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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与特征个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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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与特征个税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所得税是指以自然人个人所取得的法定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 这一概念也揭示了个人所得税的一般特征 1、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是对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征税而是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征税。税法上所称的所得通常是指纳税人法定的收入总额扣除法定的扣除项目如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支出后的净额。作为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和方式取得或者获得的各种收益与利益而不论这种收益与利益是偶然的还是临时的是货币的还是实物的。目前包括我国在

2、内的世界各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大多以广义的个人所得为基础设计税收制度。 2、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所谓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不能转嫁出去而必须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的税种。除极少数特殊情况之外个人所得税通常都不能转嫁而必须由纳税人自己承担。 3、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个人为纳税人的一种所得税。所得税是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法定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制体系。虽然目前世界各国所征收的所得税在名称上五花八门但是根据纳税人的属性不同一般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法人为纳税人的所得税即企业法人或者公司所得税另一类是以自然人个人为纳税人的所得税即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起源 个人所得税最初于 1789

3、年在英国创立。当时正处于英法战争之际英国首相毕特为筹措战争经费首先开征临时税性质的综合所得税由于缺乏强制措施未能顺利实施而终告失败。1803年英国对拿破仑开战亦因筹措直接支付经费制定了新的所得税法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并要求纳税人在其申报表中申报各类所得至 1815 年停止。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课征之初是为了应付战时需要本无永久性质。 1842 年英国因采取自由贸易政策造成关税与消费税的收入减少财政发生困难为此当时的英国财政大臣皮尔向国会提出开征经常性的个人所得税虽仍为分类所得税制但已含有综合所得税制的某些因素。 1909 年英国对较高的所得实施累进的超级税附加税。它具有双重的特征一方面含有累进的标准

4、税另一方面对超出一定较高的标准的总所得征收累进附加税。 1973 年上述英国个人所得税的两分制被废止将其合并为统一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时至今日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这种类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三、个人所得税制的模式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有三种模式或类型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也称一般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是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种不同来源的应税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最低生活费、抚养费等等法定扣除项目和减免税数额就其余额按法律规定的税率一般为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课税制度。它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扣除。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第一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

5、的综合纳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第二对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可以作为调节社会经济的“自动调节器”第三税基广泛能保证国家获取足够的税收收入。但它的缺点是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这种模式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因而综合所得税制一般在发达国家实行。 分类所得税制也称个别所得税制是指对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但只对税法所列举的所得种类按不同税率课征所得税对于税法未明确列举的所得类别则不课征所得税个人各类所得亦不合并计算。它的

6、主要优点是第一对特定的所得来源易于掌握符合确实课税原则第二按所得来源的性质实施差别税率结构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税率分别征税如对工资薪金等勤劳所得课以较轻的税对以营业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等所得课以较重的税这样有利于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第三有利于源泉课征稽征手续简便节省征收费用且能减少逃漏和滞欠。但它的缺点是第一征税范围有限主要是针对有连续来源的单项所得难以取得大量财政收入第二不能全面地、真正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太符合量能能力原则第三无法充分运用累进税率来发挥平均社会财富的功能第四容易引发税收流失。这种税制模式一般在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即是典

7、型的分类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又称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二元所得税制。它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它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税综合了前两种税制的优点得以实行从来源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同时符合区别对待和量能课税的原则。因此分类综合所得税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瑞典、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属于这种类型。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总体观察分类制较早实行。以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制更多地演进为分类综

8、合制。目前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制实行纯粹综合制的也不多一般都是兼行综合与分类的二元所得税制模式。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沿革 1950 年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对薪给报酬征收所得税。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其他劳动报酬也不多因而在改革开放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一直未对个人所得征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国际间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发展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多他们的收入一般都比较高。为了行使我国的征税权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根据国际通行的征税惯例 1980 年 9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9、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 12 月 14 日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方始建立。 1986 年 9 月 25 日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之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仅适用于在我国的外国人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为了健全税制 1986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于从事工业、商

10、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这样就形成了对内、对外两套个人所得税制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三税并立”的局面。 上述三个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特别是 1992 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这三个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逐渐显露和突出它们在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免税政策等方面已落后于现实的需要。 为建立规范的个人所得税制强化税收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负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有必要统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三税合一” 。

11、为此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第一次修正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取消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立内外统一符合国际惯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客观需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相应地国务院于 1994 年 1 月 28 日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

12、定第二次修正。根据该决定删去了原个人所得税法第 4 条第 2项中有关储蓄存款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并增加一条作为第 12 条的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9 年 9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了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5年 10 月 7 日

