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现场管理制度二 0 一二年 2 月2销售现场管理制度一 销 售 现 场 管 理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员 工 管 理 , 规 范 员 工 行 为 , 提 高 员 工 素 质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是 各 销 售 现 场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的 原 则 , 是 规 范 员 工 言 行 的 依 据 , 是 评 价 员 工言 行 的 标 准 。 全 体 置 业 顾 问 应 从 自 我 做 起 , 从 本 岗 位 做 起 , 自 觉 遵 守 销 售 现场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条 员 工 如 对 本 制 度 有 任 何 疑 问 或 异 议 ,
2、可 向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咨 询 , 本 制 度 最 终 解 释权 归 公 司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第 四 条 职 务 权 限1、 本 规 章 制 度 的 处 罚 权 属 主 管 。2、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负 责 对 主 管 的 处 罚 。3、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的 职 务 代 言 人 为 主 管 。4、 主 管 的 职 务 代 言 人 为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5、 置业顾问的职务代言人为销售现场任何人。3二 销售现场组织架构详图主管副总销售现场经理策划负责人 开发商协调人销售现场主管主管置业顾问置业顾问置业顾问置业顾问4三 销 售 现 场 职 责 标 准 详 规
3、第 一 条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职 责 标 准 详 规1、 案 前( 1) 组 织 置 业 顾 问 市 场 调 查 工 作 。( 2) 负 责 置 业 顾 问 的 培 训 及 演 练 工 作 。( 3) 负 责 销 售 现 场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 4) 负 责 销 售 现 场 销 售 讲 解 手 册 的 制 定 。( 5) 负 责 销 售 现 场 所 需 各 种 销 售 表 格 的 制 定 。( 6) 负 责 楼 盘 销 售 讲 习 夹 的 制 定 。( 7) 负 责 置 业 顾 问 工 装 的 选 择 。( 8) 负 责 价 格 表 的 制 定 。( 9) 参 与
4、楼 盘 的 前 期 策 划 工 作 。 ( 各 种 营 销 方 案 的 撰 写 、 宣 传 资 料 的 制 作 、 售 房 部 的选 址 等 )2、 案 中 对 外 :( 1) 负 责 与 开 发 商 协 调 工 作 。( 2) 负 责 与 公 司 策 划 部 、 办 公 室 等 其 他 部 门 协 调 销 售 相 关 工 作 。( 3) 参 与 各 活 动 的 策 划 工 作 , 负 责 推 广 活 动 的 准 备 与 销 售 现 场 配 合 。 对 内 :( 1) 负 责 楼 盘 销 售 部 的 整 体 管 理 工 作 (监 督 卫 生 、 考 勤 、 调 休 、 来 电 接 听 、 客
5、户 接 待 、大 小 定 单 、 合 同 签 定 等 工 作 )。( 2) 传 达 、 执 行 公 司 的 有 关 政 策 、 规 定 、 决 议 等 。( 3) 监 督 主 管 和 主 管 的 工 作 , 并 有 权 对 主 管 进 行 处 罚 。( 4) 负 责 组 织 每 日 销 售 例 会 , 及 时 处 理 当 日 出 现 的 问 题 。( 5) 制 定 并 协 助 置 业 顾 问 完 成 销 售 目 标 。( 6) 负 责 现 场 疑 难 客 户 的 处 理 , 现 场 守 价 或 折 扣 。( 7) 控 制 整 个 销 售 节 奏 。( 8) 负 责 监 督 销 售 部 人 员
6、计 划 工 作 的 执 行 情 况 。( 9) 分 析 客 源 状 况 及 广 告 效 果 。( 10) 大 小 定 单 、 合 同 的 审 核 及 认 定 。( 11) 负 责 销 售 现 场 周 、 月 销 售 工 作 的 计 划 与 总 结 。5( 12) 负 责 销 售 现 场 置 业 顾 问 业 绩 的 核 定 。( 13) 会 同 行 政 部 对 销 售 现 场 置 业 顾 问 进 行 考 核 、 任 用 , 或 报 请 行 政 部 备 案 。( 14) 负 责 制 定 销 售 现 场 的 提 成 方 式 及 比 例 , 并 报 公 司 备 案 。( 15) 监 督 竞 争 楼 盘
