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1: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粮食行业节粮减损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带头引领作用,推动节粮减损工作深入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示范企业是指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在节粮减损、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全行业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主要从稻谷加工企业、小麦加工企业、食用油加工企业、玉米深加工企业、主食产业化企业、粮食仓储企业中遴选。第三条 示范企业的总体要求是:技术先进,设备完善,制度健全,管理科学,适度加工,科学储粮,综合利用,低耗高效,节粮减损,行业领先。第二章 基本条
2、件第四条 示范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正式投产运营时间达到 3 年以上,企业经济效益良好。(二)已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 HACCP 认证。(三)已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四)粮油出品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单位产品能耗物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程度高、效果好。(五)稻谷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达到 200 吨/日以上,近 3 年产能利用率平均达到 60%以上,籼稻加工出米率不低于 65%,粳稻加工出米率不低于 67%,抛光次数不高于 2 次。(六)小麦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达到 400 吨/日以上,近 3 年产能利用率平均达到 70%以上,综合出粉率不低于 7
3、5%。(七)食用油加工企业处理油料能力达到 500 吨/日以上,近 3 年产能利用率平均达到 70%以上,粕中残油率不高于 1%,吨料溶剂油消耗量不高于 2 公斤。(八)玉米深加工企业(不含饲料加工企业)处理玉米能力达到 500 吨/日以上,近 3 年产能利用率平均达到 60%以上,淀粉得率达到 68%以上。(九)主食产业化企业生产能力到达 10 吨/日以上,近 3 年产能利用率平均达到 60%以上。第五条 示范企业中的仓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正式投产运营时间达到 3 年以上,仓储能力达到 10 万吨以上,近 3 年仓容利用率平均达到 80%以上,企业经济效益良好。(二)采用“四合一”等
4、现代储粮技术,实现科学保粮,粮食损耗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三)推进“四散”作业,实现无缝衔接(参考条件)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单位应提交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申报表和业绩报告,业绩报告应真实、具体,字数不少于 2000 字。第七条 省级粮食行业协会按照规定条件和名额,在企业自愿申报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择优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推荐。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由中央企业直接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推荐。 第八条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者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通过公示后,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发文公告并颁发示范企业证书、标牌。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示范企业名录
5、将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网站公布,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第十条 示范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粮食收购政 2 策、价格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行规行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应自觉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粮食行业协会的指导,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任务,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服务。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本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报送上一年度节粮减损工作情况报告。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将撤销其称号。第十五条 示范企业有效期 5 年,期满后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