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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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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8 部委 20 号令)及其技术规范于 2013 年 2 月 4 日颁布、5月 1 日实施;该办法共九章 66 条。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 4 条包含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功能分工、建设管理和监督分工等。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该条是本办法的立法宗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即作为条例的下位法对电子招标投标这种方式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达到促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立法的授权来源其上位法:招标投标

2、法及其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条第一款是该法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即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我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本办法。第二款是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定义。所谓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一是招标投标文本、程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二是依托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系统;三是完成具有完成交易、信息服务和在线监督三项职能的综合。其中,“部分或者全部”应当事先约定,不能随意变动。本条第三款考虑到

3、地域、行业、部门应用电子招标的不同情形,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纸质和电子形式的效力等级作出规范:具有同等效力。“部分或者全部”、“电子与纸质”通过约定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体现了差别管理的内涵。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

4、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该条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组织结构和功能的规范。第一款明确统一了该系统的组织结构,即交易、服务和监督三大平台结构。第二款规范了三类平台的功能和属性。其中,交易平台是招标投标相对人招标采购的交易市场,体现了相对人的私权利,其组建运营应当依靠市场在竞争中发展,政府的作用是提供维持公平市场秩序的保障,公权力不应当干预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和竞争,不能指定运营商或进行地区保护等;服务平台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平台,属于公益性质。可以由政府或协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部门以公益为目的按专业或行业建立、运营;在线监督平台属于行政权力维持和保证市场秩序的渠道,监督平台由政府

5、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依照法定分工组建和维持其运行并开展监督活动。由于电子平台的公开性,三个平台都应当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增强了监督的有效性。电子招标活动的范围可以是招标投标程序全过程,也可以是部分过程,体现了法律对地区、行业、部门的差别管理。在实践中,一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仅具备交易平台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功能,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还可以在具备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功能的同时,兼具某一方面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三大平台准入、运营的适用行政法规和技术要求。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

6、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本条第一款是依照条例第四条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分工原则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监督作了相同的分工,并不因为招标形式的改变而

7、变化;第二款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提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监管部门的机构,并赋予其在推动电子招投标活动中的督促、指导和配合职能。依据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依据政府职能分工有关部门对该场所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包括行政、人事、业务等管理,这些管理职权属于行政授权;但本条规定的权利属于法律授权。即在开展电子招标活动中,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配合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责任。由于条例已经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作了明确的分工,所以办法对建设平台相关工作的范围、性质对作了严格规定。第三款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

8、、检测和认证工作活动实施监督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但未指定分管部门,由本级政府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在该平台系统依法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四款依照条例分工原则对监察机关在电子招标投标中的职能作了界定;即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而不是对交易活动的监督,其中监察对象包括行政监督部门如各级招标办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2、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二章共 11 条,对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的相关规定包括建设原则、建设主体、系统功能、技术标准、服务要求以及资格认证、从业人员、安全性、可靠度、完整性和相应义务做了规范。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

9、、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本条是交易平台建设的原则:只有标准统一才能互联互通,只有互联互通才能公开透明,只有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才能实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安全和高效。为确保系统的互联互通本办法规定,一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是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三是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四是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应层级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连接

10、,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通过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连接,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连接,形成全国范围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电子招标发展方向是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三化的核心是市场化;专业化是平台的技术属性、集约化是平台市场竞争的结果。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平等竞争。”考虑到目前国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用的现状,该条赋予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是建设和运营交易平台

11、的合法主体。其中,交易场所由政府依法组建属于事业服务性质。但是从交易平台的市场属性考量,该平台建设的主体应当靠市场的竞争,最终也只有靠市场决定了平台的生存和发展,历史证明,不是在任何领域权力都可决定一切,过去我们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最后也没有学成; 改革开放后,工业农业的布局重来了一遍。市场本身有一个试错的过程,行政权力太强硬,纠错的代价过高。政府主导的好处是立竿见影,但是弊病也多,主要是可能造成地区、部门、行业的封锁以及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设租、寻租。因此国家鼓励运营商公平竞争。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交易、服务平台人员的监督管理,这是监察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领域。第七条:“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12、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技术规范,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交互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和文档;(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功能。”该条是本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定的应当具备基本功能条件:(一) 通过在线招标采购的公平交易功能;(二) 体现电子平台优势的信息加工功能;(三) 体现电子平台公开的方便监督功能。(四) 民事行为的兜底条款其中在线交易相当于电子高速公路,加工信息(编辑、生成、交互和发布)靠软件载体完成,公路有标准接口方便行政监督和监察。实现平台上述四大功能的依据是本

