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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15)-—贾晓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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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浪微博刑法贾晓慧 1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总论(十五)主讲:贾晓慧新浪微博:刑法贾晓慧http:/ 2第二编 犯罪论之三 共犯形态考点:共同犯罪 考察频率年 份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考 察内 容 13-2-9(55)共同犯罪 12-2-10(55)共同犯罪 11-2-55共同犯罪 10-2-6(19)(93)共同犯罪 09-2-6(7)(51)共同犯罪 核心考点:共同犯罪的法定分类、共犯与身份、共犯的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考点一: 共同犯罪的法定分类 共犯的法定分类我国刑法根据作用分类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主犯含义:组织、领导犯罪

2、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的种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2、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干分子。3、一般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图表演示: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含义: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注意1: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结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i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注意

3、2:此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不是共同犯罪。ii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其他参与者的聚众犯罪(对所有参加者都追究责任)例:【聚众持械劫狱罪】注意3:此种聚众犯罪属于共同犯罪。思考?首要分子是否必定是主犯?主犯必定是首要分子?注意4:主犯认定的前提是有共犯存在,单独犯没有主犯可言。【结论】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除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都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图表演示: 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 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者一个人,不存在主犯多个人,存在主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首要分子新浪微博刑法

4、贾晓慧 3处罚原则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结论】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意5:按照集团所犯:指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而不是按照“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其他主犯【结论】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 含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种类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虽实行了犯罪,在共犯中所起作用较小。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未实行犯罪,只是在共犯中起辅助作用。关系 共同犯罪中,1、只有主犯(须两个主犯),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2、但只有从犯

5、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存在。处罚 1、对从犯也需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 含义: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1、行为人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而非胁从犯。2、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外界暴力所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例:【歹徒劫机案】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实战演练【经典考题1】(2008-2-7)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B、

6、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经典考题2】(2008-2-91)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

7、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考点二:共犯与身份 含义:真正身份犯也即定罪身份犯,只有具备此身份的人才能成立此罪的实行犯(正犯)注意1:身份犯仅就实行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需要特殊身份。新浪微博刑法贾晓慧 4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 真正身份犯 【结论1】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时,应当按照正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犯的性质共犯 正犯 结论 案例无身份者 有身份者 按正犯来定罪(按有身份者定罪) 【夫妻受贿案】有身份者 无身份者

8、 同上 【公司内鬼案】A身份者 B身份者 按正犯来定罪(按B身份者定罪) 【保安主管案】【结论2】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如果各构成自己身份所涉及罪名的实行犯时,从一重。正犯 正犯 结论 案例A身份者 B身份者 想象竞合,从一重 【保险诈骗案】例外: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规定按主犯定罪,就只能按照主犯定罪。主犯的确定,主要是看身份地位高低、职权大小、作用大小。不真正身份犯 因特定的身份致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身份的共犯人,仍科处通常刑罚。例:【诬告陷害罪】考点三: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1、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都认为对

9、方是丙,实际上杀死的是丁。打击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没有击中丙,却击中了丙身边的丁。【结论】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正犯。2、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以为丙在草丛,共同开枪射击,但草丛中不是丙而是丙的一只狗。【结论】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打击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都开枪向丙射击。甲打中了丙身边的狗(数额较大),乙什么也没有打中。【结论】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同正犯;过失毁坏财物不可罚,不成立犯罪。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含义: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与正犯所实现的结果不一致教唆犯 帮助犯 1、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对象错误:B与D并

10、排站立,甲教唆乙“杀死站在树下的B”,乙却听成了“杀死站在树下的D”,开枪射击,导致D死亡。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死B,乙开枪射击B,却打中了D。【结论】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2、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对象错误:甲教唆乙杀死隐藏在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实际上是丙养的狗。【结论】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死那条狗”,乙开枪射击此狗,没有瞄准,打死一儿童。【结论】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无罪。不同共犯形式错误 注意1:在正犯、教唆犯、帮助犯间,不法内涵具有“大包小”关系,(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故若共犯形式有别时,仅在其对应一致的“小”范

11、围内成立共犯。1、行为人以共同正犯的意思望风,但实际上只起到了帮助作用时,只成立帮助犯。2、行为人以帮助的故意实施心理的帮助,事实上起到了教唆作用的,只认定为帮助犯。3、他人已经产生犯罪的决意,行为人以为还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而实施教唆行为的,也只成立帮助犯。新浪微博刑法贾晓慧 5共犯过剩 含义: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问题:共同犯罪中未超出的人对超出人的超出部分是否承担责任?图表演示:考点四: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共犯的脱离 含义: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共犯(教唆、帮助)行为,但是,如果后来又消除了该行为对犯罪的促进作用,导致先前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时,就是共犯的脱离

12、。脱离的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原因力。1、着手前的脱离仅仅对预备行为负责教唆犯脱离(心理因果力)教唆者引起他人犯意后,只有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例:【教唆杀人案】帮助犯的脱离(物理或(且)心理的因果力)帮助者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力和心理的因果力,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例:【取回钥匙案】共同正犯的脱离(物理和心理的因果力)i 普通参与者:A向其他人明确告知自己的退出意思,B 得到了其他共犯人的认可(了解)ii主要参加者:A明确告知中止的意思,B 得到了其他人的认可,C必须采取相当措施,解消已成立的共谋。1、着手后的脱离仅在未遂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共同正犯脱离,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帮助犯脱离、教唆犯的脱离:如果在正犯着手后,帮助犯、教唆犯消除了对既遂结果可能具有的因果影响力,帮助犯、教唆犯视有无自动性,成立中止犯或者未遂犯。例:【电话脱离案】故意 过失 否有没有 有对超出部分有无罪过结论:不负责共犯部分与超出部分是否具有通常性的因果关系对超出部分的结果负过失的责任对超出部分成立故意犯罪 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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