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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法律体系概况20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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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欧盟的法律体系,欧盟的历史,经过二次世界大战的浩劫和战后初期的经济恢复,欧洲人士认识到:为了自身的发展 和强大,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但是武力统一欧洲的梦想已被拿破伦和希特勒的惨败所 打破,因此欧洲联合应从经济联合做起逐步走向全面联合。 1950年月日,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发表了著名的“舒曼计划”,提出欧洲国家 煤和钢的资源应共同规划;确立了创立一个超国家的独立权力的“欧洲联邦”的战略目标 。1951年月18日,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联营条约1952年7月,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正式成立 。1957年3月25日,上述六国在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

2、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欧洲经济共同体( 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EURATOM )宣告成立。,欧盟的历史,1965年4月8日,上述六国在布鲁塞尔达成协议,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建立欧洲共同体的首要目标,是拆除分隔欧洲各国经济联系的各种壁垒,实现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 在各国自由流通,实现了关税同盟,制定了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 政策,建立了欧洲货币体系,这同时为消除欧共体各国政治壁垒打下基础欧共体建立之后得到了扩大,丹麦、爱尔兰与英国于1973年,希腊于1981年以及

3、 西班牙与葡萄牙于1986年先后加入了欧共体。 为了推动欧洲一体化建设,1986年2月17日,欧共体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在卢森堡签署了旨在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欧洲单一文件(SEA)1991年12月,欧共体政府间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签订了旨在使欧洲一体化向纵深发展和成立政治及经济货币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的历史,“马约”涉及的内容有欧盟公民定义、统一货币,共同外交和共同安全政策 。在法律事务和国内事务领域的合作,赋予欧洲议会更多的权力以及在文化、教育、培训 、环保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而采取新的和更强有力的行动的可能性 1993年11月1日,该条约获得所有成员国批准并生效

4、,欧洲联盟(EU)正式成立。欧盟的三大支柱为:欧洲共同体、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内政和司法合作。1997年6月,欧盟领导人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签署了阿姆斯特丹条约,确定了欧盟跨世纪的战略目标1999年12月,欧盟首脑在赫尔辛基召开的千年峰会上确定了二十一世纪的欧盟扩大战略, 欧盟东扩、南下步伐加快。,欧盟的历史,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欧盟15国2000年12月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召开首脑会议时审议并通过 尼斯条约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欧盟内部机构改革、从2004年起陆续接纳12个中东欧国家为新成员国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欧盟扩大到27国后各成员国在欧盟的执行机构(欧洲议会)中占有的席位等

5、。条约规定,暂定每个国家在欧洲议会中占有一个席位;重新分配各国在部长理事会的表决票数,德国、法国、英国和意大利掌握的票数增加到29票,西班牙27票,波兰加入后也将拥有27票,荷兰13票,爱尔兰和丹麦各7票。当成员国达到27个时,总票数将为345票;欧盟各国部长共同决定一项措施时实行有效多数表决制,其比例将由原来的712上升到739,即255票;必须得到一半成员国的同意才能通过一项决策2004年5月1日,马耳他、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10个国家将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影响深远。,欧盟的历史,欧盟

6、宪法条约是欧盟的首部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草案2000年6月18日在欧盟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通过。同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这项条约。如果各成员国批准顺利,欧盟宪法条约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截至目前,德国等10余个欧盟成员国批准了欧盟宪法条约 欧盟宪法条约是欧盟的首部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2005年5月29日法国就欧盟宪法条约举行的全民公决投票中,55.96的选民投了反对票,从而宣告法国成为25个欧盟成员国中第一个否决欧盟宪法条约的国家。法国总统希拉克随后表示,法国

7、否决欧盟 宪法条约“将不可避免地”损害法国在欧洲的利益 2007年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将加入欧盟,欧盟的现状,年月日,这个国家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此次扩大后的欧盟成员国从目前的个增加到个, 总体面积扩大近万平方公里,人口从约亿增至约亿,整体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约,从现在的万多亿美元增加到万多亿美元,经济总量与美国不相上下,欧盟的现状,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的现状,欧盟的会旗 :年月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欧盟的

8、会徽:年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兰色,上面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征着欧共体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 欧盟的统一货币 为欧元 (euro) ,年月日正式启用。除英国、希腊、瑞典和丹麦外的个国家于年首批成为欧元国。年月,欧盟在葡萄牙北部城市费拉举行的首脑会议批准希腊加入欧元区。,欧盟的机构,欧盟组织机构中的五大机构,是欧盟行政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欧洲理事会 (European Council)欧盟委员会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欧洲法院(Eu

9、ropean Court of Justice),欧盟的机构,欧洲理事会 (European Council),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讨论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欧洲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现任欧盟轮值主席国为卢森堡(2005)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理事会下设总秘书处。理事会,尤其是理事会主席必须同欧洲委员会密切合作。欧盟规定,任何普遍适用或具有一定重要性的措施都须经理事会通过。部长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有权

