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刑法重点法条解读总则(3)重点法条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相关法条 刑法第 78 条;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4 月 6 日关于处理自 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思分解1 立功的形式要件,刑法第 68 条规定了两个条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补了三个,共计 5 个条件:一是检举、揭
2、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2 立功的实质要件或者说效果要件应当是内容真实、有效,必须经查证属实。3 重大立功的标准,应当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 之规定,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而被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4 立功者的处罚原则具有层次性:第一层次是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 层次是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层次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
3、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要混淆本条的立功属于量刑制度方面的立功,不要与刑法第 78 条的立功相混淆,后者属于行刑 制度方面的立功。前者的法律后果是在刑罚裁量时可以从宽处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后者的法律后果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以获得减刑、甚至假释的奖励。第四节 数罪并罚重点法条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 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
4、下载相关法条 刑法第 7071 条。意思分解1 本条所体现的数罪并罚原则(方法)有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吸收原则适 用于其中一罪以上(包括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时;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并科原则适用于判有附加刑时。2 本条规定的是数罪并罚的一般情形与基本方法是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对于判 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的并罚方法,刑法第 70 条、71 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 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所发现的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 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
5、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第五节 缓刑重点法条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相关法条 刑法第 74、449 条。意思分解1 适用缓刑的条件:一是对象条件,对象为被判处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 是实质条件(根本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三是禁止性条件,即犯罪分子不得为累犯。2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遵守有关规定,考验期满
6、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但应注意的是,这仅是针对主刑而言,如果犯罪分子同时被判附加刑的,则附加刑并不因此而免除,而是依法“仍须执行”。3 注意区别于刑法第 449 条所规定的一种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 度在遵循刑法第 72 条、第 74 条关于一般缓刑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具有适用时间、对象的特定性,即仅在战争时适用于军人,其效果是,如果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重点法条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7、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 10 月 28 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2002 年 4 月 8 日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意思分解1 缓刑的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种及刑期长短不同而不同,在以原判刑期为起点的基础上,又 分别规定了最高期限与最低期限。2 缓刑的考验期限可否缩短,或者说缓刑犯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应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 条之规定: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
8、可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即也可以减刑,但减刑的条件是特定的,即须有“重大立功表现”。3 如果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依法执行原判刑罚的,而罪犯在宣告缓刑之前又 被羁押过的,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不要混淆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一点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 44 条、第 47 条)。重点法条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 其他 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9、,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相关法条 刑法第 75、86 条。意思分解1 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一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三是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前二种情形不仅要撤销缓刑,而且还应进行数罪并罚,后一种情况直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 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与刑法第 75 条的规定是相一致的,违反有关法规、监督管理规定主 要就是违反了第 75 条的法定义务,即撤销缓刑的条件与对缓刑犯在考验期
10、间的要求是相一致的。3 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但发现的新罪是否应处罚(这是并罚的前提),应遵循第 87 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要求。而对于漏罪,原则上应仅限于在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才可撤销缓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可见对新罪强调犯罪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而对于漏罪则强调发现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不要混淆需要比较一下本条同刑法第 86 条关于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形,二者大致是类似的,但有 二点不同:一是关于撤销的法定情形,撤销缓刑要求违规情节严重的,而第 86 条第 3 款撤销假释并无情节是否严重的要求;二是
11、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数罪并罚的方法不同,在缓刑时直接适用刑法第 69 条的原则,不存在“先并后减”,也不存在“先减后 并”问题,而在假释时,则存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二者不要混淆。第六节 减刑重点法条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12、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相关法条 刑法第 50 条;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 10 月 28 日关于办理 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意思分解1 减刑分为一般减刑(或称“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或称绝对减刑);二者适用的关键条件(或称实质条件)有所不同,所减刑期幅度也不同。2“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行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只要具备“悔改表现”与“立功表现”之一者,即可以减刑,并不要求二者必须
13、同时具备。“确有悔改表现”要求同时具有“认真遵守监规”与“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而“立功表现”侧重于犯罪分子客观方面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3“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具体表现本法条已作了列举式规定,其仍然侧重于犯罪分子客观方面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表现,并不必须要求犯罪分子同时具备“确有悔改表现”。4 关于减刑的限度,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10 年,有期徒刑犯、拘役 犯、管制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死缓犯则不少于 14 年(包括两年死缓考验期间在内见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
14、法解释第 9 条第 2 款之规定)。不要混淆1 本法条所规定减刑的对象仅限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四种主刑,而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刑法第 50 条已有规定,它们的实质条件是不同的。缓刑犯的减刑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 5 条有所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刑法57 条第 2 款、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 4 条也有所规定,这些特殊的减刑与本法条的减刑在适用对象、实质条件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要混淆。2 同缓刑、假释不同,减刑适用的对象条件没有禁止性、排除性的规定,即不论是否属于累犯,不论是长期徒刑犯还是短期徒刑犯,不论是一般普通犯罪还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罪犯,都可能依法获得减刑(当然,
15、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这一点,也不应同缓刑、假释的适用相混淆。重点法条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相关法条 刑法第 82 条;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6 月 29 日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362 条。意思分解1 对犯罪分子的减刑,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建议权,而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决定权,且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才有审理减刑案件的管辖权,并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审理。2 关于减刑案件的审理权限划分,刑诉解释第 362
