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及 交易平台技术规范 简介,主讲人:黄 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2013年4月,国家有关部门推进电子招投标过程,2009.7-2010.3确定工作思路 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工作思路2009.12-2010.8形成专家意见稿 国家发改委委托中招协起草办法和技术规范,经论证后形成专家意见稿。2010.8-2011.6形成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成立起草组,研究讨论专家意见稿,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11.6至2012年12月进一步修改完善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及中招协专家赴各地调研,并对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完善。2013年2月4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2013年第20号 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其主要意义和作用: 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能够实现节能减排,绿色采购,改善招标采购行业技术结构; 交易客体和主体行为立体透明、全面动态、真实可靠、更改留痕、可以追溯。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 规范交易
3、方式和促进监督方式转变,实现行政、行业、公众立体监督,以有效遏制和消除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垄断、封锁、保护、违法干预、腐败交易等行为。 当然电子招标投标既不可能医治百病,也不会一蹴而就。, 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制约因素市场主体、监督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电子信息化认识和运用水平。地方、部门和市场主体在既有封闭、保护体制下的不当利益。市场主体对电子招标投标运用和发展存在不了解、不放心、不适应。招标代理机构 “怕被替代”等误解;缺乏规范、可靠的建设运营保障制度以及信息交互共享体系;目前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运营中存在: 自成一体、封闭孤立、标准不一、互不对接、重复登记、输录、设置技术壁垒、“绑架”式收费等违
4、法、不正当现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也称为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一般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各种信息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者部分交易活动,不要求所有项目以及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应当逐步发展。 “
5、全部或者部分”应当事先约定,不能随意变动。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合同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约定采用者,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
6、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交易平台应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要求竞争建设和运营,直接为交易主体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由设区市以上三级政府主导,按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设三级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由监督部门为满足行政监督需要,自行或委托建设运营的平台。兼顾目前三大平台现状,防止突变冲突,逐步规范发展,三大平台及其主体类型的不同组合情形。,三大平台的功能结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交易平台与公共平台信息交互关系,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
7、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包括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以及检
8、测、认证的相关制度、技术标准、程序、检测认证机构条件等。这一监督权限保留在省以上人民政府,但未指定具体部门,根据第一、二款以及实际情况由本级政府确定。,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统一信息数据分类、名称、内容、格式及其编码标准、公开接口要求,才能实现全国市场信息一体化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 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要求,才有不断发展的动力,才有提升交易服务技术的深度以及经济价值的层次。,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
9、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鼓励平等竞争,避免垄断、封闭和壁垒,促进交易平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交易平台可以跨区域服务。 促进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集约化、个性化方向发展,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改造原有各类交易平台,不断提升交易服务深度和水平,避免大杂汇、简单化、表面化。,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
10、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一)从招标投标业务需求描述功能 (二)从信息处理要求描述功能 (三)这是普遍性功能要求,根据三大平台组合情况,特定交易平台也可能不需要此功能。,第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统一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以及数据接口,是对交易平台的技术核心要求,是信息交换共享的基础。交易平台技术规范无法一次统一所有数据接口标
11、准,有待实践中逐步完善,平台可以按照统一规则和实际需要自行补充,并开放和公布数据接口要求。 工具软件主要指工程计价软件,交易平台不得绑定使用某品牌或研发企业的工具软件,应当允许投标人自有的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程计价软件制作工程投标报价并与交易平台及其相关评标系统对接交互。,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
12、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检测、认证的办法和技术标准将另行制定,包括三大平台系统投入运营验收和运营过程中的检测、认证办法。 根据上述第四条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所以应当在省级以上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第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根据现实情况,专职信息技术人员和招标专业人员暂时没有强制要求取得职业资格。,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13、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交易平台技术规范相关条款对系统操作人员的身份识别,推荐使用CA认证技术;对系统研发岗位、使用岗位以及招标业务岗位职责提出了权限分离设置、监督制约的具体控制要求。,第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对初始录入交易平台而且需要对外发布的交易主体
14、和客体信息,通过审核信息来源、纸质原始文件、比对其他来源信息等方式,验证其真实性,这是电子招标投标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第三章 电子招标,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
15、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每个招标投标主体都应该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租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者,又增加了一个相关主体,应当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相关信息的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等,平台合理租用费根据平台经营模式约定支付方式和额度。,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相关公告在交易平台发布
16、,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的国家指定公告媒介同步发布。交易平台和公告媒介应当采用统一方式划分项目专业类型、地区、规模、时间等,便于查找检索。 国家和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应当连接相应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同时,应该根据与交易平台约定和公布的收费模式、额度,告知潜在投标人,包括平台使用以及招标文件成本费用的交付方式和时间环节。,第十九条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
17、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交易主体在相关平台注册登记是信息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身份证明,在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并连接的情况下,一个平台一次操作,各地各台信息共享、持续有效。 各招标投标相关主体可以在招标投标前的任何时候选择任何一个交易平台办理注册登记。但是,不得以特定的注册登记时间、地区、受理主体作为投标申请、下载招标文件以及投标的条件。,第二十一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
