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93134 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制定本规则。一、登记管辖(一) 下列企业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1、特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制企业;3、集团公司;4、内联、驻深企业,内地企业驻深圳特区的办事机构;5、内地驻深办事机构所设立的经济实体;6、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包经营、外国 (地区)企业驻深办事机构、内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深设立的分支机构;7、特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区属企业除外)承办的“三来一补
2、”项目。(二) 下列企业按经营所在地辖区分别到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沙头角、蛇口工商分局登记注册:1、私营独资、合伙企业;2、区属企业承办的“三来一补 ”项目。(三) 龙岗、宝安区工商局受理登记范围:1、本辖区内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2、本辖区内设立的内联、驻深企业;3、本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二、登记条件(一)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从事的行业、项目( 产品)必须符合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的规定。凡属于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须经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2、投资者的资格须符合法律规
3、定。申办全民、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是在所在国(地区) 依法成立的 公司、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特区内申办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辞退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无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员;非深圳市户口的上述人员可到深圳经济特区创办科技刑集体或私营企业,其项目或技术须获得国家专利或经设区的市(含相当于这一级的地区 )级以上科技局(委)的审核认定。申办市、区属企业法人须经产权单位批准。内地企业(不含私营企业) 申请在深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地、市(含县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
4、核转。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合同。4、有符合规定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本)。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 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其中科技型企业可降低为十万元;商业性 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 不得少于十万元;综合性公司的注册资金( 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 不得少于一千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一百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本)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本 )来源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单位的拨款、投资、社会集资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除投资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以已登记注册的资金
5、(本) 开办下属法人企业或参股联营,可以企业留利或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5、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生产性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商业性公司经营场地在 30 平方米以上;商场、商行、餐厅的经营场地在 50 平方米以上;酒楼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酒楼、宾馆、招待所、餐厅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使用用途。6、设立驻深军办企业按军办企业审批规定办理。7、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二)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申办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申办
6、私营独资、合伙企业的申办者必须是具有深圳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辞退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无业人员或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自有资金数额;5、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合伙企业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三) 企业设立驻深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外国( 地区) 企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须经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批准;2、国内企业申请设立驻深办事机构必须是注册资金( 本)在三千万以上的大型国有、私营企业或具有全国或广东省进出口权的企业;3、有符合规定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四) 申请广告经营单位企业法人和营业登记的,必须
7、具备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详见附件一)。三、登记审核内容(一)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二),依法审核企业名称、章程、合同、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本) 、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内容。(二) 企业名称应符合法律规范,特区内全民、集体、股份制企业其名称应冠以 “深圳市”行政区划名称。内联、驻深、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冠以“深圳”字样。在区(分) 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一般应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申请直接冠用市名的,须经市工商局核准。(三) 企业的经营范围按以下原则核定:1、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再核定行业小类、品种
8、、项目,按国家工商局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中的大类核准(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 )。从事综合性商贸业,可按 “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卖商品)、“物资代销业”核准。2、属深圳经济特区贯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实施办法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列明具体品种、项目。3、除专营、专卖商品外,商贸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再区分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等,统一按“购销”核准。(四) 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 法律法规和我市投资导向目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业、项目外,均允许经营(其中,按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项目应经审批) 。鼓励私营企业申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
9、对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生产型私营企业,可试办集团公司。四、登记程序与岗位职责(一) 咨询至回答申请人的登记咨询,使申请人明确登记的基本知识、有关政策、法定条件、注册程序,完成申请登记前的准备工作。咨询人员的职责是:1、接受申请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2、接受申请人的书面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3、发放登记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指导申请人准确填写;4、办理企业名称查询。(二) 受理至接受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材料。受理人员的职责是:1、检查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备;2、检查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3、按规定及时将登记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4、即时办理企业的下列登记申请:(1)核准企业名称。(
10、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认盖章。(三) 初审至依法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直接签署核准意见或签署初审意见提交复核。初审人员的职责是:1、对下列登记申请直接核准:(1)企业名称变更;(2)企业负责人变更;(3)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变更;(4)企业外出经营。2、对下列登记申请提出初审意见:(1)企业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变更;(2)企业经营期限变更;(3)企业注册资金 (本)变更;(4)企业经济 性质与股东变更;(5)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6)企业开业、歇业与注销登记申请。(四) 核准至对初审员提交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准。核准人员的职责是:1、登记组长对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11、、经营期限和增加注册资金( 本)直接复审核准;2、登记处(区、分局科) 长对企业申请变更股东、经济性质和增设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终止合同、歇业和注销登记直接复审核准;3、分管局长对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复审核准。4、负责将核准的登记申请交电脑员制作营业执照,将不予核准的登记申请交发照人员回复申请人。(五) 回复发照人员负责核对营业执照制作的正误,按时发放营业执照,并对不予核准的登记申请予以答复解释。五、登记审理时限(一) 实行全周工作日对外受理,除特殊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外,法定工作日不得停止对外办公。(二) 核准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盖章、企业外出经营核转当天完成。(三) 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
