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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绪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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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宪法学绪论,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一)研究对象 1、宪法 2、宪法现象 3、宪法与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二)研究范围 1、宪法的基本原理 2、宪法的基本规范 3、宪法的实施,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学在西方的历史发展 1、萌芽时期 古希腊、罗马、封建社会末期 2、创立时期 从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 3、发展时期 20世纪 (二)宪法学在中国的历史发展 1、萌芽时期 2、形成时期 3、发展时期 4、新中国宪法学时期,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 (一)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与特点 1、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 2、宪法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 3、宪法学的研究都是国家最根本、最

2、主要的问题 4、宪法学的涉及面很广 (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1、宪法学原理;2、中国宪法学;3外国宪法学;4、比较宪法学;5、宪法思想史;6、宪政制度学;7、宪法社会学;8、宪法经济学;9、宪法政治学;10、宪法解释学,宪法学 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一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宪法的基本特征1 、宪法是法律(广义)的一种:(1)宪法是强制性规范,强制法律及行为合宪.(2)宪法必须由一定的机关加以适用(3)违宪者必须承担宪法责任,违宪的法律规范必须无效.(4)宪法可以成为法院裁决的直接依据2 、宪法是根本法:(1)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一般由宪法规定.(2)在整个法律效力层次体

3、系中,宪法的效力最高.(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一般比其他法律规范更为严格.,3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从历史角度来看,宪法是人民争取自身权利的结果. (2)从价值取向讲,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3)从宪法的正当性讲,惟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及依据该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权才具备政治的正当性,而获得人民的认可,保持长期的稳定性.4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从历史角度看,宪法也是民主革命或民主改良的产物. (2)惟有相对完善的民主体制方能保住民主革命或民主改革的产物-宪法. (3)民主体制越完善,宪法也就越真实. (二)宪法的定义: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

4、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三)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二 宪法的分类(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1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英国:蒲莱士)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2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英国:蒲莱士)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标准.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1 、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以国家类型和阶级本质为标准.2 、真实宪法与虚假宪法: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三)其他的宪法分类: 1 、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以宪法

5、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 2 、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与中立性宪法: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 3 、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与独立民族主义宪法:以制宪者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为标准. 4 、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法(美国:卡尔罗文斯坦)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一、 近现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1 、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智慧的产物,它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在英国,政府是中世纪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的,在那里经常在同一个地基上建筑起新的建筑物.”(1)1215年大宪章,

6、提出了王权的有限性原则和社会的法治精神。,(2)1628年权利请愿书,议会在四个方面限制国王权利。 一是,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迫任何人承担和缴纳任何“赠与”、借款、租税等 二是,不经过国家法律和法庭程序,不得非法通铺任何人或剥夺其财产。 三是,在普通居民家中,不得专断地违法派驻军队,不得按战时戒严法令审讯和处罚普通居民。 四是,在每一个案件中,任何人不得干预或终止案件的审讯过程,或者通过建立临时法庭进行审判。 (3)1679年人身保护令,主要用以维护资产阶级在司法活动中的人身自由。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被逮捕的臣民及其亲友有权要求法院发出拘票,看守所长和典狱官在接到拘票后的24小时内必须将犯人移

7、交法院并申报逮捕理由。法院在审核这些理由后应决定将被捕者释放、交保释放或是继续羁押。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司法人员应课以罚金。,(4)1689年权利法案确认了英国人自古以来应享有是13项权利。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5.向国王请愿,乃臣

8、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

9、,国会应时常集会。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述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5)1689年议会法确立了对军队的控制权。为1881年陆军法所代替。 (6)1701年王位继承法,进一步确认议会权力至上的资产阶级的宪法原则。 (7)1832年选举改革法,选举资格进一步降低,选民人数进一步增加。英国宪法的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宪法性法律;二是法院判例;三是宪法惯例。(下院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为执政党,其领袖由国王任命为首相;次多数席位的政党则成为法定的反对党;下院反对党可以组织“影子内阁

10、”即“后备政府”),2 、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1776年独立宣言 (2)1777年邦联条例 (3)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4)1791年权利法案 (5)27条修正案 (6)独立宣言(摘录) 独立宣言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明政治哲学民主与自由的哲学,内容深刻动人; 第二部分列举若干具体的不平事例,以证明乔治三世破坏了美国的自由; 第三部分郑重宣布独立,并宣誓支持该项宣言。,大陆会议(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 美利坚合众国十三个州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 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接受独立和

