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 次 装 修 管 理 规 定( 一 ) 、 施 工 管 理 1、 进 场 装 修 须 将 装 修 申 请 书 贴 于 入 户 门 外 侧 。 2、 严 禁 擅 自 改 变 、 破 坏 房 屋 内 的 柱 、 梁 、 板 、 承 重 墙 、 屋 面 防 水 隔 热层 、 电 路 、 上 下 管 线 等 , 严 禁 拆 改 煤 气 管 道 、 排 气 管 道 及 其 它 公 共 设 施 。 3、 不 可 擅 自 选 用 红 砖 、 大 理 石 等 超 重 材 料 进 行 大 面 积 间 隔 装 修 。 4、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原 有 门 窗 规 格 及 外 墙 面 装 饰 。 5、 装 修
2、 时 应 维 护 好 地 漏 、 座 厕 排 污 管 等 下 水 设 施 通 畅 , 严 禁 将 装 修 余泥 或 其 它 杂 物 投 入 管 道 造 成 堵 塞 , 一 定 要 用 地 漏 封 盖 好 管 口 。 6、 严 禁 电 源 线 直 接 插 在 漏 电 开 关 上 , 使 用 电 动 工 具 时 总 负 荷 不 能 超 过5KW, 对 多 次 超 载 造 成 跳 闸 , 管 理 处 有 权 停 止 该 施 工 队 用 电 。 7、 注 意 防 火 安 全 ,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人 要 与 管 理 处 签 订 防 火 责 任 书 。 施 工现 场 禁 止 吸 烟 、 使 用 明
3、 火 , 禁 止 乱 拉 电 线 ,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要 妥 善 保 管 , 远 离火 种 电 源 , 施 工 现 场 按 50 平 方 必 须 配 备 一 个 4KG 灭 火 器 。 8、 为 保 证 园 区 的 安 全 , 凡 进 入 园 区 进 行 施 工 的 工 作 人 员 , 必 须 办 理 装修 出 入 证 , 佩 带 在 胸 前 , 并 服 从 管 理 处 的 管 理 。 装 修 出 入 证 不 得 伪 造 、 涂 改 ,不 得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 如 有 上 述 违 章 行 为 , 取 消 本 人 进 入 院 区 的 资 格 。 9、 装 修 施 工 单 位 超
4、 时 施 工 影 响 业 主 休 息 时 , 经 护 管 员 劝 阻 两 次 仍 继 续施 工 , 管 理 处 将 采 取 停 电 措 施 ,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施 工 单 位 自 行 负 责 。 10、 注 意 控 制 工 程 的 噪 音 、 安 全 及 卫 生 , 严 禁 将 废 弃 物 品 堆 放 于 公 共 走廊 及 走 火 通 道 , 不 得 影 响 业 主 正 常 工 作 。 否 则 , 造 成 一 切 后 果 由 施 工 单 位 承担 责 任 。 ( 二 ) 、 施 工 要 求 1、 周 一 至 周 五 施 工 时 间 为 上 午 8: 30 至 12: 00,
5、 下 午 14: 00 至18: 00, 燥 音 施 工 时 间 为 上 午 9: 00, 下 午 14: 30。 周 六 周 日 施 工 时 间 为上 午 9: 00 至 12: 00, 下 午 14: 30 至 18: 00, 燥 音 施 工 时 间 为 上 午9: 30, 下 午 15: 00。 如 需 加 班 需 到 管 理 处 申 请 。 ( 加 班 时 不 能 使 用 电 动 工具 , 不 能 发 出 较 大 的 噪 音 。 ) 2、 施 工 队 如 需 运 载 材 料 与 余 泥 时 , 散 装 材 料 必 须 袋 装 。 不 得 在 业 主 上 、下 班 繁 忙 时 间 占 用
6、 电 梯 , 并 注 意 用 硬 质 纸 皮 垫 好 电 梯 及 地 面 。 3、 施 工 期 间 要 求 保 持 施 工 现 场 干 净 、 美 观 , 不 乱 写 乱 画 。 对 违 章 行 为业 主 应 加 强 对 施 工 人 员 教 育 和 监 督 。 4、 不 得 在 施 工 现 场 留 宿 , 煮 饭 。 5、 不 得 在 施 工 现 场 随 地 大 小 便 。 6、 不 得 光 膀 施 工 。 7、 不 得 在 施 工 现 场 喝 酒 、 赌 博 。 8、 高 空 作 业 必 须 要 做 好 安 全 防 护 。 9、 施 工 期 间 , 必 须 关 好 本 单 元 木 门 , 以
7、 防 止 施 工 时 产 生 的 灰 尘 、 噪 音和 气 味 影 响 周 围 环 境 和 住 户 正 常 生 活 。 10、 施 工 垃 圾 应 按 规 定 位 置 堆 放 , 并 遵 守 电 梯 使 用 规 定 , 当 天 全 部 清 运完 毕 , 并 负 责 清 扫 地 面 。 二 次 装 修 禁 止 行 为 和 注 意 事 项一 、 装 修 禁 止 行 为 :(1) 本 楼 盘 的 所 有 阳 台 均 不 行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封 闭 , 但 可 以 在 出 入 阳 台的 门 洞 口 处 安 装 防 盗 拉 栅 门 , 业 主 如 需 在 阳 台 上 设 置 防 盗 网 ,
