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东港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二 OO 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条件、运用范围、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的细化分解国 家 道 条 设 立 的 处 罚 事 项序号 违章条款 违章项目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1、驾驶 5 吨以下小型货车、县内班车的 5000 元2、驾驶 5-10 吨货车、市际班车的 6000 元3、驾驶 10 吨以上普通货车、省级班车、旅游车、包车客运的 8000 元4、驾驶集装箱运输车辆的 10000 元1不符合国家道条条件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现予以驾驶客运和普通货物运输车辆)5、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线路班车的 2000
2、0 元国家道条 65 条1、5 吨以下小型货车、县内班车 30000 元2、5-10 吨货车、市际班车 50000 元3、10 吨以上普通货车、省际班车、旅游车、包车客运 60000 元4、集装箱运输车辆 80000 元2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5、危险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线路班车、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10 万国家道条 67 条3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人险的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家道条 68 条客运经营者 200 元4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货运经营者 200 元国家道条 69
3、 条国 家 道 条 设 立 的 处 罚 事 项序号 违章条款 违章项目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5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行驶的班车客运未按核定的线路营运、停靠站点以及班次;包车客运未按照约定的起始地和线路运输;旅游客运在旅游区域未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擅自暂停班线运输2000 元6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000 元7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客运经营者以不符合营运要求的不合格车替换达到营运要求的合格车辆;客运经营者以达到营运要求的低标准车辆替换原运输合同的高标准车辆从事营运;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3000 元国家道条
4、70 条8 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3000 元9 货物脱落、扬撒等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00 元一、5 吨以下小型货车、县内班车 2000 元二、5-10 吨货车、市际营运班车 2000 元三、10 吨以上普通货车、省级营运班车、旅游车、包车客运 2000 元四、集装箱运输车辆 3000 元10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五、危险品运输车辆、公路线路班车 5000 元国家道条 71 条国 家 道 条 设 立 的 处 罚 事 项序号 违章条款 违章项目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一、5 吨以上小型货车、县内班车 3000 元
5、二、5-10 吨货车、市际班车 5000 元三、10 吨以上普通货车、省际班车、旅游班车、包车客运 6000 元四、集装箱运输车辆 6000 元1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认定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机动车辆,导致车辆原有技术性能发生变化,造成车证不符的 五、危险品运输车辆、公路线路班车 8000 元国家道条 71 条12 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2 万元 国家道条 72 条13 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道路运输
6、站(场) 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 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 3000 元 国家道条 72 条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 2 万元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2.5 万元1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3 万元国家道条 66 条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1、按规定进行理论培训;2、允许学员未经理论培训直接上车学习实际操作;3、减少课时和驾驶时间;4、聘用有合格人员充任教师;5、使用不合格、无教练车牌车进行培训;6、不执行交
7、通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 国家道条 75 条省 道 条 设 立 的 处 罚 事 项序号 违章条款 违章项目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从事客运轿车标准型以上:2 万轿车标准型以下:1 万客车(大客): 2 万客车(中巴):1.5 万客车(微面):1.5 万从事货运货车(2 吨以下):3000 元货车(2.1-5 吨 ):5000 元货车(5.1 吨以上):1 万元危险货物车辆:1 万元维修业 一、二类 1 万元专项 5000 元1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车从事客运 3000 元被处罚后再次实施(1
8、2 个月人)2 万省道条 47 条2 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形式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 1000 元 省道条 48-1 项3 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客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2000 元 省道条 48-2 项4 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不按照规定携带的 500 元 省道条 49 条超过额定乘员 20%以下 300 元 5 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超过额定乘员 20%以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0 元 省 道 条 设 立 的 处 罚 事 项序号 违章条款 违
9、章项目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客运班车不按核定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1000 元 省道条 50-1 项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 1000 元 省道条 50-2 项6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 省道条 50 条客、货运站场、营业性停车场接纳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车辆进站场经营的1 万元 省道条 50-3 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1000 元 省道条 50-4 项不按照核定的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的 1000 元 省道条 50-5 项7
10、 违反客、货场站及维修场 点不按照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责令改正 5000 元 省道条 50-6 项承修报废车辆,利用假劣配件维修车辆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2 万元 省道条 50-7 项国 家 道 条 设 立 的 处 罚 事 项序号 违章条款 违章项目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1 道路运输经营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 1000 元 部 5 号令 8-11 项2 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2000 元 部 5 号令 9-7 项3 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 1000 元 部 5 号令 9-9 项4出租客、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运点不在规定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除承
11、运乘客的 300 元 部 5 号令 9-12 项5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 3000 元 部 5 号令 10 条6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 3000 元 部 5 号令 11-8 项7维修经营者采取给予回扣或者变相结合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科目的(三次以上罚款 5000 元) 3000 元 部 5 号令 12-3 项8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 1000 元 部 5 号令 14-9 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仍不报送的 500 元9经营者
12、不如实填报的 300 元部 5 号令 16 条10 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 3000 元 部 5 号令 9-10 项11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 1000 元 部 5 号令 14-2 项12 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的 200 元 部 5 号令 14-3 项仅 适 用 于 外 省 经 营 者 的 条 款序号 违章条款 违章项目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1 出租车、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 500 元 部 5 号令 9-12 项2 营业性客、货运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 500 元 部 5 号令 9-24 项3 偷漏运输管理费时间达 30 天以上的,除责令补
13、交按日收取滞纳金外 500 元4 偷漏运输管理费超过 60 天的,除责令补交按日收取滞纳金外 1000 元部 5 号令 15-2 项二、各级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1、关于稽查人员职责:外业稽查工作应做到认定违法事实确凿准确,取证程序合法,对现场取证确有困难的应在离开现场后继续完成取证工作。所出具待理证、暂扣证应于 24 小时内将存根及扣留的证件、车辆等移交内业。2、关于处罚办职责:审核确认外业稽查移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客观、合法,据此制作违法事实调查报告,完成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呈报主管所长决定,据此制作出处罚通知书。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处罚规定。3、关于案件审理委员会职责:对拟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 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区处罚决定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确定罚款处罚的,罚款应在法定幅度内实施,决不允许低于下限处罚。4、关于处罚备案审查: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执行。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格按备案审查制度和交通局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处理,追究相应责任。5、关于处罚结果公开:对所有行政处罚结果均应设立公示板公开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