管理人的费用账户,将退款资金(如有)划至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退还给投资者。一一一一一 基金管理人可在份额登记日 12:00 之前通过确认文件对上证 LOF 认购 申请进行末日或全程比例确认,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做部分或全部确认失败处理,确保认购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要求。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文件进行登记处理。10一一一一一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中国结算于结息日的次日记入该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

18、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多次计付。一一一一一 份额登记日次日,中国结算总部为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认购数据说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据此进行基金验资等相关工作。第四章 开放、上市、交易一一一一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日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规范将上证 LOF 下一交易日的 业务状态通知中国结算总部,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业务状态数据进行场内和场外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控制,并发送给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同时通过上交所发送给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证 LOF 暂停或恢复申购、赎回、

19、 转托管的前两个交易日 14:00 前向上交所提起申请,上交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场内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向上交所申请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状态和通过中国结算数据接口规范发送的相关业务状态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给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状态不一致、发送延误或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一一一一一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11金上市规则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一一一一一 上证 LOF 的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以及终止上市等事宜,适用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一一一一一 上证 LOF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20、为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规定方式计算并向上交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一一一一 上证 LOF 交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等规定。一一一一一 交易日(T 日)闭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数据,计算结算业务参与人有关上证LOF 份额的 应收、应 付净额。T 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述清算结果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集中交收,并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完成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收处理。一一一一一 T 日闭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当日的交易数据和其他非交易数据(包括股份派

21、息、配股认购扣款、保证金调整、季度结息、透支罚息等),计算出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在 T+1 日的应收、应付资金 净额,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据此与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完成 T+1 日的资金交收。一一一一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当日的上证 LOF 基金交易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品种统一进行多边净额结算,通过结算业务参与人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A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上证 LOF 的成交金额纳入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础。一一一一一 投资者买入所得上证 LOF 份额,过户日期记为12买入当日。上证 LOF 份额买入当日可以赎回、转托管,不得卖出,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

22、一一一一 投资者卖出上证 LOF 份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总部 TA 系 统中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赎回明细分配原则,采用“先 进先出” 或“ 后进先出”原则处 理。第五章 申购、赎回第一节 申购、赎回的时间和场所一一一一一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赎回上证 LOF 份 额,也可通 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上证 LOF份额。一一一一一 上交所接受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报申购、赎回的时间为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13:00 至 15:00;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接受投 资者申购、赎回的时间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

23、行。第二节 申购、赎回的申报一一一一一 上证 LOF 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一一一一一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赎回上证LOF 份额, 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购金额应当为 1 元的整倍数,且不低于 1000 元;(二)赎回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三)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四)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13一一一一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赎回上证 LOF份额,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提交申购、赎回申报。当日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报,在当日接受申购、赎回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一一一一一 申购所得上证 LOF 份

24、额,过户日期记为申购业务确认日。申购所得上证 LOF 份额在业务确认日当日不可卖出、赎回或转托管。一一一一一 投资者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在某一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托管的某一交易账户内的上证 LOF 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对该上证 LOF 产 品设置的最低持有限额时,中国结算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设置对投资者托管在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的该交易账户内的上证 LOF 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的上证 LOF 份额不可进行强制赎回处理。第三节 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及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一一一一一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场内和场外申购费率,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场内和场外赎回费率。

2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场内上证 LOF 份额申购、赎回设置统一的费率,对场外上证 LOF 份额 申购、赎回按照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分别设置费率和折扣下限。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一一一一一 除指定赎回外,赎回份额明细处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总部 TA 系统中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赎回明细分配原则,采用“ 先进先出” 或“后进先出”原 则处理。一一一一一 中国结算 TA 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费率,14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资者场内和场外申购所得份额和赎回所得金额。(一)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费=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率折扣率)/(1+申购费率折扣率)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 基

26、金份额净值如基金管理人给定了单笔申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申购费按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的场内上证 LOF 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申购所得的场外上证 LOF 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二)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确认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确认 比例赎回确认金额(赎回明细确认金额)其中,对于某笔赎回明细:赎回明细确认金额赎回明细确认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费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折扣率赎回费、赎回明细确认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赎回确认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

27、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第四节 业务流程15一一一一一 上证 LOF 申购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购日(T 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有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提交上证 LOF 场内申购申请;或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场外申购申请。(二)T 日日 终,上交所将当日所有申购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进行相关处理后,转发 中国结算 TA 系统。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所有申购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TA 系 统。(三)T 日日 终至 T 1 日 12:00,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上证LOF 场内申 购申请与 场外申购申请一起发送至相关基金

28、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接收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文件,进行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四)T 1 日,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场内申 购确认结果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由其进行场内上证 LOF份额登记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内申购交易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中国结算 TA 系统根据场外申购确认结果进行场外上证LOF 份额登 记处理,并将场外申购交易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至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场内、场外的交易回报和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将场内、场外资金清算数据合并后发送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场内资