10、制订规章,发出指示,作出决定,提出建议和意见. 欧盟理事会的表决机制,欧盟的机构,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常设机构是部长理事会(Minister of CEU)由成员国外长组成总务理事会,其他部长组成专门理事会,主席亦由成员国轮任,任期6个月。是欧盟的日常决策机构,拥有绝大部分立法权,主要负责制定欧盟法律、法规和有关欧盟发展、机构改革的各项重大政策。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与协调事宜;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现任理事会主席国为法国。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

11、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和高级代表组成三驾马车。现任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高级代表为索拉纳(西班牙人),欧盟的机构,欧盟委员会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方针、政策及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在国际上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并负责经贸方面的谈判,维护欧盟利益。委员会是欧盟惟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受欧洲议会的监督。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法律大街号一座十字形的大厦内。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2、,自年起,欧盟委员会任期为年,设主席人、副主席人。该委员会由来自不同成员国的名代表组成。现任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年月上任欧盟委员会主席人选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欧盟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协商提议。按此方式提名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需一起经欧洲议会表决同意后,由欧盟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欧盟的机构,新一届欧委会下设36个总司级单位,分别是:总秘书处、法律部、新闻和通讯总司、经济和金融事务总司、企业总司、竞争总司、就业和社会事务总司、农业总司、交通总司、环境总司、研究总司、联合研究中心、信息社会总司、渔业总司、内部市场总司、地区政策总司、能源总司、税收和

13、海关总司、教育和文化总司、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司法和内部政策总司、对外关系总司、贸易总司、发展总司、扩盟总司、对外关系公共部、人道援助办公室、欧盟统计局、人事和行政总司、总监察司、预算总司、财政控制总司、欧盟反欺诈办公室、联合口译和会务部、翻译部、出版办公室。,欧盟的机构,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盟的监督、咨询机构,对执行委员会的工作保持经常性的监督,以保证执行委员会忠实地代表联盟的利益。欧洲议会具有部分立法权,参与制定法律,批准预算及监督联盟的话动,作用日显重要。欧洲议会经常对欧盟委员会的建议进行修改,这样就需理事会重新讨论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并可以三分之

14、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会大厦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 西班牙前内阁大臣博雷利 何塞博雷利当选欧洲议会议长 欧洲议会共有8个议会党团和1个无党派人士小组,设有17个专门委员会和6个临时委员会负责决议的准备工作,另设约30个对外关系代表团。欧洲议会的议员人数随着欧盟的不断扩大而增加,在欧盟2004年5月1日扩大后,欧洲议员人数增加到了732位。由于欧盟各国许多政党领导人和政界知名人士当选议员,欧洲议会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在加强欧洲各国之间的了解、协调和合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欧盟的机构,欧洲法院(European Co

15、urt of Justice) 是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其职责是保证条约的贯彻和施行符合法律准则,审理欧洲委员会、各成员国政府、企业和个人提出的诉讼,其审理程序同成员国最高上诉法院的程序大体相同。欧洲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其所受理的案件的判决,也是对条约中有争议地方的解释。最近几年,欧洲法院除了保证联盟立法的完善外,还越来越多地对各成员国法院提出的有争议的事项进行裁决。由于欧盟法律已越来越多地同各成员国的国家法律交织在一起,欧洲法院同各成员国国家法院的合作也越来越紧密。,欧盟的机构,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16、其主要职责是审计欧盟及其所属机构的账目,审查欧盟的财政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盟的财政进行有效管理。同时还对接受欧盟援助的非成员国进行审计调查。在其审计职能受到挑战时,可以通过欧洲法院得到保护;欧洲审计院成立于1977年,总部设在卢森堡,是当时欧盟的前身欧洲共同体的一个下属机构。随着欧盟条约的签署,欧洲议会在欧盟预算控制和资源分配方面的权力逐渐扩大,它需要更加准确的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的信息以正确决策。在这一背景下,审计院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高。欧盟还有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法院、欧洲审计署、欧洲投资银行、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欧洲地区委员会、欧洲统计局、欧洲农业基金会、欧洲投资基金会、欧洲

17、发展基金等机构,对欧盟的机制运行起辅助作用。,立法程序,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作为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与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有超越国家的特征。法律的产生一开始就有明显的区域化的特征。旨在创建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确立了欧盟的“司法与内务合作制度”(Justice and Home Affairs)马约第K.3条规定,欧盟建立司法与内务合作制度,使欧盟公民在欧盟这一层面上,享有一个更高水平的安全和司法环境,以实现欧盟的目标,特别是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为实现这一目标,各成员国应当在不妨碍欧共体权力的前提下,将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视作具