12、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四)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和增加注册资金(本)于七个工作内完成。(五) 变更股东、经济性质和增设非法人分支机构,终止合同、歇业和注销登记,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六)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市外资办或保税区批准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于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不需市外资办或保税区批准立项的,于二十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案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
13、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一) 凡在我市设立经营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查封和取缔无照经营,查处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违法活动。(二) 实行企业跟踪管理和动态管理,严格企业年检制度,凡检查发现企业在登记注册中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投资不实、抽逃资金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三) 实行企业违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备案制度。企业违章违法经营,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并记录在案。屡查屡犯和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公布企业的违章违法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公开
14、给予批评或警告。严重违章违法企业在被处罚之日起的一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不受理其增加经营范围或开办新企业的登记申请。七、自律准则(一) 向社会公开办理企业各种登记事项必须具备的条件、程序、时限和应提交的材料,增加登记工作的透明度。(二) 强化登记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廉洁高效、优质服务的职业道德,依法受理、依法核准各种登记申请,严格内部监督机制,市工商局设立企业登记复议(复审) 委员会,受理工作分别由法制处、行政监察处负责。法制处接受投诉,负责抽查指导、监督检查全系统核准登记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情况,受理企业申办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复议(复审 )申请;行政监察处接受投诉,凡工作人员滥用职
15、权、敲诈勒索、故意刁难、以“照”谋私的,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设立“两诉”(申诉、投诉) 日常接待室。八、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附件一 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广告经营者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广告经营者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标准:(一) 综合型广告公司指具备为广告客户提
16、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其资质标准为: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 本)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代理人员,设计、制作人员,编审及财会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4、有不少于 200 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6、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具备了解国家进
17、出口政策的有关人员、翻译人员,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出口广告业务渠道。(二) 设计、制作广告公司指专门从事电视、霓虹灯、灯箱、路牌、印刷品、礼品等广告设计、制作的公司。其资质标准为: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 本)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一;4、有不少于 60 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
18、管理制度。(三) 广告兼营企业1、具有发布媒介的广告兼营企业,指经营书刊、音像等出版物的单位及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商场、宾馆、饭店等。其资质标准为:(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媒介、经营机构和经营制作场所,经营场所不少于 20 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及财会人员;(4)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2、兼营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指利用企业自有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的服务企业。其资质标准参照广告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资质标准执行。(四) 兼营广
19、告的媒介单位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场(馆) 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期刊社、体育场(馆) 、文化馆等,其资质标准为: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 媒体);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 30 平方米;3、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设备;4、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可兼职);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6、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五) 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指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其资质标
20、准除应具备综合型广告公司或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合营双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2、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3、能够为中方合营者培训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人员和经营管理等广告专业人员;4、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5、投资总额不低于 30 万美元。(六) 申请增加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指利用企业自有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服务的企业,其资质标准参照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资质标准执行。(七) 私营广告公司其资质标准按照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资质标准执行。(八) 个体广告经营者指在法律允许
21、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等经营活动的公民,其资质标准为:1、具有一定的广告专业技能;2、熟悉广告管理法规,有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流动资金,场地不少于 20 平方米,流动资金不少于 5 万元人民币;4、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九) 内地广告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设备总值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房产除外) ,流动资金不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设
22、计、制作和调研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4、有不少于 60 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地;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6、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年经营额要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我市必须有两个以上较固定的广告大客户。附件二 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内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2、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3、企业章程;4、投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5、联营企业还要提交联营合同、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份制企业还要提交发起协议、创立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及