1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一方面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由 800 元调整为 1600 元另一方面则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事宜进行了明确。根据该决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006 年 11 月

14、 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 号全面和系统地规定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办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决定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二千元。其后 2008 年 2 月 28 日温家宝总

15、理发布第 5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包括将附加减除标准调整为每月 2800 元明确了特定行业指出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同时对条文的顺序做了一些调整。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在谋求经济增长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在一定时期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人已达到较高的收入水平。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收入进行适当的税收

16、调节。在保证人们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着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 二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一直较为淡薄义务观念比较缺乏。通过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源泉扣缴制度通过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等措施可以逐步培养、普及全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有利于提高全体人民的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个人所得税是市场经

17、济发展的产物个人所得税收人是随着一国经济的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程度和人均 GDP 水平提高而不断增长的。目前一些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个人所得税的规模和比重均比较大。就我国目前情况看由于个人总体收入水平不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还十分有限。但是个人所得税仍然不失为一个收入弹性和增长潜力较大的税种是地方税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将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源将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家税收总额的比重将逐年增加最终将发展成为具有活力的一个主体税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税

18、负从轻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 11 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对工资、薪金的所得采用 545 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采用 54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对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采用 20 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19、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调节分配体现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三实行定额与定率扣除费用相结合的办法费用扣除额较宽 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均有费用扣除的规定只是扣除的方法及额度不尽相同。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 200

20、0 元 2006 年 1 月1 日前减除费用为 800 元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2 月 29 日间减除费用为1600 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 800 元每次收入 4000元以上的减除 20 的费用。按照这样的标准减除费用实际上等于对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免税或只征很少的税款也使得提供一般劳务、取得中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大多不用负担个人所得税。 四计算简便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麻烦各种所得项目实行分类计算各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 五采取

21、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系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个人所得税法律义务的主体。通常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的类别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从税收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

22、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能是个人。不过对个人应该进行比较宽泛的理解即这里的个人在某些时候还包括一些特定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等。这些经济组织都属于经济实体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但在法律上仍然属于拟制的自然人因为它们在通常情况下都不具备法人的身份和地位而被当作自然人对待。当然了我们也可以从另一方面理解即将这些经济组织所负担的纳税义务看成是其投资者个人的纳税义务。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被简称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23、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上文所说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能是自然人个人但是要求税务机关在任何时候都直接面对成千上万、数以万计甚至是数以亿计的自然人个体显然是不现实的那样不仅会引发税务行政效率的低下而且还会加大税收征纳成本并且还容易引发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因而有必要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引入第三方即扣缴义务人由它们代税务机关行使一部分税收征管权同时代纳税义务人履行一部分纳税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扣缴义务人其实所起的实际上是一个中介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只能是个人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却不限于个人任何一个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个人所

24、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并不单单是个人法人等等也可以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虽然说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但这却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相同的。因为每一个人所享受的社会福利是不同的自然他们所负担的纳税义务也应该是有差别的。而且对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来说无论是它的居民管辖权还是收入来源地管辖权都须得到尊重。如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也就出现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所谓居民纳税人系指依照一国税收法律的规定须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向该国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则是指依照一国税收法律的规定仅就

25、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向该国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认定的三种标准 各国判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一般说来主要有法律标准、住所标准和居所标准三个。但具体到某一个国家可能会用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或者同时用三个。 1 法律标准 又称公民标准。其内容是指按照一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拥有该国国籍或者为该国法律上所认定的公民那么该人即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该国就可对其行使公民管辖权就其在全世界的收入征税。例如美国。 2 住所标准 又称户籍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如果一个人在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拥有永久性的住所那么该人则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从而要承担本国的无限纳税义务

26、。相反对住所不在本国境内者该标准则视其为非居民纳税人只在本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如法国。 所谓“住所”一般是指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特征通常为家庭、配偶和财产的所在地。 3 居所标准 又称居住时间标准、时间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如果一个人在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拥有临时性居所或者非长期居住的居所并且其居住期限达到了税法规定的时间则判定该人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多数国家一般以纳税人在该国停留的时间来计算凡达到该国税法规定标准的即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反之则为非居民纳税人。至于其具体时间标准各国的规定往往不同。如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等国规定为 183 天美国、日本等国规定为 365 天只有极少数国家规定为几十天。 二我国税法上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 在 1993 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前我国的税收法律中并没有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自然也不可能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任何的界定或者解释。1993 年我国在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时遵循国际惯例引入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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