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概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由许多法律部门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我们主要阐明市场经济与法律制度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以及如何确保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等问题。学习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加强市场经济法法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有着极其要的意义。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同一的,主要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调节,可
2、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来形成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经济。它的运行主要 靠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调节。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的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或者说,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
3、济活动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都以法律的形式来全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这是因为;(一)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的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经济也就是一句空话。(二)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是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定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
4、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区别。离开了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三)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势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理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到取别人商业秘密等
5、,这就必须防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进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常竞争的保障(四) 、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五)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
6、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我们是在一个法治基础薄弱的国家中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及其内在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 、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即:关于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法律上的称谓是公民和法人,或称自然人和法人。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因为企业是市场上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或购买者,
7、又是各种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就应该规定市场主体的资格。市场主体法就是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即有关市场主体的定义、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自企业法、破产法、全民企业法等。1979 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暂行规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尽管覆盖面很广,但是从总体上讲,尚未跳出按所有制形式立法的模式,依然留有计划经济的烙印,结果使得各类企业地位不平等,税负不一,待遇各异,难以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特别是国
8、有企业政企不分,难以获得独立人格,自主经营。因此,要逐步改变过去按不同所有制企业分别进行立法的状况,确立以企业组织结构或资本组织结构为统一标准的立法模式。市场主体法主要是规定市场主体的资格及其法律地位、市场主体设立及其内部组织机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它的作用就在于明确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保护市场主体有效地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约束市场主体自觉的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现在我们主要介绍一下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一些基本知识.。首先介绍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只调整两
9、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它的主要特征有:(1) 、依法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设立。我国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这人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就是说,只有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方式设立的这两种公司,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公司要依法设立,除了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外,也包括其他有关公司内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 、以营利为目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增加公司自身的财产,并使投资人得到投资回报。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其它非营利性组织,如社会福利组织和事业单位的显著特征。(3)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0、。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投资的。公司具有社团性或者集合性。一方面,公司是人的集合,即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投资主体体现多元化的特点。另一方面,公司又是资本的联合,即每个股东均以自己的财产向公司实际缴付出资,并以此形成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股东要对公司负责,但这种负责只是要求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除此之外,股东对公司不负任何财产责任。2、
11、公司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将分为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的股东共同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特定的一人的公司,其投资主体及单一又特定,即国家。提示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具体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
12、数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为 50 人,其它公司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部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额的权利证书成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这是它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第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没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复杂。它只有发起设立一种形式。(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以上的股东共同组成,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分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具有五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依
13、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区别。第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即股东仅以其所持有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依法自由转让。第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它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3、公司的设立。有关公司的设立我们主要讲它的设立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具备五
14、个条件: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有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不同的公司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30 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 10 万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当然,国家对采用
15、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制定公司章程。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必须用文字表示,使人们可以称呼,而不能只使用一些记号、符号或图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具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它的组织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具备三大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规模较大的公司应具备这三大机构,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 1 名执行董事和 12 名执行监事。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主要集中在股东会手里。有
16、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时按照出资比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六个条件: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五人以上。第二、必须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下呢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特定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须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10 亿元。另外,上市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起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用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
17、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 35。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书面认购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向银 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第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含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三大机构缺一不可。股份有限公司
18、的权力名义上掌握在股东会手里,但由于股东人数较多,集中起来不方便,因此实际权力集中于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它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署行使表决权,实行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第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公司的资本制度。各国公司立法在发展过程中,确立了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不同特色的资本制度。这些制度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概括为“公司资本三原则” ,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为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有股东全部仍欧,否则公司
19、不能成立。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减少欺诈行为。(2) 、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这一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有: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哦对外劣迹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股份公司不得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公司在运行过程当中是由资本额的相对稳定。(3)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必须经
20、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减少资本,还需公告及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其次我们来看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有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外资成份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万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1、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1)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征。第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25。特殊情况下需要低于该比例的,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三、众望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收回投资。第四、合资企业建立由董事会、经理会组成的组织机构,实行规范的企业内部治理制度。(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合资企业的积极条件。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并满足下列
22、一项或数项要求:第一、采取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第二、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第三、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第四、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设立的禁止条件: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5 条规定,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第一、有损中国主权的;第二、违反中国法律的;第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第四、造成环境污染的;第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允许设立合资企业的主要行业:包括第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行业,冶金工业:第二、机械制造业,仪器仪表工业
23、,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第三、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第四、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第五、农业、牧业、养殖业;第六、旅游和服务业。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国防、军工、内河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新闻、广播、电讯、保险、稀有金属资源开发、传统工艺等行业禁止或限制设立合资企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将会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限制。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 、
