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文件 滨财会 200913 号 $文件字号$ 关于在校生参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 政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会计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 现对滨州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财务、会计类专 业(包括会计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 化、审计学、理财学)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校生, 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自 2010 年起, 在 校生不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凭学校证明统一办理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校生是指全日制在校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包括业余培训、成人教育及其他无注册学籍的学生。 三、由院校教务处或系办公室开具在校生证明,统一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手续,财政部门不再受理个人业务。 四、财政部门和学校教务处(系办公室)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在校生资格,杜绝弄 虚作假现象。对违反规定,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注册登记的,一经发现,将收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两 年内不准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 在校生 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 通知 滨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 年 10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