29、金清算数据与同一证券经营机构的场外数据合并,16通过场外发送)。(五)T+2 日,投资者可在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到场内申购所得上证 LOF 份额 ;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场外申购所得上证 LOF 份额。一一一一一 上证 LOF 赎回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赎回日(T 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有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提交上证 LOF 场内份额的赎回申请;或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提交上证 LOF 场外份额的赎回申请。(二)T 日日 终,上交所将当日所有赎回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份额锁定处理后,将相关数据发送中国结算 TA 系统。场

30、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所有赎回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TA 系 统。(三)T 日日 终至 T 1 日 12:00,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上证LOF 场内和 场外赎回申 请一起发送至相关基金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接收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文件,进行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四)T 1 日,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场内赎 回确认结果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由其进行场内上证 LOF份额赎回登记处理,赎回确认失败的,进行相应份额解锁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内赎回交易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中国结算 TA 系统根据场外赎回确认结果进行场外上证LOF 份额登 记处理,并将场

31、外赎回交易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至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17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场内、场外的交易回报和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将场内、场外资金清算数据合并后发送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场内资金清算数据与同一证券经营机构的场外数据合并,通过场外发送)。(五)T+2 日,投资者可在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到场内上证 LOF 份 额赎回处理 结果;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场外上证 LOF 份额赎回处 理结果。一一一一一 中国结算对上证 LOF 的申购、赎回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或全额非担保结算服务。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在清算日和交收日,中国结算按申请当日交易单元

32、与结算业务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资金清算路径,据此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一一一一一 上证 LOF 申购、赎回资金交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资金交收日(S 日)前一日, 对于适用多 边净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中国结算对 S-2 日申报的场内和场外申购业务资金、S-N 日申 报的场内和场外赎回业务资 金(N 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进行轧差,计算出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在 S 日的 应收或应 付资金净额,生成资 金交收数据。对于适用全额非担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中国结算计算出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在 S 日的应收或 应付资金全额,生成 资金交收数据。(二)对于适用多边净额结算的结算业务

33、参与人,S-1 日日终,中国结算将资金交收数据发送至各结算业务参与人。18对于适用全额非担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S 日 9:00 之前,中国结算将资金交收数据发送至各结算业务参与人。(三)S 日,结算业务参与人根据 资金交收数据,通 过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第六章 分级基金相关业务一一一一 分级基金投资者参与分级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满足上交所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具体要求由上交所另行规定。一一一一一 上交所接受分拆、合并申报的时间为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母基金代码,以份额填报分拆、合并数量申请。分拆、合并申报不得更改或撤销。

34、分拆、合并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份的整数倍,且不低于 50000 份(以母基金份额计)。上交所可视市场情况,调整分拆、合并申报的数量要求。一一一一一 分级基金进行分拆、合并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日买入的母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分拆;(二)当日申购或通过转托管转入的母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以分拆;(三)当日合并所得的母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赎回或者转托管,但不能分拆;(四)当日分拆所得的子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能合并;(五)当日买入的子份额,同日可以合并;(六)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分级基金母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赎、转托管和分拆:母基金份额来源 卖出 赎回 转出 分拆19T 日初持有

35、的母基金份额 T T T TT 日买入的母基金份额 T+1 T T TT 日申购的母基金份额 T+2 T+2 T+2 T+2T 日转托管转入(场外转场内)的份额 T+2 T+2 T+2 T+2T 日子份额合并成的母基金份额 T T T T+1分级基金子份额的交易和合并:子份额来源 卖出 合并T 日初持有的子份额 T TT 日买入的子份额 T+1 TT 日由母基金份额分拆出来的子份额 T T+1一一一一一 T 日闭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日内分级基金分拆、合并成交数据,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分级基金份额的登记处理。分拆、合并所得份额不继承原过户日期,过户日期记为

36、分拆、合并业务处理日。第七章 份额折算业务一一一一一 上证 LOF 的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应暂停申购、赎回、 转托管等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须自行办理公告等手续,并及时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规范通知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总部。一一一一一 基金管理人办理上证 LOF 场外份额折算业务,应通过相关数据接口将折算导致的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母份额持有数量变动发送至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国结算 TA 系统据此完成相关折算登记处理。基金管理人在调减数据中指定过户日期或原确认流水号的,中国结算 TA 系统根据指定的过户日期或原确认流水号完成份额记减;未指定过户日期或原确认

37、流水号的,中国结算 TA 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赎回明细分配原则,对相应20份额进行记减。基金管理人在调增数据中指定过户日期的,中国结算 TA 系 统根据指定的过户日期完成份额记增;未指定过户日期的,新增份额过户日期记为调增确认日。一一一一一 基金管理人办理上证 LOF 场内份额折算业务,应按要求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办理材料。一一一一一 场内份额折算处理的基本原则:(一)折算类别和折算比例:折算分为“放缩 ”和“派送”两种。放缩是指基金份额以自身为基数折算为自身,可增加可减少,如果变更后增加 30%,折算比例确定为 1.3;变更后减少 20%,折算比例确定为 0.