13、办法和技术规范,以保证系统的互联互通。第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统一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本条规定了交易平台关于技术基础的条件:第一款规定了依照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技术规范,统一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和开放的接口标准;第二款规定了标准的公正性、通用性以满足其功能需要;同时还有一项禁止性规定,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如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可

14、以使用自己已经购买的符合标准的工程计价系统的工具软件,只要符合交易平台公布的数据接口标准即可与交易平台实现数据对接交换。招标人或平台运营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程计价系统工具软件;又比如,为了提高投标文件制作“打包“软件与交易平台的匹配性能,将制作投标文件的“打包“软件,归入交易平台的系统组成软件一并提供投标人使用或支付合理使用费,而不得作为分离的专用工具软件,要求投标人另行一次性购买。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本条是对交易平

15、台关于服务的内容的规定。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得应当公开的信息如招标公告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和监督部门开通登录的条件。但上网登录须满足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范围内,以满足招标信息保密的要求。交易平台作为市场化的商品应当允许其获得合法的利润并维持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因此对于其他不是依法公开的信息如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软件的获取可以适当收费,但办法没有对交易平台收费作出规定。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

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平台管理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对检测机构资格和认证机构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合格的运营平台应当通过相应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认证,即在检测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专业认证。检测认证的平台是省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以最大限度的通过公开化接受公众监督;但认证认可条例主要是对认证、认可机构的设置主体资格和运行管理的规定,关于电子交易平台省级检测认证机构的确定、平台认证检测条件、认证程序,由于行业、部门和地域的差异,还需要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执行细则予以落实。为了便于管理,第二款是关于平台的服务器应当设在国境内的规定。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

17、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本条是交易平台运营主体的资格要求:依法成立的法人同时拥有信息技术人员和招标专业人员,但办法没有对各类别技术人员人数、比例资格等级以及招标专业人员的定义做出规定,这些都属于认证的条件之一,须相应的认证细则具体规范。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本条是对交易平台关于规范运行和安全的管理制度的要求,该管理制度也是检测和认证的技术条件之一,鉴于招标投标保密性的特点,交易平台的运行规章制度除了满

18、足平台可靠规范运行外,还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各类泄密事件发生。在制度层面保证招标投标的公正性。为了保证电子招标的安全,本办法技术规范从信息保密、身份识别、权限设置、物理隔离、信息留痕、外部监督、容灾备份、安全规范八个方面,对交易安全作出全面规定。在对系统通信安全、存储安全、数据安全和备份恢复、安全缺陷防范、安全审计以及对机房、网络、主机、数据存储(如,达到“系统审计保护级“,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应物理分离)、系统软件(宜同时支持包括但不仅限于 Unix、Linux、Windows 等操作系统)等运行环境都作了具体规定。硬件软件系统的完善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础,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才

19、能充分发挥系统保障规范稳定安全运行的作用。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本条是办法对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条件的四项基本要求,一是身份识别技术,二是具备操作权限和控制技术,三是必须具备加密技术、四是应对网络专业病毒的技术。不言而喻这四项技术功能也是平台检测和认证的条件之一,硬件、软件技术的完善应当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和可靠。第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本条是对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真实可靠性管理的要求。

20、电子传输的属性之一就是信息痕迹的可追溯型,也是方便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优点,但同时也容易篡改。这就需要平台软件的设计有验证数据真实性的检验程序、防止篡改的保证程序,确保数据录入后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在管理制度中,平台应建立违法和不诚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对运营人员管理制度等,以保证交易秩序的可信度,这也是电子商务竞争力的核心。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本条办法是对运营机构规定的三个不得,即 3 项禁止性规定。也是招标投标活动禁止的三类违法行为,属于运营机构

21、的法定义务。也是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底线,即运营机构应当在人员、软件、硬件和管理方面等方面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的公正性。本章小结:本章对建设运营交易平台作出规定,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汇总见表 11-1表 11-1 建设运营交易平台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汇总表交易平台 法律责任 交易平台运营机构 法律责任第 7 条基本功能 53 条(一)(二)第 11 条;法人资格第 8 条统一编码分类 53 条(三) 第 12 条:建立规范运行安全制度第 53 条(六)第 8 条技术中立开放接口53 条(四) 第 13 条:4 项基础技术第 9 条免费注册获信息 53 条(五) 第 14 条