18、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交易平台应当在此环节采取相应技术保密措施。,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通过交易平台公告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结合有效方式通知。对于长期多次招标的项目,以及反复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特别约定免于通知,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前自行关注平台澄清公告。,第四章 电子投标,第二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
19、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参考实施条例第34条及其解释,“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此类情形不会多,关键词“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与第14条、20条对交易平台和招标人的要求相呼应,对投标人提出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要求,交易平台履行验证义务。特别要注意,投标人注册登记信息连接公共服务平台后,实行交
20、互共享,一处登记。处处有效,技术规范第5.1.3条b)规定交易平台应该具备从公共服务平台交换获取投标人注册信息并修改验证的功能。,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注意使用招标文件制定的格式文本编制投标文件;使用交易平台配套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制作合成软件。与投标人内部的文件编制审核系统要对接。,第二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
21、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既是为了保密需要,也是为了企业内部审定程序需要。投标文件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是为了满足投标文件可能分段(内容)编制、递交和分段开标的需要。 投标文件加密一般运用CA认证技术,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应该根据招标项目、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
22、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全部完成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完成部分传输递交的视为撤回或未送达。注意这一条特别规定,区别传统纸质文件送达时间,以及电子签名法第11条规定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接收时间。,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 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电子开标与传统纸质投
23、标文件开标有两个重要区别: 在交易平台上在线开标,不需要到现场; 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因为前述其中两种常用的开标解密方式均需要投标人操作确认。 在网络和交易平台还不具备条件时,现场递交和开标也可以采用电子光盘存储的投标文件。,第三十条 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事先选择约定一种投标文件加解密方式,供交易平台设置开标运作程序,以及投标人按约定要求响应解密操作。,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
24、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按照实施条例35条,投标人原因未解密投标文件,视为撤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视为撤回。责任可能无法当时界定清楚,事后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其他投标文件开标照常进行。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例如,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在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存放投标文件的摘要较验本,发生开标解密失败,待再次解密
25、后,可以此较验证明其是否投标文件原件,以防止替换、篡改。,第三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充分利用电子招标投标的优势,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公布开标记录。,第三十三条 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无论是远程在线评标或按规定进场交易项目都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
26、进行。按规定进场交易项目仍然应登录招标项目原选择使用的交易平台进行评标。这是为了避免交易平台垄断和服务退化,促进交易平台专业化、集约化服务,在平等竞争环境中发展。,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交易平台应该同时向相应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交换公示和公布的信息,以下有关条款的要求相同。,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
27、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同三十五条要求。 根据适用部分和全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要求以及附则62条规定,某些环节包括签订合同需要使用或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第三十七条 鼓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 考虑到多种因素制约,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交易平台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仅作为鼓励性要求。,第三十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开启、评审、发出结果通知书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
28、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平台必须满足技术规范要求,为项目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异议窗口通道,具备必要的互动对话、提示、公布答复和记录过程的功能。,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数据电文需要相应主体及其
29、责任人使用CA证书识别身份并进行电子签名。 1999年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2007年建设部印发了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第六章 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全国三级公共服务平台体系主要是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立体、动态、交互的共享体系,为建立开放统一、平等竞争的市场奠定基础。信息共享。市场主体通过任何交易平台依法注册登记和维护更新的信息、交易客体信息等可以公开发布的信息,所有与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和连接的交易平台均有共享这些信息的权利,并对市场主体具有约束效力,以免除市场主体向各平台始终重复注册登记和递交交易信息的繁琐和浪费。但是,在全国公共服务平
30、台体系全部联通完善之前,仍需要在不联通的交易平台上重复登记和交换相关信息。 当然,交易平台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必要验证并注明来源出处后,向注册登记的公共服务平台及时交互,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要求,与上一层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注册登记,与其及时交换规定的信息。全国由此构成三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市场信息交互共享体系。这是电子招标投标能够持续发展,并充分发挥重要意义和所有积极作用的制度基础。 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不受运营公司注册地限制,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可以跨地区、跨行业服务,但交易平台应当符合专业化分工服务要求,公共
31、服务平台主要为本层级行政区域的市场交易和行政监督提供信息服务。,第四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 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3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并允许下载下列信息:(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取得相关工程、服务资质证书或货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营业范围及年检情况;(三)取得有关职称、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姓名、电子证书编号;(四)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 (五)依法公开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相关信息。,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服
