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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第十二章.ppt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620178 上传时间:2018-04-15 格式:PPT 页数:54 大小:80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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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对信托业的监管、对租赁业的监管、对财务公司的监管和对汽车金融及消费金融业的监管几个方面。,第一节 对信托业的监管,一、信托的含义及职能 含义: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称的信托,指的是金融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收受、经理或运用资金及其他资产的金融业务。 职能:(1)财务管理职能。信托机构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处分,

2、执行社会性的“代人理财”任务。如目前信托机构开办的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2)融资职能。我国信托业产生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是为了改变单一银行信贷融资渠道的状况。因此,为发展生产和加快建设筹措长期、稳定的资金,以及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成为其重要职能。(3)信用服务职能。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法人或社会团体,信托都可以提供各种信用服务,如代理发行股票、债券,代理催收欠款,代理收款、付款等。社会有什么需要,信托机构就可以办理与之相应的信用服务项目。(4)社会投资职能。信托机构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职能。主要表现为有价证券投资。 一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

3、和金融深化的程度对信托职能的发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二、信托业在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一)信托业在国外的发展英国是信托业的鼻祖。从受托主体看,英国信托业发展贯穿“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主线。1893年颁布受托人法,开始对个人充当受托人承办的信托业进行管理;1896年又公布了官设受托人法;1908年成立官营受托局,实行以法人身份承办信托事务的制度;1925年法人受托者条例颁布后,由法人办理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信托才真正开始;目前,英国金融信托业以个人受托为主,承接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业务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专营比例很小。,美国信托业脱胎于英国,但并没有囿于观念。一方面,美国继承了

4、公民个人之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另一方面,美国一开始就创造性地把信托作为一项事业,用公司组织的形式进行大范围的经营。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灾保险放款公司被认为是美国信托业的鼻祖;1853年美国联邦信托公司在纽约成立,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颁布,国民银行正式获准兼营信托业务;“二战”以后,随着美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信托投资业也大规模发展,业务活动从现金、有价证券经营直到房地产,业务范围、经营手段都时有翻新;如今在美国,信托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二)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情况 1921年8月,上海成立了通商信托公司,这是我国信托业的开始;新中国

5、成立后,信托失去了其存在的客观条件,致使信托业务陆续停办;20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和规定鼓励信托业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各家银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纷纷设立了信托投资公司,但是我国信托业发展严重偏离轨道;1995年起,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清理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实行分业经营;2001年5月及2002年6月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使我国,信托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2010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颁布,开创了信托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与以往的监

6、管政策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它是一个动态管理工具,核心是两个指标,即净资本与风险资本,意在防范兑付风险、引导信托向主动管理发展、从信托的角度遏制银信合作。,三、对信托业的监管(一)境外信托业的监管情况1、对信托机构的监督与管理(1)经营信托业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如日本信托业法规定:“信托业,非经主管大臣许可,不得经营”;在美国,国民银行从事信托业务,须经货币监管局批准,州银行或信托公司要经过州的金融管理机关审批。(2)经营信托业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我国香港地区委托人条例规定,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首先要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并在中国香港有经营地址,该公司必须有不少于100万港元的发行与实收资本。我国

7、台湾地区“信托法”规定,信托业的经营与管理,应由具有专门学识,与经验的财务人员为主,并应由合格的法律、会计及各种业务上所需的技术人员协助办理。(3)设立信托投资机构,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如我国台湾地区“银行法”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设立程序有明确的规定,设立信托投资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报请主管机关许可:(1)机构的种类、名称及公司的组织种类;(2)资本总额;(3)营业计划;(4)本部及分支机构所在地。(4)信托投资机构作为法人,其合并、变更、解散,也应经主管机关批准。如我国台湾地区“银行法”规定,信托投资机构的合并或者名称、资本总额、营业地址发生变更时,应经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记录及

