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 京 出 版 社王 方 中年 年 )中 国 近 代 经 济 史 稿中 国 近 代 经 济 史 稿年 年 )王 方 中北 京 出 版 社 出 版内 容 提 要本 书 是 一 部 研 究 中 国 近 代 经 济 史 的 学 术 著 作 。它 以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观 点 和 比 较 丰 富 的 历 史 材 料 , 论述 了 随 着 资 本 帝 国 主 义 对 中 国 政 治 经 济 侵 略 的 日 益深 入 , 使 旧 中 国 从 封 建 社 会 经 济 形 态 沦 为 半 殖 民 地半 封 建 社 会 经 济 形 态 的 历 史 过 程 。( 北 京 崇 文 门 外 东 兴 隆 街 号
2、)新 华 书 店 北 京 发 行 所 发 行北 京 印 刷 一 厂 印 刷毫 米 字印 张月 第 年开 本版年 月 第 次 印 刷印 数元定 价 :书 号 :况第 二 节 封 建 社 会 危 机 的 激 化 与 太 平 天 国 地 区 的 经 济 情三 、 第 二 次 鸦 片 战 争 对 中 国 主 权 的 破 坏二 、 五 口 通 商 时 期 的 对 外 贸 易一 、 第 一 次 鸦 片 战 争 对 中 国 主 权 的 破 坏义 商 品 侵 略 的 初 步 展 开第 一 节 两 次 鸦 片 战 争 对 中 国 主 权 的 破 坏 与 外 国 资 本 主年 )年半 封 建 化 的 时 期 (第
3、 二 章 外 国 资 本 主 义 入 侵 与 中 国 社 会 经 济 开 始 半 殖 民 地三 、 鸦 片 战 争 前 的 中 外 贸 易二 、 清 政 府 的 闭 关 政 策一 、 西 方 资 本 主 义 各 国 的 对 华 侵 略 活 动第 三 节 鸦 片 战 争 前 夕 的 对 外 贸 易三 、 手 工 业 中 商 品 生 产 的 发 展 与 资 本 主 义 萌 芽 的 增 长二 、 商 业 性 农 业 的 发 展 与 富 裕 佃 户 、 经 营 地 主 经 济 的 增 长一 、 自 然 经 济 结 构 占 居 主 要 地 位与 资 本 主 义 生 产 关 系 的 萌 芽第 二 节 自
4、然 经 济 结 构 占 居 主 要 地 位 、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三 、 民 田 上 的 租 佃 关 系二 、 民 田 上 封 建 土 地 所 有 制 的 演 变一 、 旗 地 上 的 农 奴 制第 一 节 鸦 片 战 争 前 夕 的 封 建 生 产 关 系第 一 章 鸦 片 战 争 前 夕 的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与 中 外 贸 易目 录第 一 节 帝 国 主 义 在 中 国 划 分 势 力 范 围 与 对 中 国 经 济 命年 )年资 本 主 义 关 系 获 得 显 著 发 展 的 时 期 (第 四 章 中 国 社 会 经 济 半 殖 民 地 化 程 度 进 一 步 加 深 与
5、 城 乡四 、 中 国 资 产 阶 级 与 无 产 阶 级 的 产 生三 、 以 轻 工 业 为 主 体 的 民 族 资 本 主 义 工 业二 、 官 办 、 官 督 商 办 和 官 商 合 办 的 近 代 民 用 企 业一 、 清 政 府 经 营 的 近 代 军 事 工 业第 三 节 中 国 近 代 工 矿 交 通 运 输 业 的 产 生三 、 自 然 经 济 的 分 解 、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与 中 国 的 资 本 原 始 积 累利 贷 资 本 对 农 民 的 剥 削二 、 买 办 的 商 业 高 利 贷 资 本 剥 削 网 的 逐 步 形 成 与 商 业 资 本 、 高加 重一
6、 、 原 太 平 天 国 地 区 封 建 生 产 关 系 的 重 建 与 各 地 区 封 建 剥 削 的经 济 的 初 步 殖 民 地 化第 二 节 封 建 剥 削 的 加 重 、 自 然 经 济 的 逐 步 分 解 与 农 村四 、 买 办 阶 级 的 形 成三 、 资 本 帝 国 主 义 的 初 期 对 华 投 资夺二 、 资 本 帝 国 主 义 国 家 在 中 国 扩 大 商 品 市 场 和 加 强 对 原 料 的 掠一 、 资 本 帝 国 主 义 国 家 吞 并 中 国 领 土 与 继 续 向 中 国 夺 取 特 权第 一 节 资 本 帝 国 主 义 列 强 对 中 国 侵 略 的 加
