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 权 法,参考书目,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参考书目,史尚宽著:债法总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债权总论,第一章 债的概述,第二章 债的一般效力,第三章 债的保全,第六章 债的消灭,第四章 债的债权
2、性担保,第五章 债的移转,案例,甲向乙买车,价金5万元,甲之妻不知甲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就本案分析之,共有4个法律关系:甲向乙购买车,成立买卖契约。买受人甲得向出卖人乙请求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出卖人乙得向买受人甲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甲不知其妻已付价款,复开支票予乙之会计,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损害,应成立不当得利。甲得向已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甲驾车不慎撞伤丙,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应成立侵权行为。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成立无因管理。丁
3、得向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5000元。,乙,甲之妻,乙之会计,买车付钱,给支票,甲,开车撞伤,支付医疗费救治,丙,丁,1、合同之债,2、不当得利之债,3、侵权行为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第一章 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法律关系,称为“债的法律关系”,简称为“债”。,第一节债的基本概述,债的关系1.债的关系之要素 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可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他方应对方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构成债的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权利人与义务人。债的内容即债权和
4、债务。债权是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债务是被请求方应对方的请求所实施的特定给付的义务。,债的客体通常也称债的标的,用来表示主体行动的目的、作用的对象。债的标的是什么,这在民法理论上是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在债法上用“给付”这一特定概念表示。债的标的包括积极的给付(作为)和消极的给付(不作为);注意:任何人都应遵守的一般性法律义务不是给 付。,*债的标的应具备以下要求:合法性,债的给付须为法律允许的合法正当的给付;可能性,给付须为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实现的给付;确定性,给付须在债成立之时已经确定;财产性,债的给付应具有财产价值。,*理由: 由于债权人设立债的目的是为满足自
5、己的某种利益需要,但对这种利益的载体,如货物、劳务等,债权人自己并不能直接支配,须通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才能达到自己利益需要的目的, 因此,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2.债的关系的特点债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以财产性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债是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别结合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法律关系。,(二)债的特征(仅从权利的角度) 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 2.在权利性质上,债权不是绝对权,是相对权;物权为
6、绝对权、对世权。 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有相容性(平等性)。 4.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5.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6.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 7.在权利发生上,债权的发生一般为非法定主义。 8.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消灭(清偿)得到满足。,二、债的本质 债的本质,简而言之,“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能够称为可期待的,就不是现在、当前、即时的,而是有时间和空间的距离,是对未来、将来的期待。“信用”就是“言而有信”,相信作出允诺的人能够履行诺言。,三、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债法规范在物质利益从主体一方向另一方主体的移转过程中得以实现
7、,故称为“动态”的民法规范。私法精神在债法中得到最突出体现。 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系之规范。,合同,债法为财产法 债法多为任意法 债法为交易法,四、债的体系与债法 债是由特定的事实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的债权与债务的法律关系。 要使受法律约束的债的关系最终解除(实现),债务人的给付是核心。所以债一经形成,核心就是尽一切可能履行给付,给付实现,约束解除。 债法规范也正是围绕着“给付”这一特定行为,建立了债法的和谐体系。,债的体系从理论结构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债法总论:研究的是债的一般原理,针对的问题是债的意义、债的本质、债的发生、
8、债的类型、债的效力、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等。第二部分为债法各论:即各种具体的债,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和其他的债。,第二节债的分类,以发生原因分类,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以主体分类,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共同之债,以标的分类,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主债和从债 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这是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对债进行的分类。 意定之债也称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和债
9、的内容都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意定之债又可以分为:因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和双方行为所生之债。 法定之债也称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所生之债。,二、单数主体之债和复数主体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为单数或复数对债的分类。 单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债权人、债务人)都为一人的债。 复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或者一方(债权人、债务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的债。,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四、继续之债
10、和非继续之债 根据给付的时间性分类,可分为继续之债和非继续之债。 继续之债是给付有时间的继续,房屋租金的给付、定期工资的给付、存款利息的给付,以及连续供货合同、继续性劳务的给付等都是继续给付。 非继续之债也称一时给付,是一次行为即可完成的给付。如一次性结清的现金行为即为非继续之债。,五、实物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劳务之债、损害赔偿之债 实物之债是指给付的标的系实物的债。实物之债又根据在债成立时给付的标的是否特定为准,分为特定物之债(特定给付)与种类物之债(不特定给付)。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货币之债是指以货币为给付标的的债,也称为金钱
11、之债。 利息之债是指以给付利息为标的的债。劳务之债是指以提供劳务为给付的债。损害赔偿之债是指对造成的损害给付赔偿的债。,六、主债与从债 根据债的相互关系,债可以分为主债和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 从债是指从属于主债而存在的债。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就是主债与从债的关系。,七、自然之债与非自然之债(完全债) 根据债是否受强制执行力保护,债可分为自然之债和非自然之债。 自然之债是指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非自然之债是指受法律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八、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
12、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第三节债的发生,民事权利体系:以权利内容(利益)为根据,一、因合同所产生的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了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约定。 合同的形成就是把多数当事人要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效果的不同意思表示,通过协商合为统一的、共同的意思表示的过程。,二、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支配型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加害人有赔偿义务。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为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三、
