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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监护的终止.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229943 上传时间:2019-04-03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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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监护的终止2016 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监护的终止。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法律 教育 网(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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