7、 深义 近 代 工 业 产 生 的 时 期 ( 年 )年第 三 章 中 国 半 殖 民 地 半 封 建 社 会 经 济 形 态 形 成 与 资 本 主三 、 太 平 天 国 的 工 商 业 政 策 和 太 平 天 国 地 区 的 工 商 业二 、 太 平 天 国 的 土 地 政 策 及 其 实 行 情 况一 、 封 建 社 会 危 机 的 激 化脉 的 控 制一 、 马 关 条 约 的 签 订 、 帝 国 主 义 在 中 国 划 分 势 力 范 围 与 对 中国 铁 路 修 筑 权 、 矿 山 开 采 权 的 掠 夺二 、 帝 国 主 义 国 家 对 华 商 品 侵 略 的 加 紧三 、 帝
8、国 主 义 在 华 投 资 激 增 及 其 对 中 国 财 政 经 济 命 脉 的 控 制第 二 节 中 国 资 本 主 义 工 业 和 交 通 运 输 业 的 发 展一 、 官 僚 资 本 主 义 工 业 和 交 通 运 输 业 的 演 变二 、 民 族 资 本 主 义 工 业 的 发 展第 三 节 近 代 中 国 银 行 业 的 产 生 和 发 展一 、 鸦 片 战 争 后 票 号 和 钱 庄 的 演 变二 、 近 代 中 国 银 行 业 的 产 生三 、 近 代 中 国 银 行 业 的 发 展第 四 节 农 村 经 济 的 进 一 步 半 封 建 化 和 半 殖 民 地 化一 、 封 建
9、 生 产 关 系 仍 旧 占 居 主 要 地 位二 、 商 业 性 农 业 的 发 展 、 城 乡 手 工 业 的 演 变 与 农 村 资 本 主 义 关系 的 某 些 增 长三 、 在 各 种 剥 削 与 灾 祸 的 重 压 下 农 民 的 苦 难 与 斗 争结 束 语后 记济 状 况 与 中 外 贸 易第 一 节 鸦 片 战 争 前 夕 的 封 建 生 产 关 系一 、 旗 地 上 的 农 奴 制鸦 片 战 争 以 前 , 中 国 是 一 个 完 全 的 封 建 社 会 , 封 建 生 产 关 系占 绝 对 的 统 治 地 位 。在年 , 努 尔 哈 赤 在 辽 沈 地 区 建 立 了 大
10、 批 农 奴年 前 , 满 族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已 处 于 从 奴 隶 制 向 封 建制 转 化 的 阶 段 。制 庄 田 。 年 , 满 族 贵 族 勾 结 部 分 汉 族 地 主 , 打 败 李 自 成 农 民起 义 军 , 入 都 北 京 , 建 立 以 满 族 贵 族 为 首 的 中 央 封 建 政 权 , 随 即强 制 移 植 农 奴 制 于 关 内 。清 世掠 夺 土 地 是 建 立 农 奴 制 的 首 要 条 件 。 顺 治 元 年 (。 四 年 正 月 , 又 令 近 京 府 州 县 内 , “ 不 论 有 主 无 主 地 土 , 悉祖 下 谕 , 清 查 近 京
11、各 州 县 无 主 荒 田 , “ 分 给 东 来 诸 王 勋 臣 兵 丁 人等 ”。 到 康 熙 八 年 (行 圈 占 , 先 后 三 次 大 规 模 圈 占 畿 辅 土 地 ,共 计 十 七 万 余 顷 , 占 当 时 全 国 耕 地 面 积 五 百 余 万 顷 的 三 十 分 之一页 。卷 。 见 清 实 录 经 济 资 料 选 辑 , 第, 第 清 世 祖 实 录卷 。 清 朝 文 献 通 考 , 第圈 地 是 对 汉 族 人 民 最 野 蛮 的 掠 夺 。 畿 辅 许 多 州 县 田 地 圈 占 殆第 一 章 鸦 片 战 争 前 夕 的 社 会 经。 原 住 地 区 汉 族 人 民
12、, “ 庐 舍 田 园 , 顿 非 其 故 ,尽 , 仅 残 留 少 数 薄 硷 歉 收 、 旱 涝 无 常 的 瘠 土 。 如 永 清 县 原 额 地 五 千二 百 六 十 七 顷 , 圈 去 四 千 四 百 六 十 七 顷 ; 固 安 县 原 额 地 四 千 零 八十 一 顷 , 圈 去 三 千 八 百 八 十 五 顷 。 在 霸 州 , 高 阜 好 地 悉 被 圈 占 ,遗 下 临 河 水 地 , “ 历 年 水 涝 , 十 无 一 收 ” 。 田 地 被 圈 的 人 或 补 领“ 硷 薄 屯 地 ” , 或 给 以 “ 原 系 免 粮 ” 的 “ 老 荒 和 不 毛 之 薄 硷 地 ”