11、平等的地位时,出于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

12、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当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是接连不断的伤天害理和强取豪夺的历史,这些暴行的唯一目标,就是想在这些州建立专制的暴政。为了证明所言属实,现把下列事实向公正的世界宣布,3 、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1)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2)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共有15部宪法。 期间有3次君主立宪、2次帝制

13、和5次共和制。,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789年8月)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的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因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经常针对着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会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14、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

15、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

16、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 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

17、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社会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4、德国宪法 (1)1919年魏玛宪法 (2)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日本宪法 (1)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2)1946年日本国宪法,(二)宪法产生的条件 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经济条件 政治上的多元化是政治条件 民主的、大众的、科学的文化是思想文化条件 (三)现代宪法的发展 1 魏玛宪法和1918苏俄宪法的颁布标志着

18、现代宪法的产生. 2 罗斯福”新政”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美国宪法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3 联邦德国基本法的颁布展现出现代宪法在一些方面的发展趋势. 4 1936年苏联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代表作. 三 宪法的发展趋势 (一)在国家权力配置方面,行政权呈扩大趋势;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中央集权的趋势日益明显. (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全面和充实.,(三)宪法保障得以加强,成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四)宪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五)在形式方面,宪法渊源日益多样化,修改也较为频繁.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 预备立宪 (一)近代中国立宪思想的形成 1 对中西方的

19、比较研究的深化是近代立宪思想形成的前提. 2 国家主义情结是近代中国立宪思想形成及立宪的最主要动力. (二)五大臣出国考察,官制改革与九年预备立宪计划 (三)与皇族内阁 (四) 思考:1 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历史传统和深厚文化基础的帝制为什么未能维持下去? 2 预备立宪失败的原因何在?,二 民国初年的制宪 (一):规范权力的最初尝试.其主要特色为: 1 不完善的责任内阁制 2 因人设法 (二)规则破裂的开始:民国初年的制宪争执. 1 第一届同盟会内阁的解散 2 国会选举与宋教仁案. 3 荒唐滑稽的中国第一次”总统大选”. 4 天坛宪草事件与袁世凯解散国会. 5 袁世凯死后国会的复会与再次制宪法

20、,国会与段祺瑞的斗争. 6 省宪运动的发展与联邦主义的兴起. 7 军阀滥用的民主:曹锟贿选与. 三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一)孙中山宪法思想简介 1 孙中山政党观的转变: (1)第一个阶段:民国建立至1914年袁世凯解散国会.信奉自由主义宪政制度,主张把国民党建设为西方式的普通政党. (2)第二阶段:1914年-1919年,为中华革命党时期.采取会党组织形式,取消党内民主,实行领袖独裁;对外采取武装斗争形式;在党与国的关系,开始初步形成”以党治国”理论. (3)第三个阶段:1919年以后.以苏俄为模范,重新组建中国国民党,主张”以党治国”. 2 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基本内涵:人民有权,政府

21、有能,权能分治,以权治能,五权分立,均权主义与地方自治. (1)”人民有权”. A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 B 人民不仅在名义上享有主权,而且应拥有实际权力管理政府,即直接掌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为人民有效行使主权的具体表现. (2)”权能分治”.孙中山认为中国应避免走西方的老路,建设一个既要民权发达,有要造就一个有能力为人民谋幸福的万能政府,因此,他把国家政治大权分为两大系统:一个是”政权系统”,由人民掌有,其核心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一个为”治权”系统,由政府行使,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其中,他特别强调五种治权之间的分工与合作, (3)均

22、权主义与地方自治 A 地方自治是民主的应有之义 B 地方自治是一个国家施行民主的必经之路 C 地方自治的关键在于以宪法和法律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通过合理的规范运作,形成地方拥护中央,中央尊重地方的良性互动. (4)”训政”及”以党治国”的理论:孙中山先生因其认为旧中国人的愚昧,认为宪政不能在中国立即实行,而应通过”先知先觉”的中国国民党人的指导,经由”训政”的训练,方能成为合格的民主国家所要求的公民,方能实行宪政.后经过胡汉民,汪精卫,于右任等人的发展,国民党认为在中国实行”训政”是绝对必要的,其理由概括如下: A 中国人民的素质太低,非经国民党的训政,不能运用民主政治,实行宪政. B 没

23、有国民党,就没有中华民国;破坏训政,就是破坏国民党,破坏中华民国.,C 中国过去的宪政实践证明是失败的,西方的宪政不适合中国;而就当前来说,内忧外患,无行宪之条件. D 西方的议会政治和政党政治已经没落,民主宪政救不了中国. 胡汉民更以此为依据,把孙中山先生的训政理论发展为”训政保姆论”,以国民党为保姆,视民众为婴儿. (二)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思考:在民智确实未开的旧中国,”训政”理论能否成立?或者说,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通过专制能否实现民主和宪政?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 :新中国第一布宪法性文件. 二 1954年宪法:新中国第一布社会主义宪法. 三 1975年

