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9 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8 月 17 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
2、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
3、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4、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第二章 扶持重点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
5、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第十三条 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
6、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 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 50%。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
7、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第十九条 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 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第二十一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
8、无偿投入。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以有偿扶持为主。财政资金可以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总库容在 1000 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 5000kW 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 其配套的 35kV 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 10kV 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 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
9、发办另行制定。(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
10、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
11、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 5
12、00 万元以下的按 3.5%提取,1000 万元以下的其超过 500 万 元的部分按 1.5%提取,超过 10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 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 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
13、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第二十六条 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履行承借手续,按规定程序支付,逐级统一归还。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借资金。第二十七条 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县级农发机构借出财政有偿资金,要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个人须有担保。
14、对确实难以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呆账核销,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国家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15、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第三十二条 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
16、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 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 2/3 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
17、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
18、评价。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 1 万亩、丘陵山区不低
19、于 5000 亩。(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 5000 亩以上,人工草场 1000 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 5000 亩以上。(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 5 万亩、不超过 30 万亩。第三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
20、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 资产负债率小于 70%,银行信用等级 A 级以上(含 A 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 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二)除具备前项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 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三)以省为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 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投资 30
21、0 万元(除重庆外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200 万元,下同)以上的单个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投资一般不低于 100 万元。第三十八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 5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 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
22、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第四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第四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第四十二条 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
23、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三)附件:省级财政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第四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300 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农发办批复,其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 级农发
24、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拨借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第四十四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 100 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 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
25、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年底或次年 6 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第四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 12 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
26、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第四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27、。第四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 3 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第五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县级农发
28、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第五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 3 年进行一次考评。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县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采取直接组织和委托的方式进行考评。国家农发办对竣工验收项目考评后,按考评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第五十五条 农
29、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第五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国家农发办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第五十七条 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末位暂停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国家农发办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国家农发办应对竣工项目验收考评不合格的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的,国家农发办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资规模或者暂停投资。第五章
30、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五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六十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重庆、宁夏、云南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强化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
31、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管理,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世界银行项目评估报告,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9 号),并结合世行贷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旨在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并通过引进
32、世行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省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实施应贯彻国家财经、水利、农业、林业、国土、环保、利用外资等方面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作为项目的管理机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联合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级项目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工作。项目办设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各级项目办
33、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保持稳定。第六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在同级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一级项目办的业务指导。各级项目办要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经过世行确定的评估计划及中调计划,不得擅自变动。 第八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负责编制、审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农发与财政分设的省份应联合上报),由国家农发办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根据项目总体实施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上级项目办下达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在项目初步设计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34、。如确需变更,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事项的规定(国农办2003193 号)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世行贷款由财政部统借统还,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筹措、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会计核算以及提款报账等工作。世行贷款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按项目财政资金的 3.5从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统一提取项目管理费,由省项目办统筹安排,用于省、市(地)、县(市、区)项目管理的相关支出,市(地)、县(市、区)不得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应及时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