7、 的 跟 踪 调 查 工 作 。( 16) 制 定 详 细 的 人 才 深 化 培 训 计 划 。( 17) 根 据 销 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不 定 时 组 织 置 业 顾 问 学 习 。( 18) 负 责 销 售 现 场 各 种 资 料 的 保 密 工 作 。( 19) 负 责 每 月 月 底 按 时 向 开 发 商 及 我 公 司 递 交 佣 金 结 算 报 告 和 签 约 明 细 表 。( 20) 按 委 托 总 营 销 策 划 合 同 约 定 的 结 佣 时 间 及 时 与 开 发 商 结 算 公 司 佣 金 。3、 案 后负 责 项 目 结 束 的 总 结 报 告 。第 二
8、条 销 售 现 场 主 管 职 责 标 准 详 规1、 协 助 经 理 处 理 日 常 业 务 , 并 在 经 理 不 在 时 担 负 经 理 的 职 责 。2、 安 排 来 电 接 听 、 客 户 接 待 顺 序 等 工 作 。3、 销 售 部 资 料 的 收 集 、 汇 总 、 整 理 及 建 档 。4、 负 责 竞 争 楼 盘 资 料 收 集 、 汇 总 、 整 理 、 建 档 及 跟 踪 调 查 工 作 。5、 销 售 部 用 品 的 请 购 、 保 管 。6、 负 责 与 开 发 商 资 料 的 交 接 。7、 参 与 日 常 客 户 的 接 待 , 完 成 经 理 下 达 的 销
9、售 指 标 和 任 务 。8、 负 责 销 售 现 场 各 种 资 料 的 保 密 工 作 。9、 安 排 和 协 调 销 售 现 场 人 员 调 休 , 并 负 责 考 勤 、 卫 生 检 查 等 工 作 。10、 按 照 现 场 规 章 制 度 , 对 置 业 顾 问 和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的 一 切 销 售 现 场 行 为 规 范 进行 监 督 , 并 有 权 对 置 业 顾 问 开 具 罚 单 进 行 处 罚 ; 若 发 现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违 反 现 场 规 章 制度 , 主 管 须 先 报 告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直 接 上 级 并 同 时 通 知 销 售 现 场
10、 经 理 , 由 销 售 现 场 经 理直 接 上 级 对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开 具 罚 单 进 行 处 罚 。11、 负 责 销 售 现 场 规 章 制 度 及 公 司 下 达 各 种 文 件 的 保 管 和 保 密 工 作 。12、 参 与 日 常 客 户 的 接 待 , 完 成 经 理 下 达 的 销 售 指 标 和 任 务 。第 四 条 置 业 顾 问 职 责 标 准 详 规1、 必 须 认 真 遵 守 公 司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行 为 规 范 。2、 必 须 服 从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 主 管 的 领 导 及 工 作 安 排 。3、 完 成 经 理
11、 下 达 的 销 售 指 标 和 任 务 。64、 尽 心 尽 职 , 完 成 公 司 或 销 售 部 布 置 的 各 项 工 作 。5、 能 够 独 立 、 娴 熟 地 完 成 客 户 的 接 待 、 下 定 、 签 约 等 一 系 列 服 务 工 作 。6、 认 真 如 实 填 写 来 人 、 来 电 登 记 表 等 各 种 应 该 填 写 的 表 单 。7、 认 真 接 待 每 一 位 客 户 , 做 好 个 人 资 料 , 整 理 并 做 好 当 日 小 结 。8、 认 真 收 集 市 场 信 息 并 及 时 反 馈 。9、 要 有 成 本 意 识 , 学 会 守 价 , 以 维 护
12、公 司 的 利 益 作 为 首 要 职 责 。10、 节 约 公 司 每 项 花 费 , 并 爱 护 公 司 财 产 。11、 坚 持 学 习 , 充 实 专 业 知 识 , 加 强 业 务 能 力 的 提 高 。四 销 售 现 场 仪 容 仪 表 规 定第 一 条 着 装 规 定1、 工 作 期 间 , 公 司 要 求 员 工 穿 统 一 制 服 , 女 性 身 着 统 一 套 装 ; 男 性 穿 西 装 打 领 带 , 夏季 要 求 身 着 衬 衣 并 打 领 带 。2、 上 班 时 必 须 统 一 着 装 , 佩 戴 胸 卡 , 胸 卡 应 戴 在 脖 子 上 或 挂 在 衣 服 左 胸