18、有共同利益的事务进行相应的司法与内务合作。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为欧盟的“第三支柱”(the Third Pillar)(第一支柱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第二支柱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与第一支柱不同,第三支柱的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欧盟不能进行直接立法,而必须通过各成员国间谈判缔结条约的方式进行合作,立法程序,1997年10月2日欧盟各国签署了旨在修订马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其中对欧盟的“第三支柱”“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原“第三支柱”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中的第6项“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ivil Matters)不再是各成员国间协商的事务,而

19、成为了“第一支柱”“欧洲共同体”管辖的事项,即欧盟理事会有权在“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领域采取直接措施,而不再需要通过各成员国的协商谈判达成条约的方式进行规定。因此1999年阿约生效后,欧盟统一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工作方法将不再采用成员国间谈判缔结的模式进行,而将采用欧盟理事会法规(regulation)或指令(Directive)的模式,发布统一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有关法规,直接在成员国境内发生效力。在1999年阿约生效后5年内,各成员国尚享有同欧盟理事会同样的在该领域提出制定法规议的权利,5年后这一提出动议权利也将丧失,各成员国统一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权利将完全让渡给予欧洲共同体。,立法程序,欧盟

20、的自主立法(EC autonomous legislations),又称欧盟的立法,即为实施欧盟的基础条约而以欧盟的身份独立立法。它的形式是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定(decision),不同的形式又不同的效力。法规(regulation)通常由欧洲议会与欧盟部长理事会主席签署。法规是建立欧洲单一市场的法律基础。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欧盟所有法律主体。有全面约束力,不仅规定达到目标,而且规定为达到规定目标所采取的行动方式。有直接适用性, 而不需要并禁止成员国以任何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中转,成员国国内法律与法规相冲突的不能适用。只要法规在官方公报(Official

21、 Journal)上一经公布,即生效或在数日内生效。指令(directive)只是对特别的成员国发生效力。这成为协调成员国的重要的手段。这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立法,但指令只强调目的,至于如何执行,由成员国自定。指令一般有一个限期,在此限期内,允许成员国参照执行或把指令纳入本国立法,逐步实行决定(decision)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欧盟法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它即可以对成员国作出,也可以对公司或个人作出,对指明的成员国、公司或个人均有约束力,所以,决定虽然有法规类似的效力,但它不具备普遍性。决定通常由欧盟理事会或欧盟委员会发布,往往涉及有关协议规定的某个领

22、域,对企业或个人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公司或个人可以就决定请求欧洲法院予以撤销,立法程序,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根据欧盟法的规定,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是欧盟理事会对某个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指令时,向各成员国提出的建议,以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供各成员国参考。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在欧盟立法程序中无足轻重,欧盟条约规定,对欧盟委员会就促进个成员国之间社会经济合作事项所发表的和意见,各成员国仍有遵守的义务。欧洲法院的判例(Decision of ECJ):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另外,欧盟还发布通讯(co

23、mmunication),是欧委会为起草法案征求意见的一种形式,欧盟理事会的表决机制 作为欧盟主要的决策和立宪机构,欧盟理事会自诞生之日起,就倾向于尽可能采用“一致通过”表决机制实现决策。但这一机制在实践中并不容易执行,特别是随着欧盟成员国数量的增加,“一致通过”表决机制的运用越来越困难,于是就产生了“简单多数”表决机制和“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其中“有效多数”表决机制成为欧盟理事会的主要表决机制。一、“一致通过”表决机制 (VETO)在一些意义重大的问题上,欧盟理事会采用了“一致通过”表决机制,其范围主要包括:外交与安全、内政司法、税收、宪法事务、社会保障机制、能源、文化、工业和与发达国家签署

24、协议等。 二、“简单多数”表决机制 (SM)“简单多数”表决机制主要用于对程序性决定进行投票表决。欧盟每个成员国只有一票,一项决定以赞同票的多少决定是否被通过。,三、“有效多数”表决机制(QM) 欧盟理事会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由来已久。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文件、年生效的马约和年生效的阿约都进一步扩大了“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目前,在涉及内部市场、某些教育事务,以及环境、消费者事务和欧盟区域发展基金等问题时一般都会采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欧盟理事会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又分为以下三种: 一、日前正在使用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在这个表决机制中,欧盟个成员国视其在欧盟中地位和影响力的不同,分别拥有两票到票的表决权。欧盟理事会的总票数为票,有效多数为票。这种“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将运用到年月日。,二、扩大后使用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自年月日个准成员国加入欧盟至同年月日,欧盟理事会将使用过渡性表决机制。但从年月起,欧盟理事会将采用尼斯条约中规定的新版“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即总票数为票,有效多数为票并能够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元国。 三、正在制定中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欧盟正在制定的“欧盟宪法”对“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又有更新,要求有效多数能够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员国和以上的欧盟人口。欧盟计划从年月起执行这一表决机制,但目前欧盟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对该表决机制存在很大分歧。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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