23、董事会决议;6、场地使用证明;7、依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8、内地企业(私营企业除外,下同)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所在地、市(含县级市) 以上工商局核转函;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10 、注册资金证明。(二) 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2、投资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3、场地使用证明;4、经营资金证明;5、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6、依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7、内地企业来深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地、市( 含县级市)以上工商局核转函。(三) 申请办事机构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
24、、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2、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3、场地使用证明;4、内地企业来深设立办事机构需提交经所在地、市( 含县级市)以上工商局加盖确认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 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场地使用证明;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4、增加按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范围,应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5、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证明。6、联营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延期合同
25、或协议;变更股权的应提交产权转让合同、验资报告、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修改后的章程。(五) 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书;2、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联营企业董事会决议,终止协议;3、企业法人注销应提交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或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4、公安机关收缴公章证明。二、私营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 申办科技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2、公司章程;3、经董事会(筹备) 推荐的法定代表人证明;4、投资者资格证明:(1)身份证;(2)下列证件之一 (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6、查验后退回原件) :A、待业证B、离退休证明C 、辞退职证明D、停薪留职证明E 、其它无业证明5、国家专利证或地(市) 以上科技成果证或鉴定意见;6、场地使用意向书;7、企业名称查询资料;8、依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上述材料备齐后,由工商部门发给验资副本,企业凭下列材料领取正式营业执照:1、验资证明;2、雇工花名册或雇工合同书;3、场地使用证明;4、印章备案材料。(二) 申办非科技型私营有限公司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2、公司章程;3、经董事会(筹备) 推荐的法定代表人证明;4、投资者资格证明:(1)深圳特区居民身份证;(2)下列证件之一 (交原
27、件、复印件各一份,查验后退回原件) :A、待业证B、离退休证明C 、辞退职证明D、停薪留职证明E 、其它无业证明5、场地使用意向书;6、企业名称查询资料;7、依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上述材料备齐后,工商部门发给验资副本,企业凭下列材料领取正式营业执照。1、验资证明;2、雇工花名册或雇工合同书;3、场地使用证明;4、印章备案材料。(三) 申办个人独资、合伙私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2、合作协议(独资企业免交);3、企业负责人的推荐文件;4、投资者资格证明;(1)深圳特区居民身份证;(2)下列证件之一 (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查验后退回原件)
28、 :A、待业证B、离退休证明C 、辞退职证明D、停薪留职证明E 、其它无业证明5、场地使用意向书;6、企业名称查询资料;7、依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上述材料备齐后,由工商部门发给验资副本,企业凭下列材料领取正式营业执照:1、验资证明;2、雇工花名册或雇工合同书;3、场地使用证明;4、印章备案材料。(四) 企业申请换照应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2、换照申请表;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表及任命书、身份证( 复印件 );4、验资报告;5、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如有修改还应提交修改条款。(五) 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
29、变更投资者的还要提交股权转让公证书、董事会决议、新入股的投资者资格证明;变更经营场所的还要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变更注册资金的还要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董事会决议或合伙协议: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涉及到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要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合伙协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变更企业名称还要出具企业名称使用证明;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还要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合伙协议。(六) 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
30、申请登记开业注册书;2、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企业章程、合营合同;4、场地使用证明;5、董事会名单、董事委派书、正副总经理聘用证明文件、董事和正、副经理身份证明;6、投资务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 复印件)。7、名称使用证明;8、深圳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提交市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开业登记申请注册书;2、董事会决议;3、负责人的委派书及身份证明;4、验资报告;5、资金来源证明;6、场地使用证明;7、负责人登记表;8、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还应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9、投资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0 、内地
31、 外商投资企业来深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原登记发照工商局的核转函。(三)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和身份证明;3、场地使用证明;4、验资报告;5、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内地外商投资企业来深设立办事机构的,还应提交原登记发照工商局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董事会决议;3、变更名称的,还要提交名称使用证明;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还要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还要提交验资报告;转让股权
32、的,还要提交经公证的转让合同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变更正、副董事长和董事会其它成员的,还要提交股东方的任免书;变更正、副总经理的,还要提交董事会聘书;凡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原合同变更的,都要提交补充协议。凡人员变更的,都要提交身份证明。增加经营范围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还要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五)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决议;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证明;4、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5、公安机关收缴公章的证明。四、其它涉外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 外国( 地区)企业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
33、申请登记书;2、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批准文件;3、隶属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4、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书及其简历、身份证明;5、场地使用证明。(二) 外国( 地区)企业承包经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登记书;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承包合同;3、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4、负责人登记表、授权书、身份证明;5、承包企业的,还应提交发包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包工程的,还应提交建设部门的资格审查证明。(三) “三来一补”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登记书;2、协议书;3、进料清单;4、从业人员登记表;5、中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6、场地使用证明;7、批准文件。(四) 外国( 地区)银行、保险机构申请分支机
34、构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登记书;2、批准文件;3、单位的合法开业证明及章程;4、负责人登记表;5、场地使用证明。(五) 外国( 地区)企业办事机构、承包经营、 “三来一补”及银行( 保险)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变更登记书;2、变更地址的应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变更负责人( 首席代表)的应提交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六) 外国( 地区)企业办事机构、承包经营、 “三来一补”及银行( 保险)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注销登记书;2、海关、税务部门的有关证明;3、公安机关收缴公章的证明;4、提前终止企业经营期限或办事机构驻在期限的还应提交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