13、 上 侧 。第 二 条 仪 容 规 定1、 工 作 期 间 , 员 工 应 注 意 自 己 仪 容 。 女 性 要 求 淡 妆 , 并 梳 齐 头 发 , 男 性 头 发 不 能 盖 耳 ,至 少 每 月 理 发 一 次 , 勤 洗 头 、 头 发 应 梳 理 整 齐 , 不 凌 乱 , 不 留 胡 须 。2、 所 有 员 工 应 每 天 打 扫 卫 生 后 将 鞋 面 擦 干 净 , 上 班 期 间 应 保 持 鞋 面 无 污 物 、 灰 尘 。3、 员 工 应 随 时 注 意 个 人 形 象 , 谈 吐 时 讲 究 礼 仪 , 谦 虚 宽 容 , 时 刻 保 持 微 笑 。4、 所 有 员
14、 工 工 作 期 间 衣 着 必 须 保 持 整 洁 , 无 污 物 , 衣 服 应 熨 烫 整 齐 。5、 所 有 员 工 应 注 意 个 人 卫 生 , 公 司 提 倡 员 工 使 用 香 水 、 口 香 液 等 个 人 物 品 。 注 : 违 犯 以 上 规 定 者 , 一 次 罚 款 20 元 。五 销 售 现 场 卫 生 管 理 规 定第 一 条 卫 生 区 域 划 分 1#区 域 :1、 销 控 前 台 ( 包 括 销 控 台 内 、 外 面 ) 及 下 面 的 脚 踏 板 、 销 控 前 台 椅 ( 包 括 靠 背 、不 锈 钢 支 架 部 分 ) 、 电 话 机 、 销 控 前
15、 台 抽 屉 表 面 。72、 洽 谈 桌 ( 包 括 洽 谈 桌 不 锈 钢 支 架 ) 、 洽 谈 椅 ( 包 括 椅 子 不 锈 钢 扶 手 ) 、 烟 灰 缸 、洽 谈 桌 上 装 饰 花 盆 。3、 沙 盘 ( 包 括 沙 盘 展 示 区 域 的 定 期 吸 尘 ) 、 单 体 户 型 模 型 ( 包 括 底 座 ) 。4、 倾 倒 垃 圾 篓 。 2#区 域 :1、 销 售 大 厅 地 面 2、 卫 生 间 地 面 。 3#区 域 :1、 销 售 大 厅 玻 璃 的 内 、 外 面 , 内 、 外 窗 台 ;2、 室 内 展 板 。3、 储 藏 间 的 打 扫 。 4#区 域 :1
16、、 销 售 大 厅 的 玻 璃 门 、 大 厅 柱 子 , 背 景 ( LOGO) 墙 。2、 纯 水 机 ( 包 括 纯 水 机 下 面 的 抽 屉 ) 、 残 水 槽 , 空 调 机 。 5#区 域 :1、 室 内 盆 栽 的 维 护 。2、 室 外 花 草 的 维 护 。此 区 域 由 以 上 卫 生 区 域 负 责 人 轮 流 负 责 。 注 : 置 业 顾 问 轮 流 打 扫 , 以 一 周 为 单 位 轮 换 。 以 上 区 域 划 分 仅 供 参 考 , 各 销 售现 场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 合 理 划 分 卫 生 区 域 。第 二 条 卫 生 标 准 1#区 域
17、 : 销 控 台 、 椅 , 洽 谈 桌 、 椅 , 电 话 机 均 无 污 物 和 灰 尘 。 凡 有 玻 璃 的 部 分 均 明亮 , 无 水 印 , 无 残 留 物 。 烟 灰 缸 擦 拭 干 净 ; 垃 圾 要 放 到 外 面 指 定 位 置 , 并 将 袋 口 扎 紧 , 以 免垃 圾 随 风 刮 出 ; 销 控 台 后 面 的 垃 圾 篓 要 放 于 销 控 台 后 正 中 间 , 大 厅 垃 圾 篓 要 放 在 柱 子 后 面 。 2#区 域 : 地 面 要 清 扫 干 净 ( 包 括 每 一 个 死 角 ) , 地 面 应 至 少 拖 洗 两 遍 , 干 净 、 明亮 ; 储
18、藏 间 内 清 扫 干 净 。 3#区 域 : 玻 璃 干 净 透 明 , 窗 台 无 灰 尘 , 展 板 表 面 无 尘 、 无 痕 迹 。 4#区 域 : 玻 璃 门 无 灰 尘 、 明 亮 , 无 水 印 痕 迹 ; 大 厅 柱 子 及 下 面 照 明 区 死 角 无 尘 , 无污 物 ; 背 景 墙 无 灰 尘 、 污 物 ; 纯 水 机 身 无 灰 尘 、 接 水 区 域 无 污 物 , 定 时 倾 倒 残 水 槽 ; 空 调 机身 无 灰 尘 。 5#区 域 :1、 室 内 盆 栽 要 求 花 盆 擦 拭 干 净 。 每 四 天 浇 一 次 , 浇 水 原 则 : 浇 透 。2、
19、室 内 盆 载 每 周 浇 两 次 水 , 每 三 天 浇 一 次 , 浇 水 原 则 : 浇 透 。3、 室 外 盆 载 每 天 浇 一 次 水 , 每 天 早 上 8: 30 之 前 。 浇 水 原 则 : 浇 透 。 并 随 时 观 察 盆载 的 生 长 情 况 , 如 发 现 凋 谢 、 落 叶 、 日 渐 枯 萎 , 需 要 及 时 更 换 的 , 对 应 的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与 花8卉 公 司 联 系 , 并 及 时 更 换 。第 三 条 卫 生 要 求1、 卫 生 区 域 负 责 人 要 严 格 按 照 卫 生 区 域 及 卫 生 标 准 来 执 行 ;2、 每 天 早