38、8。派送是指基金份额以自身为基数,折算为其他基金(子基金或母基金),如果每份变更前基金份额派生 0.2 份变更后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为 0.2;如果每份变更前基金份额派生 1.1 份变更后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为 1.1。(二)折算处理过程: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申报的折算要素,按折算执行日日终的基金总份数完成折算,最后由基金管理人确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数据结果。(三)零碎份额处理原则: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

39、序,依次均登记为 1 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四)折算份额过户日期处理原则:折算业务按基金代码处理,21因折算业务导致投资者相关基金代码份额减少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赎回明细分配原则,对相应份额进行记减; 相关基金代码份额增加的,新增份额过户日期记为折算处理日。一一一一一 基金管理人办理场内份额折算业务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办理材料:(一)基金份额折算申请表;(二)证券变更登记表(见中国结算网站- 服务支持-业务 表格- 上海市 场栏目中的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三)最新年检的基金管理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基金管理人

40、发布的折算提示性公告;(五)授权委托书;(六)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复印件;(七)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一一一一一 场内份额折算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基金折算分为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基金折算需基金管理人首先自行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T 日)并按以下步骤办理:(一)T-3 日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第五十八条 规定的(三)(四)(五)(六)材料;(二)基金折算处理日(T+1 日)10:30 前,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二)材料;(三)T+2 日,确认基金折算 结果, 领取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2第八章 转托管一一一一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上证 LOF 场内份额在上交所场

41、内不同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应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一一一一一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上证 LOF 场外份额在不同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系统内转托管的,应按照中国结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一一一一一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上证 LOF 场内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场内转场外),或将其持有的上证 LOF 场外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转场内),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一一一一一 上证 LOF 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上海证券账户和与其对应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一一一一一 下列情形不允许跨系统转托管:(一)分红期间

42、(权益登记日的前两个交易日至权益登记日)。(二)处于质押、冻结等状态的上证 LOF 份额。(三)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四)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一一一一一 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投资者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拟转入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入方)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或登记,并获知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代码。(二)转托管申请日(T 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拟转出的场23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出方)向上交所提交上证 LOF 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申请。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出方)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转托管,必须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场外基

43、金销售机构(转入方)代码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须为大于0 的整数份。(三)T 日日 终,上交所将当日所有场内转场外转托管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检查,对有效申请进行相关份额锁定处理,并将相关数据发送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国结算 TA 系统对场内转场外转托管进行检查,对于合格的场内转场外转托管申请,中国结算 TA 系统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最新场内份额数据,将转入的上证 LOF 份额记入投资者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对于不合格的场内转场外转托管申请,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对该申请做失败处理。(四)T 1 日,中国结算 TA

44、系统将场内转场 外转托管业务回报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于转托管成功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正式进行场内份额变更登记处理;对于转托管失败的,由其进行相应场内份额解锁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交易回报数据和场内、场 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24(五)T 2日,投 资者可以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入方)处查询转托管转入的上证LOF份额。一一一一一 场外

45、转场内转托管业务流程:(一)在正式申请办理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上证LOF份额拟转 入方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入方)的交易单元。(二)T 日交易 时间,投 资者通过拟转出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出方)向中国结算TA 系统提交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业务申请,注明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入方)交易单元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须为大于0的整数份。(三)T 日日 终,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全部场外转场内转托管申请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TA系统。中国结算TA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检查,对检查有效的申请记减投资者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上证LOF份额 。(四)T 1日,中国 结

46、算TA 系统将场外转场 内转托管业务回报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检查,对于合格的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将转入的上证LOF份额记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25中国结算 TA 系统将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交易回报数据和场内、场 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五)T 2 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入方)查询转托管转入的上证

47、LOF 份额。一一一一一 上证 LOF 份额转托管业务,转入份额继承原过户日期,由中国结算 TA 系统记录投资者场内、场外基金份额过户日期。第九章 权益分派一一一一一 上证 LOF 的权益分派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中国结算 TA 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R 日)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数据分别处理。一一一一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只进行现金红利分派,中国结算 TA 系统可按投资者选择进行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分派。一一一一登记 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的份额权益分派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一一一一一 登记在中国结算

48、 TA 系统的份 额权益分派业务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一一一一一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场内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分派业务时, 应根据确认的金额及时办理汇款,确保资金最迟在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参见中国结算网站公26布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确认资金足额到账后于发放日的前一交易日完成对结算业务参与人的资金清算。投资者于发放日在其指定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处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上证LOF

49、 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结算业务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场外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分派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指引相关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点前将现金红利划入该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通过中国结算完成向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划付。第十章 非交易过户和其他变更登记一一一一一 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上证 LOF 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质押、冻结等业务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中国结算证券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一一一一一 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内上证 LOF 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冻结等业务由中国结算总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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