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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基础预热班民法继承法-韩祥波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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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考网: QQ:185307213 民法:韩祥波 本资料由 91 考网整理提供,仅供学习,禁止外传!- 1 -2015 年司法考试基础预热班民法讲义 继承法部分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一、继承的发生1自然死亡2宣告死亡考点: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推定(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难点)(2)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例题 1:【200860】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C王某和李某互不

2、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例题 2:王某(男)与李某是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还有一个弟弟在世,另无其他亲属。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李某和女儿先于王某死亡C推定李某先于女儿死亡,李某的财产由女儿和王某继承, D女儿所继承的财产再由王某继承91 考网: QQ:185307213 民法:韩祥波 本资料由 91 考网整理提供,仅供学习,禁止外传!- 2 -二、继承的范围:是否包括债务?原则上债务不在继承的范围内,但是,继承人获得财产,应当首先满足被继承人债权人的需要。三、继承权的丧失1

3、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分既遂未遂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悔改宽恕的除外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代位继承的条件(继承法第 11 条)(1)在法定继承中(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代位继承 转继承本质 继承权的转移 两次继承发生时间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权利主体 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 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限制)例题:【2007

4、68】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 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91 考网: QQ:185307213 民法:韩祥波 本资料由 91 考网整理提供,仅供学习,禁止外传!- 3 -第二章 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5、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 、 “养” 、 “有扶养关系的继”三种情况(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3) 继承人以外的人靠被继承人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分给适当财产。(4)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可以多分。(5)对于死者尽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可以多分。(6)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多分。(7)有扶养能力不尽扶养义务,应不分或者少分。(8)胎儿特留份:出 AND 生!(9)遗嘱继承中: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例题 1:【200968】钱某与胡某婚后

6、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B. 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D. 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例题 2:【200667】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 2002 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 年 5 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7、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91 考网: QQ:185307213 民法:韩祥波 本资料由 91 考网整理提供,仅供学习,禁止外传!- 4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例题 3: 【200622】 张某 1 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 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例题 4: 【2012-66】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

8、,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戊可代位继承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丙无权继承房屋第三章 遗嘱继承一、遗嘱的形式、见证人和优先次序1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承法第 17 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2遗嘱见证人的限制:(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91 考网: QQ:185307213 民法:韩祥波 本资料由 91 考网整理提供,仅供学习,禁止外传!- 5 -3遗嘱的优先次序:(1)公证遗

9、嘱最优先两份公证遗嘱者,以最新的为准。(2)其他遗嘱以时间最后者为准例题 1: 胡某有一子胡甲,胡甲为人粗鲁,经常虐待胡某,不给衣食。不久,胡某身患重病,胡甲对此不闻不问。胡某靠邻居孙某帮助和照顾。于是,胡某请人写了一份遗嘱,将其全部遗产遗赠给孙某,并对遗赠协议进行公证。但胡某临终前,又在证人的证明下修改了该遗嘱,只将其遗产的一半遗赠给孙某。请问胡某的遗产应该怎样分配?A孙某取得一半遗产,其他按法定继承办理B由胡甲继承所有遗产C由孙某按遗赠取得所有遗产D由胡甲和孙某协商分配例题 2:【200769】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

10、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二、无效的遗嘱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所立遗嘱无效转为法定继承三、遗嘱形式的毁弃不影响内容的效力例题:【2008 14】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

11、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91 考网: QQ:185307213 民法:韩祥波 本资料由 91 考网整理提供,仅供学习,禁止外传!- 6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四、特殊的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即遗赠考点: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 2 个月内明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对比:继承权的明示放弃与受遗赠权的明示接受例题:【2004 18,200010】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 3 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

12、,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第四章 遗赠抚养协议一、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顺序(继承法 62 条,反向体现)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例题:【2014-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 60 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 20 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60 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住房

13、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91 考网: QQ:185307213 民法:韩祥波 本资料由 91 考网整理提供,仅供学习,禁止外传!- 7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例题:【2007 23】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婚姻法第 28 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

14、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第 29 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例题: 【2004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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