20、上 8: 30 之 前 卫 生 结 束 , 卫 生 结 束 后 , 对 应 的 卫 生 区 负 责 人 首 先 要 自 我 检 查 ,发 现 不 合 标 准 , 立 即 打 扫 ;3、 每 天 早 上 8: 30 由 卫 生 监 督 人 对 以 上 所 有 卫 生 区 域 的 卫 生 进 行 总 体 检 查 , 发 现 不 合格 , 卫 生 监 督 人 有 权 要 求 返 工 , 如 不 听 命 或 返 工 后 仍 达 不 到 标 准 的 , 卫 生 监 督 人 有 权 出 具 罚单 ;4、 卫 生 监 督 人 如 不 监 督 到 位 , 不 认 真 按 照 卫 生 标 准 监 督 , 或 出
21、 现 包 庇 怠 工 , 除 对 责 任 人处 以 罚 款 外 , 卫 生 监 督 人 将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处 以 双 倍 罚 款 。5、 卫 生 区 负 责 人 应 全 天 对 自 己 的 卫 生 区 进 行 维 护 , 随 时 发 现 , 随 时 打 扫 。 对 容 易 脏 的 区域 , 如 洽 谈 桌 、 烟 灰 缸 、 销 控 台 等 要 多 次 清 理 。第 四 条 卫 生 监 督1、 卫 生 监 督 人 : 主 管 。2、 检 查 次 数 : 一 天 两 次 , 并 全 天 监 督 。第 五 条 罚 则1、 以 对 应 的 卫 生 区 域 的 卫 生 项 目 为 依 据
22、 , 每 一 项 目 对 应 一 个 标 准 , 每 违 反 一 个 项 目 , 一次 处 以 10 元 罚 款 , 违 反 两 个 项 目 , 处 以 20 元 罚 款 , 依 此 类 推 。2、 底 限 为 一 次 10 元 。3、 销 售 经 理 要 行 使 监 督 卫 生 监 督 人 的 权 利 , 发 现 不 干 净 , 则 有 权 处 以 卫 生 监 督 人 罚 款 。以 上 是 在 没 有 配 备 保 洁 员 时 实 行六 销 售 现 场 考 勤 规 定第 一 条 考 勤 制 度1、 每 天 上 、 下 班 均 应 签 考 勤 。 由 置 业 顾 问 自 己 填 写 , 不 可
23、代 签 。 否 则 对 委 托 签 到 者和 代 签 者 , 一 次 罚 款 50 元 。2、 考 勤 时 间 标 准 : 以 考 勤 负 责 人 的 时 间 查 询 为 标 准 , 要 求 每 位 置 业 顾 问 均 核 对 自己 的 时 间 。3、 每 天 早 上 9: 00 上 班 , 考 勤 以 穿 好 工 装 为 准 。 迟 到 或 早 退 5 分 钟 以 内 罚 款 20元 , 迟 到 早 退 530 分 钟 以 内 罚 款 50 元 , 迟 到 或 早 退 30 分 钟 1 小 时 以 内 , 一 次 罚 款100 元 , 超 过 1 小 时 以 上 按 照 旷 工 1 天 计
24、。 旷 工 按 照 3 倍 工 资 计 罚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由当 事 人 向 主 管 上 交 书 面 原 因 , 主 管 提 出 意 见 转 交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 并 由 经 理 提 出 意 见 后9交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4、 中 途 离 岗 超 过 20 分 钟 扣 20 元 , 第 二 次 扣 50 元 , 依 此 类 推 。 早 退 或 中 途 离 岗 超过 1 小 时 按 照 旷 工 半 天 计 , 超 过 2 小 时 以 上 按 照 旷 工 1 天 计 。 旷 工 按 照 3 倍 工 资 计 罚 。5、 考 勤 如 漏 掉 或 忘 记 填 写 ,
25、 每 次 罚 款 10 元 。6、 如 出 现 不 如 实 填 写 考 勤 , 故 意 撰 改 考 勤 , 一 经 发 现 每 次 处 以 100 元 罚 款 。7、 考 勤 负 责 人 : 主 管 。 考 勤 负 责 人 每 天 在 规 定 上 班 准 时 结 束 考 勤 , 将 考 勤 表 收 起 。8、 考 勤 负 责 人 应 恪 尽 职 守 , 公 平 合 理 , 对 工 作 负 责 的 态 度 严 格 监 督 考 勤 , 发 现 有 人 迟 到 ,应 及 时 出 具 罚 单 。 公 司 行 政 部 将 不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如 考 勤 负 责 人 姑 息 他 人 , 隐 瞒