8、清偿债务计划,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进行清算。,2、对信托业务经营的监管(1)限定业务范围。如我国台湾地区“银行法”中,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被限定为14种:办理中长期放款;投资公债、短期票据、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上市股票;担保发行公司债券;办理境内外担保业务;承销及自营买卖或代客买卖有价证券;收受、经理及运用各种信托资金;募集共同信托基金;受托经营各种财产;担任债券发行受托人;担任债券或股票发行签证人;代理证券发行、登记、过户及股息红利的发放事项;委托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担任公司重整监督人;提供证券发行、募集的顾问服务及办理与前列各项业务有关的代理服务事项。,(2)限定信托财产的种类。我国台湾地

9、区“信托法”(第二次草案)规定,信托财产以法令允许融通的财产权为限。该法同时规定,信托业可以承受的信托财产有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债权、不动产债权、土地租赁权、物体财产权以及准物权。(3)信托资金的赔偿准备。我国台湾地区“银行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以公债、国债、金融债券、银行担保发行公司债券或现金缴存“中央银行”,为因违反法令规章或信用契约条款致使受益人遭受损失的赔偿做准备。其赔偿准备与各种信托投资契约总值的比率,由“中央银行”在15%-20%的范围内规定,但其缴存总额最低不得少于其实收资本总额的20%。,3、监督与检查制度 在美国,货币监理局制定和发行全国信托检查者手册,详细说明检

10、查程序,解释有关立法、条例等。 在日本,信托业法里有三项规定:主管大臣可随时指令信托投资公司提交业务报告,或对其财产状况进行检查;主管大臣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必要时可令其变更业务种类或方法、停办业务以及发布其他必要的命令;信托公司违反法令、章程或主管大臣命令、以及有危害公益的行为时,主管大臣责令其停办业务,或改选董事、监事,或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二)我国对信托业的监管1、对金融信托机构的监管 根据2007年1月23日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1)设立。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

1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信托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信托公司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变更。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住所;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12、员;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合并或者分立;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3)终止。信托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监会依法予以撤销;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010年7月12日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13、;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金融信托业务的监管(1)业务范围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她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

14、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等。(2)资金的管理。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对外担保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额50

15、%;等。(3)信托资金的赔偿准备。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4)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对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对金融信托业的风险管理 包括完善信托立法、建立业务规章、严格监督措施、规范操作规程等方面。(1)完善金融信托立法。健全信托业的风险管理,须以

16、完备的信托法制为基础。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外,还应制定特种信托法如公益信托法、投资信托法等,才能真正规范经营,增强抗拒风险的能力。(2)加强金融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健全金融信托业风险内控机制,是保证金融信托机构的安全、有序运营的基础。 此外,还要加强对每一项投资的风险分析与控制,加强度预期贷款的管理,加强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建立对金融信托业的资新评估制度。,阅读资料,我国银信理财产品的发展与规范 银信理财产品,就是银行将其信贷资产通过信托公司转化为向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这样的额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发放贷款。

17、 银信理财产品之所以倍受青睐,主要原因在于:对银行而言,通过银信理财合作,可以将部分表内业务转移到表外,变相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同时减少信贷额度占用和资本占用,达到有效规避监管层的资本约束,而信托公司则可以迅速做大规模,收取佣金。此类业务以十分隐蔽的方式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可能导致风险承担落空,容易诱发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和社会问题,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阅读资料,2011年1月,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作出进一步规范。 该通知厘清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责任,进一步提高了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要求,对银信

18、合作业务明确风险归属,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去信贷化、摒弃准银行业务,转向以投资为主的资产管理之路,借此鼓励信托公司转变经营方式,加强自主管理。通知的发布对于促进银信合作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并将进一步引导信托公司发挥自身制度优势创新理财产品,推动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第二节 对租赁业的监管,一、金融租赁的含义及特征 金融租赁也称融资租赁,是将传统的租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组合后而形成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 基本含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设备的长期使用权

19、。对承租人而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了融资的目的。 主要特征: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原则: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 金融租赁实质是附在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金融工具的一种特殊产品。它和贸易结合起来,因此必须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才能完成整个交易。 金融租赁基本功能:一是融资功能,二是推销功能。理论上讲,经济发展时期它的

