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勤工俭学种植基地承包协议书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方 : (以下简称乙方)为提高长湖镇中心学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时完成中心学校勤工俭学项目指标,积极支持石林县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决策。经长湖镇中心学校2013 年 4 月 7 日校务会研究,决定把学校勤工俭学蔬菜大棚基地承包给乙方。在乙方多次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在平等一致、互利双赢的原则上达成共识,并签定本协议,具体事项如下:一、甲方提供的承包项目:中心学校勤工俭学蔬菜大棚基地。二、承包期限:承包期为半年,自 2013 年 4 月 8 日起,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止。三、承包金:1、承包金为人民币 2000
2、 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2、基地设施、设备押金 1000 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四、承包金的给付方式及要求:1、乙方须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书时,一次性交付承包金 2000 元和押金1000 元,计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五、甲方责任:1、按要求提供现有的蔬菜大棚基地设施设备交乙方管理使用。2、学校留足一定用房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生活或工作用房。3、随时检查督促乙方的生产与安全。 六、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学校的各项工作,完成学校的办学效益,主动配合学校争取各上级下达的勤工俭学项目和指标。22、在征得学校同意后,可以积极优化基地土质,不得出现盖房、堆放石头、取土石等毁损
3、所承包项目基地的行为;不得损坏围墙、水管、排水沟、大棚等基础设施。3、承包内容不得转租或分包,必须按规定付清承包款、水费、电费等。4、甲方所提供的基地,乙方有权使用。若乙方变更用途,须与甲方协商。5、承包期间,乙方须自觉遵守学校的所有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6、承包者的车辆、牲口、工作人员进入基地时,需遵守学校门卫制度,未经学校领导同意,不得让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乙方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须做好学校一切财产、设施的日常维修和更新,承包期满时,完好交回学校,若有损坏须照价赔偿。8、承包者的人身安全或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承包期满,乙方的货物自行处理,学校不接受存留货物,学校提供的电表、门窗、用房等乙方不得损坏、拆卸、带走。各种设施设备若有损坏,则照价赔偿。七、违约处理:1、若乙方不按规定按时交清承包金,迟交 10 日内按承包金的 5%作为罚款;若 10 日后仍未付清承包金,则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本协议所涉及的承包项目。乙方所交的承包押金,则不再退还。2、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一概不负责。3、以上条款,双方均应履行,不得违反。任何一方违约,经双方协商不成,均可凭本协议向有关部门起诉。八、其他双方约定事项:_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存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代表签字(章):法人代表签字: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