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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焦洪昌)宪法授课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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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1中国政法大学宪法授课讲义焦洪昌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一、宪法的词源: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 、 “宪法” 、 “宪令” 、 “宪章”等词语。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这些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完全不同。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 19 世纪 80 年代。在西方, “宪法”在英文中为 constitution 或 constitutional law,是由拉

2、丁语constltutio 发展而来。Constitutio 在拉丁语中指组织、结构、规定。在古代西方, “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同样,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不同。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 17、18 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基本

3、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2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

4、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那么,这个专门机构是临时性还是常设性机构?我们认为是临时性机构,比如我国 1954 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成立了一个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制定后该机构就撤销了

5、。相关问题是,我国从建国至今共制定了几部宪法?有人认为制定过四部宪法,其实只制定过一部宪法,即 1954年制定的宪法,以后我国对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改,总共九次修改。其中有三次是大的修改,六次是小的修改。三次大修改分别在 1975 年、1978 年、1982 年,六次小的修改分别是 1979 年、1980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的修宪,总之,就制定而言我国只制定过一部宪法。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就不存在制宪问题。在宪法修改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一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会主席团可

6、不可以提?现在,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二是宪法的通过。宪法通过可以是单选题,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 23 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 以上多数” 。(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三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以常务委员会

7、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不用 12 以上多数,因为 12 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在法律上“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的。若用 12 以上多数就涉及到包不包括 12 的问题,在我国 12 是不符合民主政治的规则的。国为民主政治基本特征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 12 就是等数,不能通过,比如说我国通过公路法修改案,经过人大常委会投两次票才通过,第一次投票时出现了 77 票对 77 票,是等数的 12,未获通过。tips:有权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 【主席团+常委会+专委会+代表团+三十人+4 常机关】【立法法】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

8、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应当列入】【立法法】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可以列入】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

9、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 【委员长会+专门委+10 委员+4 常设】【立法法】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法】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

10、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个主体(24) 【专门委+省常委会+4 常设】【立法法】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审查要求的五个主体(14) 【省

11、常委4 常设】【立法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12、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4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

13、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三、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四、宪法的分类(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早期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14、、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和机关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柔性宪法国家)、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 1908 清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协定宪法。1215 英自由大宪章1830法国宪法现代资产阶级学者根据形式上的标准,对宪法作了各式各样的分类。主要分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以序言开头的宪法和不以序言开头的宪法等等。(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根据宪法的实施状态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

15、伪的宪法。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5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宪法的产生的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物质】、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政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思想】(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世纪,英、美、法等国在资本主义

16、发展的基础上,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将在革命过程中建立的民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形成了各自的宪法。、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宪政之母)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但由于英国历史传统的特殊性,加之在发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本主义经济还不很发达,资产阶级的势力也不强大,而封建贵族的力量却比较强大,特别是其中一部分封建贵族已经资产阶级化了。因此,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互妥协也就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特点。这种妥协的结果便是在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同时,在形式上,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即在英国,宪法虽然已有 3

17、00 多年的历史,但从来没有制定过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所谓英国宪法,实际上是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所构成。尽管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从英国宪法的发展来看,具有影响的主要是在各个时期由议会制定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宪法性法律,其中主要有:(1)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 ;(2)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 ;(3)1689 年的权利法案 ;(4)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 【权人权王】、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1787 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

18、法。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邦联条例 ,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1776 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它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1787 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由序言和 7 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前 3 条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以及行使三权的国会、总统和法院的产生及其组织制度等;第 4 条规定了联邦与各州之间,以及州与州之间的权限与关系;第 5 条规

19、定了修宪的程序;第 6 条强调了宪法的地位和效力;第 7 条规定了宪法的批准与生效。自 1789 年美国宪法生效以来,至今已通过了 27 条宪法修正案,前 10 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在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1789 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成立了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6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

20、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 、 “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罪刑法定” 、 “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该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法国现行宪法是年由戴高乐主持制定的宪法。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一)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908 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1 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 ,这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 1912 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

21、时约法 ,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窃取后早新中国成立的战乱时期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 1913 年的“天坛宪草” 、1914 年的“袁记约法” 、1923 年的“贿选宪法” 、1925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1 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 年的“五五宪草”和 1946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二)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54-75-78-82)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年宪法、年

