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359F 章有关屈光检查或隐形镜片的考试的考费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359F 章有关屈光检查或隐形镜片的考试的考费的主要内容。(第 359 章第 29 条)第 I 及 II 部(第 14 条除外)、第 45 条、附表 1、附表 2 的表格 1、2A 及 2B、附表 3 及 41994 年 12 月 1 日第 III 及 IV 部、第 44、46 及 47 条、附表 2 的表格 4 及 5、附表 51996 年 4 月 1 日第 14 条 及附表 2 的表格 31996 年 7 月 1 日 1994 年第 502 号法律公告(本为 1994 年第 488 号法律公告)第 359F 章 第
2、 1 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第 I 部导言(已失时效而略去)第 359F 章 第 2 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小组”(Committee) 指根据第 17 条组成的初步调查小组;“小组主席”(Chairman of the Committee) 指根据第 17 条委任的小组主席;“申诉人”(complainant) 指针对以下的人提出申诉或就以下的人作出告发的任何人(a)一名注册视光师;或(b)一名要求注册为视光师的申请人,而其中申诉或告发已由秘书根据第 18 条接获者;“考试”(examination) 指根据本条例第 15A 条举行的考试;“法律顾问”(Legal Adviser
3、) 指根据本条例第 5(4)(b)条委任的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Board) 指根据本条例第 5 条设立的视光师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席”(Chairman of the Board) 指根据本条例第 5(1)(a)条委任的委员会主席;“秘书”(Secretary) 指根据本条例第 5(4)(a)条委任的委员会秘书;“研讯通知书”(notice of inquiry) 指按照第 23 条送达的通知书;“注册名册”(register) 指根据本条例第 10 条为视光师专业而备存的注册名册;“视光师”(optometrist) 指本条例附表第 5 项所提述的类别的人;“答辩人”(respon
4、dent) 指秘书根据第 18 条接获的申诉所针对的或与该申诉有关的注册视光师,或该申诉所针对的或与该申诉有关的要求注册为视光师的申请人。第 359F 章 第 3 条注册名册的格式第 II 部注册名册及证明书(1)注册名册须按附表 1 指明的格式拟备。(2)在不影响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注册名册须分为 4 部分,即第 I 部分、第 II 部分、第 III 部分及第 IV 部分。第 359F 章 第 4 条注册资格为施行本条例第 12(1)(a)条,任何人如持有以下所述者,即具备注册资格(a)香港理工大学院或香港理工大学颁发的视光学理学士学位; (1994 年第 644号法律公告)(b)香
5、港理工大学院颁发的视光学专业文凭;(c)香港理工大学院颁发的视光学高级证书;(ca)香港理工大学颁发的眼科药理学修业证书; (2000 年第 191 号法律公告)(d)委员会颁发的证明,述明其通过根据本条例第 15A 条主持的视光学考试;或(e)委员会颁发的证明,述明其通过根据本条例第 15A 条主持的屈光检查的考试。第 359F 章 第 5 条列入注册名册不同部分内为施行本条例第 13(4)条,如一名视光师(a)持有第 4(a)或(b)条所提述的资格,则秘书须将该视光师的姓名列入注册名册第 I 部分内;(b)持有第 4(c)或(d)条所提述的资格,则秘书须将该视光师的姓名列入注册名册第 II
6、 部分内;(c)持有第 4(e)条所提述的资格,则秘书须将该视光师的姓名列入注册名册第III 部分内;(d)根据本条例第 15 条获发临时注册证明书,则秘书须将该视光师的姓名列入注册名册第 IV 部分内;及(e)根据本条例第 12(1)(b)或(c)条具备注册资格,则秘书须将该视光师的姓名列入注册名册中由管理局根据本条例第 12(1A)条决定的某部分内。第 359F 章 第 5A 条第 II 部分视光师可注册为第 I 部分视光师(1)在不影响第 5(a)及(e)条的原则下,如一名第 II 部分视光师符合以下条件,则秘书须为施行本条例第 13(4)条而将该名视光师的姓名列入注册名册第 I 部分内
7、(a)该视光师已持有第 4(ca)条所提述的资格;及(b)该视光师在获注册为第 II 部分视光师后已执业一年或以上,或具有委员会为施行本条而承认的其他经验。(2)在本条中,“第 II 部分视光师”(Part II optometrist) 指姓名已列入注册名册第 II 部分内的视光师。(2000 年第 191 号法律公告)第 359F 章 第 6 条对第 II 部分、第 III 部分及第 IV 部分的视光师的执业限制(1)姓名列入注册名册第 II 部分内的视光师不得在从事其专业的过程中使用不属染色剂的诊断剂。(2)姓名列入注册名册第 III 部分内的视光师,在从事其专业的过程中,不得执行或从事任何与屈光检查的工作无关的职能或活动。(3)姓名列入注册名册第 IV 部分内的视光师,在从事其专业的过程中,不得执行或从事任何与屈光检查或屈光检查及隐形镜片(视乎适合的情况而定)的工作无关的职能或活动。第 359F 章 第 7 条注册的申请或临时注册的申请(1)根据本条例第 13 条申请注册为视光师或根据本条例第 15 条申请临时注册为视光师,须按照附表 2 表格 1 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