2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第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出资比例。收益或产品的分配以及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人们通常把合作企业成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则称作股权式合营。第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及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
25、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的则任意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第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作企业法第 4 条规定:“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
26、口或者计划素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一般不得减少,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 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确定。3、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1) 、外资企业的特征:第一、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第二、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但受中国法律
27、的管辖和保护,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第三、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19 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根据这一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根本不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进行经营活动由外国企业承担民事责任。(2) 、外资企业的设立。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但是
28、国家对有些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这些行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一些禁止和限制将被修改。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外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二) 、市场交易法和市场秩序法。即关于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规定市场交易规则,调整市场主体间进行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
29、系的法律。它主要包括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对外贸易法、担保法、信托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对于企业产权的界定,正确处理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间的关系,确保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对于创造平等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正当竞争者的权益、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是一种分权决策经济,市场主体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调整市场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不能及时出台,致使众多造假、回扣、官商、地方保护主义、坑害国家、坑害消费者利益等扰乱市
30、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到处可见。制定有关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其目的就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制止和制裁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这里我们简单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一些知识。首先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该法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所谓经营者,以该法第 2 条第 3 款的规定,是指称哦果实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
31、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种类:(1) 、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主体通常来自两个方面,以市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如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是是地区封锁行为等。除此之外,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通常采取两种方式限制竞争:以市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四种行为加以禁止。这四种行为实际上是垄断行为。(2)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
32、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出 11 种行为,其中 4 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 7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 7 种包括:一是欺骗性交易行为,即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用假冒、仿冒或者其他虚假手段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这种行为常见的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二是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既与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
33、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三是虚假宣传行为。虚
34、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四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奋发手段(盗窃、利诱、胁迫)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五是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主观要件)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客观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况: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性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
35、作为对交易的奖励。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如没奖说成有奖;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最高奖金额超过 5000 元等。七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管辖。下面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法适用于三个方面:(1) 、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这里所称的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自然人。(2) 、经
36、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2、索赔对象。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略)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得到赔偿,应向谁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如何确定索赔对象,是我们要讲的一个问题。(1)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37、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被求偿对象有先行赔偿的义务,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这人主体追偿。换言之,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负有连带赔偿责任。(3)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经营者合并的,可以向合并后承受权利义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分立的,应由分立后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
38、 36 条)(5)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营业执照具有专属性,不得租用、借用或买卖。租用、借用、买卖的,营业执照持有人和直接经营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第 37 条)(6)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与直接经营者构成连带责任,均为索赔对象。在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 38 条)(7)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
3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如果不愿提供或无法提供,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39 条) 。3、加倍赔偿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 1 倍。该条规定了加倍赔偿的惩罚性民事责任。(三) 、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就是指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国家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以间接的宏观调控措施,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法律它主要包括预算法、银行法
40、、物价法、税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计划法等。完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一方面,可以确立健全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使市场经济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健康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起着规范国家机关经济运行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政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不再进行直接领导和干预,而主要是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实行宏观间接调控,对市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调节。这种间接调控的依据就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适当干预,防止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扼制不规则的、不合理的政府经济行为,有关市场经济宏
41、观调控的法律,将对政府的经济行为作出严格规定。政府有关经济职能部门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职权的范围内对市场经济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调节。(四) 、社会保障法,即职位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的法律。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保险法等。随着市场体系的逐步形成,破产法的健全到位和政府机构的精简,大批的待业队伍要求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免造成过大的社会动荡。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必然导致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将社会行为与企业行为相分离,把原来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推向社会,使企业一心一意的致力于生产经营。社会保障制度法律的作用,主要就是规范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及
42、其应用范围,保护市场经济竞争失利者的权益,揪住无生产能力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而破产肯定会有,企业职工患病、工伤、退休和致残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劳动者就会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出现其他生活困难。社会保障法就是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充分调动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便打破以往社会福利方面的大锅饭,又能充分保障上述劳动者的生活而制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于国外市场经济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国
43、情况的东西,可以大胆吸收。有些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法律不可能将各地的情况都规定进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的法制原则。由行政机关左右,就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律制度。司法独立也是实行法制本身的要求,所以,各国学者都将它列位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三、市场经济的法律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
44、的新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体的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只有在当事人互不隶属的条件下,才能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思,作为合理的选择,交换的结果才可能公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主体的位的不平等,便出现了超经济强制,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平等原则(二) 、意思自治原则。市场经济是自主性、契约性经济。意思自治原则是为了确保市场主体在不受任何干扰、意思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思,订立契约(合同) ;是为了保证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杜绝欺诈、胁迫行为。(三)
45、 、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这一原则的一般违法行为,表为过失责任原则。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四)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不实之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原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五) 、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价值规律的要求,是商品交换的表现。实行这一原则,是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体现,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六)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
46、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以长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参加则符合于城市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七) 、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应不受限制。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量权。引情事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发布补充性规定。(八)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并不等于“绝对权利” 。市场主体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的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同时应当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禁止恶意行使权利、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