13、 , 年 年 歉收 , 包 赔 税 粮, 大 批 地被 迫 “ 离 其 家 园 , 别 其 坟 墓 ” , “ 妇 子 流 离 , 哭 声 满 路流 亡 逃 移 , 在 畿 辅 造 成 极 大 混 乱 。 各 地 驻 防 旗 人 也 进 行 圈 占 , 形成 “ 驻 防 庄 田 ” , 但 数 量 较 少 。畿 辅 旗 地 、 驻 防 旗 地 和 盛 京 旗 地 , 共 同 构 成 了 清 代 文 献 中 所说 的 “ 八 旗 旗 地 ” 。在 占 夺 土 地 后 , 满 族 贵 族 一 方 面 大 量 迁 徙 关 外 旧 有 奴 仆 入 关隶 庄 。 另 一 方 面 大 量 掠 夺 关 内
14、人 口 , 迫 使 为 奴 , 耕 地 纳 租 。 清 廷 还 制定 了 收 买 民 人 为 奴 的 条 例 , 以 增 加 奴 仆 数 量 。 此 外 , 还 施 行 逼 民“ 投 充 ” 的 政 策 。 在 满 族 贵 族 的 威 胁 下 , 畿 辅 民 人 或 因 田 地 被 圈 ,无 处 栖 身 ; 或 因 苛 派 钱 粮 , 无 法 缴 纳 ; 或 恐 圈 地 ; 或 惧 清 廷 “ 分民 屠 民 ” , 纷 纷 被 逼 “ 投 充 ” , 形 成 “ 汉 人 不 论 贫 富 , 相 率 投 充 ”。 投 充 有 携 带 土 地 的 , 这 些 土 地 也 构 成 了 旗 地 的 一
15、 部清 代 旗 地 的 性期 。 杨 学 琛 :页 。页 。的 局 面分 。旗 地 除 由 皇 室 任 意 挑 选 , 设 立 皇 庄 外 , 其 余 的 则 在 王 公 、 官员 、 兵 丁 人 等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 属 于 皇 室 的 叫 皇 庄 , 也 叫 官 庄 。 官庄 是 皇 室 的 私 产 。 交 纳 “ 皇 粮 ” 专 供 皇 室 享 用 的 内 务 府 官 庄 是 官 庄年 第 中 央 档 案 馆 档 案 。 见 历 史 研 究 ,质 及 其 变 化 。第 清 世 祖 实 录, 卷 , 第第 卷 。卷 , 第 卫 周 胤 : 请 陈 治 平 三 大 要 , 见 皇
16、清 奏 议, 清 世 祖 实 录 , 第皿 , 免 第 一 年 钱 粮的 主 要 部 分 。 官 庄 土 地 共 达 四 万 余 顷 。属 于 八 旗 王 公 贵 族 的 叫 王 庄 。 官 员 庄 田 则 系 八 旗 官 员 和 部 分上 层 旗 兵 等 旗 人 农 奴 主 占 有 的 土 地 。 官 庄 、 王 庄 、 官 员 庄 田 都 采 用农 奴 制 经 营 。 各 庄 设 有 庄 头 , 由 庄 头 役 使 壮 丁 耕 种 , 这 种 壮 丁 是皇 室 的 奴 仆 , 实 际 上 就 是 农 奴 。 他 们 一 般 虽 有 自 己 的 独 立 经 济 ,但 是 , 不 仅 土 地
17、、 其 他 许 多 重 要 的 生 产 资 料 和 生 活 资 料 也 要 由 农奴 主 供 给 。 如 官 庄 每 庄 “ 给 牛 八 头 , 量 给 房 屋 、 田 种 、 口 粮 、 器。 官 员 庄 田 的 奴 仆 也 多 是 使 用 家 主 供 给 的 耕牛 。 他 们 要 遭 受 沉 重 的 地 租 剥 削 。 如 盛 京 官 庄 每 庄 耕 地 一 百 二 十, 纳 粮 三 百 六 十 仓 石日 ( “日 ” 是 土 地 面 积 的 单 位 , 一 日 为 六 亩。 壮 丁 拖 欠 钱 粮 , 要( 亩 折 五 斗 ) 。 各 庄 还 要 上 缴 大 量 的 猪 、 鸭 、 鹅
18、、 蛋 、 草 等 物 。 顺 治 年间 , 畿 辅 头 等 粮 庄 纳 谷 草 四 千 束 , 草 一 万 束 。 按 每 束 折 银 一 分 计算 , 合 银 一 百 四 十 两 , 折 粮 二 百 八 十 仓 石遭 毒 打 。 官 庄 的 农 奴 还 要 负 担 繁 重 的 杂 泛 差 徭 。 农 奴 牢 固 地 依 附于 农 奴 主 , 人 身 是 极 不 自 由 的 。 官 庄 的 壮 丁 就 是 皇 室 的 奴 仆 , 世代 充 当 , 严 禁 逃 亡 冒 人 民 籍 , 不 许 应 试 为 官 , 婚 姻 也 受 到 严 格 的限 制 。八 旗 兵 丁 人 等 土 地 的 经 营