13、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受益人依法有返还义务。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四、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无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而致他方受损的事实。 为纠正这种不当的损益变动,法律要求无法律根据而获得利益的人应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人,受损人有权请求获利人返还不当得利。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五、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债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以外,民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也会产生债的关系,称为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债。,第二
14、章债的一般效力,第一节债的效力概说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从广义上讲是实现给付或填补其给付利益之作用,包括债之履行及债务不履行之效果 从狭义上讲,则单指债务不履行之效果而言。,债的效力的内容,有些不同的观点,但只是研究债的效力的角度不同,其本质是一致的,即当债的关系成立后,如何以法律保障债的关系的实现。,二、债的效力的体系 民法理论上,债的效力可以分为:1.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一般效力又称普通效力,是所有的债都具有、都适用的共同的效力; 特殊效力是指法律针对不同债的发生原因对个别债之效力的规定。如:定金之效力,2. 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是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包括对债权人
15、的效力和对债务人的效力两方面的内容。 对债权人的效力也称为债权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也称债务效力。 对外效力是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效力。如:合同保全,3. 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积极效力系指为一定行为的效力。常认为是债权人的效力 消极效力主要指债务不履行产生不利后果的效力。常认为是债务人的效力。如:违约责任,一、普通债权的效力(一)债权的请求权效力 是指债权人得依债权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以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权利。 简称请求力与诉权,第二节债权的效力,(二)债权的给付受领与保有权效力 即债权人依此效力得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并对依债权取得的利益有永久保持力。 简称保持力
16、,(三)债权的处分权效力 表现为债权人可依据其意愿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可通过协议让与债权;将债权设立质权等。,(四)债权的保全权效力 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依法取得的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权利,保全权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债权效力的排除 1.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 2.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权;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权发生债权请求力减损的效力。 3.婚姻行为不得请求强制履行; 4.自然债务; 5.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权不得让与时,债权处分权效力受限制等。 以上可成为排除债权某一效力的原因。,各国债法(包括合同法)多从义务的视角来规定债的关系。原因
17、:双务对等性、义务的明确可操作性。 在现代法中,债的关系则是由一系列具有不同功能的义务所构成,由此形成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第三节债务的效力,一、债法上的义务群 第一,给付义务 第二,附随义务 第三,前契约义务 第四,后契约义务 第五,不真正义务,(一)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 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也指给付效果。 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务人只要善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皆视为有效之给付。 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
18、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完成。,(二)给付义务的分类,1.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简称主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 从给付义务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和诚信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而产生。,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案例讨论,某学生为考研
19、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张医生之履行不能?,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一般认为,违反主给付义务,可发生解除权,而违反从给付义务场合,守约方原则 上不得解除合同。例外,违反从给付义务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相对人可解除合同。 通常,不履行从给付义务,相对人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
20、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但亦有例外。,(三)附随义务,1.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在债的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依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 2.类型: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说明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 根据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可以表现为先契约义务,或表现为债的 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或者后契约义务。,3.附随义务的特点 具有利益全面调节功能。 附随义务是单向的,不具有对等性。 比如:免费包装、免费通知、免费保管等。 内容不确定。,4.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随着债
21、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 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不能解除合同。,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从给付义务在债的关系中属于债务,而附随义务原则上不以债务称之。从给付义务是独立的义务,并以 “给付”为内容,附随义务由于地位的“附随性”,不是以“给付”为内容,所以附随义务不独立从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债务人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不能以诉的方式请求债务人遵守。,5.功能 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 具体言之,法院可
22、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 6.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 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附随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四)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时,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 此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构成缔约过失。,(五)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违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应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负责。,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乙之经营活动
23、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交易机会。 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权利?,2、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将甲的信件丢弃。 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种权利?,(六)不真正义务,案例讨论: 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悍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涵义:俗称假义务,这不是债务人的义务,而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照顾义务。 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如果债权人