24、宪法:极左思潮猖獗时的宪法. 四 1978年宪法:拨乱反正尚未完成时的宪法. 五 1982年宪法及其四次修改.,(一)1988年第一次修改,通过了两条修正案. (二)1993年第二次修改,通过了第3到11条修正案. (三)1999年第三次修改,通过了第12到17条修正案. (四)2004年第四次修改,通过了第18到31条修正案. 六 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一)行政权的行使将越来越受到一定的规范和控制. (二)司法权将得到扩大和加强,与此同时司法改革成为必然.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得到重大发展 (五)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思

25、考:从到2004年修宪,我国宪法经过了一个怎样的发展过程?,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定义:人民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三、作用: 第一、宏观指导作用 第二、整合和协调作用 第三、补充作用,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一)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1、让博丹:最早提出主权概念,他认为主权是国家所拥有的不受任何人为法律限制的、只受上帝或自然法限制的最高权力。赞同建立在神权基础上的君主主权。2、洛克提出议会主权。3、卢梭提出人民主权。 (二)人民主权学说

26、的意义: 1、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利应受人民的监督。 2、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三)主权的受限制性:在当代社会主权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 1、主权在道义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行使主权不能侵及人权,主权之行使不能妨碍人类的分工、合作与进步.,2、主权在法律上受到一定限制,随着宪法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际法准则的限制. 3、主权在事实上,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使在一国之内,主权的具体行使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各国宪法一般从三大方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一

27、)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二)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一是间接的代议制形式;二是直接的形式。 (三)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一方面委托为国家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表现为公民广泛的权利自由。,第二节 基本人权原则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一)人权的含义: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人权的特征: 1、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2、抽象性与具体性的统一 3、永恒性与历史性的统一 (三)人权(权利)的来源: 1、君赐说:百姓是臣民,他们的权利来自于君主的恩赐。 2、天赋人权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是他作

28、为一个“人”本来就应该享有的。 3、法定权利说:只有法律规定了的权利才为公民所享有,公民不享有法律未规定的权利。 4、习惯权利说:公民的权利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会享有越来越多的权利。,(四)人权(权利)的本质: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又称“道德权利”。二、人权保障的宪法意义:(一)人权保障是宪法的历史及逻辑起点。(二)人权保障是宪法发展的动力。(三)人权保障是宪法存在的标志,是评判宪法之基准。三、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主要表

29、现为三种情形: (一)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二)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较少。,第三节 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 (一)亚里斯多得: (二)洛克: (三)孟德斯鸠: (四)汉密尔顿: 二、权力制约思想的立论依据 (一)对人性的怀疑与不信任。 (二)对国家权力性质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认识的深化。 (三)近现代社会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权力所有者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相互分离的事实。,三、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权利

30、制约原则 1、美国式 2、英国式 3、法国式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监督原则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 2、在不同国家机关关系上,一般都规定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第四节 法治原则 一、法治原则的含义 (一)法治的含义: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二) “法治”表征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1、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众人之治,人治是一人之治或几人之治。 2 法治是调控社会关系的一种主导方式,但并不是全部。 (三)“法治”表征一种行为方式:依法办事。 (四) “法治”表征一种良好的秩

31、序状态,一种法律规范得到执行和运行而形成的法律秩序。,二 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西方法治理论 1、亚里斯多德 (二)近代法治理论 1、洛克;2、孟德斯鸠;3、卢梭 (三)现代法治理论 1、德里宣言与法治三原则 2、富勒的法治八原则 (四)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之治:即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1、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均要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整。 2、凝聚公意的宪法和法律高于任何个人、政党和社会团体的意志,具有至上的权威和效力。 3、政府的一切权力源自宪法和法律,而且要依既定和公开的法律行使。 4、公民受法律平等保护。,(二)人民主体:人民是法治的主体而非客体。 (三)有限政

32、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宪法与法律的授予,政府不得行使宪法和法律未授予的权力。 (四)社会自治:一个以市场为中心的平等、自由和协商的社会领域,是法治国家的根基所在。 (五)程序中立。(六)司法独立。 三、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一)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原则的内容 (二)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1、在宪法序言或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2、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在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原则。,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一节 宪法的制定 一 制宪权:制宪主体以一定原则及程序创造宪法的权力. (一)区分理论形态上的制宪权与实践形态中的制宪权. (二)掌握制宪权的界限 二 宪