19、 比 较 复 杂 。 部 分 上 层 旗 兵 占 地 较多 , 使 用 奴 仆 生 产 。 一 般 旗 兵 多 半 没 有 奴 仆 , 带 同 家 属 耕 种 土地 , 少 数 士 兵 有 一 二 壮 丁 帮 贴 生 产 。满 族 贵 族 凭 借 暴 力 圈 占 土 地 , 逼 民 为 奴 , 把 农 奴 制 强 加 于 长期 实 行 封 建 租 佃 制 的 汉 族 地 区 , 激 起 了 人 民 的 激 烈 反 抗 。 “ 被 圈页 。期 , 第年 第卷 。 转 见 历 史 研 究 ,雍 正 大 清 会 典 , 第卷 。 清 朝 文 献 通 考 , 第页 。期 , 第年 , 第卷卷 , 光
20、绪 大 清 会 典 第 乾 隆 大 清 会 典 第 转 见 历 史 研 究。 乾 隆之 民 , 流 离 失 所 , 煽 惑 讹 言 , 相 从 为 盗 ” , 因 此 , 顺 治 四 年 就 发 布过 停 止 圈 地 的 诏 令 。 康 熙 初 年 , 清 王 朝 重 行 圈 占 民 地 , 拨 给 旗人 。 圈 占 令 下 , 直 隶 地 区 的 农 民 ,“ 所 在 惊 惶 奔 诉 ” , 将 田 地 “ 尽数 抛 荒 不 耕 ” , 以 示 反 抗 , 并 向 执 行 圈 占 任 务 的 大 学 士 管 户 部 尚积 极 的 结 果 ,书 苏 纳 海 、 直 隶 总 督 朱 昌 祚 等
21、进 行 群 众 性 示 威 。 这 次 斗 争 产 生 了康 熙 八 年 清 王 朝 不 得 不 作 出 “ 民 间 房 地 圈 占 旗 下 , 嗣后 永 行 停 止 ” 的 决 定 。, 十 一 年 , “ 一 年 之 内 , 逃 人 至 于 数 万 ”壮 丁 反 对 农 奴 制 的 主 要 方 式 是 逃 亡 。 清 廷 曾 制 定 过 严 厉 的 法律 以 制 止 逃 亡 , 但 无 济 于 事 。 逃 亡 的 规 模 越 来 越 大 。 清 初 , 畿 辅旗 地 计 丁 授 田 的 奴 仆 约 四 十 万 丁 。 但 顺 治 三 年 ,“ 数 月 之 间 , 逃 人 已几 数 万 ”
22、。 壮 丁 的 逃 亡导 致 了 旗 地 的 大 量 荒 芜 。 这 就 迫 使 部 分 农 奴 主 放 弃 农 奴 制 剥 削 方式 , 改 为 召 民 佃 种 。 许 多 奴 仆 逃 亡 后 在 匿 住 地 区 也 是 佃 田 耕 种 。这 些 都 表 明 农 奴 制 已 是 反 动 、 落 后 的 制 度 , 而 封 建 租 佃 制 比 较 地符 合 当 时 经 济 发 展 的 要 求 。旗 地 原 来 是 禁 止 买 卖 的 。 但 是 , 典 卖 旗 地 的 情 况 越 来 越 多 , 规模 越 来 越 大 。 清 廷 三 令 五 申 禁 止 旗 地 买 卖 , 也 无 济 于 事
23、。 乾 隆 二 年 ,御 史 舒 赫 德 奏 : “ 昔 时 所 谓 近 京 五 百 里 者 , 已 半 属 于 民 人 ”。 壮 丁十 年 , 御 史 赫 泰 奏 : “ 至 于 在 旗 地 亩 , 向 例 不 许 卖 与 民 间 , 俱 有明 禁 。 因 旗 人 时 有 急 需 , 称 贷 无 门 , 不 敢 显 然 契 卖 , 乃 变 名 曰 老典 , 其 实 与 卖 无 二 , 至 今 而 旗 地 之 在 民 者 十 之 五 六 矣 页 。南 开 大 学 历 史 系 编 : 清 实 录 经 济 资 料 辑 要 , 第 清 朝 文 献 通 考 , 第页 。页 。卷 。 清 世 祖 实 录
24、 , 第 清 世 祖 实 录 , 第舒 赫 德 : 八 旗 开 垦 边 地 疏 , 见 皇 朝 经 世 文 编 , 第卷 。赫 泰 : 复 原 产 筹 新 垦 疏 , 见 皇 朝 经 世 文 编 , 第卷 。卷 , 第卷 , 第年 第卷 。卷 , 第 页 。 转 见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页 。页 。 转 见 同 上 , 第汪 志 伊 : 荒 政 辑 要 , 第 页 。卷“ 嗣 后 无 论 何 人 承 买 ( 旗 地 ) , 仍 令 原 佃 承 种 , 其 租 银 照 旧 。 如 庄 头 土 豪 无 故 增 租夺 佃 者 罪 之 ” 。 见 清 朝 文 献 通 考 第 , 乾 隆
25、五 十 六 年 废 止 了 这 项 规 定 。“ 民 人 佃 种 旗卷 。地 , 其 原 佃 额 租 本 轻 , 现 有 别 佃 情 愿 增 租 及 情 愿 自 种 者 , 均 由 业 主 自 便 。 从 前 不 许 增 租 夺佃 之 例 停 止 ” 。 但 嘉 庆 五 年 重 申 了 “ 不 许 地 主 增 租 夺 佃 ” 。 见 清 朝 续 文 献 通 考 , 第。“ 佃 民 之 赖 旗 地 资。 乾 隆 五 年 , 清 廷 还从 康 熙 以 来 , 壮 丁 典 买 旗 地 的 现 象本 身 也 在 发 生 变 化 。 一 些 壮 丁 由 于 条 件 较 好 , 逐 渐 积 累 起 一 定
