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就业形式部分概念及解释按比例就业:在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含集中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其他形式就业)中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在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等集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福利企业就业: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在由政府开发、购买的适合就业特困人员就业的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国家资源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岗位就业的残疾人。注:残疾人协管员属于公益性岗位就业。自主创业:办理了企业法人执照进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个体就业: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个体就业的残疾人人数和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在职业康复劳动站、托养机构等从事康复劳动就业且有劳动收入的残疾人。其他形式就业: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 、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2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残疾人。社区就业:在区县、街道(乡镇) 、社区统一安排或扶持下,从事社区服务性工作、获得收入的灵活就业形式。居家就业:通过在家中完成工作、获得收入实现灵活就业的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