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doc

上传人:jinchen 文档编号:6318543 上传时间:2019-04-0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06102 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62 号)的精神,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三十日2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

2、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县级

3、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3作。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二)保障水资源安全;(三)保护水生态环境;(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

4、动的各项要求。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在已被批准为“省 级水利风景区” 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4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 级水利风 景区” 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

5、专家审查意见;(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5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6、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章 审批与变更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当在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评审或听证意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 或水资源)管理单位。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7、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变更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 监督检查6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实施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或水资源 )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一)水利旅游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等是否按审批文件要求付诸实施;(二)水利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否影响防汛、抗旱、水质、水生

8、态环境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及其影响程度;(三)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条件是否具备,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四)水利旅游项目是否履行了水利风景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义务。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一)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批准决定的;(二)超越职权做出批准决定的;7(三)违反程序做出批准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给予批准的。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批

9、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利旅游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的;(三)未履行水利风景资源保护义务的;(四)组织开展水利旅游活动不当,造成水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或影响防汛抗旱及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之一者。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旅游项目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直接责令停止水利旅游活动或限期整改。第五章 奖罚第十七条 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第十九条 审批实施机关及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批实施机关不按规定要求审批的;(二)审批实施机关没有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三)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