26、 数量 的 资 财 。 这 部 分 壮 丁 强 烈 反 对 农 奴 制 的 束 缚 。 他 们 以 典 买 旗 地和 赎 身 为 民 两 种 手 段 进 行 斗 争 。十 分 频 繁 。 据 统 计 , 仅 作 为 八 旗 公 产 的 “ 奴 典 旗 地 ”( 家 主 无 力 回 赎的 ) 即 达 五 千 八 百 九 十 七 顷 , 约 占 畿 辅 一 般 旗 地 的 三 十 分 之 一。 到 咸 丰 二 年 , 清 廷 正经 过 壮 丁 的 反 抗 和 斗 争 , 清 廷 被 迫 放 松 了 壮 丁 赎 身 为 民 的 限制 , 也 稍 许 放 宽 了 旗 地 典 卖 的 限 制 。 例 如
27、 , 乾 隆 二 十 三 年 从 “ 止准 本 旗 买 卖 ” 放 宽 为 “ 准 其 不 拘 旗 分 出 卖 ”。 从 此 , 旗 地 的 特 殊 性式 允 许 旗 地 “ 互 相 买 卖 , 照 例 税 契 升 科质 就 日 渐 消 失 了 。 稍 后 的 材 料 也 说 : “ 八 旗如 果 说 , 顺 治 到 康 熙 初 年 , 农 奴 制 生 产 关 系 在 旗 地 中 还 占 居主 导 地 位 的 话 , 那 么 , 到 康 熙 末 年 , 即 从 十 七 世 纪 末 到 十 八 世 纪二 十 年 代 , 封 建 租 佃 关 系 就 已 取 代 农 奴 制 成 为 旗 地 上 的
28、主 要 生 产关 系 。 乾 隆 年 间 , 租 佃 关 系 有 了 进 一 步 的 发 展 。 乾 隆 四 、 五 年间 , 直 隶 总 督 孙 嘉 淦 奏 : 旗 地 虽 “ 圈 给 旗 人 , 但 仍 系 民 人 输 租 自种 。 民 人 自 种 其 地 , 旗 人 坐 取 其 租 ”官 兵 人 等 ,。 到 乾 隆 初 年 , 官 庄 已不 得 不 资 佃 耕 种 , 收 取 租 息生 , 与 旗 人 之 赖 地 租 度 日 , 其 情 事 同 也 ”制 定 了 承 认 旗 地 佃 户 拥 有 永 佃 权 的 法 令年 第页 。 东 北 档 案 馆 档 案 。 转 见 历 史 研 究
29、清 实 录 经 济 资 料 辑 要 清 朝 续 文 献 通 考 , 第 孙 嘉 淦 : 八 旗 公 产 疏 。 见 皇 朝 经 世 文 编 , 第 清 高 宗 实 录 , 第期 , 第卷 , 第第卷 。页 。期 , 第二 、 民 田 上 封 建 土 地 所 有 制 的 演 变关 系 也主 要 由 庄 头 招 民 佃 种 。 从 乾 隆 中 年 到 嘉 庆 年 间 , 封 建 租成 了 王 庄 的 主 要 经 营 方 式 。官 庄 、 王 庄 是 贵 族 地 主 制 , 官 员 庄 田 则 是 特 权 地 主 制 。 这 种土 地 制 度 完 全 是 在 满 族 贵 族 的 暴 力 支 持 下
30、建 立 的 , 是 违 背 经 济 发展 规 律 的 , 是 没 有 生 命 力 的 。 与 明 “ 中 叶 以 后 , 庄 田 侵 夺 民 业 ,与 国 相 终 ” 的 情 况 相 反 , 清 代 旗 地 上 的 农 奴 制 终 于 在 满 汉 人 民的 反 抗 斗 争 下 , 演 变 成 了 一 般 的 租 佃 制 , 旗 地 与 民 地 之 间 人 为 地制 造 的 界 限 终 于 泯 灭 了 。旗 地 在 全 部 土 地 中 所 占 的 比 重 很 少 。 除 旗 地 外 , 还 有 大 量 的民 田 。 察 本 地 方 无 主 荒 田 ,明 代 后 期 , 特 权 地 主 经 济 和
31、 农 奴 制 剥 削 关 系 都 有 所 发 展 。 明朝 末 年 , 所 有 的 农 民 军 都 实 行 了 打 击 封 建 地 主 、 特 别 是 打 击 朱 明贵 族 和 缙 绅 地 主 的 政 策 。 经 过 大 规 模 的 剧 烈 的 阶 级 斗 争 , 土 地 占有 情 况 发 生 了 很 大 的 变 化 。 在 农 民 起 义 过 程 中 , 部 分 农 民 在 斗 争中 收 回 了 他 们 的 土 地 。 同 时 , 在 特 权 地 主 衰 落 、 家 败 人 亡 的 过 程中 , 出 现 了 大 片 无 主 荒 地 。 清 政 府 为 了 继 续 把 农 民 束 缚 在 土
