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摘要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 年1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
2、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
3、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 “阳光” 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
4、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 “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5、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意见稿中五大问题存争议 http:/ 2010 年01 月29 日07:29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距离2007 年10 月1 日物权法实施已经过去了两年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这个由物权法直接“催生” 的行政法规,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参与征求意见稿起草的部分专家以及长期从事拆迁法律实务的律师,大家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拆迁条例) 和我国宪法 、 物权法直接抵触、必须进行实质修改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的大背景下,征求意见稿我国首部有关征收的专门立法中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变化,
6、折射出的立法指导精神是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合法的私人财产权。但受访专家也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焦点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旧房改造是否属公共利益 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利益,由谁认定,认定的程序怎样,被征收人如果有异议,如何寻求救济?依据宪法 、 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3 个法定条件, “为了公共利益”居首位。 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很难划分清楚,所以物权法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受访专家坦陈, “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中外都是难题,比如“以危旧房改造为由进行大规模拆迁”属不属于公共利益就很难判定,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空间,因而也成为征求意
7、见稿起草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在公共利益的认定上,以六项列举加一项概括条款的方式予以规定,进行了相对比较严格的限定,照顾了我国现实。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两次专家座谈会上,不少学者一直坚持不能把旧房和危房并列作为公共利益的认定范围, “旧房不是危房,它的存在并没有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北京才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向记者表示,过去拆迁引发矛盾的根源之一,就是对“公共利益”范围的过度扩张,很多地方政府以 “旧城改造”的名义“ 经营城市”,其实,这在2004 年8 月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已有明确规定,将“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8、与“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作为并列事项。 争议应当由谁来裁决 征求意见稿专设 “征收程序”一章,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王轶认为,相比拆迁条例 ,征求意见稿对于因为危旧房改造而进行的征收设定了门槛:90%和两个三分之二,即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
9、生效。 无救济则无权利。征求意见稿规定,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轶认为,这两条规定,确定了征收过程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尽管有了不小进步,但是距离理想方案还有差距。 王轶告诉记者,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专家座谈会上,不少与会专家都表达了“将征收过程中的争议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法院来认定征收理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10、何时能进行强制征收”的意见,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征求意见稿没有采纳,而是规定重大争议由上一级政府裁决。 补偿怎样做到“拆一还一住房保障” 如何实现补偿公平、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中立,也是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争议很大的问题之一,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用 16 个条款规定了补偿。 王轶认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些规定值得肯定。 王才亮则认为,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确定,这种看似合理的原则在实践中将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他建议,可以参照天津市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拆迁房
11、屋按照同样地段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进行补偿。 王轶告诉记者,补偿标准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还包括如何处理对一般性居住房屋和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差别。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讨论中有不少专家认为应该充分补偿,比如2007 年3 月重庆“钉子户”事件中,如果按照一般性居住房屋标准,最后的补偿远远超标了,但它原来是一个生意火爆的火锅店,不提高补偿难以弥补当事人损失。 王才亮表示,经营性用房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类情况争议比较大,一个是对“住改非”(住宅房屋用作经营 )的补偿,另一类是对企业的工业用房(地)和办公用房的补偿。 过去对企业用地的拆迁补偿,仅包括停产停业等损失
12、,忽略了被拆迁企业的再生产与发展等问题,补偿费用远远低于企业的实际损失。他建议条例中明确对企业的征收应当优先考虑企业的再生产和发展,尽可能在本地区做出妥善安置。在货币补偿的方案中,应当将被征收土地的拍卖收入全部或按合理比例返还给被征收企业,以补偿被征收企业的异地安置费用和因拆迁造成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违章( 法)建筑不予补偿 ”的规定,王才亮认为,过去拆迁中这种做法引发了很多矛盾和冲突,新条例应当吸取教训,不能不区分具体情况而“一刀切”,特别是在政府自身掌握“违章(法)” 认定权的情况下,应当将对违章( 法)建筑的界定和处理明确纳入 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严格界定“违章(法)
13、 建筑” ,规范征收行为。 非因公共利益的拆迁如何规范 王轶告诉记者,对于涉及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新的立法是否调整,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存在很大争议,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如果不是基于公共利益,就不能适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不能由政府进行征收,它实质上是一种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民事行为,应当由交易方之间通过协议协商确定。 王轶认为,由于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制的是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拆迁行为,因此只是在附则里规定了一个条款。 他对“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的规定提出了质疑, “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
14、需要进行的拆迁属于协议拆迁,报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批准,从法理上讲不通。 ” 记者注意到,这个法条接下来的几款也作出了原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这可以理解成立法机关还是要强调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双方应该平等、自愿协商。 ” 法律阳光何时照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曾经在上海闵行区潘蓉案件中担任潘蓉夫妇代理人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国有土地上” ,这就意味着,
15、目前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条例涵盖, “我在长期的实务工作中发现,这部分问题比城市拆迁的问题还要大,还要多,许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拆迁纠纷都发生在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潘蓉案和唐福珍案,她们的房子都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夏霖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业主只拥有上面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对这类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政府需要支付的补偿只是建造和装修房屋需要的成本,基本无利可赚;只有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升值很快,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压低补偿的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赚取高额差价,因此和被拆迁户产生纠纷。
16、王轶认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当由法律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而且新条例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决定只是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因此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无法涵盖这部分内容。 本报北京1 月 28 日电 2010 年01 月29 日07:29 中国青年报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意见稿中五大问题存争议一文就知道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对 “法律阳光何时照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是这样回答的:王轶认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
17、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当由法律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而且新条例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决定只是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因此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无法涵盖这部分内容。 这些严重的官僚主义,现在自由市场都有人管,而农村集体土地却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难道国务院没有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农村集体土地就没有人管了吗? 目前,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城市化建设已推进了几年,拆迁改造已经从市区向市郊发展,多数城市的拆迁改造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房”已经占了拆