22、:验证数据真实第 10 条检测认证 53 条(七)第 10 条在省服务网公布一般义务第 10 条服务器在境内禁止性规 定第 8 条:不得限制排斥其他软件工具与其对接53 条(四) 第 15 条:不得限制排斥、泄密、弄虚作假第56、57、58 条权利 组建交易平台的主体:第 6 条: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代理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3、第三章 电子招标第三章主要针对电子化的特点对电子招标程序的规定共 7 条。主要有注册、公告、招标文件的下载、招标文本的标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保密的义务以及澄清程序规则等。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23、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早在 2002 年,原经贸部就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采取电子注册登记的办法进行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成本低、效率高。本条规定是电子招标的第一个程序:招标人应当免费注册登记登录交易平台建立注册编码。考虑到交易平台的市场属性,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

24、交易平台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即招标人(代理机构)和平台运营商的委托合同,(平台运营商电子-招标中新出现的一个相关主体)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了一般合同内容应当包含的标的、时间、金额等主要条款外,针对电子招标的特点,该合同还须对信息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归档等作出约定。本条的第二款是对运营商的禁止性条款,以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非法牟利。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 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本条是

25、是对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发布公告内容(资格预审公告)和程序中规定的义务。公告内容补充增加了访问交易平台的网址和登录方法,公告程序要求在指定媒体外增加本交易平台,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项目专业类别、地区、规模等制定统一的交易平台检索目录,以方便使用。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本条是对招标人(代理机构)传输电子文本规定的义务,招标人应当“及时”提供招标文本供投标人下载,所谓及时就是依法保证招标文件出售的时间,从出售之日起不少于5 日。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从出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距离投

26、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20 日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应当按照与交易平台约定和公布的收费模式、金额,告知潜在投标人,付费的相关环节和方式。第十九条:“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本条针对电子招标的特点,对有关法规关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代理机构)规定的义务。该条要求有关文件标准化和格式化,上述标准化和格式化,指形式要求以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的需要;其次,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文本,这里的标准除了形式标准以外,主要是实质内容的公平性,以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27、: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本条是针对电子招标的技术特点对可能限制潜在投标人,可能影响招标公正的禁止性规定,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护。注册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在公共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建立并连接的条件下,一个平台一次操作,各地各台信息共享,持续有效。本条规定除了法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的名义设定阻碍公平交易。目前此类问题比较严重,所以该条规定非常有针对性。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本办法五十四条第三项对此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责任条款。第二十一条:在

28、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招标投标活动在经济学领域属于博弈范畴,保密是保证结果公平的前提条件,招标法规中多处对保密作了规定,本办法依照法规规定重申了有关保密的要求,该条适用主体是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由于其技术地位的特殊性,因此针对该运营机构作出保密的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对有关法规的补充。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

29、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本条是对招标人在电子招标文本澄清、修改中的义务规定,招标人澄清修改后的义务,一是“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二是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经下载电子文本的潜在投标人,三是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告。其中,“醒目”和“有效方式”还需要细则予以规范。不言而喻,修改后对投标截止时间所需要的时间应当符合法律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按时开标,如果影响应当保证修改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15 日。本章小结:在招标环节,本办法对招标人(招标代理)规定了 7 项义务性要求,对平台运营机构规定了 2 项禁止性义务规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规定了 1 项禁止

30、性规定,同时设置了相应责任条款。见表 11-2表 11-2 招标环节招标人(代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汇总表 招标人(代理机构) 法律责任 交易平台运营机构 法律责任第 16 条:在服务平台注册第 16 条:签订第三方使用合同第 17 条:公告内容增加网址办法第 17 条;公告程序增加平台第 18 条:及时加载招标文本第 19 条:文本标准化格式化一般义务 第 22 条:通过平台澄清第 16 条:不得要求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第 54 条第 21 条:投标人名称数量不得泄密第 56 条禁止性义务 第 20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设置注册、报名等前置环节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文本第 54 条(三)4、第

31、四章 电子投标第四章是关于电子投标的程序规定共 6 条。主要有运营商回避制度、注册登记、提交文本技术管道、编制投标文件加密、解密特殊要求、递交规则和资格预审文件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 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防止利益冲突原则是国际招标采购通行规则的三大制度之一,为了保证招标采购的公正性,本条规定有关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平台进行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鉴于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现状,这种控股或管理