26、 实 情 , 一经 发 现 , 由 公 司 每 次 处 以 50 元 罚 款 。9、 调 休 、 请 假 需 提 前 一 天 经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同 意 , 并 跟 考 勤 监 督 人 提 前 打 招 呼 , 以 备考 勤 。 否 则 按 照 旷 工 一 天 计 罚 。10、 销 售 现 场 主 管 、 置 业 顾 问 请 假 1 天 以 内 由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签 字 批 准 , 1-3 天 由 主管 副 总 签 字 批 准 , 3 天 以 上 由 总 经 理 签 字 批 准 。 请 假 必 须 提 前 填 写 请 假 条 , 并 交 主 管备 案 , 否 则 按 照 旷 工
27、 处 理 。 月 底 核 算 , 扣 发 请 假 日 工 资 。11、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请 假 3 天 以 内 由 主 管 副 总 签 字 批 准 , 3 天 以 上 由 总 经 理 签 字 批 准 。请 假 必 须 提 前 填 写 请 假 条 , 并 交 主 管 备 案 , 否 则 按 照 旷 工 处 理 。 月 底 核 算 , 扣 发 请 假 日 工资 。12、 销 售 部 考 勤 监 督 由 主 管 负 责 , 于 每 月 2 日 之 前 交 公 司 行 政 部 核 查 。 如 将 当 月销 售 现 场 考 勤 统 计 错 误 , 或 上 交 公 司 的 考 勤 统 计 表 没
28、有 主 管 和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的 签 名 ,对 主 管 处 以 5 元 /处 罚 款 。 延 期 上 交 的 , 扣 20 元 /次 。 未 交 的 , 扣 50 元 /次 。13、 主 管 应 于 每 周 日 早 会 时 安 排 销 售 现 场 所 有 人 员 下 周 调 休 时 间 , 销 售 现 场 所 有人 员 须 按 照 调 休 时 间 安 排 调 休 , 调 休 前 一 天 须 安 排 好 个 人 的 工 作 , 移 交 相 应 的 职 务 代 言 人 ,并 提 前 给 经 理 打 招 呼 , 以 便 销 售 现 场 工 作 安 排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销 售
29、 现 场 人 员 需 变 动调 休 时 间 , 应 提 前 报 请 主 管 及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批 准 方 可 调 休 。14、 凡 是 当 天 未 按 安 排 调 休 , 需 要 休 息 者 , 一 律 按 请 假 处 理 , 并 按 考 勤 制 度 向 相 应 的 领导 请 假 。15、 各 销 售 现 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作 息 时 间 , 原 则 上 做 如 下 规 定 :9: 00-18: 00注 : 可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 销 售 状 况 、 季 节 等 进 行 调 整 。1016、 销 售 现 场 置 业 顾 问 外 出 拜 访 或 市 调 应 向
30、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及 销 售 现 场 主 管 汇 报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离 场 , 并 应 提 前 安 排 好 本 人 的 各 项 工 作 , 当 日 必 须 返 回 ,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楼 盘 资料 及 市 调 报 告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场 , 一 律 按 中 途 离 岗 处 理 。 ( 处 理 方 法 参 照 考 勤 制 度 第4 条 )17、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外 出 拜 访 或 市 调 , 应 向 主 管 副 总 汇 报 , 经 批 准 后 , 由 主 管 副 总 通 知销 售 现 场 主 管 , 以 备 考 勤 , 当 日 必 须 返 回