32、地上 , 以 保 证 税 收 和 巩 固 封 建 统 治 , 采 取 了 分 配 土 地 、 奖 励 开 荒 的政 策 。 如 顺 治 六 年 , 令 州 县 官 给 以 印 信。 对 四 川 、 贵 州 、 云 南 、 广 西 、 湖执 照 , 开 垦 耕 种 , 永 准 为 业 。 俟 耕 至 六 年 之 后 , 有 司 官 亲 察 成 熟亩 数 , 抚 按 勘 实 , 奏 请 奉 旨 , 方 议 征 收 钱 粮 。 其 六 年 以 前 , 不 许开 征 , 不 许 分 毫 金 派 差 徭南 、 湖 北 、 安 徽 、 江 西 、 河 南 等 省 的 荒 地 垦 殖 , 清 廷 尤 为 注
33、 意 。页 。 清 实 录 经 济 资 料 辑 要 , 第卷 , 食 货 志 明 史 , 第。 清 政 府 的 这 一 类 措 施 , 虽 然 给 农 民 加 上 了 赋为 了 开 垦 荒 地 , 清 廷 一 再 下 令 实 行 免 征 或 缓 征 田 赋 、 奖 励 招 垦 有功 的 官 吏 等 措 施 。 在 垦 荒 过 程 中 , 不 少 无 地 农 民 获 得 了 土 地 。 清政 府 为 了 增 加 税 收 , 还 实 行 了 “ 更 名 田 ” 政 策 , 即 将 朱 明 贵 族 庄 田划 归 原 耕 农 民 所 有 。 顺 治 二 年 、 康 熙 八 年 、 九 年 、 四 十
34、一 年 、 乾隆 元 年 , 都 有 过 将 前 明 庄 田 “ 给 与 原 种 之 人 ” 、“ 召 民 开 垦 ” 及 “ 按亩 承 粮 ” 一 类 政 令税 负 担 , 但 是 承 认 了 农 民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清 朝 统 治 者 一 方 面 承 认 特 权 地 主 ( 缙 绅 地 主 ) 的 合 法 特 权 , 另一 方 面 , 对 他 们 倚 恃 特 权 侵 占 民 田 的 行 为 给 予 一 定 限 制 , 乃 至 实 行严 厉 的 制 裁 。 清 政 府 的 这 种 政 策 , 对 土 地 占 有 关 系 也 有 一 定 影响 。 首 先 , 清 代 承 袭 了 明
35、代 禁 止 投 献 田 产 的 律 例 。 “ 若 将 互 争 ( 不明 ) , 及 他 人 田 产 妄 作 己 业 , 朦 胧 投 献 官 豪 势 要 之 人 , 与 者 受 者 ,各 杖 一 百 , 徒 三 年 ” , “ 军 民 人 等 , 将 争 竞 不 明 并 卖 过 及 民 间 起科 、 僧 道 将 寺 观 各 田 地 , 朦 胧 投 献 王 府 及 内 外 官 豪 势 要 之家 ,。 同 一 律 例 , 在 明 清 两投 献 之 人 , 问 发 边 卫 永 远 充 军 , 田 地 给 还 应 得 之 人 。 其 受 投 献 家 长 并 管 庄 人 , 参 究 治 罪 ”代 发 生
36、 的 作 用 不 同 。 明 代 后 期 , 贵 族 缙 绅 置 身 于 国 家 法 律 之 外 ,禁 止 投 献 的 律 令 只 是 一 纸 空 文 。 清 朝 初 年 , 在 地 主 绅 权 遭 受 严 重打 击 的 情 况 下 , 禁 止 投 献 的 律 例 产 生 了 实 际 效 果 。 与 明 代 相 比象 , 大 为 减 少 。 其 次 , 还 针 对较 , 缙 绅 地 主 通 过 接 受 “ 投 献 ” 、“ 投 靠 ” 和 使 用 暴 力 兼 併 土 地 的 现绅 地 主 规 避 及 侵 蚀 赋 役 的 行 为 采议 定取 了 改 革 措 施 , 实 行 了 “ 绅 衿 只 免
37、 本 人 差 徭 ” 的 办 法 。 顺 治 十 四 年“ 自 一 品 官 至 生 员 吏 丞 , 止 免 本 身 丁 徭 , 其 余 丁 粮 仍 征 充, 第 页 。户 律 田 宅刑 部卷 , 光 绪 大 清 会 典 事 例 , 第 清 朝 文 献 通 考 , 第 卷 。 这 些 措 施 削 弱 了 豪 绅饷 ” 。 在 实 行 了 “ 摊 丁 入 地 ” 的 改 革 后 , 就 基 本 上 取 消 了 绅 地 主优 免 丁 银 的 权 利 , 同 时 也 减 轻 了 农 民 的 差 银 负 担 , 使 农 民 获 得 了 较多 的 人 身 自 由 。 逃 避 丁 徭 是 宋 元 以 来 农