35、审计。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负责项目招标采购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报送国家项目办和世界银行审批,并严格按照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组织项目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项目办应加强采购货物的管理,定期检查、监督采购货物的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倒卖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办负责组织本省招标采购活动。国家项目办负责办理进口货物涉及的国内审批手续。 第六章 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办应做好工程项目实施的日常检查工
36、作,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按照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建立和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国家项目办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考评。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保证工程正常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第七章 监测评价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项目办应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价和统计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并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办应按项目协定、项目评估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的要求,制定监测评价方案,对项目实施进度、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各项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审查、汇总,并按时报送监测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应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37、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统计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依据本办法,制定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工程管理、会计核算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3 月 15 日起执行。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 1998 年 11 月 11 日省人民政府第1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滩涂的促淤、围垦、利用和保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38、办法。第三条 本省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滩涂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收益。国家依法保护从事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开发利用滩涂应当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开发、讲求效益。第六条 省及沿海市、县(区)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七条 全省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省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应当与水利、航道、港口、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
39、护、林业、渔业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省及沿海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一)农业重点发展资金中用于滩涂开发的部分;(二)土地出让金及有偿划拨资金中用于滩涂开发的部分;(三)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中用于滩涂开发的部分;(四)财政拨款;(五)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前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开发利用滩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九条 促淤和围垦滩涂必须符合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 促淤和围垦滩涂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40、承担,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 滩涂围垦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工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返工重建。返工重建的经费,由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二条 围垦滩涂形成的土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三条 滩涂开发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第十四条 使用滩涂从事养殖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跨行政区域的滩涂养殖的使用证,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滩涂项目
41、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2 年内开工建设,除不可抗力外,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滩涂开发利用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享受下列权利或者优惠待遇:(一)从发放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免缴国有土地使用费 10 年;(二)围垦滩涂形成土地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开发滩涂发展农业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3 年;(四)滩涂内农业灌溉取用地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五)滩涂开发的用电,除国家规定收取的电力基本增容费外,省内不再收取增容费;(六)滩涂内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
42、以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第十七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商投资开发利用滩涂的,享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第十八条 参加滩涂开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级、工资、津贴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第十九条 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滩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沿海军事设施;(二)影响行洪、防汛、防台、防潮以及河道整治和水工程运行管理;(三)妨碍港口建设和航运安全;(四)非法占用渔港港区及其设施;(五)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滩涂;(六)损毁护岸防浪植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七)
43、破坏滩涂内的自然保护区。第二十一条 滩涂围垦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在垦区内移民并设置居民点或者进行重要设施建设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达到安全标准的,不得设置居民点或者进行重要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 对在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
44、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促淤和围垦滩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滩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的罚款,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 滩涂行政管
45、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 年 11 月 30 日江苏省关于加快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丘陵山区 1.56 万平方公里、2340 万亩,大多属低山丘陵和岗坡地,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良,开发利用条件较好。1996 年省政府部署开展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以来,各地加快了开发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不高,地区之间不平衡,中低产田的比重较
46、高,已经开发利用的岗坡地相当一部分低产低效,大部分地区尚处于开发利用的起步阶段。加快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步伐,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对于发展高效外向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十一五”期间,全省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要贯彻科学发展的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高效外向农业,开发优势产品,形成特色产业,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在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围绕发展高效外向农业要求,根据
47、各地资源特点和区域比较优势,坚持统筹规划,规模开发,突出重点,分年实施,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品、特色产业,做到开发一个项目、带动一项产业、致富一方群众。二是注重效益。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结合各地的资源特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丘陵山区的特色优势,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高效外向农业发展,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带,大力发展短平快项目,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三是产业带动。用工业化的理念指导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积极引导各类资本投入丘陵山区开发,兴办农产品加工、包装、贮运项目,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使农民群众从发展农产
48、品加工和流通中得益受惠。四是依靠科技。充分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强产、学、研联合,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放大示范、辐射、带动效应,提高项目区的科技含量,增强开发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努力提高开发效益。五是保护生态。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节水农业,推广各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技术措施,减少化学农药及化肥使用量,植树种草,保持水土,保护环境,实现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二、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产业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要围绕发展高效外向农业,突出经济林果、特色蔬菜、
49、草食畜禽、观光农业等特色产业,加快科技开发、产业开发、规模开发,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十一五”期间,全省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发展应时鲜果、特色蔬菜、花卉苗木、名特茶叶、牧草、竹林300 万亩,改造岗坡地 100 万亩,兴建一批规模化草食畜禽养殖基地,新增农业观光景点 100 个。(一)经济林果。大力发展应时鲜果、优质茶叶、花卉苗木,因地制宜发展高效用材林。加快构建经济林果良种繁育体系,加大新品种引进、推广力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果品分级、包装、贮运,建立优质经济林果出口保鲜链,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扩大宣传,形成规模,打造一批拳头产品、特色产品。(二)特色蔬菜。重点发展食用菌、木本蔬菜、野生蔬菜、笋用竹,因地制宜发展设施蔬菜和西甜瓜。加快丘陵山区特色蔬菜品种和适宜设施栽培优良品种的培育步伐,积极推广蔬菜穴盘育苗技术、合理间套作技术、设施蔬菜连作障碍防治技术、蔬菜防虫网栽培技术,推进蔬菜产地商品化处理,加强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和有机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加快推进蔬菜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提高蔬菜加工水平。(三)草食畜禽。加快发展高产优质畜禽养殖,加快奶牛杂交改良与快速扩繁技术、肉用山羊杂交改良及配套生产技术、家禽规模化饲养管理综合配套技术、无公害畜禽生产技术、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