31、,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楼 盘 资 料 及 市 调 报 告 , 未 经 批 准擅 自 离 场 , 一 律 按 中 途 离 岗 处 理 。 ( 处 理 方 法 参 照 考 勤 制 度 第 4 条 )18、 外 出 拜 访 时 , 要 做 好 外 出 和 回 来 的 时 间 登 记 。第 二 条 轮 班 制 度1、 如 现 场 无 主 管 时 , 销 售 中 心 每 日 设 置 值 班 人 员 一 名 , 行 使 部 分 主 管 职 责 。2、 因 本 项 目 会 涉 及 销 售 中 心 和 外 展 场 两 部 分 , 故 每 日 须 有 两 名 置 业 顾 问 到 销 售 外展 场 轮 班
32、, 轮 班 一 两 人 为 主 , 每 日 轮 换 。 外 展 场 作 息 时 间 与 销 售 中 心 一 致 。第 三 条 调 休 管 理 制 度由 于 销 售 的 特 殊 性 , 调 休 时 间 仅 为 周 一 周 五 , 周 六 、 周 日 不 允 许 调 休 , 广 告 期 间 等 特殊 情 况 除 外 。1、 每 周 每 人 只 允 许 调 休 一 天 , 因 大 部 分 置 业 顾 问 为 外 地 人 , 故 每 月 可 累 休 4 天 。2、 每 人 调 休 和 请 假 需 提 前 一 天 , 经 销 售 现 场 经 理 同 意 , 在 告 之 主 管 后 于 考 勤 表 上签
33、字 确 认 , 否 则 按 照 旷 工 一 天 计 罚 。3、 置 业 顾 问 原 则 上 每 周 休 息 一 天 , 如 遇 特 殊 时 期 ( 搞 活 动 , 打 广 告 等 ) , 调 休 日可 顺 延 至 下 一 周 。4、 调 休 前 该 置 业 顾 问 找 好 自 己 的 职 务 代 理 人 , 将 手 头 未 完 成 的 事 情 或 职 责 交 于 职 务 代理 人 , 如 客 户 服 务 , 客 户 到 现 场 看 房 等 与 销 售 有 关 的 一 些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情 , 并 将 自 己 当 天 担负 的 职 责 一 并 交 于 职 务 代 理 人 , 如 打 扫
34、 卫 生 。 否 则 , 违 反 相 应 制 度 规 定 , 后 果 由 本 人 负 责 。5、 调 休 当 日 , 必 须 与 职 务 代 理 人 留 下 个 人 联 系 方 式 , 以 方 便 接 手 工 作 。6、 允 许 置 业 顾 问 间 调 换 , 但 要 提 前 一 天 报 经 理 以 便 安 排 工 作 。七 销 售 现 场 销 控 台 管 理 规 定第 一 条 总 则销 售 前 台 是 展 现 开 发 商 和 楼 盘 形 象 的 重 要 窗 口 , 所 以 坐 在 销 售 前 台 的 人 员 要 严 格 要11求 自 己 。第 二 条 销 售 前 台 物 品 摆 放销 售 前
35、 台 只 允 许 摆 放 电 话 机 、 来 电 登 记 表 、 来 人 登 记 表 、 笔 、 计 算 器 。 个 人 物 品 和 销售 所 用 道 具 , 如 销 售 夹 ( 备 小 定 单 、 来 人 登 记 表 、 楼 款 结 算 单 、 按 揭 通 知 单 、 户 型 图 、 利率 表 、 空 白 合 同 、 名 片 等 ) 、 笔 记 本 、 激 光 笔 等 , 用 的 时 候 拿 出 , 用 完 随 时 放 回 原 处 。销 售 前 台 严 禁 放 水 杯 、 饭 盒 等 物 品 , 违 者 每 次 罚 款 20 元 。第 三 条 销 售 前 台 规 范1、 凡 坐 销 售 前
36、台 人 员 均 应 精 神 抖 擞 , 坐 姿 端 正 , 腰 板 挺 直 , 微 笑 面 对 每 一 位 走 进 销 售部 的 人 ; 非 置 业 顾 问 不 允 许 坐 销 售 前 台 。 坐 销 售 前 台 的 置 业 顾 问 应 负 起 责 任 , 有 权 进行 监 督 、 提 醒 , 如 发 现 有 非 置 业 顾 问 坐 销 售 前 台 , 而 置 业 顾 问 视 而 不 见 , 未 做 提 醒 , 或曾 经 提 醒 无 效 而 未 向 上 级 汇 报 的 , 将 对 坐 销 售 前 台 的 置 业 顾 问 处 以 每 人 50 元 的 罚 款 。严 禁 无 精 打 采 、 衣 衫
37、 不 整 , 否 则 被 罚 为 最 后 一 个 接 待 , 或 全 天 不 予 接 待 。2、 严 禁 一 切 小 动 作 : 低 头 看 不 相 关 的 资 料 , 聊 天 说 笑 , 趴 在 销 售 前 台 上 , 托 腮 ,探 头 探 脑 , 东 张 西 望 , 大 声 喧 哗 , 扬 着 脸 想 其 他 问 题 。 一 经 发 现 , 处 以 50 元 罚 款 。3、 销 售 前 台 上 班 时 间 严 禁 看 报 纸 、 书 刊 、 杂 志 等 一 切 与 销 售 无 直 接 关 联 的 书 籍 , 如 不值 班 者 在 下 班 期 间 也 不 允 许 在 销 售 前 台 看 ,