8、只 允 许 安 装 隐形 防 盗 网 ; (2) 严 禁 拆 改 阳 台 栏 杆 、 栏 板 , 影 响 房 屋 外 观 ; (3) 严 禁 损 坏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 破 坏 分 户 隔 墙 等 ; (4) 严 禁 在 梁 、 板 、 柱 、 剪 力 墙 处 挖 、 钻 、 凿 危 及 安 全 的 孔 洞 ; (5) 不 得 改 变 交 房 时 预 留 的 孔 洞 、 排 污 、 排 水 、 排 烟 管 道 的 位 置 ; 不 得拆 除 连 接 阳 台 的 墙 体 、 门 窗 ; (6) 确 保 室 内 地 面 自 行 铺 设 的 沙 浆 粘 贴 层 及 面 层 高 度 总 和 不
9、超 过6cm, 入 户 门 槛 地 面 的 室 内 外 记 高 度 差 应 控 制 在 3cm 以 内 ; (7) 无 梁 处 严 禁 使 用 砖 墙 砌 体 , 只 能 使 用 轻 质 隔 墙 及 隔 断 , 有 梁 处 可 以使 用 6cm 厚 砖 墙 砌 筑 ; (8) 楼 中 楼 户 内 自 理 楼 梯 不 得 用 钢 筋 混 泥 土 楼 梯 , 应 采 用 轻 质 材 料 楼 梯 ;(9) 严 禁 破 坏 厨 房 、 卫 生 间 的 地 面 防 水 层 。 装 修 卫 生 间 、 厨 房 前 必 须 重新 做 防 水 , 并 经 48 小 时 闭 水 试 验 无 渗 漏 后 再 进
10、行 装 修 , 装 修 全 部 完 工 后 再次 做 闭 水 试 验 , 确 保 无 渗 漏 ; (10) 严 禁 擅 自 改 动 上 、 下 水 管 线 、 地 漏 以 及 改 变 给 排 水 设 施 的 使 用 功能 ; (11) 房 屋 外 围 不 得 设 置 卫 星 接 收 装 置 , 不 得 在 外 墙 上 安 装 晒 衣 物 的 铁架 ; 严 禁 安 装 遮 阳 蓬 、 雨 披 等 ; (12) 空 调 室 外 机 应 安 装 在 规 定 的 位 置 , 保 证 建 筑 物 外 观 的 协 调 统 一 ,空 调 板 上 严 禁 安 放 空 气 源 热 水 器 ; (13) 严 禁
11、占 用 或 损 坏 物 业 公 共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及 相 关 场 地 , 移 动共 用 设 施 设 备 ; (14) 严 禁 改 变 房 屋 规 划 用 途 及 原 室 内 设 计 各 功 能 布 局 ; (15)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 不 得 有 影 响 建 筑 外 墙 美 观 和 使用 安 全 的 其 他 行 为 。 (16) 室 内 排 污 管 检 查 口 ( 盖 ) 不 得 封 闭 或 缩 小 尺 寸 ; 厨 房 、 卫 生 间 吊顶 应 预 留 检 修 口 , 以 便 于 进 行 检 修 。 若 未 留 检 查 口 太 小
12、, 由 此 造 成 维 修 不 便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经 济 损 失 由 乜 乙 方 承 担 。 (17) 严 禁 未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设 计方 案 , 变 动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 (18) 严 禁 将 没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房 间 或 者 阳 台 改 为 卫 生 间 、 厨 房 间 ; (19) 严 禁 扩 大 承 重 墙 上 原 有 的 门 窗 尺 寸 , 拆 除 连 接 阳 台 的 砖 、 混 凝 土墙 体 ; 二 、 注 意 事 项(1)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13、 修 超 过 设 计 标 准 或 者 规 范 增 加 楼 面 荷 载 的 , 应 当 经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设 计 方 案 。 (2) 改 动 卫 生 间 、 厨 房 间 防 水 层 的 , 应 当 按 照 防 水 标 准 制 订 施 工 方 案 ,并 做 闭 水 试 验 。 (3) 装 修 人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施 设 计方 案 变 动 建 筑 主 体 承 重 结 构 的 , 必 须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承 担
14、。(4) 装 修 施 工 人 员 理 出 入 证 , 凭 出 入 证 进 入 小 区 , 装 修 人 员 只 允 许 在 其装 修 的 单 元 内 工 作 , 不 得 到 共 他 单 元 和 场 所 ; (5) 装 修 施 工 时 间 : 上 午 8: 00 12: 00, 下 午 14: 00 19: 00 (6) 装 修 材 料 进 场 必 须 在 指 定 地 点 堆 放 , 并 及 时 组 织 搬 运 , 楼 层 内 公 共通 道 严 禁 堆 放 装 修 材 料 ; (7) 严 禁 装 修 单 元 内 单 位 面 积 超 负 荷 堆 放 装 修 材 料 ( 具 体 可 参 阅 房 屋 质量 说 明 书 ) ; (8) 装 修 使 用 的 沙 、 砖 及 建 筑 废 土 一 律 堆 放 在 指 定 区 域 , 严 禁 随 意 倾 倒或 堆 放 在 公 共 走 道 ; (9) 装 修 押 金 在 装 修 完 毕 使 用 两 个 月 后 , 由 物 业 公 司 派 人 查 验 , 如 无 渗漏 水 及 其 他 问 题 给 予 退 还 , 若 有 渗 漏 水 或 装 修 期 间 损 坏 公 共 设 施 , 则 在 处 理恢 复 后 给 予 退 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