33、法制定机关 (一)区分制宪权主体与宪法制定机关 (二)区分宪法制定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 (三)我国的宪法制定机关一般被认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三 宪法制定程序 (一)成立制宪机构 (二)提出宪法草案 (三)通过宪法草案 (四)公布宪法,第二节 宪法修改 一 宪法修改概述 (一)含义: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宪法出现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的修改来自修宪权的行使,而修宪权以制宪权为根据.宪法的修改实质上是在制宪权尚未发生变化时宪法的自我调整.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宪法修改是宪法适应性的必然要求.宪法的适应性是指宪法既必须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

34、不能与社会脱节,又必须具有通过自身的应变方式使宪法内容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 宪法修改的限制 (一)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争议:宪法修改无限制说与宪法修改有限制说. (二)限制宪法修改的主要表现 1 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一般来说,宪法中有关国家主权,国家根本政治体制,不能成为修改的对象.,2 宪法修改的时间限制:有些国家对宪法的修改时间也作了限制,有的是消极限制,有的是积极限制 3 宪法修改的形式限制:一些国家还对宪法修改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三 宪法修改的方式 (一 )全面修改: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

35、重新颁布的活动. (二 )部分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部分修改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方式: 1 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以后重新颁布宪法. 2 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 3 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内容. (三)无形修改: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含义发生变化.,四 宪法修改的程序 (一)提案:各国宪法规定的提案主体一般有三种情况: 1 代表机关 2 行政机关 3 混合主体 (二)先决投票:一些国家

36、规定,在提议以后,送交议决机关议决前,要就宪法修正案进行先决投票程序. (三)公告:一些国家还规定,在提议成立后,议决机关议决前,要将宪法修正案草案予以公告. (四)议决: 1 在议决机关方面,各国宪法有四种情况:立法机关为议决机关;行政机关为议决机关;特设机关为议决机关;混合机关为议决机关. 2 宪法修改草案通常要求议决机关以高于通过其他普通议案的出席及同意人数才能予以通过. 3 除了上述规定外,某些国家还对宪法修改案的议决作了特殊规定. (四)公布:宪法修改案在议决后还须由法定机关予以公布后才能生效.,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第一节 宪法形式 一、宪法形式:包括宪法渊源形式与结构形式二

37、、宪法的渊源形式: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一)成文宪法典(二)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四)宪法判例(五)宪法解释(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七)权威性宪法著作,三、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一)成文宪法典(二)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四)宪法解释(五)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第二节 宪法结构一、宪法结构概述(一)宪法体系:一国宪法又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1、成文宪法体系2、不成文宪法体系(二)宪法典的形式结构:三种类型:一是以“篇”为开首,章、节、条、款、项、目兼具;二是以“章”为开首,节、条、款、项、目兼具;三是以“条”为开首,款、项、目兼具

38、;(三)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由此而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1、按调整对象性质的不同:2、按调整对象的方式不同:,二、宪法的序言 (一)宪法序言的分类 1、目的性序言 2、原则性序言 3、纲领性序言 4、综合性序言 (二)宪法序言产生的原因 (三)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四)宪法序言的功能 三、宪法的正文 (一)宪法正文的总则 (二)宪法正文的分则 (三)宪法正文的附则 四、我国宪法的结构,第六章 宪法规范,第一节 宪法规范概述 一、宪法规范 (一)概念: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

39、的构成:1、宪法制定规范2、宪法核3、宪法修改规范4、宪法律,二、宪法规范的特点(一)宪法规范的政治性(二)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三)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四)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用性(五)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六)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七)宪法规范的历史性和概括性,第二节、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和种类一、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一)假定、处理、制裁(二)宪法规范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1、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2、假定与制裁隐含在处理部分。3、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出现。4、只规定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在规范中没有体现。二、宪法规范的种类(一)确认性规范(二)禁止性规范(三)权利性规范与义务

40、性规范(四)程序性规范,第三节、宪法规范的效力和宪法规范的变动一、宪法规范的效力(一)概念:宪法规范对相关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拘束作用。(二)效力基础:一是宪法的法律效力;二是宪法的内在要求。(三)效力对象:1、对公权力的效力2、对公民、私人团体的效力二、宪法规范的变动(一)变动原因:1、宪法规范与客观现实存在性的矛盾2、宪法的政治计划性(二)变动形式1、正常变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判例2、不正常变动:宪法破坏、宪法废除、宪法侵害、宪法停止。,第七章 宪法关系,第一节 宪法关系概述 一、宪法关系(宪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