38、以 免 影 响 值 班 人 员 工 作 。 违 者 每 次 处 以50 元 罚 款 。4、 严 禁 在 销 售 前 台 化 妆 、 照 镜 子 、 吃 东 西 、 睡 觉 。 违 者 处 以 50 元 罚 款 。5、 坐 销 售 前 台 的 接 电 话 人 员 , 要 求 具 有 一 种 服 务 意 识 , 要 善 待 每 一 个 打 进 的 电 话 , 要精 神 饱 满 , 主 动 热 情 去 感 染 每 一 个 电 话 客 户 , 并 给 对 方 留 下 一 个 很 深 的 印 象 。6、 现 场 没 有 客 户 时 , 销 售 前 台 必 须 保 证 有 3 名 以 上 的 置 业 顾
39、问 。 严 禁 聚 众 聊 天 ,一 经 发 现 , 每 次 每 人 处 以 10 元 罚 款 。八 销 售 现 场 日 常 管 理 规 定第 一 条 无 论 哪 一 个 公 司 领 导 到 场 , 在 场 的 置 业 顾 问 均 应 主 动 打 招 呼 , 按 轮 排 顺 序 准 备接 待 的 置 业 顾 问 应 主 动 起 身 接 待 并 倒 水 , 如 领 导 明 确 表 示 无 须 接 待 , 则 应 给 领 导倒 完 水 后 归 位 。第 二 条 如 发 现 领 导 到 场 , 当 值 置 业 顾 问 未 注 意 到 , 旁 边 的 置 业 顾 问 应 做 提 醒 ; 如 果 该置
40、业 顾 问 正 忙 于 接 电 话 等 无 法 前 去 接 待 或 倒 水 , 下 一 个 准 备 接 待 的 置 业 顾 问12应 视 情 况 主 动 起 身 前 去 接 待 并 倒 水 , 置 业 顾 问 应 有 大 局 观 念 , 相 互 配 合 。第 三 条 端 水 时 注 意 托 杯 要 用 双 手 , 忌 拿 杯 口 , 接 水 不 宜 过 满 , 以 大 半 杯 为 宜 , 避 免 水 过 烫 、过 冷 ( 如 无 特 别 要 求 ) , 端 水 到 领 导 面 前 , 要 面 带 微 笑 , 将 水 杯 轻 轻 放 下 , 并 让 水“总 , 请 喝 水 ”。 严 禁 板 着
41、脸 , 面 无 表 情 , 不 吭 声 , 很 不 情 愿 倒 完 水 就 走 。置 业 顾 问 要 培 养 自 己 的 服 务 意 识 , 倒 完 水 后 要 视 情 况 及 时 加 水 , 忌 倒 完 水 后 万 事 大吉 的 想 法 。 领 导 走 后 , 该 置 业 顾 问 要 及 时 收 拾 水 杯 及 倾 倒 烟 灰 。 如 正 忙 于 接 待 ,可 于 接 待 完 成 后 收 拾 , 或 交 代 他 人 代 为 收 拾 。第 四 条 置 业 顾 问 应 该 养 成 一 个 良 好 的 习 惯 , 无 论 任 何 人 进 办 公 室 均 应 敲 门 , 轻 轻 敲 门 两 下 ,得
42、 到 许 可 后 , 方 可 进 去 。第 五 条 销 售 现 场 门 窗 应 轻 轻 地 关 , 无 论 是 大 厅 门 窗 , 还 是 办 公 室 门 窗 等 均 应 轻 关 。 以 免 影响 他 人 工 作 或 休 息 。九 销 售 现 场 现 场 管 理 规 定第 一 条 现 场 行 为 规 范1、 售 楼 部 要 保 持 肃 静 ( 除 客 户 在 时 ) , 禁 止 嬉 笑 、 打 闹 、 大 声 喧 哗 、 唱 歌 、 吹 口 哨 ,员 工 之 间 的 交 谈 应 以 不 干 扰 , 不 妨 碍 他 人 为 限 , 有 违 上 述 规 定 者 ,一 经 发 现 处 以 10 元/
43、次 罚 款 。2、 员 工 要 忠 于 职 守 , 严 禁 在 销 售 大 厅 及 办 公 区 域 吸 烟 (客 户 让 烟 除 外 )、 吃 零 食 、睡 觉 、 看 小 说 、 杂 志 、 收 听 录 音 机 、 收 音 机 及 做 与 本 职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 违 反 规 定 者 罚 款 20元 。3、 员 工 禁 止 在 售 楼 部 就 餐 、 喝 酒 、 划 拳 , 违 犯 者 处 以 50 元 罚 款 。4、 严 禁 员 工 在 售 楼 部 聚 众 打 扑 克 牌 、 下 棋 、 赌 博 、 传 阅 黄 色 读 物 , 被 发 现 者 处 以 100 以上 元 罚 款
44、 ; 严 重 者 , 予 以 开 除 。5、 未 经 允 许 , 严 禁 在 售 楼 部 内 私 自 使 用 各 类 电 器 , 违 者 罚 款 50 元 。6、 员 工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销 售 区 域 , 如 因 工 作 需 要 , 应 提 前 向 主 管 领 导 或 经 理 请 示 , 获 得 许可 后 方 可 离 开 。 违 者 罚 款 50 元 。7、 员 工 凡 因 公 外 出 办 事 或 拜 访 客 户 时 , 应 报 告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 说 明 事 由 、 地 点 、 离 开 返回 时 间 , 由 主 管 负 责 监 督 。 违 者 罚 款 50 元 。8、