32、关系还需要对是否影响公正进行甄别,如集团公司的电子平台招标,在不影响公正性的条件下其若干子公司应当允许其投标。这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解释是相同的。该条是本章对交易平台运营商规定的唯一一项禁止性规定。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本条是针对电子投标对法定投标程序的补充,也是相对于纸质投标不同的地方,是对投标人规定的义务要求。投标人应当对投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商的投标信息记录将在平台信息库保存作为其诚实性用的资料之一;电子投标程序规定,一是投标人在平台注册登记;二是该登

33、记信息须经过运营平台验证。技术规范第 5.1.3B 规定,交易平台应该具备从公共服务平台交换获取投标人注册信息并修改验证的功能。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本条是对法定投标程序的补充,规定了递交投标文件的技术管道,在交易平台提交投标文件。使用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合成软件与投标人内部文件编制审核系统要对接。这是对投标人投标义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

34、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本条是关于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规定。第一款是赋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权利:可以离线编制,既是企业内部审核程序的需要,也有保密的考量;但须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该款是对交易平台的技术性规定;第二款是投标人的义务,即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一是投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是交易平台的投标技术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加密;第三款是对条例第三十六条拒收投标文件的补充,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接收投标文件的资格预审合格、按时送达、密封符合要求等三项条件中,密封条件在电子招标中表现为投标文件的加密,因此投标文件没有加密也应当拒收。在接受环节运营

35、商有拒收的提醒告知义务。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本条是关于递交投标文件的规定。本条第一款依照标法第二十九条及其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赋予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权利和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义务,在投标

36、截止时间前正在传输但到了截止时间未完成的视为“撤回”;但截止时间后开始传输的视为放弃投标,依据条例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述投标人有义务书面告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在收到书面报告 5 日内退还其保证金。第二款规定了交易平台接收投标文件的义务。一是发出确认回执,二是妥善保存,三是保证除投标人外在截止时间前其投标文件处于保密状态。第二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本条是对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加密、递交、传输、确认的规定,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小结:本章赋予投标人 1 项权利规定了 4 项义务,对平台运营机构规定了 3

37、 项义务。同时针对利益冲突投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别做了禁止性规定,但本法没有对此专门设定责任条款,参照标法和条例的相应条款执行。其汇总见表 11-3表 11-3 投标环节投标人和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义务汇总表投标人 法律责任平台运营机构 法律责任权利 第 27 条规定截止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第 24 条在平台注册登记 第 26 条应当允许离线编制投标文件第 25 条通过平台递交文本第 26 条未加密应当拒收并提示一般义务第 27 条按时提交投标文本第 27 条收到确认回执第 23 条和交易平台有利益冲突投标人不得在本平台投标或代理投标参照条例 34条禁止性义务 第 27 条:任何单位个人

38、不得在开标前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参照标法 52条5、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规定应当在选定交易平台进行,并对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各环节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的特点做了特别规定,共 12 条。第二十九条: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本条是对标法第三十四条及其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补充,依法开标是招标人的法定义务。法规规定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对投标人是否到现场参加没有强制性规定。鉴于电子招标的技术要求,本办法要求所有投标人在开标时应当准时在线,属于本办法对投标人的义务性规定;但是本办法对是否到现场在线没有要求,也没有对投标

39、人开标时不在线设立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 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按时在线解密。 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本条是电子开标的程序规定。规定了交易平台应当具备 2 项功能。第一项功能是自动提取投标文件和提取完成的告知功能。其中,提示的对象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提示的内容是依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解密办法在线解密。第二项功能是交易平台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线解密后将自动生成唱标记录文件作为开标记录的组成部分,解密全部完成一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

40、的其他内容。电子开标可以避免唱标错误等唱标方式产生的无谓错误。违反本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本条是电子招标投标特有的技术问题,在解密环节出错至少可能有以下原因:公网问题、平台问题、CA 证书问题、操作人员技术问题。本条规定由于投标人的原因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承担撤销招标文件的责任,即投标保