41、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体现。 (二)特征: 1、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2、是近现代法制关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3、是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4、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关系。 5、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的价值关系。,第二节 宪法关系的主体 一、宪法关系的主体 1、概念:是指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二、宪法关系主体的范围: (一)公民 1、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主

42、体的前提。 2、公民是宪法关系主体中最为活跃的因素。 (二)国家 1、国家的历史演变是其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重要条件。 2、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存在方式。 (三)其它主体: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第三节 宪法关系的内容 一、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一)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 (二)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 (三)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四)权利与权力冲突与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 (五)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一)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 (二

43、)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与方式。 1、从国家权力起源看:代议制,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 2、从国家权力行使看: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 3、从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看: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三、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一)掌握不同权力资源的各个主体的权力配制。 (二)保持各个权力机关之间的制约与配合。 (三)保持权力运行的动态平衡。 第四节 宪法关系的客体 一、宪法关系的客体 1、概念: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 三、宪法权利行为 四、宪法权力行为 五、违宪行为,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第一节 宪法的价值 一

44、、宪法价值概说 (一)宪法在实施中保护与促进哪些价值。 (二)宪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 (三)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 (一)人民主权 1、宪法确认主权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保障与发展公民的广泛权利与自由。 3、宪法构建一定的宪政制度、民主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4、宪法的演进推动人民主权价值目标的不断实现。,(二)宪政秩序 1、宪法是建立稳定而有序的政治秩序的基础。 2、宪法规定公权力范围等,限制公权力。 3、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系统结构作出科学安排。 4、宪法的不断进化推动宪政秩序的发展与进步。 (三)社会发展 1、经济发展 2、政治发展 3、文化发展 (四)社会

45、正义 1、宪法通过民主的基本方式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 2、宪政也是一种程序政治。 3、宪法确保法律对于社会价值促进作用的最大发挥。,三、民主和人权是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一)民主和人权是是宪政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 (二)宪法其它各项价值的实现都必须以民主、人权为基础。 (三)宪法是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第二节 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作用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 (二)特点; 1、宪法作用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 2、宪法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3、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可能

46、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 4、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 二、宪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二)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方式的区别 1、 2、 3、 4、,二、宪法的社会作用 (一)宪法对政治关系的作用 1、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基本依据。 2、宪法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进行运作和发展。 (二)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 1、宪法根据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和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 2、宪法以一定

47、方式确认和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3、宪法还可以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三)宪法对文化关系的作用,第五章 宪法监督,第一节 宪法监督概述 一 宪法监督概念:指宪法监督机关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从广义上讲,宪法监督包括一些如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非法律意义上的监督,但在宪法学上,具有法律意义的宪法监督才是研究对象,所以,本章的宪法监督仅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宪法监督,即违宪审查. (一)宪法监督主体是享有法定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 (二)宪法监督具有特定的监督审查范围 (三)宪法监督程序和方式多样化 二 宪法监

48、督主要模式:以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为标准,宪法监督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二)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四)复合审查模式 三 宪法监督的客体与内容:宪法监督的客体,即宪法监督的对象,具体是指国家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现代社会还包括一些社会团体与政党组织. (一)审查法律、法规,法律文件及某些社会团体和政党内部章程的合宪性。 (二)审查处理国家机关间的权限争议。 (三)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以及某些社会团体和政党组织行为的合宪性. 四 宪法监督方式 (一)事先监督:法律、法规等在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发现违宪则立即修改,以保证任何即将公布的

49、法律、法规等的合宪性. (二)事后监督: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因对其合宪性产生怀疑,或因特定主体对其合宪性提出异议时,由专门机关对其予以审查裁定。 (三)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查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四)宪法控诉:公民有权在其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五 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一)宪法在序言种宣布本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第62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三)宪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最

50、高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职能的具体形式。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过程中发挥具体作用。 (五)宪法99条规定,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的实施。 (六)法律文件的“备案”和“报批”也是实施宪法监督的重要一环。,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第一节 宪政概述 一 宪政的概念:自近代以来,宪政的含义便多种多样,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类: (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即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但以往的定义有一种不好的倾向,以宪法为革命宪法,以宪政为革命后的民主政治.我们认为,宪政意义上的民主政治,简单说就是以宪法为最根本规则的政治运作. (二)从法治角度界定宪政:强调宪法对政府权力的约束. 我们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 宪政的基本内涵: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1 宪政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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