16、条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即死缓犯、 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缓刑犯的减刑,则应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 假释的适用程序同上述规定完全相同。第七节 假释重点法条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犯罪 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
17、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 9 月 25 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 10 月 28 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意思分解1 关于假释适用的对象条件,仅适用于无期徒刑犯与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2 年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但有二个禁止性的对象:一是累犯,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但对于 1997 年9 月 30 日以前犯罪、1997 年 10 月 1 日以
18、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仍要遵循本禁止性规定、可否适用假释问题,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之规定,可以适用假释。2 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同减刑、缓刑的适用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必须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这一点同减刑相一致),同时要求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点与缓刑相一致)。3 假释适用的时间条件是必须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即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 10 年以上、有 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者,方可适用假释,但具有特殊情况的(因国家
19、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需要),也可以不受该最低实际执行期限限制,但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 原判为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依法适用假释时,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5 条的规定,为 14 年。5 假释适用的程序、审理权限完全同减刑的适用一致。重点法条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 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
20、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相关法条 刑法第 77、84 条。意思分解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1 撤销假释的三种法定情形:一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二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 漏罪;三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前二种情形下,不仅要撤销假释,还要适用数罪并罚,在第三种情形下,直接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在这三种情形下,已经过的考验期限均不视为已执行过的刑期。2 只要
21、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论该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论何种性质、严重 程度的高低,也不论该“新罪”被何时发现,都应撤销假释。但适用数罪并罚时,如果该“ 新罪”是在犯罪之后很久才被发现的,应当遵循刑法第 87 条追诉时效的规定,考虑该“ 新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发现“新罪”而进行并罚,应适用刑法第 71 条规定的“先减后并”规则。3 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而需要撤销假释的,要求该“漏罪”必须是在假释考验期间被发现。适用数罪并罚,仍需要考虑“漏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4 关于本法条第 3 款规定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形之内涵,同刑法第 84 条的规定内容基本上 相对应、相一致。同时,这
22、种违规行为原则上并不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撤销假释,即只要有违规行为,又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原则上都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八节 时效重点法条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相关法条 刑法第 99 条。意思分解1 追诉时效的期限有四种,即 5 年、10 年、15 年以及 20 年。其确定的标准是具体犯罪行为所 对应的的
23、法定最高刑,即根据犯罪的具体行为、性质和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2 根据刑法第 99 条的规定,这里“不满 5 年”应当不包括本数 5 年,“5 年以上不满10 年 ”应当包括 5 年但不包括 10 年,但是要注意的是,第(三)项“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包括10 年及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表明法定刑最高为 15 年以及在数罪并罚情形下,即使可判 20 年有期 徒刑的,其追诉时效仍为 15 年而非 20 年。追诉时效为 20 年的只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
24、法考试资料下载重点法条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相关法条 刑法第 87 条。意思分解1 本条规定的内容是不受时效限制的法定情形,是第 87 条规定的例外:第一,因经过刑 事诉讼程序,即公、检、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因被害人的控告,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三,刑法第 87 条
25、第 4 项的规定,即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其适用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 20 年后若认为仍然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2 注意刑法总则中共有四个地方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应当向最高司法机关报请核准:一 是死刑核准(第 48 条、50 条);二是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第 63 条);三是无期徒刑犯或者有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够法定最低期限,但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假释的(第 81 条第 1 款);四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为 20 年,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第 87 条)。其中前三种情况都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第四种情况则是报请最高人
26、民检察院核准。重点法条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意思分解追诉期限的计算问题分为三种情况:1 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也是计算追诉时效的基本原则。 注意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因为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不存在既遂问题。2 连续犯与继续犯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在连续犯的情况下,就 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在继续犯的情况下,就是指犯罪行为持续状态结束之日。3 诉讼时效的中断即在时效期限内再犯新罪的情况,
27、此时前一罪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即 “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此前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第五章 其他规定重点法条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意思分解1 公共财产并不等于国有财产,国有财产仅仅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公共财产不仅仅包括国有财产,还包括其他公益性质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公共财产。2 注意集体
28、性质的财产也可能是公共财产,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属公共财产。3 来源于私人、海外组织的财产但为了某项公益性质的事业而捐献出的,属于公共财产。 4 注意“以公共财产论”的特定情形,即原本为私人财产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的过程中,以公共财产对待。重点法条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相关法条 刑法第 94 条;全国人大常
29、委会 2000 年 4 月 29 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意思分解1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性质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2 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远远大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武装机
30、关(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指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受其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并非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 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参照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确定。该解释称: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
31、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由此可见,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重点法条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相关法条 刑法第 26 条。意思分解1 首要分子仅存在于二种情形之中,一是在犯罪集团之中,二是在聚众犯罪之中,其作用 是组织、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2 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二者并不等同:首要分子一般地说属于主犯,但在某些特定的聚众犯罪中(如刑法第 291 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因仅由首要分子负刑事责任,即当首要分子仅为一人,也就是说该聚众犯罪仅由一人负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主犯、从犯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形下,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另外主犯的范围远大于首要分子,主犯不仅包括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还包括在犯罪集团、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3 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应当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