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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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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2010 年 5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排除规定 ),排除规定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保障人权、限制侦查机关权力具有深远的意义,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关键词: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一) ”非法证据”的概念我国对“非法证据”的理解在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非法证据”是指违反

2、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而收集的证据。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除了以上通过非法程序和方法收集的证据以外,还应当包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的证据。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实际上,不合法的证据并不等于就是非法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以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都是不合法的证据,其中,只有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才是非法证据。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并不包括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证据。(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由以上我们对“非法证据”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一个定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方法获

3、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采纳,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一项证据规则。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作近年来,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正当程序理念逐渐在中国扎根,而反映正当程序理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渐渐地受到了国内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重视。2010 年 5 月 30 日出台排除规定对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了较为详细可行的具体操作程序,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建立。下面本文就对排除规定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简要的阐述和评析。(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排除规定第一条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和范围,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4、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 排除规定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也纳入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这与美国的排除规则是不同的,可谓中国的特色。(二)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不仅包括审判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排除规定第三条确立了人民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有审查判断并予以排除的权利,同样,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遇到的非法证据也应当赋予其审查判断并在符合条件时予以排除的权力,以从上游阻断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三)排除请求提出的时间根据排除

5、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证人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开庭审判前,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请求后,应当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四)排除程序的启动根据排除规定的设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有人认为,该条是规定了被告人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应当对其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证据加以证明。但是笔者不同意此观点,该条规定的实质精神应当是由被告人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实际上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只是被告人在行使启动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也

6、就是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义务。(五)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排除规定的规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区分被告人审前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两种情况。对于被告人审前供述是否非法取得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对于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是否非法取得的举证责任由举证方承担。对于被告人的审前供述是否非法取得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是比较合理的设计。实践当中,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往往很难查清,被告人也往往很难举证,而把这种举证责任交给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公诉机关则相对要容易得多,也有利于规范公诉方的取证行为。根据排除规定 ,经审查,如

7、果法庭对被告人审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公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必要时还应当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根据这些要求,讯问人员在必要时应当出席法庭对被告人审前供述的合法性予以证明,这是对代表国家侦查机关的讯问人员的义务性强制规定。 讯问人员在必要时出庭作证,有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保障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对于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以及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是否非法取得的举证责任由举证方承担。根据排除规定的要求,庭审中,如果检察人员、被告人

8、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由举证方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由于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利益关联性相对微弱,而且在实践中这类情况也相对较少,所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举证方。(六)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与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 排除规定有一个历史性的突破,那就是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排除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如果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排除规定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只作了笼统的规定

9、,而且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排除规定明确了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仅包括书证和物证,而且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规定了三个限制条件:(1)该实物证据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2)该实物证据的使用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3)该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无法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只有同时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对非法取得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予以排除。三、结束语排除规定的出台,使我国拥有了一套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对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还普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方面,我们还要加强理论研究,继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一方面,我们要努力贯彻排除规定 ,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效用。参考文献:1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2樊崇义:证据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3张智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4张桂勇:论刑事证据中的非法证据 ,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6 年第 5 期。5钱育之: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的思考 ,载于企业家天地,2006 年第 9 期。7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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