45、严 禁 使 用 售 楼 部 电 话 打 长 途 ( 业 务 需 要 除 外 ) 、 声 讯 台 电 话 , 一 经 发 现 , 除 承 担13相 应 的 电 话 费 外 , 处 以 每 次 20 元 罚 款 。9、 公 司 内 部 文 件 、 合 同 、 相 应 的 保 密 性 资 料 必 须 严 格 保 管 , 未 经 上 级 主 管 批 准 不 得 擅 自提 供 给 客 户 或 别 人 , 违 者 每 次 处 以 50 元 罚 款 , 严 重 者 开 除 。10、 爱 护 公 共 财 物 , 下 班 后 , 最 后 离 开 者 应 负 责 关 闭 门 窗 , 切 断 所 有 电 器 的 电
46、 源 。11、 上 班 时 间 严 禁 看 报 纸 、 杂 志 、 小 说 、 及 其 它 各 类 与 销 售 无 直 接 关 联 的 书 籍 。 违 者 每次 罚 款 50 元 。第 二 条 应 注 意 事 项1、 工 作 中 出 现 问 题 时 应 及 时 报 告 上 级 主 管 领 导 , 不 得 欺 上 瞒 下 , 对 没 有 遇 到 的 事 情 , 或不 知 道 如 何 处 理 的 事 情 , 应 及 时 上 报 给 主 管 领 导 , 询 问 如 何 解 决 , 严 禁 擅 做 主 张 , 一 经 发 现 ,处 以 50100 元 罚 款 , 如 引 起 严 重 后 果 者 予 以
47、 开 除 。2、 如 员 工 对 领 导 或 公 司 有 意 见 , 应 私 下 沟 通 或 向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汇 报 , 严 禁 私 下 嘀 咕 , 抱怨 , 说 及 一 些 怠 慢 工 作 的 话 或 当 面 顶 撞 领 导 , 一 经 发 现 , 处 以 50 元 罚 款 。3、 无 论 任 何 时 候 , 汇 报 工 作 都 要 及 时 , 实 事 求 是 , 不 夸 大 、 不 缩 小 , 从 公 司 的 整 体 利 益出 发 。4、 平 时 以 礼 待 人 , 尤 其 是 售 楼 部 各 人 员 与 公 司 各 部 门 相 处 时 注 意 自 己 的 一 言 一 行 。5
48、、 遵 守 公 司 规 定 , 严 禁 传 播 流 言 蜚 语 , 拉 帮 结 派 , 说 三 道 四 , 恶 意 破 坏 人 际 关 系 者 , 一经 发 现 , 轻 者 处 以 50 元 罚 款 , 重 者 开 除 。6、 要 注 意 维 护 公 司 形 象 , 要 时 刻 提 醒 自 己 是 公 司 的 一 员 , 自 己 的 一 言 一 行 都 不 要 偏 离 公司 的 整 体 利 益 , 任 何 有 损 公 司 形 象 的 事 情 , 一 经 发 现 , 对 责 任 人 处 以 50 元 罚 款 。7、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 工 作 期 间 , 服 从 上 级 领 导 安 排
49、, 对 领 导 安 排 的 任 务 要 严 肃 对 待 , 要 按时 完 成 , 并 及 时 回 复 。 如 确 实 有 难 度 , 应 当 场 提 出 , 如 对 领 导 安 排 的 工 作 未 提 前 提 出 任 何 疑问 和 未 提 出 无 法 按 时 完 成 任 务 , 则 按 胜 任 处 理 , 应 按 时 完 成 并 及 时 回 复 。8、 每 位 员 工 不 得 越 级 汇 报 工 作 , 不 得 私 自 做 出 超 出 自 身 权 限 的 事 情 , 不 在 自 己 权 限 范 围之 内 的 , 应 及 时 向 上 级 领 导 请 示 , 并 严 格 按 上 级 领 导 的 指 示 行 事 。 否 则 , 擅 自 做 主 并 造 成 不良 后 果 的 , 除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外 , 公 司 将 重 罚 或 开 除 。 9、 销 售 部 各 位 员 工 要 踊 跃 参 加 公 司 举 行 的 各 种 活 动 。10、每位员工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声誉,对于有损公司形象之事要勇于提出。11、 接 待 客 户 热 情 主 动 , 礼 貌 得 体 , 忌 精 神 萎 靡 , 一 哄 而 上 或 互 相 推 让 。12、 客 户 离 座 时 清 理 桌 面 、 桌 椅 归 位 , 保 持 接 待 桌 和 销 控 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