38、 民 被 迫 向 豪 绅 地 主 投 献 土就地 的 主 要 原 因 。“ 摊 丁 入 地 ” 后 , 农 民 的 徭 役 负 担 大 大 减 轻 了 ,从 根 本 上 铲 除 了 农 民 投 献 土 地 的 原 因 。 此 外 , 清 政 府 还 采 取 了 禁止 绅 衿 诡 寄 地 亩 及 包 揽 拖 欠 钱 粮 的 措 施 。 顺 治 十 八 年 有 名 的 “ 辛丑 奏 销 案 ” 就 是 清 王 朝 禁 止 绅 衿 拖 欠 钱 粮 政 策 的 实 践 。 是 年 江 宁巡 抚 朱 国 治 奏 苏 、 松 、 常 、 镇 四 府 属 并 溧 阳 县 未 完 钱 粮 文 武 绅 衿共 一
39、 万 三 千 五 百 一 十 七 名 , 结 果 降 革 乡 绅 二 千 零 七 十 一 名 , 生 员一 万 一 千 三 百 四 十 六 名 。 康 熙 三 十 九 年 针 对 山 东 “ 凡 绅 衿 户 下 田亩 , 不 应 差 徭 , 遂 有 将 地 亩 诡 寄 绅 衿 户 下 , 因 而 衙 役 兵 丁 效 尤免 差 , 更 有 绅 衿 包 揽 钱 粮 , 将 地 丁 银 米 包 收 代 纳 , 耗 羡 尽 入 私 囊 ,官 民 皆 累 ” 的 情 况 , 下 令 “ 通 限 两 月 绅 衿 本 名 下 田 亩 , 各 具 并 无 诡寄 甘 结 , 将 从 前 诡 寄 地 亩 尽 行
40、退 还 业 户地 主 的 特 权 , 在 相 当 大 程 度 上 制 止 了 他 们 以 暴 力 手 段 兼 併 土 地 的行 为 。在 清 代 前 期 土 地 集 中 过 程 中 , 暴 力 因 素 的 作 用 削 弱 了 , 经 济因 素 的 作 用 加 强 了 , 土 地 买 卖 在 地 权 集 中 过 程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明 显地 加 强 了 。 相 对 于 明 代 后 期 地 权 转 移 中 夹 杂 着 大 量 的 暴 力 因 素 而言 , 这 是 一 个 进 步 。 这 种 现 象 从 有 关 土 地 价 格 的 材 料 中 可 以 得 到证 实 。 明 代 后 期 , 差
41、 役 繁 重 , “ 民 家 有 田 二 、 三 百 亩 者 , 官 司 便报 作 粮 长 、 解 户 、 马 头 , 百 亩 上 下 亦 有 他 差 ” , 不 少 人 从 此 倾 家荡 产 。 “ 人 惩 其 累 , 皆 不 肯 置 田 , 其 价 顿 贱 。 往 年 十 两 一 亩 者 , 今卷 。同 上 书 , 第卷 。 清 朝 文 献 通 考 , 第止 一 二 两 , 尚 不 欲 买 。 盖 人 皆 以 丧 身 灭 家 为 虑 故 也 ”波 杂 志卷 。 后 来 , 江 苏 金 匮 钱 泳 记 述 了 明 末。 在 这 里 ,支 配 田 价 涨 落 的 主 要 是 政 治 情 况 。
42、 清 代 前 期 的 情 况 就 不 同 了 。 乾隆 十 三 年 三 月 湖 南 巡 抚 杨 锡 绂 记 述 了 地 价 与 人 口 增 长 的 关 系 : 清初 “ 地 余 于 人 , 则 地 价 贱 。 承 平 之 后 , 地 足 养 人 , 则 地 价 平 。 承 平既 久 , 人 余 于 地 , 则 地 价 贵 。 向 日 每 亩 一 、 二 两 者 , 今 七 八 两 ;向 日 七 八 两 者 , 今 二 十 余 两 ”。 ” 在 这 里 , 支 配 地 价 涨 落 的 主 要 是 供 求 关至 清 代 前 期 百 多 年 间 的 钱 价 : “ 崇 祯 末 年 , 盗 贼 四 起
43、 , 年 谷 屡 荒 ,咸 以 无 田 为 幸 。 每 亩 祗 值 一 二 两 。 本 朝 顺 治 初 , 良 田 不 过 二三 两 。 康 熙 年 间 , 长 至 四 五 两 不 等 。 至 乾 隆 初 年 , 田 价 渐长 。 然 余 五 六 岁 时 , 亦 不 过 七 八 两 , 上 者 十 余 两 。 今 阅 五 十 年 ,竟 亦 长 至 五 十 余 两 矣系 等 经 济 因 素 。 这 反 映 通 过 经 济 手 段 获 取 土 地 已 成 为 当 时 的 主 流 。在 明 代 , 商 人 购 买 土 地 的 现 象 很 少 。 “ 江 南 大 贾 , 强 半 无 田 ,。 到 清
44、代 前 期 , 在 暴 力 因 素 削 弱 、 经 济盖 利 息 薄 而 赋 役 重 也 ”。 乾 嘉 之 际 , 无 锡 商 人 王 锡 昌 买 田 三 千 亩 , 无因 素 加 强 的 情 况 下 , 商 人 购 买 土 地 的 现 象 逐 渐 多 起 来 了 。 乾 隆 五年 胡 定 上 疏 曰 : “ 近 日 富 商 巨 贾 , 挟 其 重 资 , 多 买 田 地 , 或 数 十顷 , 或 数 百 顷 。 农 夫 为 之 赁 耕 , 每 岁 所 入 盈 千 万 石 , 陈 陈 相 因 ,粟 有 红 朽 者 矣 ”锡 薛 某 以 开 设 当 铺 及 贩 运 粮 食 起 家 , 先 后 买