41、证金可以不退还;如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如属于交易平台的技术障碍不能输入平台,则视为投标文件的撤回,投标保证金应当退还。同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其直接损失,一般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条文没有对如何识别解密没有成功责任认定的主体、程序和标准作出规定,需要经过实践,通过细则规定予以完善;如发生个别投标文件不能解密的情况不影响开标的继续进行,授予招标人临时处置继续进行开标或组织评标的权利。由于解密程序的技术复杂性和责任认定的复杂性,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文件解密失败补救方案的救济条款。发生此类事件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如允许不能解密的投标人可以用光盘输入以示公平等,或者在交易平台存放投

42、标文件摘要校验本,待再次解密后验证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防止替换、篡改;尽量减少由于技术手段缺陷造成的不公平。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响应。第三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招标项目除外。开标记录表包含了唱标记录在内的在开标阶段发生的相关事宜,包括开标主持人、是否投异议、评标纪律等相关事宜,开标记录表是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该条规定是对招标投标法规关于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条件的补充。由于开标记录可能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所以本条规定了相应的除外条款。第三十三条: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

43、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本条是关于电子评标环境条件和组织程序的特别规定。开标除了依照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条件外,针对电子招标的特点,补充了电子招标需要的有效监控的评标条件;对于远程异地评标应当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即交易平台必须建立视频、音频、第三方切入监控等设施完善的具备保密条件的会务平台,通过会务平台满足有效监控和远程异地评标等功能的实现。第二款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应当使用规定的交易平

44、台,属于评委应当承担的义务;评审的对象是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的招标项目。一般指国有控股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法律没有对违反该行为设置责任条款;对于非强制类使用电子交易平台的项目,如评委评标是否可以下线评标,由于法律也没有规定,可以由招标人预先约定。第三款规定依据法定评标程序澄清说明补充的渠道也应当使用相同的交易平台交互信息数据。该款是对评委和投标人的限制性义务规定。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法定程序和义务;本条规定了提交评标报告的渠道。鉴于电子信息的可追溯性,以

45、此可以准确确定公示的起始时间。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本条是对条例的重要补充,一是条例规定了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本办法补充了应当公布中标结果。其中,中标候选人属于公示,表示还未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属于公布,表示中标人的确定。二是补充了在交易平台公示或公布相关信息,即程序补充了交易平台的媒体渠道。该条适用对象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其他资金性质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该条是本办法对招标人在中标阶段补充的义务性规定。第三十六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

46、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发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的权利,但通过法定管道发中标通知书是其义务。本条对招标人的该项权利做了符合电子招标特点的限制,即规定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传输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可以在线下同中标人就非实质问题进行谈判并最终确定合同文本,但为了便于监督,签订合同应当在网上进行。该条同时规定了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的相应义务。第三十七条:鼓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本条规定是对标法及其条例的补充

47、,但属于提倡鼓励性质,因此没有强制性和相应法律责任。鉴于纸质招标文件的局限性,法规没有要求公布招标采购签订的合同履约情况信息,本办法鼓励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履约信息体现了合同双方的自我约束,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的监督。这对于加强对履约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有重要意义。第三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开启、评审、发出结果通知书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本条是关于资格预审评审的有关规定,其程序有解密、开启、评审和发中标通知书 4个环节,这同电子投标文件规定程序和要求相同。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

48、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条例赋予了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投标文件、开标程序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招标人答复的义务,本办法规定同条例的相应条款一致,但鉴于电子招投标的特点,补充了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的约束条件,一是方便迅速。二是便于监督。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49、(六)合同;(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本条是对标法和条例的补充,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报告制度,但没有对报告的内容作出规定,本条对归档的形式和内容作了规定,从公告至合同阶段的全部文件,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文件形式要求进行招标人电子签名,归档文件应当包含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特别是包含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 号令)第六十五条书面报告内容中没有要求的合同。内容中第(七)项是兜底条款,适用于国家有规定的专业部门和行业。这非常有利于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履约的监督。本章小结:本章对招标人补充了 2 项权利和 5 项义务规定;对交易平台规定了应当具备的 4 项条件;对投标人补充了 1 项权利和 4 项义务规定;对评标委员会规定了 3 项义务性规定。本章的义务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其汇总表 11-4表 11-4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开标、评标、中标环节相关权利义务汇总表权利 义务(技术管理条件) 责任招标人(代理机构)第 31 条第一款,部分未解密可以继续进行;第 32 条第二款:可以在招标文件明确补救方案第 29 条应当按时在平台开标;第 35 条依法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在平台公示和公布第 36 条通过平台发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第 39 条对投标人的各类异议通过平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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