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 理 法邱 国 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二、代理产生的原则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思代理;一种是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由于明示的指定、默示的授权、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追认的代理而产生。三、我国的代理立法三、我国的代理立法我国民法通则第四章对代理设专节加以规定,合同法在委托合同 之外规定了
2、行纪合同,从而形成了目前的立法模式:一方面在民法通则中承认了直接代理制度,另一方面在合同法中承认了间接代理制度。同时仍然区分委托合同和代理关系,确认有委托合同未必一定产生代理关系。四、无权代理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为的代理行为。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第三人负责,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法律不予保护。五、代理关系终止请思考:是否所有的无权代理都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无权代理案例分析甲长期担任 A 公司的代理人。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
3、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 A 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 B 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 公司要求 A 公司付款遭拒。B 公司认为其并不知甲已被 A 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 A 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 A 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问: (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 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法理: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各国法律规定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答案答案: (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应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
4、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知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 B 公司对 A 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知情,故有权要求A 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在确定了 A 公司对 B 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 A 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五、代理关系终止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一种是根据法律。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
5、,即属无权代理。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二、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代理是一种三角关系。从第三人的角度看,最重要的问题是他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合同。一、大陆法大陆法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理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
6、同。基于上述标准,大陆法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结果直接作用于本人的,称为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考虑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之为间接代理。二、英美法二、英美法英美法采取义务标准,即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英美法分为三种情况:(1)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2)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3)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1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姓名: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
7、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2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未指出本人姓名:合同仍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按照英国的判例,代理人必须以清楚的方式表明他是代理人,如写明“买方代理人”或“卖方代理人”等。至于他所代理的买方或卖方的姓名或公司的名称则可不在合同中载明。3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这在英美法上叫做为未被披露的本人的代理人。这种情况下,未被披露的本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取得这个合同的权利并承担义务。有以下两种方式:(1)未被披露的本人有权介入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或在必要时对第三人起诉,如果他行使了介入权,他
8、就使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义务。(2)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享有选择权,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诉。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义务之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对他们当中的另一个人起诉。英美法与大陆法相比较,相同与不同的地方: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况,同大陆法上的直接代理是相同的;英美法中的第三种情况,表面上与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有相似之处,但在英美法中未被披露的本人的法律地位同大陆法的间接代理的委托人 (本人) 的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问题:当代理人在订约时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英美法与大陆法有何差异请思考:它们有何区别?第
9、 3 节 行纪合同与外贸代理一、行纪合同(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就是行纪人和委托人。2行纪合同的特征(1)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3)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3行纪与居间的区别:居间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合同的媒介,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和委托人) 。 区别主要在于: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费用未经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偿还,
10、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已尽了报告或媒介义务,但仍不能使合同成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认为此时的居间费用不得请求委托人偿还。我国合同法则规定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行纪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的事项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经济行为,或是单纯的事实行为。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相同之处:它们都是为他人处理委托事务,即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合同。行纪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 (因此有的国家立法把行纪合同作为委托合同的一种加以规定。 )区别在于:(二)行纪中的几个主要
11、问题1行纪费用问题:行纪费用以行纪人负担为原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行纪实践中,双方多把费用包含于报酬之内。2关于买卖的价格问题:2关于买卖的价格问题:(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二、我国外贸代理制二、我国外贸代理制(一) 行纪(间接代理)1.代理出口:外贸公司以自己
12、的名义作为卖方,同国外买主签订出口合同的,外贸公同同国外买主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外贸公司同国内供货部门之间的关系,则只能通过他们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出口合同来解决。2代理进口: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也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如果国外的卖方违约,只能由外贸公司对外索赔;如果国内用货部门违约,外贸公司仍须根据向国外卖方负责。外贸公司同国内用货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样只能根据他们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来解决。(二)直接代理外贸公司以被代理人(国内供货或用货部门 )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门合同,从而使国内的供货或用货部门直接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