33、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三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推动建立三个层级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技术规范另行制定颁发。,第四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链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收集、整合和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二)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发布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三)连接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四)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链接”只能便于单向自行搜索浏览信息,“连接”是指建
34、立了双向的数据信息交互关系。 电子认证数字证书具有:身份识别(防冒名顶替);签名盖章(防伪造、篡改);时间戳(可靠性兼有服务器控制);加密解密(防窃取)等四大安全功能。关于建立电子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机制的思路在技术规范中介绍。,(四十四-2)(五)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所需的监督通道;(六)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应同时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公共服务平台与行政监督平台应该层次对应,数据对接,行政监督机构也可以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的通道建立监督窗口,
35、不再另行建立监督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以公益服务为主,免费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但是属于二次研发加工的信息产品可以提供有偿服务,以支撑平台的运营成本。,第四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在任一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向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提供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交换招标投标活动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
36、上一层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注册登记,及时交换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交易平台一般选择运营机构注册地相应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交互规定和协商的信息,其中公共平台交互给交易平台的信息主要是项目招标投标所必需的。,(四十五-4款)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
37、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第四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向行政监督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接交换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并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和公布数据接口,允许符合规定的交易平台与其对接并竞争发展。,第四
38、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设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并具备电子归档功能。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和公布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电子归档备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交易平台和公共平台记录和公布信息来源是发挥公众监督力量保证信息客观真实的基本手段。,第五十条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三大平台都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设置操作权限,自动记录、抵制和公布非法干预和泄密行
39、为。,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 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通道投诉者,必须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平台传达投诉。 相关平台要记录投诉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对于有效投诉的被处理方和无效投诉方,都可以记入不良诚信行为。,第五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或者行政监察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公共服务平台必须及时定向交易平台及其相关主体传达行政监督指令。,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
40、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 (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 (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拒绝或者限制
41、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第五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
42、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
43、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44、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制定,包括第一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第二部分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目前颁发使用的是第一部分,主要解决以下三大需求: (1)交易平台应当具有的基本功能要求,保证交易平台能够满足规范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交易活动的各项功能需求; (2)交易平台的基本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保证平台能够按照基本功能要求安全、可靠、规范、高效运行以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数据的对接交互; (3)统一数据信息的分类、名称、定义、值域以及编码规则等标准,保证各行业、地区的相关主体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上成功实现各类信息的统一分类、编辑使用、交互发布、整理加工、统计分析。, 交易平台技术
45、规范围绕三大要求,主要包括: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与交易平台结构;交易平台基本功能要求与信息数据库;交易平台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术语定义、数据项及其格式的基本要求与编码总体规则,4.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图,4.2 交易平台结构图,5 交易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交易平台基本功能应当按照招标投标业务流程要求设置,包括用户注册、招标方案、投标邀请、资格预审、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费用管理、异议、监督、招标异常、归档(存档)等功能。 注意以下问题: 技术规范分别规定系统“应有或宜有”的功能要求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必须具有的,后者是可以选择的; 技术规范的功能要求与具体交易平台开发任务书的实施要求以及
46、具体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要求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对平台的普遍性功能要求,不等于后者的平台开发要求,也不同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平台各项功能要求应按照招标投标规定程序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控制功能,而不能孤立设置。,5.1 用户注册 为了实现主体信息统一共享,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均要求交易平台具备从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信息资源数据库交换相应主体基本信息的功能,并实现比对、排除重复,以及修正、验证确认、写入相应主体信息库的功能。同时,应具备记录注册信息的申报人员和交易平台验证人员的功能。5.2 招标方案 应具备项目和招标项目相关信息的建立和递交功能;应建立项目与属于本项目下招标项目以及标段(包)之间的关联关系; 应具备招标项目标段(包)建立和修改等管理功能; 应具备根据招标委托合同设定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职责和权限的功能; 应具备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招标项目数据的功能;,5.3投标邀请 应具备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公告和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的编辑、提交、审核、验证确认和发布功能。 应该具备记录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编辑、递交发布责任人和交易平台验证责任人的功能。 应具备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同步递交到指定媒介发布的功能。 应具备向公共服务平台同步提供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