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 管线工程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该为地下敷设。第五十七条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十七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 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 0.7 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 0.5 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十八规定。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地下管
2、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米)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雨污)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电力排管电信电缆电信导管给水管 0.8 1.0 1.0 1.0 1.0 1.0 1.0排水管(雨、污) 0.8 1.0 1.0 1.0 1.0 1.0 1.0低压 1.0 1.0 1.0 1.0 1.0 1.0 1.0中压(大气压)(0.05-1.0)1.0 1.0 1.0 1.0 1.0 1.0高压(大气压)(1.0-3.0)1.0 1.0 1.0 1.0 2.0 2.0高压(大气压)(3.0-12.0)5.0 5.0 4.0 2.0 10.0 10.0热力管 1.0 1.0 1.0 1.0 1.0 1.0 1.
3、0电力排管 1.0 1.0 1.0 1.0 0.5 1.0 0.5电信导管 1.0 1.0 1.0 1.0 0.5 0.5 0.5 建构筑物基础 3.0 2.5 2.0 1.5 1.0 1.2 1.5 1.0行道树 1.5 1.0 1.2 1.5 1.0 1.0 1.0 1.5道路测石 1.5 1.5 1.5 1.5 1.5 1.5 1.5 1.5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十七、十八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单位:(米)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雨污)燃气管热力管电力排管电信电缆电信导管给水管 0.15 0.15 0.15 0.15 0.50 0.20 0.15排水管(
4、雨、污) 0.15 0.15 0.15 0.15 0.20 0.20 0.15燃气管 0.15 0.15 0.15 0.15 0.20 0.20 0.15热力管 0.15 0.15 0.15 0.15 0.25 0.20 0.20电力排管 0.5 0.20 0.20 0.25 0.10 0.20 0.20电信电缆 0.20 0.20 0.20 0.20 0.20 0.10 0.10电信导管 0.15 0.15 0.15 0.20 0.20 0.10 0.10第五十八条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热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西安排
5、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综合管沟。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沟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第五十九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
6、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第六十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块、热力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第六十一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二)不布置在地
7、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形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医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六十二条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 2 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 0.5 米。第六十三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第六十四条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管线与
8、管线,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 45 度。在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第六十五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是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六十六条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 70 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安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第六十七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形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0.25 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 0.4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