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349RT 章 中医药法规一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中医的注册、中药业者的领牌,中成药的注册以及其他有关事宜订立条文。第 1 至 50 条(第 7(a)(ii)、9(a)、18(a)(ii)、20(a)、35(a)(ii)、37(a)及40(2)条除外)、第 112、113、154、157、159 及 161 条及附表 1 至 51999 年 8 月 6 日 1999 年第 214 号法律公告第 7(a)(ii)、9(a)、18(a)(ii)、20(a)、35(a)(ii)、37(a)、40(2)、51 至107 条(第 90(8)条除外)、第 160 及 166 条2000 年 8 月 16
2、 日 2000 年第 250 号法律公告第 108(1)、(2)、(3)(b)、(4)及(5)(b)、151、164(a)(i)及(ii)及(b)及 168(b)条2002 年 3 月 1 日 2002 年第 6 号法律公告第 164(a)(iii)、165、168(a)及 170(a)及(b)条2002 年 3 月 1 日(部分开始实施) 2002 年第 6 号法律公告第 108(3)(a)及(5)(a)、114 至 118、132、133、135 至 141、145 至 149 及 153条2003 年 4 月 30 日 2003 年第 53 号法律公告第 120 至 128、130、16
3、2、163、167 及 175 条2003 年 12 月 19 日 2003 年第 227 号法律公告(本为 1999 年第 47 号)第 549 章 第 1 条简称及生效日期第 I 部导言(1)本条例可引称为中医药条例。(2)本条例自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而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可为不同的条文指定不同的实施日期。 (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第 549 章 第 2 条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小组”(committee) 指根据第 25 或 39 条设立的小组;“中成药”(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 指任何符合下述
4、说明的专卖产品(a)纯粹由下述项目作为有效成分组成(i)任何中药材;或(ii)惯常获华人使用的任何源于植物、动物或矿物的物料;或(iii)第(i)及(ii)节分别提述的任何药材及物料;(b)配制成剂型形式;及(c)已知或声称用于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人的疾病或症状,或用于调节人体机能状态;“中成药批发商牌照”(wholesaler licence in 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s) 指根据第 135 条发出的牌照;“中医组”(Practitioners Board) 指根据第 12(a)条设立的中医组;“中药材”(Chinese herbal medicine)
5、 指附表 1 或 2 内指明的任何物质;“中药材批发商牌照”(wholesaler licence in Chinese herbal medicines) 指根据第 115 条发出的牌照;“中药组”(Medicines Board) 指根据第 12(b)条设立的中药组;“中药业”(trade of Chinese medicines) 指经营在配发、零售、批发交易、制造、进口或炮制任何中药材或中成药(视属何情况而定)方面的业务;而“中药业者”(Chinese medicines trader) 亦须据此解释;“中药业监管小组”(Regulatory Committee of Chinese
6、Medicines Traders) 指根据第 25(1)(b)(iii)条设立的小组;“中药业管理小组”(Chinese Medicines Traders Committee) 指根据第 25(1)(b)(ii)条设立的小组;“中药管理小组”(Chinese Medicines Committee) 指根据第 25(1)(b)(i)条设立的小组;“包装”(package)(a)指将任何中成药封住的任何盒、小包或其他物品;及(b)在该等盒、小包或其他物品被封于一个或多于一个其他的盒、小包或其他物品内的情况下,包括每一有关的盒、小包或物品;“有限制注册”(limited registratio
7、n) 指第 85 条所指的注册;“有效成分”(active ingredient) 就任何中成药而言,指在中成药的制造中所使用或拟使用的且促成该中成药的一种或多于一种的药效的物质或合成物;“考试小组”(Examination Committee) 指根据第 25(1)(a)(ii)条设立的小组;“作中医执业”、“以中医方式行医”(practising Chinese medicine) 指以下任何作为或活动,即应用在全科、针灸或骨伤方面的传统中医药学为基础,以(a)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任何疾病或任何疾病的症状;(b)开出中药材或中成药的处方;(c)调节人体机能状态,而“中医执业”(Chine
8、se medicine practice, practice of Chinese medicine) 亦须据此解释;“住用处所”(domestic premises) 指为居住用途而建或拟作居住用途的处所;“局长”(Secretary) 指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批发”(wholesale) 或“批发交易”(wholesale dealing) 指(a)将任何中药材或中成药进口和销售;或(b)取得任何中药材或中成药,并将该等药销售,予(i)任何制造商;或(ii)任何人,而该人取得该等药是为了在其经营的业务或进行的活动过程中(A)再次销售该等药;或
9、(B)供应或安排供应该等药,予任何第三者,而“批发商”(wholesaler, wholesale dealer) 亦须据此解释;“表列中医”(list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指姓名已记入中医组根据第 90 条备存的名单内的中医;“炮制”(process, processing) 指根据传统中医药学应用于任何中药材或中药材混合剂的任何类型的处理或调配,而上述的处理或调配是在该等中药材或中药材混合剂作下述用途之前作出的(a)提供出售;(b)供应予病人;或(c)用于制造中成药;“纪律小组”(Disciplinary Committee of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指根据第 25(1)(a)(iii)条设立的小组;“订明”(prescribed) 指藉根据第 161 条订立的规例订明;“配发”(dispense) 指根据或按照任何注册中医、表列中医或凭借第 90(7)条而继续作中医执业的人士开出的处方而调配和供应中药材;而“配发”(dispensing) 及“配剂员”(dispenser) 亦须据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