45、 田 约 四 万 亩 , 收 租 二 前 一 材 料 见 沈 周 : 客 座 新 闻 。 后 一 材 料 见 俞 弁 : 山 樵 暇 语 第 卷 。 均 转见 梁 方 仲 : 明 代 粮 长 制 度 , 第 云 :“ 周 辉页 。 谢 肇 淛 : 五 杂 组 卷 清谓 人 生 不 可 无 田 。 然 必 税 轻 徭 简 , 物 力 有 余 之 地 , 差 足 自 乐 ; 若 三 吴 之地 , 赋 役 繁 重 , 追 呼 不 绝 , 祗 益 内 顾 之 忧 矣 。 彼 但 知 福 之 从 田 , 而 不 知 累 之 亦 从 田也 ” 。卷 。 杨 锡 绂 : 陈 明 米 贵 之 由 疏 , 见
46、皇 朝 经 世 文 编 , 第 钱 泳 : 履 园 丛 话 , 旧 闻 。第 谢 肇 淛 : 五 杂 组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经 济 研 究 所 藏 :前 期 的 土 地 占 有 关 系 , 见 历 史 研 究 , 期 。清 代 户 部 档 案 抄 件 。 转 见 李 文 治 : 论 清 代年 第, 这 对 于 促 进 土 地 的 自 由 买页 。至 三 万 石 。土 地 自 由 买 卖 的 趋 势 越 是 发 展 , 民 间 流 行 的 一 些 限 制 土 地 自由 买 卖 的 传 统 习 惯 对 土 地 买 卖 所 起 的 阻 碍 作 用 , 就 显 得 越 是 突 出 。这 种 传
47、 统 习 惯 之 一 是 “ 亲 邻 优 先 购 买 权 ” , 即 出 卖 土 地 时 , 卖 主 的 同族 近 支 享 有 最 优 先 的 购 买 权 利 , 只 有 在 享 有 优 先 权 者 不 买 的 情 况下。 亲 邻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废 止 使 土 地才 允 许 第 三 者 购 买 。 这 表 明 , 土 地 买 卖 还 不 是 自 由 的 , 还 在 受 到宗 法 血 统 关 系 的 制 约 。 这 种 传 统 习 惯 的 存 在 就 使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者 得 以 任 意 操 纵 土 地 的 买 卖 , 使 卖 者 往 往 在 价 格 上 受 到 损 害 。
48、 同时 也 使 地 主 不 能 任 意 兼 併 土 地 。 清 代 的 一 些 地 方 政 权 相 继 制 定 过一 些 制 止 土 地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法 令 。 雍 正 八 年 , 清 廷 正 式 下 令 : 土地 “ 倘 已 经 卖 绝 ” , 仍 “ 执 产 动 归 原 先 尽 亲 邻 之 说 , 借 端 掯 勒 希 图短 价 者 , 俱 照 不 应 重 律 治 罪 ”买 卖 获 得 了 较 多 的 自 由 。 土 地 的 “ 加 找 ” 、“ 回 赎 ” , 即 出 卖 土 地 的原 主 在 土 地 已 经 卖 出 若 干 年 后 , 仍 有 权 回 赎 ; 如 无 力 回
49、赎 , 可 向买 主 “ 加 找 ” 地 价 , 这 也 是 一 种 限 制 土 地 自 由 买 卖 的 传 统 习 惯 。 这种 习 惯 的 存 在 , 甚 至 使 土 地 已 经 卖 了 二 三 十 年 、 地 价 已 由 银 二 三两 上 涨 至 六 七 两 , 仍 在 “ 加 找 ” 不 已 。 雍 正 、 乾 隆 年 间 , 清 王 朝 相继 颁 布 过 一 些 禁 止 土 地 找 赎 的 法 令卖 也 是 有 利 的 。 需 要 指 明 的 是 这 两 种 传 统 习 惯 在 清 代 前 期 都 没 有废 除 干 净 。马 克 思 曾 经 这 样 概 括 资 本 主 义 关 系 下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特 点 :“ 土地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