24、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会使自己的债权效力减损或丧失。这种义务也 称为债权人的权利性义务或称对己义务。,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有过失的,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被害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为自己过失。 由于债权人有过错,使债 务人的赔偿义务减轻或者消失,这样债务人的义务成为“不真正义务”。,总说: 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园满地实现债的目的和满足债实现的效果,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二、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则 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如何正确履行,各国民法及学说都提出了债的履行原则。我国学者也提出了债的履行
25、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经济合理、协作履行原则等。 应该说,债的履行最根本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上的适用,主要归结于全面、适当、正确、实际履行。,三、给付义务的违反及其效力(一)给付义务的违反 给付义务的违反,也称债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未依债务的本来目的,不按照应为给付的时间、地点和适当的方法向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人或其他法定的应给付的人履行债务。,(二)违反给付义务的样态 第一,给付不能。 第二,给付迟延。 第三,给付拒绝。 第四,不完全给付。(三)违反给付义务的后果 1.强制履行 2.损害赔偿,四、债务与责任 就债务与责任的关系而言,债
26、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 债务是指应为一定的义务,即法的当为;责任则指法的强制,有人也称其为债权人请求权和受领给付权的担保。按学者的观点,债务乃第一性的义务,责任乃违反第一性的义务后产生的第二性的义务。,一般而言,债务和责任是紧密结合的,有债务即有责任,无债务即无责任 例外情况: 无债务的责任,如:保证人的责任 无责任的债务,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二者的相互关系总结: 其一,有无责任的债务,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自然债务。 其二,有无债务的责任。如保证人的责任。 其三,有负债务而自己不负责任者。例如对于自己的债务,由他人提供担保。,其四,有负责任而自己不负债务的 。 其五,债务与责任纵属同时存
27、在,而其范围则不尽相同。例如有限责任。 其六,债务的内容与责任的内容,多不相同。债务的内容种类不一,而责任的内容,系于债务不履行时,以损害赔偿为之。,第四节债的相对性一、债的相对性的涵义 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案例讨论(1),甲将其一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a甲得
28、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案例讨论(2),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二、相对性的“突破”,(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构成要件: 1.债权必须有效存在 2.主观上明知债权存在而故意破坏 3.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存在不法性 4.侵权行为与债权损害有因果关系 5.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二)债权物权化 (三)涉他契约 (四)债的保全,甲乙订有买卖合同,甲丙有私仇,丙不知订立合同之事,看到甲保管措施不完善趁机毁坏标的物以泄私愤,致使甲不能履行合同。
29、,1、丙不知道甲乙之间有合同关系;2、丙不知道毁坏的物品为合同标的物;3、丙没有侵害乙的债权的目的;4、免除甲的责任不利于交易安全。,下例属于债权侵权吗?,第三章 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就是确保债权完满而免受债务人侵害的制度。债权主要是通过债务人的给付,从债务人的财产上获得满足。债务人财产的多与少,是债权实现的基础。,第一节 债的保全概述和意义,二、保全方法:1.债权人的代位权,这是当债务人消极地放任其财产减少时(比如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代替债务人维持其财产的权利;2.债权人的撤销权,这是是当债务人有积极地减少其财产的行为。通过保全制度,直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状况
30、,使债权间接得以清偿。,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所怠于行使之权利的权利。,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 2、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固有权。 3、对于代位权的性质,有两种说法:一是形成权;二是能权或管理权。,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4、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位性。与债务人的人格与身份
31、相关的债权不得代位。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得代位:一是基于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财产、二是专属于自然人的债权。,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为一切债权人,即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不管他们的债权成立的时间先后,只要具备了代位权成立的上述要件,都可单独行使代位权。 2、 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债权人的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依其性质,可包括以下几种:(1)纯粹的财产权利。 (2)主要为财产上所有之权利 。(3)诉讼上的权利,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3、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之 4、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
32、必要范围为限度。,五、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是: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VS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不作为行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目的是保障责任财产的正当增加;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滥用处分权),目的是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通常将撤销权分为两部分:一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这种撤销权规定在商法或单独的破产法里。二是
33、破产法外的撤销权,这种撤销权规定在民法或债法中。,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有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3、债务人损害债权的无偿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二)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债务人有有偿的行为;该行为损害债权;该有偿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 2、主观要件。这里既包括了债务人的非善意(恶意),也包括了受益人的非善意(恶意)。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以此保护善意第三人。,四、撤销权的行使 (一
34、)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在撤销权成立的情形下,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得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单独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客体撤销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三)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形式为之。,(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限”。 (五)撤销权行使的期间 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也称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任何一种除斥期间届至,都导致撤销权消灭。
35、,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 3、对于债权人(撤销权人)的效力。 4、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第四章 债的债权性担保,债的担保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保证措施。,第一节 债的担保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约定,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担保方式。,第二节 保 证,二、保证的特点 (一)保证是债权担保方式之一 (二)保证是以请求权关系为基础(合同)的担保方式 (三)保证是保障主债实现的担保方式,三、保证的设立保
36、证的设立,即主债权人与第三人(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的设立,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保证的设立需以主债务有效存在为前提(二)须有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为要式法律行为(三)负保证义务的人需具备保证人资格 (四)保证责任的发生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停止要件,四、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他方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负代位清偿债务的合同。(二)保证合同的特征:从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三)保证合同的内容依据我国担保法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