22、宪法、年宪法、年宪法。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年月日通过。(三)现行宪法的修正现行宪法由条正文,31 条修正案组成,章节分别为:序言,总纲,公民权力,国家机关,国旗国徽国歌。、年修正案共有两条:【私营+土地】小平思想的初步胜利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有偿转让。、年宪法修正案共有九条【改目标,搞多党,改国有,搞承包,做市场,县人大改任期】89 年动乱以后小平南巡,小平思想的巨大胜利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 “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规中国政法大学考

23、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7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强、文明、民主” ;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年该为年。、年宪法修正案共有六条:【确小平,建法治,多分配,搞双层,说私经济重要,认为危害国家安全】小平逝事、香港澳门回归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

2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做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 年宪法修正案:【三个代表,三个文明,拉拢建设者,假仁慈要补偿,鼓励非公经济好征税,保护合法财产,搞社保,尊人权,搞紧急,乡镇也当 5 年大,定国

25、歌】江下台,胡上台(1)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序言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指引下”取得的。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 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推动物质文明、政冶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 增加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4) 建立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 修改国家对非公有

26、制经济的政策,规定,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8实行监督和管理。 ”(6) 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此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关注。修正案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27、并给予补偿。 ”(7) 增加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 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 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10)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利。(11) 增加规定国家主席的权力,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2) 将国务院决定省、自

28、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戒严的权力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13) 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 5 年。这样,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 5 年。(14) 规定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的国歌。宪法修正案 内容1988 年 第 1 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第 2 修正案: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1993 年 第 3 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 文明的国家第 4 修正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 5 修正案:“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 6 修正案:

29、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 7 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 8 修正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第 9 修正案: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第 10 修正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第 11 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1999 年 第 12 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第 13 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9第 14 修正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0、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 15 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 16 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 17 修正案:“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004 年 第 18 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 调发展第 19 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第 20 修正案: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与补偿第 21 修正案: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

31、引导、监督、管理第 22 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 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与补偿第 23 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 24 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 25 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第 26 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 27 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 28 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第 29 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 30 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第 31 修正案:增加国歌指导思想 基本制度 经济政策 具体制度1988 土地的使用权可

32、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3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县级人大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1999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理论 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经济:引导、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

33、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10经营体制 “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200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或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乡级人大任期由 3

34、 年改为 5 年;国歌三、宪法的发展趋势1、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对社会制度安排上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以及中央集权的趋势明显宪法内容更加丰富完备,不再仅仅是政治法,而是社会法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重视宪法保障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加强形式上逐步发展(渊源多样化,修改频繁)2、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宪法社会影响力的扩大宪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宪法保障机制的完善宪法解释机制的完善宪法的适用性增强宪法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一)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11法国布丹首创

35、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二)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

36、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三、法治原则卢梭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37、,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

38、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分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12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和宪法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宪法渊源即

39、宪法的表现形式。每个国家由于受到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宪法的表现形式也有差异。一般说来,宪法的渊源主要有:(一)成文宪法典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一部统一的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 以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优点是:宪法的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同时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其缺点是:因宪法修改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变化的能力不是很强。当然随着宪法修正案方式的运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宪法在形式上的稳定。(二)宪法性法律

40、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起到对宪法典的补充作用。而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

41、想的载体。(三)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里,宪法惯例实际起着强大的决定性作用,如在英国, “国王临朝而不理政” 、 “英王提名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 、 “内阁集体对下院负政治责任,共进共退”等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宪法惯例的存在及其作用,如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往往同时举行会议;国家重大决策,往往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等等。(四)宪法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存在“先例约束原则” ,法院在法

42、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的宪法问题做出的判例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如在英国,关于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国家公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侵犯的司法程序的规定,就是由法院的判例确定的。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法院不能创设宪法规范,但有的国家的法院有宪法解释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五)国际条约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13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43、而国际习惯则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成为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渊源及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二、宪法的结构 (一)序言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特别行政区法也有序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有序言,序言是将某些不宜以宪法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但又不得不表明的或总结或纲领或立场或原则等等表现出来。能够反映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宪法规范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正文一般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以及宪法自身的实施保障。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

44、形式,往往附于宪法典正文之后,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三)附则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方法最早在比利时和瑞士联邦宪法中采用。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第六节 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同的特征: 都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 都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都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等。然而,由于宪法是民主制国家的根本法,加之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还有两大特点,即

45、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注意:宪法也有惩罚性和制裁性,但主要表现为否定性(一)根本性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14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

46、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二)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三)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四)纲领性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由于宪

47、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五)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民主宪政” 、 “立宪政体” ,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利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有如下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和宪政亦存在一定的区别: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QQ 辅导群:82633130 群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友情提供 网址:www.cupl- 15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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