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A.只能是甲 B.只能是乙、甲C.只能是丁 D.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答案】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7 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题中甲是营业执照的使用者,乙是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正确选项为 D。2.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某电视机时觉得该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称小周必须要买一台,否则不允许离开。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A.公平
2、交易权 B.自主选择权C.受尊重权 D.知情了解权【答案】B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可见,B 项为正确答案。A、C、D 选项虽是法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但不符合题意,不选。3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例。对下列经营者的哪一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两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3、B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C谎称某国内私营企业产品为“美国进口原装“D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答案】C解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只有 C 项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本题考查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也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特例,考生应予以掌握。欺诈经营的,加倍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我国民商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多是补偿性赔偿本条是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为合同法第 113 条第 2 款重复和肯定。4下列店堂告示,哪一个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购买总额在十元以下者,请恕本商场不开发票”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
4、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 20,000 元”【答案】D解析:D 属于有效的服务承诺,ABC 均属店堂告示,从内容上看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5某甲喜好品酒,某日花 500 元向乙商场购茅台酒一瓶,饮后产生种种不适症状,住院治疗共花费1000 元。经检验,某甲所购茅台酒为假酒。甲不能以下列哪种方法实现救济?( )A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 5
5、00 元价款,并依法要求乙赔偿损失B要求乙给付真茅台酒一瓶,并赔偿损失C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乙给付相当于价款二倍的罚款,并赔偿损失D主张乙违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C 正确。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可知,B、D 均正确。从题干所给的材料可知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A 项错误。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2000 年 5 月 6 日上午,某县某镇居民刘某家中新建房子,中午有多人要在家吃饭,刘从镇上农贸市
6、场个体食品商陆某处购买卤牛肉 5 斤。当时,刘某发现牛肉有些粘,并有异味,问陆某牛肉坏了没有?陆说:“这些卤牛肉质量没有问题。 ”刘某将卤牛肉拿回家,交给妻子做成凉菜,当天中午,帮他家修房子的人和自己一家人都吃了这牛肉。下午 5 点到次日清晨。就餐的 21 人当中,有 15 人发生腹部疼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 10 人病情较重住进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两千多元。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举报,经过调查得知,个体工商户陆某卖给刘某的牛肉,是陆 5 月 3 日从邻村买的死牛肉,张某的牛是 5 月 2 日死亡的。陆某共买回 50 斤,在对牛肉加工、贮存、销售过程中,没有采取防腐、防蝇、防鼠等措施。由于以
7、上原因,造成食用卤牛肉的人食物中毒。刘某在病愈后知道卫生防疫站的调查结论后,找到陆某,要求他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2)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第一、个体食品商陆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而本案中的经营者陆某明知是死牛肉而收购并加工出售,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属于典型的无视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以至造成消费者刘某等多人购买食用陆某的卤牛肉后发生中毒症状,生命健康权、财
8、产安全权受到侵害。第二、陆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陆某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用、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案例分析(1)案例摘要1999 年 1 月,在某市繁华商品区的某时装
9、店内,当地某厂的 3 名女工来买鞋。其中一位女工让女营业员拿出一双价值 370 元的女鞋试穿,试穿后觉得不理想,准备离开。这时营业员将她拦住说,不能只试穿,要么将这双鞋买了,要么得给 20 元的试穿费,否则不许离开店堂。无奈,另外两名女工离开时装店找到区消协投诉。区消协同志到达该店后,两名营业员仍然态度蛮横,口出污言,扣住那名女工不放长达 1 个多小时。为了严肃法纪,区消协的同志找到该时装店的主管单位,要求他们向无理扣留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公司经理对营业员无理扣留消费者事件很重视,当即表示将那两名营业员辞掉,并郑重向消费者道歉,赔偿消费者 1000 元的精神损失。(2)点评本案涉及
10、到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人身自由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第一、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件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商店卖鞋,理应让消费者试穿,以便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买与不买。可是,该时装店却在顾客不愿购买商品时非要顾客付 20 元试穿费。这很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第二、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5 条规定,经营
11、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而本案中的时装店在消费者拒绝其无理要求后,竟强行扣留顾客,不让他们离开商店。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三、该时装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时装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3、
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0 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2001 年 7 月 15 日,谢某下班后顺便到农贸市场一卖肉摊位上买几只猪脚。摊主让谢某挑选了 4 只猪脚后,往台秤上一放,说 8 斤 1 两,做 8 斤算了,5 元 1 斤共 40 元。谢某付款后即拿着猪脚往回走。快到家里正碰上妻子也下班回家,妻子将猪脚用手掂了一下,说肯定没有 8 斤,被人宰了。两人遂回到农贸市场,把猪脚放在公平秤上一称,只有 6 斤2 两。于是,两人找到市场的工商管理人员请求处理。工商管理员让谢某指明卖肉摊位后,把猪脚往台称上一放,称上显示出是 8 斤 1 两。工商管理员怀疑秤有问题,遂对秤进行仔细检查,结果发现该秤的秤
13、盘底下吸附着一块磁铁。工商管理员收缴了该摊主的台秤,让摊主赔偿了谢某的损失,并决定对摊主处以 200 元的罚款。(2) 点评本案涉及到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第一、农贸市场摊主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计量正确。计量正确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计量器具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计量准确、数量充足。而本案中的摊主利用在秤盘底下吸附磁铁的方式短斤少两,致使谢某购买的商品重量严重短缺。很显然,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二、摊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谢某有权要求摊主补足商品数量,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