20、融资功能发挥主导作用,经济萧条时推销功能发挥主导作用。由于它具有逆市发展的特点,对国家经济有重大的调节作用,因此各国政府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给予其特殊的优惠,使融资租赁业飞速发展起来。,二、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情况(一)金融租赁业在国外的发展 融资租赁是“二战”后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20世纪50年代以来,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资本设备更新周期大大缩短,而融资租赁方式凭借其在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一经出现便得到了迅速发展。金融租赁与银行、证券市场一起成为企业融资的三大渠道。(二)金融租赁业在中国的发展 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

21、承做了我国第一笔融资租赁业务;1981年4月,我国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成立;同年8月,中信公司与国家物资部等单位组建了我国第一家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完全由中资组成的租赁公司。以上标志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开端。,租赁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20世纪80年代初到1993年前后。被业界称为引进后的发展阶段。中国租赁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但“不务正业”。2、问题丛生阶段。整个行业的畸形发展导致中国金融租赁业的道路越走越窄。租赁公司总体受到了巨大的挫折,租赁公司陷入困境。业务量萎缩。3、重组再生阶段。央行1999年6月召开全国租赁研讨会,2000年6月发布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

22、6年12月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07年3月正式施行。,三、我国对租赁业的监管(一)对金融租赁机构的监管1、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2)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3)具有符合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4)具有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6)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时,

23、需要向中国银监会提交包括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人最近两年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筹建工作完成之后,应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包括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验资证明及预核准登记书、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自比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等文件。2、变更。金融租赁公司在变更名称、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修改章程、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地址、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须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3、整顿及接管。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

24、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措施。4、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二)对金融租赁业务的监管 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的本外币业务包括:(1)融资租赁业务;(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

25、8)境外外汇借款;(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等。,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1)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3)单一客户关联度。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4)集团客户关联度。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5)同业拆借比例。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财务及风险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

26、国银监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等。,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第三节 对财务公司的监管,一、财务公司在国内外的发展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定义为:任何一个公司(不包括银行、信用联合体、储蓄和贷款协会以及共同储蓄银行),如果其资产中所占比重最大

27、的部分由以下一种或多种类型的应收款组成,如销售财务应收款、家庭或个人的私人现金贷款、中短期商业信用、房地产二次抵押贷款等,该公司就称为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最早产生于1716年,法国创设通用银行后,英美等国相继开办。近年来,财务公司在我国也有所发展,成为满足我国消费者需求的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的短期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银行借款和卖出公开市场票据;长期筹资主要靠推销企业股票、债券和发行公司本身的证券。 资金运用主要是消费信贷和企业信贷。,中国改革开放后,财务公司成为国家重点大型企业集团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与企业集团紧密联系,立足于企业集团,服务于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在发展中也逐步走向规范。

28、企业集团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表的通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CNAFC)是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同业自律性组织。活动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主管机关委托,组织财务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财务公司进行同业自律管理,发挥财务公司与主管机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财务公司的合法利益,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服务中国经济建设。,二、我国对财务公司的监管(一)对财务公司机构的监管1、设立。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

29、)提出申请的企业集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30%;等。(2)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3)有符合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5)有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等。,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时,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申请书、可行性

30、研究报告、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等文件。筹建工作完成之后,应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包括财务公司章程草案、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等文件。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后,由中国银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2、变更。财务公司在变更名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修改章程、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营业场所等,需

31、要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3、整顿及接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银监会可视情形责令其整顿:出现严重支付危机;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监会可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促成其机构重组。4、终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予以解散:(1)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2)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议决定解散。(4)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存在的。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

32、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二)对财务公司业务的监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借;等。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监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1)经批准发行财务公

33、司债券;(2)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3)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4)有价证券投资;(5)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要求:(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3)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4)短期证券投资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5)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6)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财务及风险管理。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34、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第四节 对汽车金融及消费金融业的监管,汽车金融业是指以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信托联盟组织及其关联服务组织为经营主体,为消费者、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经销商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经营活动领域。 完整的汽车金融业服务体系具备三项主要职能:为厂商维护销售体系,整合销售渠道,提供市场信息;为经销商提供存货融资,营运融资,设备融资;为直接用户提供消费信贷、租赁融资、维修融资、保险等业务。 消费金融业是指向各

