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6154880 上传时间:2019-03-3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0 号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 2015 年 5 月 4 日市政府第14 届 16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陈建华2015 年 5 月 12 日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供水、灌 溉、航运和生态环 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河口滩涂的圈围、围垦等开

2、发利用活动依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 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第五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统一2管理和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业 、海洋 渔业 、林 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河道、河涌、湖泊、水

3、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水体、过水的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组成的区域,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水域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界定:(一) 有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 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 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二) 有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 围为堤防所包围的区域;无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三) 有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区域;无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

4、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四) 水库的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区域。第七条 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 (一) 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及河涌;(二)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三) 1 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四) 饮 用水水源保 护区的水域;(五 ) 风景名 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名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布的重要水域名录,应当包括水域名称、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3容。第八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流域

5、综合规划、区域 综合规划或者编制专业的水域保护规划。水域保护内容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包括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目标、范围、等级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第九条 编制或者修改城 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确需占用或者调整水域的,其水域占用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措施并经科学论证,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动态监测制度,每年对水域面积、容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 进行监测和 评价,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信息系统, 为水域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水域动态监测和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

6、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水域保护、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 产养殖等规划和技 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一 ) 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二) 进 行房地 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供电、通信、燃气、供水、排水、水利等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 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

7、批手续。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等4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第十四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占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严重缩窄行洪断面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兴建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包括:(一) 对于影响水域蓄洪能力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蓄洪面积及容积;(二) 对于水资源利用产生影响的建

8、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水面面积;(三) 对于影响输水河道输水能力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减少阻水面积,或者增加输水河道的措施。第十五条 功能补救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带来的较小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水利工程修复、加固、水域清疏等补偿性工程措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采取的功能补救措施包括:(一) 对于引起河道壅水的建 设项目,可采用加高加固堤防、拓宽河道、增加补偿河道,或者减少建筑物阻水面积的防护措施;(二) 对产生冲刷影响的建 设项目,可采用加固堤防,增加抛石、护岸等防护措施;对于产生淤积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制定长效清淤计划和措施,并将清淤费用列入工程运行管理费用中

9、;(三) 对于影响排涝设施效果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增加泵站、排涝闸等补偿排涝设施;(四) 对于影响取水口附近流态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不同的取水设施及对流态的要求,尽量减少建设项目对取水口的影响,或者增设补偿措施,保证取水;(五) 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水域功能影响的措施;(六) 对 水利工程 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搬迁、加固等补救措施;5(七) 对水文测报设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拆迁水文测站或者增加补救措施;(八) 其他为恢复或者减少对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的影响应当采取的措施。第十六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

10、则就近建设,其面积 、容 积及功能不低于被占用的水域,其建设标准、主要功能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的要求,并保持被占水域所在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生态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一) 导 致河道、河涌改道的;(二) 覆盖、填埋水域的;(三) 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超出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无法予以消除的;(四) 其他 导 致水域功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的情形。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等

11、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的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位置、规模、功能、结构布置、工程量、工程费用估算、施工方案及其效果分析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需向国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编 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规划及审批应当征求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

12、 需要兴建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6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九条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及其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位置、界限、规 模、布局、 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重新报原审批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自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 3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期限届满后该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

13、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涉及河道、河涌改道以及对行洪、排涝安全等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前完工、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水域恢复措施及履约保证措施等事项。第二十一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 30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相关工程无偿移交给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并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应当按规定缴

14、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采取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措施的,免缴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第二十三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被 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7刑事责任:(一) 违 法审 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二) 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三) 其他玩忽职守、

1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 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 位不按规定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的;(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竣工后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未按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的。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定义是:占用,是指建设项目占压、跨越、穿越水域,使水域面积减少或者功能受到影响的行为。山塘,是指在山地上开挖修建或天然形成的拦截和储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容积在 500 立方米以上、10 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设施。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以不减少现状水域面积为基础,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原则,确定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例。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