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纳税额之比较宋凌凌【大 中 小】【关闭】【点击:5329】【价格】 0 元【摘要】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本文仅就税制模式、纳税额两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然后就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陆的借鉴作用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比较【正文】一、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收益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有别于以公司为纳税人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个人所得税法是关于征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范。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港澳台
2、地区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众多的差异。香港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原则。个人所得税在香港不是单独的税种,香港税务条例按照以收益类型设置税种,将个人所得征收的税项分为 4 种,即薪俸税、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利息税(1989 年 4 月 1 日废除),为方便分析,本文统称为个人所得税。澳门地区在税法上没有区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而是按照收益类型设置税种。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房屋税是澳门按照收益课征的三种税项。其中职业税是对个人工作收益征收;所得补充税是对个人和法人工商活动收益征收的税种;房屋税是对个人和法人房屋租金收益征收的税种。上述税项同时适用于个人和公司
3、,即都涉及到对个人有关收益的征收。澳门征税的税法依据是职业税章程,所得补充税章程和房屋税章程。台湾无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立法,而是将其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一起规定在统一的所得税法中,并称之为“综合所得税”。 大陆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分类,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大陆是单独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其专门的法规。二、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我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纳税额的规定两方面有很大的差异。下面我分别就这两个方面作一些简单的比较分析。(一)所得税法税制模式方面的差异 在所得税制模式上,香港基本上采用分类综合的模式,对个
4、人所得的征税涉及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三个税种,其分类综合所得税主要体现在个人入息税上。上述三个税种,无论应纳一种或同时几种,纳税人都可以就个人所得的入息,从而选择最佳的计税方式完税。 澳门地区实行的也是分类综合模式,澳门现行的所得税制源于葡萄牙上个世纪 60 年代所得税制,按照纳税人的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税种,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职业税和所得补充税是澳门收益税中的两个主要税种,它们征收的范围不同,税率也不同。台湾地区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为综合所得税,在征收时,将纳税人每年各项应税所得汇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综合所得净额,再按照统一累进税率计算纳税额
5、。即对于纳税人的各种收入,不分来源或者类型,一律加总求和,统一计税。内地所得税法则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扣除费用,采用不同税率计税。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计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而且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二)纳税额方面的差异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又称净所得额,是指在一定的纳税期限内个人所得额减去法定各种扣除费用后的余额。香港对个人收益征收的各个税项中,费用扣除一般采用列举各项扣除项目,分别规定扣除标准。香港薪俸的计税是以纳税人的入息扣除支出、折旧费用、上年所带来的亏损、认购慈善捐款、个人免税额和家属免
6、税额后的余额。其中,个人免税额分为基本免税额、额外免税额和已婚纳税人免税额;家属免税额包括单亲免税额,供养子女免税额和赡养父母免税额。1993-1994 年征税年度规定:基本免税额为每人一年 4.9 港元;额外免税额,已婚纳税人为 1.4 万港元,单身纳税人为 7000 万港元。已婚纳税人免税额为 9.8 万港元,单亲免税额为 2.7 万港元;供养子女免税额,最高每人每年 1.4 万港元,最低点 1000 港元;赡养父母免税额每人为 1.7 万港元。这种扣除既考虑了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的教育、住房等因素,又考虑了纳税人本身的状况、子女的数量、家庭人口的情况,比较公平合理
7、。同时,香港对纳税人一视同仁,在费用的扣除上,居港人士与非居港人士之间没有差别。 澳门的职业税章程规定,一般纳税人年工作收益达到 7 万澳元,特殊纳税人(指 65 岁以上或伤残程度达到 60%以上的人)年工作收益达到 9.8 万澳门元,则征收职业税。也就是说是职业税的可征税额是个人年收益减去 7 万或 9.8 万澳门元后的余额。澳门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一共有4 项:1、免税额全年为 1.2 万澳门元;2 、散工雇工收益的 20%;3、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额;4、家属赡养费用。其中家属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同时每人最低一年扣除 1500澳门元,最高一年扣除 6000 澳门元。台湾“ 所得税
8、法”规定:个人综合所得净额是指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减去免税额、宽减额和扣除额后的余额。台湾所得税法免税额可分为三种类型:(1)本人免税额,2001 年标准为 74000 元新台币;(2)配偶免税额,2001 年标准也是 74000 元新台币,但配偶薪资所得按规定分开计算税额时,由于配偶已经减除一次免税额,因此纳税人不得再次减除配偶免税额;(3)扶养亲属免税额。纳税人扶养特定亲属时,可以享受每人每年 74000 元新台币的免税额。宽减额主要指供养家属费用;扣除额主要是指个人所得中的可扣除的支出。对此台湾一般实行标准扣除,个人扣除3.3 万,有配偶者扣除税额为每年 4.95 万元。对于薪资所得、储蓄投
9、资所得实行特别扣除,前者扣除额为每年 4.5 万元、后者扣除额为每年 27 万元。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月工薪收入总额减去最低生活费用 800 元的余额。对生活在大陆境内的外籍人员和在中国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生活费用扣除标准为人民币 4000 元。根据税法规定,我国公民所享有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外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探亲费、搬迁费工、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一般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三)差异小结对于个人所得,我国仅对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承包、承租所得扣除成本、损失以及费用;香港、台湾则将扣除成本费用概念引入薪资所得之中。在
10、计算薪资所得时,香港扣除“可扣除的成本费用”、“ 上年亏损 ”等项;台湾地区“ 税法”认为通勤费、研修费等项均为薪资所得必要成本费用,应予以扣除。对于薪资所得,台湾以法定特别扣除额扣除。关于利息收入,澳门个人所得包括利息收益;香港则废除了个人的利息税;大陆规定储蓄存款利息,国家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而台湾规定储蓄利息一年超过 27 万元的要纳税。相比之下,内地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一律实行对个人的定额(率)扣除的规定过于简单。这种扣除方法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因此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
11、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对内地居民和外籍人员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展现改革开放的形象,但如长期采取这种措施必然产生税负的长期不均衡,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三、港澳台地区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陆的借鉴作用通过分析港澳台地区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纳税额的规定与大陆的差异,我们可以发现港澳台地区的规定对大陆个人所得税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税制模式方面的借鉴作用大陆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反而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的现象。同时也为某些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化整为零
12、等手段达到避税、逃税之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给征税带来了许多困难,也导致部分税款的流失。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应是内地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综合所得税制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特别对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要求较高,在个人所得税初始阶段,实施上有困难。因此,现阶段内地可以参照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做法,采取分类综合制作为过渡模式。在该模式下,先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分项预扣、预缴,年终时由纳税人自行综合申报,统一扣除费用后计税,最后由税务部门汇总稽核、清算后多退少补。(二)纳税额方面的借鉴作用大陆 800 元的起征点对真正缴税的人来说,必要费用扣除显得偏低。目前每月 800 元的扣除金额的规定,是
13、1981 年制定的,当时居民生活水平比较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针对外国人和国内知名的作家、演艺界人士等收入较高的人。随着大陆经济的发展,这几年个人收入水平提高很快,居民的生活水平也相应提高了许多。800 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大城市里,已经侵蚀到居民必要的生活水平当中了。我们可以借鉴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纳税额的起征点,对原来的费用扣除可作相应的调整,进一步细化和充实费用扣除的内容。扣除内容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及生活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与之相关的教育、医疗、住房、各类保险等费用。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逐步统一,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与内外平等的法律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