35、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消费金融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特点是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须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一、汽车金融及消费金融业的起源与发展(一)汽车金融业在国内外的发展 国外的汽车金融业务起源于20世纪初,汽车制造商向用户提供的汽车销售分期付款开始出现的。整体来看,国外汽车金融基本经历了起步、发展和成熟三个阶段:(1)汽车金融的泛化模式。这是汽车金融发展的初期形态,是以增强汽车消费市场的成长性、拓展汽车消费市场的总量

36、、助长消费能力为直接目标的信贷融资模式。其实质是以信贷工具为基本手段来达到汽车销售量的扩张。(2)汽车金融的深化模式。这是汽车金融的发展形态,是以销售市场整合和营销规模效益化为基础的金融运作模式,其实质是在汽车金融量扩张的情况下质的提高。(3)汽车金融的混合模式。相对完备、成熟的形态,是建立在以实现汽车产业金融化为目标的汽车金融的,泛化与深入有机统一的形态。同时是汽车金融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对汽车产业全面扩展、渗透与深化的过程。混合模式实现了量和质的统一,是以汽车产业全面金融资本化为标志的。2、汽车金融业在国内的发展 我国最初的汽车金融服务是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由汽车制造商向用户提供汽车消费

37、分期付款开始的。1998年9月发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促进了汽车消费信贷快速增长。2003年下半年开始,汽车消费信贷发展进入调整阶段。2004年8月18日,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04年10月1日,出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增加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形成汽车金融公司三大核心业务:零售贷款、批发贷款和融资租赁。,(二)消费金融在国内外的发展1、消费金融业在国外的发展 美国:迄今已有80多年历史,目前已经形成非常成熟的消费金融市场。 日本:亚洲地区消费金融起步较早的国家,20世纪50现代末至60年代出现了日本信贩、三洋商事等对工薪阶层小额贷款

38、的非银行融资公司。 欧洲:消费金融全球第二大市场(排在美国之后),市场已达到成熟阶段,同时也期待更进一步的增长,市场主体需要集中在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运营效率、产品创新、分销渠道和目标客户上。,2、消费金融业在国内的发展 在金融危机减缓全球金融业发展进程的大背景下,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汽车贷款和无担保个人贷款在最近几年强劲增长。 2009年7月22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设立、监管等都作出了相关具体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法律上得到了承认和保护。为了促进经济从投资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我国正逐步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这种新型的金融机构。2010年1月6日,经中

39、国银监会批复,北京、上海、成都成立了北银、中银与四川锦程3家消费金融公司。2013年9月,银监会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二、我国对汽车金融业的监管(一)对汽车金融机构的监管1、设立。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符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2)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3)具有符合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5)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6)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

40、施,等。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2)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3)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5)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承诺3年内部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等。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2、变更

41、。汽车金融公司在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改变组织形式、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修改章程、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营业场所等,需要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3、整顿及接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4、终止。汽车金融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等。,5、破产。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中国

42、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源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2)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二)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监管 汽车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人民币业务:(1)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2)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3)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4)从事同业拆借;(5)向金融机构借款;(6)提供购车贷款业务;(7)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

43、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8)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等。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2)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3)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4)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源;(5)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财务及风险管理。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

44、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三、我国对消费金融业的监管(一)对消费金融机构的监管1、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符合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3)有符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

45、格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2、变更。消费金融公司在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业务范围、改变组织形式、合并或分立等,须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3、整顿及接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措施。4、终止。有下列情

46、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二)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的监管 汽车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人民币业务: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想换的咨询、代理业务;等。 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财务及风险管理。消费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47、,及时足额计提资产价值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消费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会计报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阅读资料,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监会在2013年9月26日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办法:1、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2、降低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最低持股

48、比例由50%降到30%;3、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其出具书面承诺,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4、取消了营业地域限制;5、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6、还修改了部分审慎监管要求。,本章小结,本章论述了监管部门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信托金融机构、金融租赁机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及消费金融机构等。加强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保证其稳健运行、健康发展,对于实现总体监管目标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目前由中国银监会负责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对信托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对金融信托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监管,对金融信托业务的监管以及对金融信托业的风险管理。对租赁业与财务公司的监管包括对机构的监管和业务的监管。对汽车及消费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机构的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资产负债比例、财务及风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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