18、迁改造的大多数,而即将出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没有包含集体土地上房屋,适用范围太小,使得城市化建设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改造仍无法可依。真是官僚主义还要害死很多人!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农民可与政府协商 Tags: 集体土地征收 农民 征收补偿 房屋 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国宁波网 宁波住房网 来源: 宁波日报 发布时间: 11 年02 月01 日 09:41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月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月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
19、的发布会上表示,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 陈锡文介绍,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加大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条例体现了四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一是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二是对征收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就是必须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与人民群众充分协商;三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就是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四是明确了如果要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决定。 “这一条例的适用对象尽管是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但对下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农村征收土
20、地的问题,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陈锡文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从而形成一个“事实上”的价格。补偿费主要补偿给失去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农民。 被征房屋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将抓紧修改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规定 http:/ 2011 年01 月20 日 01:3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 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对
21、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
22、评估。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
23、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国务院酝酿修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2011 年4 月11 日 08:02 来源: 舜网-济南日报 选稿:王逾婷 今年年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继而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据半月谈内部版报道,近年来由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触动着社会敏感的神经。有关专家学者表示,我国土地管理法某些法律条文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无法调整征地各方的利益矛盾,亟待重新大修。据记者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拆迁攻防战” 向农村转移 随着城镇
24、化、工业化进程的提速,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此前时常在城市里上演的拆迁攻防战,如今已经更多地转移到了农村集体土地上,农地和农房往往成为被强征或强拆的主角,触目惊心的恶性事件频频见诸报端。1986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1988 年、1998 年和2004 年进行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允许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第二次修改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次修改划分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土地管理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需要。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告诉记者,此前修订的初衷和方向都没有问题,但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要求。现有法律对集体土
25、地征收缺乏有效的制约,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严或滥用职权等情况,客观上造成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漏洞,必须加快立法或者修订现行法律。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陈晋胜说,今年 1 月21 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做出了具体规定。虽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村耕地或其他土地所引发的各种补偿费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如何拆迁和补偿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四大问题突出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突出问题之一是政府的征地范围过宽。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道林说,按照国际惯例,政府只有在公共利益真正需要时才能征地,而在我国许多
26、省市,无论是公益性用途还是商业开发,政府都可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 “此外,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过多使用强制性,导致产权主体失去了产权的制约作用。尽管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需2/3 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但实际上是极少数人,乃至由地方政府决定着征地与否,普通农民根本没有发言权。 ”朱道林说。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征地补偿过低,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力度不够,是当前集体土地征收中普遍存在的又一症结。征地价格很低,出让价格却很高。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升值,农民无法分享,完全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获得。 “农民失去了土地,既没有得到就业安置,也没有得到社会保障,导致
27、群众不断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蔡继明说。 有专家表示,征地程序混乱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第三大沉疴。许多征地环节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更多的是强征。土地往往在农民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征用,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一些基层政府作风粗暴,动辄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野蛮手段,导致恶性案件不断发生。记者在山西南部某市采访时了解到,个别基层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程序不透明,有的甚至与企业签订合同之后,才与农民签订征收合同,村委会、乡镇政府等成了哄骗农民的帮手。陈晋胜说,有不少被征地农户,很少或几乎没有参与到土地被征收的协商中。 第四大症结是农房拆迁欠法律规范。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统一的集
28、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或办法,目前只能依照土地管理法补偿,而土地管理法重点对征地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房屋只是作为地上附着物来处理。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指出,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授权地方政府规定, “在一些地方,房屋最高补偿标准每平方米仅为 400 元,农民一处房屋不如城市一个厕所值钱”。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只能由政府裁决,法院不予受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影响政府公信力。而农房拆迁纠纷发生后,农民缺乏司法救济途径。 “公共利益”范围尚无明确规定 2011 年1 月21 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新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现在很多矛盾
29、的确集中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他们正在着手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一些专家认为,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需要明确“公共利益” 的界限,构建合理的土地市场机制。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为“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土地,但目前我国对“ 公共利益”的范围并无明确的规定。 “新法需要加大对失地农民的保护,在货币补偿的同时,还要采取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杨在明说。孙继业则呼吁,对征用土地仅按原用途补偿是不符合市场法则的,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人均耕地、升值预期乃至物价涨情等多方面因素,以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补偿。对于房屋拆迁,应参照同一区位的市场价格
30、确定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的补偿应该参照机会成本而不能以农业产值的倍数来计算。如此一来,才可以让农民有均等的机会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分享土地红利,也能促使政府摆脱土地财政依赖,转变发展方式。 ”蔡继明表示,公共利益涉及全社会,建设成本应该让全社会承担,而不能让农民独自承担。 在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过程中,陈晋胜建议,要建立健全农民主张权利的救济制度。国家应在城乡土地征收中坚持同地、同权、同价、同受益的基本原则,让集体土地释放出应有的价值,让农民永久地分享到工业文明和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土地红利等土地收益。孙继业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同时制定出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商业性