37、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四)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 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给付义务。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担保的范围和法律规定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如果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规定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和连带债务保证 1、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2、连带保证。也称连带债务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38、,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得拒绝清偿主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二)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1、单独保证。单独保证是一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方式。单独保证可以采一般保证的方式,也可以采连带保证的方式。2、共同保证。 也称数人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的方式。(1)按份共同保证。(2)连带共同保证。,(三)单个形式保证和最高额形式保证 单个形
39、式保证是指保证人仅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一次性交易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就单个主合同产生的债务分别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协议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即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六、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期限)(一)保证期间的意义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间。 (二)保证期间的类型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期间和法定的期间。通常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无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
40、期间,法律后果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负保证义务。,(三)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保证请求权的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则免除了保证债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先向主债务人请求;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之一请求。保证期间系非诉讼时效期间,也非除斥期间。,七、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向主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的范围仅限于保证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 如果是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仅向主债务人追偿按份共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份额。连带共同保证人如果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
41、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八、保证的消灭 1、主债务消灭。 2、主债务承担。 3、保证人死亡或法人解散。 4、保证期间届满,保证债务因免除消灭。 5、保证合同解除,保证也归于消灭。,一、定金的意义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二、定金担保的特点 1、定金担保为金钱担保。 2、定金担保仅为合同履行担保。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是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4、定金是主合同双方互为担保。,第三节 定 金,三、定金的设立 定金担保是约定担保,是通过主合同当事人设立定金合同而发生。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的精
42、神,定金合同的特点是: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设立是担保主合同的实现。 2、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的交付是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定金须在合同履行前交付,即在主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交付。交付的标的原则上是金钱,也可以是替代物。定金缴付的数额由双方约定,但法律限定不得超出主债务额(合同标的额)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定金的种类 1、违约定金。此种定金是指在交付或者接受定金以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都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此种定金在实践中运用得最为广泛。2、立约定金。此种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
43、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专门约定的定金。立约定金,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15条对立约定金有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乃是为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而设立的。4、成约定金。通常情况下定金交付不应成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但是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的要件,交付定金与否,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却有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
44、同的成立或者生效。”,5、解约定金。此种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五、定金与其他金钱质(预付款、订金、押金等)的区别(一)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两者性质不同。定金是从债,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如果合同不履行,交付定金的一方不能收回预先交付的定金。而预付款没有担保作用,仅是依约定一方提前交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这种提前履行,经常是为了给对方提供资金上的方便。,(二)定金与订金 “订金”往往代表一种意欲订立合同的约定金
45、或履行合同的一种预付款,而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定金的效力。例如,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前预交的房号预留金、订约保证金等。因此,区别“订金”与“定金”之间的关键在于理解定金所特有的惩罚规则,具体而言,分辨“订金”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质,关键在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中是否有对符合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进行约定。,(三)定金与押金 押金与定金不同,定金具有双向担保作用,具有惩罚性,而且适用范围比较广,所有的合同都可适用。押金仅具有单向担保,由债务人提供,对债权人担保。如果债务人履行义务,押金就返还或者折抵合同价款。如果债权人不履行合同,不能从押金中追究法律责任,所以,押金仅具单向担保性。而且,押金不具有惩罚性
46、,适用范围较窄,目前仅适用房屋租赁等有限的几个合同中。,第五章 债的移转,债的移转,就是在不变更债的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移位,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当债权人发生变更时,则为债权让与;当债务人变更时,则为债务承担;当债权债务一并移转时,称为概括承受。,第一节 债的移转概述,一、债权让与的意义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债权人移转其债权于他人(受让人)的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具体而言是处分债权的准物权行为。债权让与行为一经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债权。债权让与行为相当于把债权作为“物”、作为“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来处分,只是让与的客体不是物的所有权,而是债权。,第二节 债权让与,二、债权让与的原因(一)因法律行为发生债权让与(二)因法律规定产生债权让与(三)因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或判决产生债权让与,三、依债权让与合同让与债权的要件(一)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自然债权,还有履行的可能,可以转让;有可撤销原因的债权在撤销前、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前,也可以转让。(二)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即双方要有债权移转合同。债权让与合同是准物权合同,以移转、处分债权为标的,属于处分行为。债权让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