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神华乌海能源有限公司洗选管理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洗煤产品质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企业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章 矿供原料煤质量管理与监控第二条 选煤厂对矿井供应原煤负有质量监督职责。各选煤厂每日协同质检中心有关部门共同对矿井原煤进行采样、制样、化验,双方共同化验结果经签字认可后,作为煤质结算的依据。如果发生质量争议,当日由选煤厂分管领导报公司洗选管理部,由洗选管理部协助煤质中心共同解决。第三章 外购原料煤质量管理与控制第三条 有外购煤的选煤厂,需在每月 1 日将购煤数量、质量指标、煤炭价格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洗选管理部,经洗
2、选管理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四条 选煤厂与供煤单位签订合同时,需由洗选管理部审核,并负责组织公司经管、财务、纪检等部门上会研究、签字后执行。第五条 有特殊需要配煤的选煤厂,所需煤种及配煤方案必须由洗选管理部认真审核后,严格按照计划方案执行。第四章 洗选产品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六条 各选煤厂必须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洗煤产品质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第七条 各选煤厂根据自身工艺设备状况,以洗精煤最大产率原则制订各自的洗选管理办法,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优化。第八条 各选煤厂应在本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原料采购、生产、储存、装运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办法,在工作中严格考核执行。第九条 各选煤厂在生产管理活动中应以提
3、高产品质量为前提,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积极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不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第五章 洗选产品质量考核及奖惩制度第十条 各选煤厂洗选产品质量以销售中心化验煤质数据为考核依据。第十一条 洗选产品各项指标批次合格率要求达到 90%以上,按月度考核。合格率每降低 1%,每单项扣罚选煤厂 1000 元。第十二条 如销售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终端用户要求拒付、索赔等,选煤厂除要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对主要分管领导分别给予 5000 元的处罚。第十三条 选煤厂按照公司质量要求完成当月煤质考核指标后,由洗选管理部根据情况拟定煤质奖励,报送公司分管领导批示后实施。具体奖励额度另定。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洗选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