31、开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以规范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未涉及集体土地 正抓紧修法 2011-01-23 06:44:21 来源:新京报 大 中 小 集体土地征收正抓紧修法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未涉及此内容,两次征民意共获10 万条 综合新华社电 1 月 21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昨日,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表示,条例并未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规定,但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
32、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 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 年 1 月 29 日和 12 月 15 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 条和37898 条。 工作组召开了 45 次各类座谈会,有 1150 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有意见认为,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
33、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1991 年6 月拆迁条例公布 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 年6 月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 2009 年12 月7 日学者
34、建言审查条例 北大五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 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09 年12 月16 日法制办研讨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2009 年12 月29 日全国人大组织座谈 “修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北大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 2010 年 1 月29 日“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 年12 月15 日新条例再度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再度
35、就“新拆迁条例” 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2011 年1 月19 日国务院通过新条例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1 月21 日,公布施行。焦点 1 房主可选两种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
36、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指出,从实践来看,因征收与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很多体现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公平性方面。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就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 2 征收确定后违建不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
37、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对此,新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 暴力迫使搬迁可追刑责 根据条例,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责。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
38、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立法背后 2010 年12 月15 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39、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共收到意见 37898 条。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2 日介绍了二次征求意见吸收采纳情况。 补偿省级政府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有意见认为,增加政府补助和奖励的内容;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建议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评估机构应当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协商一致确定;也有意见提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采用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择或者一方不参与的由另一方选定等,建议不能由市、县级政府规定选定办法;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认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不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建议由上级政府制定。 【修改
40、】经研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是根据类似房地产的价格来评估,这里已经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公共利益旧城改造项目须经人代会审议 有意见认为,公共利益
41、的界定过宽,主张具有商业性质、营利目的项目都不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也有意见认为,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主张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应当属于公共利益。此外,还有意见提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修改】对这个问题,国务院法制办高度重视,收集、研究了国外情况和做法,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多次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
42、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征收程序明确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有意见认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程度;增加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同意比例的规定;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明确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 【修改】经研究,条例
43、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搬迁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拆权 有意见认为,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
44、,法院进行监督;也有意见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实行行政强制搬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 【修改】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到行政强制法(草案)( 三次审议稿)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经反复研究,条例不再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模式,行政法规也不宜规定,拟再同有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此外,条例增加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农办主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农民和政府协商 来源:
45、新京报 时间: 2011-01-31 08:05 作者:杨华云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集体土地征收的规范问题更加突出。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国有土地征收同样的原则。他是在昨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三农及水利工作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日前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要求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在回答本报记者就集体土地征收立法问题时,陈锡文认为征收条例四个重要原则同样应当体现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的集体土地征收中。 四个原则是
46、: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征收的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民众广泛参与,与民众进行充分协商;必须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决定。 释疑 集体土地没有市场价,征收时如何补偿? 农民和政府可协商形成补偿价 在发布会结束后,陈锡文接受本报采访时进一步表示,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有所不同,国有土地征收房屋,集体土地既有房屋也有农田,但这些原则都应当体现出来。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一个重要的区别为,国有土地是经过国家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而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直接交易,从而带来集体土地没有市场价的问题,那么征收时如何补偿?陈锡文认
47、为,公共利益征收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从而形成一个“事实上”的价格。 他并表示,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提出一些改革原则。这些原则涉及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界限,逐步缩小征地的范围。在城镇规划区外,建设非公益性项目,符合规划,经过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时,这部分土地可以不征收,让农民直接参与经营和开发,保障农民获得开发收益的权利。过去经过批准依法获得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这些企业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等情况下,允许它进入土地市场 集体土地征收正研究修改 发布时间:2011 年01 月23 日 19: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评分 00 排行榜
48、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分享 MSN 或 QQ 好友 贴到博客或论坛 转发邮件 一键转帖 更多 复兴评论 【今日谭】网络公关如何走出灰色地带 独家治理教育乱收费 还须直捣“病根” 时评“牵手“禁唱原来是场“误会” ? 热议孔子学院应该如何提升中国的软实力 批判 陈海荣:演艺圈玩不起“毒艺双馨” 声音 不能让违法成为民众被迫的生存方式 时评“供奉县长“折射救济制度渠道不畅通 更多 中国日记 【4 月22 日】 禁唱 那些经典老歌 咋成了违禁歌曲? 【4 月19 日】 监管 食品监管 别总放“马后炮” 【4 月17 日】 捐款 我们的捐款 究竟去了哪里? 图说天下 韭菜姑娘走红 汪小菲晒发票 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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